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沪公局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45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和国家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相关要求,本市将对2011年度各单位拟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报国家备案。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经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列入《关于公布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知》(沪纠办〔2010〕5号,以下简称《表彰保留项目通知》)保留项目范围,并拟在2011年度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
(二)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2011年度拟增设新的或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
(三)根据实际工作情况,2011年度拟对《表彰保留项目通知》范围进行调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二、申报要求(一)各主办单位对列入《表彰保留项目通知》范围,2011年度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填写《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表》(附件1),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二)各主办单位2011年度拟增设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或需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填写《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2),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73号)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 183号)精神,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联合开展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各区县档案局馆、各类档案馆及各级档案室(包括中央直属在沪单位)、市档案局馆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名(仅限于区县档案局、馆);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名,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目标,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3]2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
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3]2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本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要求,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要结合机关绩效管理目标以及岗
位职责,按照本市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要求,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成效和人民满意的程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沪公局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沪公局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贯彻实施《专利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市政府《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本市发明创造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上海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
为表彰先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高强度13Cr油套管用钢及其制造方法》等4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一等奖;授予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大跨度大纵深空间钢结构的矩阵式顶推安装法》等8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二等奖;授予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等17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三等奖;授予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钢水真空精炼顶吹多功能枪》等2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授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瓶(佰草集霜)》等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和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促进本市科技创新,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
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一)申报条件1.就业见习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公务员职位表
公务员职位表第一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职位表一、机关、部门1.中央党校:文秘类、行政管理类、经济类、法律类、宣传类、历史文化类等职位。
2.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学类职位。
3.外交部:外交类、翻译类、文秘类、计算机类、档案管理类、财务类职位。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经类、经济类、计算机类、规划类、统计类职位。
5.财政部:财政类、统计类、计算机类、档案管理类、文秘类职位。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类、人力资源类、行政管理类、法律类职位。
7.国土资源部:地质类、测绘类、水文类、法律类、行政管理类职位。
8.国家民委:少数民族类、行政管理类、财务类、法律类职位。
9.文化和旅游部:文化类、旅游类、档案管理类、行政管理类、法律类职位。
10.中央音乐学院:文秘类、艺术类、行政管理类、经济类、计算机类职位。
二、高校、科研院所1.中央党校(行政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类、经济类、法律类职位。
2.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类、社会学类、经济类、心理学类、文学类、法学类、历史学类、文化类等职位。
3.中国科学院: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生物学类、地球科学类、海洋科学类、空间科学类、信息科学类、环境科学类、政治学类、经济学类、哲学类、社会学类、管理学类、法学类职位。
4.中国工程院:电子信息类、航空航天类、机械类、能源类、材料类、地球科学类、生物医药类、环保类、城市规划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职位。
5.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物理学类、数学类、化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生物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土木建筑类、电子电气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机械工程类、工商管理类、法学类等职位。
6.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类、公共管理类、统计学类、心理学类、哲学类、教育学类、中文类、外语类、政治学类职位。
7.清华大学: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生物学类、地球与空间科学类、材料科学与工程类、机械工程类、能源与环境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信息技术与工程类、建筑学类、艺术设计类、公共管理类、金融学类、法学类、社会学类、人文学科类职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沪教委人〔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沪教委人〔2009〕46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努力推进教育现代化事业,在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经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决定授予上海市向明中学等12家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王如竹等14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卢起升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经教育部批准,决定授予丁菊英等3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朱国花等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丁菊英等14名同志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高校优秀辅导员等先进个人称号。
经教育部、全国妇联批准,决定授予王熙珍等8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批准,决定授予上海市大同中学等61家单位“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杨妍等237名同志“上海市模范教师”荣誉称号,茅红美等23名同志“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决定同时授予丁馨等70名同志上海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高校优秀辅导员等先进个人称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市用人单位享受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三、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就业创业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
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终[2015]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2.07【实施日期】201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21号)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现将《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7日附件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了促进学历教育学分和职业培训证书的双向融通,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推进上海市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4〕35号),现就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试点内容(一)“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对本市中高等院校开设的学历教育课程,经认定达到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部分考试项目要求的,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后,凭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以下简称“学分银行”)成绩证明可替代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部分考试项目,予以认可为相应职业资格的理论知识合格。
(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定达到相应学历教育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的,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可通过学分银行服务平台,至继续学习的本市中高等院校,将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学分。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65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7.27【实施日期】2011.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公局发[2011]65号)各区县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和《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国办发[2011]14号),确保《上海市“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上海市“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计划》,对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推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一)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干部教育培训是学习型政党建设的重要途径,公务员培训则是干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队伍是干部教育的重点对象。
作为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建设者、组织者,公务员队伍的能力素质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加强公务员培训,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素质,是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二)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是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选择。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推进上海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的行政区之一,必须大力加强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着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8.05【实施日期】2011.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7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本市组织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一)评选推荐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区县民政局机关(含内设机构)、街镇内设民政专职工作部门,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含车间、班组、科室等集体)。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本市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5个。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5名(其中劳动模范数不低于50%,即推荐人选中民政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数不低于50%)。
二、评选推荐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沪人社职〔202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本市高等院校学生提升技能水平,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在继续做好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拟面向本市各类高等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学生,经评估论证后,可直接申报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22年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回原学校参加一次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
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校毕业学年学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为经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实施的评价项目。
高等院校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实际需求,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相应的职业(工种)作为评价项目;开设专业无对应职业(工种)的,可选择相近的职业(工种)。
三、组织实施。
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有评价需求的,所在学校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评估。
评估论证工作由本市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教委教研室组织实施。
经评估论证后,所在学校须按照团体申报的方式,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有关专业评估、团体申报的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40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沪府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职责划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具地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治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算是经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治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别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治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治理。
别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治理。
别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由市卫生局治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治理机构,由市卫生局治理,其现有的垂直治理体制保持别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进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治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别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治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治理局。
将市都市交通治理局的职责、市港口治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治理职责、市市政工程治理局的路政治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治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决定废止5件,失效21件(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13日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替代文件替代文号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2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7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诊和医疗费用异常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5〕25号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38号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通知沪人社职〔2014〕726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公共实训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20号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整合公共资源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2〕284号5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6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新出联(2015)5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95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32号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41号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16号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51号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18号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2〕648号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15号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劳保综发(2007)24号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沪劳保仲(1998)5号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4号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5号1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沪人社基发〔2014〕1号1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39号1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25号1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7号1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沪人社就〔2013〕694号18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94号19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1)147号20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45号2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及住房补偿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8)141号——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沪府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6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取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
3.取消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4.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取消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6.取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
7.取消高等学校内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调整审批。
8.取消专科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调整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2.增加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3.增加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
4.增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5.增加根据国家部署深化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指导协调市、区县教育规划的编制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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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
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46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教委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以下简称《评选规定》),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表彰80名特级教师。
现将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任教教师,以及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等从事普教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
评选表彰特级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评选规定》第四条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评选条件,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