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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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陕DB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224-1996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04-15发布 1996-06-01实施

陕西省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技术内容

5.监测

6.标准实施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了控制渭河水污染,保护渭河水系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陕西省关中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并保持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七〃五”攻关课题《渭河地方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75-60-02-05)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及其修定稿(1995),针对渭河(陕西段)水环境污染严重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质量要求,对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挥发酚、氨氮等四种污染因子规定了较严于国家标准化10%-20%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值,以控制渭河地面水污染,保护渭河及其支流的径流及傍河补给水源地的水质状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司全印、张郁、陈清珍。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地方标准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 B61-224-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渭河水系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挥发酚、氨氮四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向渭河及其支流排污水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是陕西省关中地区排污水单位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排放管理的执法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引用标准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发布及实施过程中,均为有效。下列标准如被修订,则在使用本标准时,应尽可能地使用修订后的最新条文。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1996-04-15 批准 1996-06-01 实施

DB 61-224-1996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1299-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

GB7488-87稀释与接种法

GB11914-89重铬酸钾法

GB7590-87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1-87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

GB7878-87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87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3.定义

3.1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即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4.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DB 61-224-1996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排入受

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或4.1.2的规定。

4.2 标准值

4.2.1本标准按不同行业规定的BOD、COD、挥发酚、氨氮的标准值见表1。

4.2.2 凡含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4.3 其他规定

4.3.1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GB8703《辐射放护规定》。

4.3.2 医院污水,除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GBJ4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4.3.3如国家今后颁新的排放标准,其标准限值严于本标准,则应执行国家的标准限值。5.监测

5.1 采样点

DB 61-224-1996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的4.2.2的规定执行,并设置排放口标志。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样品的采集

样品的采集必须符合GB12997、GB12998、GB12999的规定。

5.3 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6小时采样一次。

5.4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2。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对涉及渭河及其支流地面水功能区划分权限规定如下:

渭河干流由省环保局负责统一规定;支流由各地、市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报省环保局批准执行。

6.3渭河各支流执行的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所进入干流功能区段规定执

行的水质标准(见本标准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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