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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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
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46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教委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以下简称《评选规定》),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表彰80名特级教师。现将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任教教师,以及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等从事普教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
评选表彰特级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评选规定》第四条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评选条件,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