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绵经信园区〔2022〕365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绵经信园区〔2022〕365号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2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作为区(市)县下一步开展项目招引、用地准入及考核评价的依据,请严格执行。
附件:1.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综合指标2.控制性指标计算方式及名词解释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6月24日附件1附件2控制性指标计算方式及名词解释1.工业用地类型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工业用地分成的三种类型。
包括基本无污染、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在城市规划中,工业用地主要分为三类: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2.亩均投资强度: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已供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亩。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绵府办发〔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9日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科技城建设,促进绵阳产业、城市和交通发展的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投资领域,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或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方面。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引导基金分设绵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绵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引导基金)等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或中央、省级财政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参与产业、城市和交通发展的投资。
第二章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第六条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绵阳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绵阳市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和公用公益事业等公共服务发展规划。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5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绵阳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创新引领,聚焦建设成渝副中心,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中国(绵阳)科技城、国家重要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生产基地、国家科技创新先行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枢纽,加快建成川北省域经济副中心。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绵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2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57.8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572.17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43.23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核一圈、三区两屏”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保护,依托西北部山区、中部盆地、东南部丘区,构筑差异化农业发展空间,筑牢涪江上游、岷山横断山脉生态屏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2016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06
•【字号】绵府发〔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版)》的通知
绵府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6日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为理顺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形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结合绵阳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市级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区(园区)主体作用,逐步形成市区(园区)一体、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体系。
2.重心下移、属地管理。
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将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重心下移,扩大区(园区)管理权限,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格局。
3.明晰职责、权责一致。
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人随事调”,科学界定市、区(园区)事权,建立标准统一、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责权利相匹配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体制。
4.创新理念、市场运作。
坚持“经营城市”理念,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运用经济手段有效整合城市资源,逐步形成多元投入、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机制。
二、事权划分(一)市政工程项目建设1.市级事权。
(1)根据绵阳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负责中心城区内(绵广、绵遂、南环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不含仙海区,下同)15条快速路和35条主干道(含道路红线范围内桥隧及雨污水管道)、跨涪江与安昌江大桥、44条污水干管、29条雨水主通道、26座雨污水提升泵站、15条城市绿道、城市部分公园及广场,以及教育园区、行政办公区等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和改造。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绵府批复〔2023〕194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绵府批复〔2023〕19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审批〈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绵自然资规〔2023〕36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二、本次调整涉及《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S(04,F)单元中S(04,F)—a—01—01、S(04,F)—a—01—02等十二个地块,调整后情况如下(一)S(04,F)—a—01—01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约13342平方米,配套公建包括公共厕所、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资源再回收点、垃圾收集点、停车场。
(二)S(04,F)—a—01—02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95199平方米,1.2≤容积率≤3.0,40%≤建筑密度≤60%,5%≤绿地率≤15%,建筑高度≤24米。
(三)S(04,F)—a—01—03地块:用地性质为供电用地,用地面积约13338平方米。
(四)S(04,F)—a—01—04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57800平方米,1.0≤容积率≤3.0,40%≤建筑密度≤60%,5%≤绿地率≤15%,建筑高度≤24米。
(五)S(04,F)—a—01—05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约49805平方米,1.0<容积率≤3.0,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建筑高度≤80米,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5%计容总建筑面积(当兼容商业时,总建筑密度可提高5%—7%,提高的建筑密度只能体现在商业建筑部分)。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 居住用地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C1 ×√√△××××√×√4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M ××××√√√×√△√6 仓储用地W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绵阳(Mianyang),四川省辖地级市,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古称“涪城”、“绵州”,是享誉世界的伟大浪漫主义诗人——李白的故乡。
其经济发展离不开城市规划,那么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3.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4.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7.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007版)8. 《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实施方案》9. 《绵阳市市区近期建设规划》;10. 《绵阳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1. 《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 《绵阳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13. 《绵阳市总体规划(2007-2020)》14. 《绵阳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条:规划范围1. 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绵阳市下辖两行政区(涪城区、游仙区)、七开发区(高新区、科创园区、农科区、经开区、仙海区、游仙经济试验区、金家林区)六县(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并代管江油市和四川省政府科学城办事处。
全市现有乡镇建制276个,其中乡133个,镇143个,农村村委会3370个,村民小组26867个,城市街道办事处19个,城镇社区居委会388个,居民小组2121个。
幅员面积2 万平方公里,辖9 个县市区,总人口540 万。
城市建城区面积103 平方公里,城区总人口106 万。
2. 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为:由涪城中心片区、御营坝片区、韩家——沈家坝片区三部分组成,规划总面积13.78平方公里。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第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七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
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R办公、文化活动其他B M W S U GA1、A2A6A3~A9(不含A6)1 居住用地R --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 ×-- ×××△△√3 商业服务设施 B △△-- ×△△△√4 工业用地M ××△-- √△√√5 物流仓储W ××△√-- △√√6 道路与交通S ×××××-- ×√7 公共设施用地U ×××××△-- √8 绿地G ×××××△△--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绵阳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筑群,宜分幢或分区进行评价。
基坑开挖与支
对建议采取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的初步评价
护、工程降水 是否合理、可行。
环境影响
是否指出了施工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提出相关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合理。
结论是否正确;
结论及建议
建议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对详勘阶段的工作有针对性和
指导性,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1 资
资质
是否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报告。 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
质 2.2 资
格
资格
执业人员是否符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 程师执业范围。
3.1
文件编制 文件签署是否齐全、规范;
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
入绵勘察设
3.2 市
是否符合相应管理规定。
场
计单位
管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地下水参数
提供的地下水参数是否合理。
2.10.3
水、土的腐蚀性 测试与判别
水、土的腐蚀性测试及判别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判别方法是否符合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判别结果是否正 确。
场地和地基的 2.11
地震效应
2.11.1
抗震设防
提供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设计地震分 组是否正确。
2.11.2
岩土工程勘察宜分为初勘和详勘两个阶段进行。
勘察工作的目 2.6
的、任务与要求
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要求是否明确。
2.7
勘探与取样
2.7.1 勘探点的数量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间距、深度)是否满足《岩土工程
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规范中的初勘要求;控制性勘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绵府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绵府发〔2020〕13号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价格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已经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城区:东至绵遂高速;南至松垭镇、塘汛镇、吴家镇广福村和兴顺村、新皂军转民工业区;西至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启动区、永兴镇双土地村与界牌镇交界处、城郊乡鼓楼山村与界牌镇交界处、金家林工业开发区、绵广高速公路;北至龙门镇、石马镇;覆盖范围共计29545.81 公顷(约295.46平方公里)。
乡镇:涪城区丰谷镇(原丰谷镇片区、原关帝镇片区)、杨家镇(原杨家镇片区、原玉皇镇片区)、新皂镇(原金峰镇片区)、吴家镇(原石洞乡片区),游仙区新桥镇(原新桥镇片区)、魏城镇(原魏城镇片区)、忠兴镇(原忠兴镇片区)、信义镇(原刘家镇片区)、盐泉镇(原梓棉镇片区)、仙鹤镇(原朝真乡片区)、仙鹤镇(原柏林镇片区)、石马镇(原东林镇片区)、新桥镇(原街子镇片区)、仙海水利风景区各乡镇的城市建成区与规划区,覆盖范围共计4796.24公顷(约47.96平方公里)。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2016)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坐标系。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和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局。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 居住用地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C1 ×√√△××××√×√4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M ××××√√√×√△√6 仓储用地W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老旧小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老旧小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绵府办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老旧小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绵阳城区老旧小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绵阳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标准及责任分工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7日绵阳城区老旧小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老旧小区治理是改善困难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建设幸福美丽绵阳的重要内容和举措,是一项惠民利民的重大民生工程。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旧小区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九次全会“加快建设国家科技城和幸福美丽绵阳”的要求,坚持“总体规划、综合治理,市区联动、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城区老旧小区治理工作,提高老旧小区软硬件建设标准,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建立小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目标任务按照“先易后难、统筹推进”的原则,2015年底前,全市完成30个(含绵阳城区19个)老旧小区治理试点工作;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市1327个(含绵阳城区430个)老旧小区治理工作。
通过4年的治理,力争实现全市老旧小区房屋使用安全,建筑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完好,公共区域灯亮、路平、排水管网畅通;技防、物防、消防设施齐备有效,电力、供水、通讯、宽带、广电等管线布置合理有序;基本实现有门卫、有保洁、有秩序维护、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物业管理,达到小区绿化、亮化、美化、净化、文化,文明安全、和谐幸福的总体要求。
三、治理范围2000年(含)前建成交付使用、规划建设标准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功能配套不全的国有土地上的老旧小区。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9月29日绵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0日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绵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第四节城市照明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四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节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1 项目概述 (1)
1 项目概述1.1 任务来源为配合绵阳市“西部冷都”项目的开发建设,绵阳西部冷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委托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进行该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1.2 项目背景绵阳市“西部冷都”项目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位于规划的农副产品物流园区内。
项目北侧为龙门中路(主干路),东侧,西侧,南侧均为支路,项目中部横向、纵向次干路各一条,将项目分割在四个规整的方形地块之中。
项目净用地面积271699,规划总建面积482147平方米,建筑密度为50%,容积率1.96,规划停车位1855个,地块内部地势较为平坦,交通十分便利。
1.3 研究目的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是衡量城市用地开发与交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目的是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后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并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是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以减少项目开发对外围道路交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具体研究项目如下:◆评价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是否满足自身的交通需求;◆评价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是否满足交通通行要求;◆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对周边外部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提出交通改善设施以减少项目开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
1.4 研究依据本次研究的主要依据如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汽车库建筑设计依据》(JGT 100-98)◆《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金家林至龙门片区协调规划》◆《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龙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绵阳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0-2020)◆《绵阳市西部冷都项目设计方案》(甲方提供,2013年12月版)◆《绵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绵阳西部冷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绵城规委员办纪要(2013)24号◆《绵阳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绵城规委纪要(2013)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西部冷都项目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绵府函(2013)275号◆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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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我局制订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容)。
理由及依据:规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调整三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表2-5中的“仓储用地”调整为“物流仓储用地”。
新增:表2-5注: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7%以,其7%以净用地上的指标按备注执行,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理由及依据:按照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明确的用地分类名称,将仓储用地更新为物流仓储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文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第(四)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明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7%以。
调整四原13版规定第四章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一)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二)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三)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设置于地面上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30%且≥30平方米。
调整为: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等)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一)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理由及依据: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对该条进行修正。
调整五原13版规定附录一名词解释 28.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535-2005)执行。
调整为:29.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执行。
理由及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已由住建部颁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适应规更新,调整为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同理,将16版规定中所有的技术规文件统一表述为“现行的”技术规。
调整六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1、容积率计算第(1)条的第①、②条(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通高以及居住坡屋顶部分除外。
②每套居住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5%;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应大于2.6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凸阳台大于2.6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低层居住、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飘窗窗台与室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调整为:(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通高、居住坡屋顶部分以及当层高≤4.5米时的居住建筑首层及顶层(含顶层跃层)除外。
②关于阳台的界定每套居住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7%。
根据阳台周边的围合情况:凹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具体详见图示:凸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6米,超出2.6米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③关于凸(飘)窗的界定凸窗(飘)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且进深不得大于0.7米。
凸窗的底板需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窗间不得实体封闭。
具体详见图示:理由及依据: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对阳台、凸(飘)窗的界定、计算规则进行明确;按照宜居的要求,为提高居住品质,学习借鉴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经专家论证,将阳台建筑面积占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整为17%。
调整七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第(2)条②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3.6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正投影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调整为:②居住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4.5米、商业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5.4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正投影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理由及依据:为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便于全民健身的开展,对本条作与调整七一致的修改。
调整八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3)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不计入面积的项目:①建筑物的设备管道夹层;②建筑物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③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天游泳池;④建筑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⑤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⑥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⑦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⑧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调整为:(3)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不计入面积的项目:①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②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③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④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⑤建筑物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⑥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⑦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⑧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⑨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⑩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理由及依据:根据新版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 50353-2013),学习借鉴等地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对不计入面积的项目进行梳理并明确。
二、规文字表述、强化城市设计引导作用(共7处调整)调整九原13版规定第一章新增第三条(原第三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新增: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商业中心区、三江六岸、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等重要节点和景观控制地段的建筑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理由及依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开展城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