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6-7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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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的权利。 2、转租权;但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3、留置权; 义务: 1、运送合法货物; 2、在规定地区营运; 3、因装卸操作不当引起的货损全部归承租人负
担,货物短少的责任承租人与船东各一半; 4、还船。
6.2.2 出租人的权利
1、按时收取租金; 2、转让船舶所有权;应及时通知承租人,
同时,出租人应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船员的工 资、伙食,就船舶的营运和使用根据承租人的 指示行事,这就产生了劳务关系。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详述:船名、国 籍、船级、吨位;
2、交船与解约 3、租期:通常以月表示 4、货物:不规定货物的
名称,规定范围;
5、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 6、应付费用 7、租金支付与撤船 8、停租、转租、留置权
月来计算期限;
3、承租人只能在约定用途范围内使用; 4、承租人支付的报酬形式是租金,即每月每船载重吨
若干金额,或每日若干金额,而不是完成某一运输服 务的运费。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
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和货物运输的双 重特性。
实践中,承租人可能有两种人,大多数情况下是 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外贸专业公司,常以 租船形式完成货物的运输,此时定期租船合同主 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少数情况下,承租人 定期租船不是为了货物运输,而是为了节省固定 资本投入,由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在业务繁 忙的季节租进船舶来投入运输,以增加本公司的 运力,也可能是用于游乐、水上饭店等非运输业 务。
6.4 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
1、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 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偏向船东 一些。
2、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纽约土产定期租 船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Party,即NYPE)偏向承租人或货方。
2、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运输 任务向承租人负责;而定期租船的出租人将船舶交给承租人 使用,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
3、航次租船按包干费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 运费,同时根据装卸期限的执行情况结算滞期费或速遣费; 而定期租船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
4、定期租船合同通常须规定经营范围、航行区域等事项。 5、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
船舶租用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两种。即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第六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 ) 6.1.1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期 限内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1、向承租人提供的是整个船舶,而不仅仅是舱位; 2、租船合同规定了一个期限,通常按年、半年、几个
7.3.2拖航合同的种类
按拖航费的计收方式不同分为:承包型 与日租型两类。
承包型:以航程为计酬基础,由承拖方 提供拖航服务,由被拖方支付约定的拖 航费。
日租型:以约定的租期为计酬基础,由 被拖方按日租金率计付租金。
7.3.3拖航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一般是标准合同。
7.3.4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合同的比较
主要区别 航次租船
定期租船
合同性质 运输合同
1、财产租赁+运输合同; 2、财产租赁+提供劳务
对船舶的 出租人仍占 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 使用情况 有控制船舶
光船租赁 财产租赁合同
出租人仅保留处分 权
船舶的营 运费用
出租人负担 出租人负责每日运营成本承 一切营运费 租人负责航程使费 用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续)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 租赁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的双重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下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 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船舶使用权、经营权和部 分支配权。出租人负责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维 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承租人负责与船舶营运 有关的一切费用。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特征。
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与承租人继续履行。 3、出租人的留置权;对于承租人拖欠租
金和其它对出租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出 租人对船舶所载承租人的货物和燃料有 留置权。
6.3定期租船的一些特殊问题
1、关于船级问题; 2、关于营运地区问题; 3、关于最后航次问题;如最后一个航次
的安排合理,则该航次结束时间超过租 期,可以不算违约,而按合同租金率加 付超过租期的租金。 4、关于燃油问题;
7.4远洋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7.4.1承拖方义务
1、承拖方的基本义务时履行拖航的任务,负 责整个航程的拖航作业。
2、依照承包拖航合同,以船长为代表的拖方 应在起拖前24小时内向被拖方提交“准备 就绪”或“准备完毕”通知书。
3、远洋拖航合同的承拖方负责接拖、解拖和 拖带航行。
4、在费用的负担方面承拖方负担拖船船员工 资、拖船保险费、燃料等。
3、中国租船公司制定的“期租合同”(Sino Time Charter,即SINOTIME,1980)。偏向于 保护承租人利益。
6.5 我国《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的规定
调整定期租船合同规范的性质:非强制 性条款规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海商法》第127条:“本章关于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 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 定时适用。”
拖带(Seizing and Towing)泛指所有拖航作 业方式,也可专指拖船与被拖船之间用系缆横 向并联,由拖船单侧或双侧拖带被拖船共同前 进的方式。也称绑拖方式。
7.1.3 海上拖航的种类:
海上拖航因作业地区不同而分为港区拖带、沿 海拖带和远洋拖带三种。
港区拖带:与船舶在港区内的活动有关,由拖 轮协助他船进港、出港、靠岸、离岸和移泊。
2、起拖后,被拖物上如有被拖方的押运人员或其它人 员,这些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配合拖船的航行, 并应听从拖船船长的指挥。
承租人负责一切营 运费用
出租人的 为承运人的 适航船舶+管理货物不当承担 仅提供适航、符合
责任
责任
责任
约定的船舶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7.1 .1海上拖航的概念
海上拖航(Towage on the sea):是一 种海上的作业,指一船利用自己的动力 和设备将另一船或其它可漂浮物体在海 上从某一地点拖至另一地点,或完成某 种服务。
6.2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6.2.1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提供约定的船舶及正确申述其有关资料; 2、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船; 3、指示船长在期租合同期间听从承租人在
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有关船舶营运的指示,并 签发提单;
6.2.3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权利: 1、停租权;承租人对船舶未使用的期间有停付
7.4.1承拖方义务(续)
注:《海商法》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 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 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 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 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7.4.2被拖方义务
1、应在起拖前做好被拖物的被拖准备,保证被拖物处 于适拖状态,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状况并应取 得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和完成合同航次所需的一 切执照、授权书、许可证等有关文件。
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131~143条。
案例分析1
光明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大程船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 同。约定:1995年4月5日至4月10日,大程船公司在 厦门港交付船舶装运的小麦和冷冻对虾,租期3个月, 期满时船舶除自然磨损外应保持交船时的状态。 1995年4月9日,大程船公司电告光明公司:“三元” 轮大副突发急病,船送其回国抢救无法按时赶到厦 门港,请求解除合同。当天光明公司回电,表示不 解除合同,要求船舶尽快赶到。4月12日,大程船公 司所属的“三元”轮抵达厦门港。船上欠缺一名大 副。
一般性条款(合同第一部分):关于签 约日期、地点、当事人名称、船舶情况、 拖船情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起拖地、目的地等。
特别约定:关于价格与支付条件、绕航、 救助、时效、法律适用等。
7.3.5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双方约定的 不可抗 力事件出现,致使合同不能履行;3、非因承 拖方或拖船船长的错误而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日 期起航,承拖方有权解除合同;4、拖船起拖 后,发现被拖船(物)不适拖或不能进入或抵 达目的港,承拖方可拒绝继续拖带或将被拖船 (物)拖至拖船船长所选择的港口。5、日租 型拖航合同的承租人,即被拖方,如未按期支 付租金时,拖船船东,即承拖方有权撤船而解 除合同。
7.2.2拖航合同标准格式
中国拖轮公司:合同代号CHINA TOW。 国外有影响的拖航标准合同:日本、荷
兰、德国等。
7.3海上拖航合同 7.3.1 海上拖航合同的定义
拖航合同(Contract of towage):指拖 轮所有人(承拖方)和被拖船或被拖物 所有人(被拖方)之间签定由承拖人将 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 拖方付拖航费的合同。
沿海拖带:由本国拖轮在本国海域拖带本国船 或外国船、木排或钻井平台等。
远洋拖航:起拖地在一国港口而终拖地在另一 国港口的拖航作业。
7.2调整拖航合同的法律与标准合同 7.2.1 调整拖航合同的法律
一、国内立法情况 大多数海运国家有调整海上拖航合同的国
内立法。我国在《海商法》第七章有专 门规定。 二、国际立法情况 较欠缺。
6.6.3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
1、合同的性质:特别的财产租赁合同。 2、船舶营运中的风险和责任:承租人承担。 3、允许在租船期限内更换船旗; 4、往往订有租购条款。 5、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义务规定:双方应保证
对方不因自己的原因遭受损失。 6、承租人转租船舶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7、出租人无权任意设立抵押权。
9、最后航次与还船 10、出租人的责任与
免责
11、雇佣与赔偿 12、船舶的出售 13、救助款项分摊
6.1.2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
1、两者虽同属租船合同。但航次租船时,船舶的营运全部由 出租人负责,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费在内的一切营运费 用;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船舶的经营、 指挥权交给承租人。
光船租赁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 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 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6.2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 2、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 3、航区、用途、租船时间、交船和还船
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 4、船舶检验、保养与维修、租金及支付 5、船舶保险及其它。
《海商法》中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 用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7.1.2 海上拖航的方式
根据拖航作业中拖船位置的不同,拖航一般有 拖拉、顶推和拖带等方式。
拖拉(pulling):以“拖船在前,被拖船或物 在后”的拖航方式,多用于驳船运输中。
顶推(pushing)被拖船或物体在前,拖船在 后的拖航方式。
案例分析(续完)
请问: 1、大程船公司在哪些方面违约?应否承担
违约责任? 2、光明公司应否承担“三元”轮清理费用?
6.6 光船租赁合同 6.6.1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
光船租赁:(Bare boat Charter)船舶 所有人(出租人)将一艘未配备船员的 “空船”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占有和 使用。
案例分析1(续)
光明公司接船时还发现,该船没有冷冻舱,立刻 向大程船公司提出异议,并声明保留索赔权利。4 月13日,光明公司租用另一家船公司的船将小麦 和冷冻对虾运走,租金高出“三元”轮租金的一 半。同时,光明公司将“三元”轮转租给厦门机 电公司装运废钢渣。7月还船时,船舱污损,清理 费用需5万元。大程船公司诉光明公司,请求赔偿 “三元”轮船舶清理费用;光明公司反诉,请求 大程船公司承担未按约定提供船舶的违约责任。
担,货物短少的责任承租人与船东各一半; 4、还船。
6.2.2 出租人的权利
1、按时收取租金; 2、转让船舶所有权;应及时通知承租人,
同时,出租人应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船员的工 资、伙食,就船舶的营运和使用根据承租人的 指示行事,这就产生了劳务关系。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详述:船名、国 籍、船级、吨位;
2、交船与解约 3、租期:通常以月表示 4、货物:不规定货物的
名称,规定范围;
5、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 6、应付费用 7、租金支付与撤船 8、停租、转租、留置权
月来计算期限;
3、承租人只能在约定用途范围内使用; 4、承租人支付的报酬形式是租金,即每月每船载重吨
若干金额,或每日若干金额,而不是完成某一运输服 务的运费。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
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和货物运输的双 重特性。
实践中,承租人可能有两种人,大多数情况下是 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外贸专业公司,常以 租船形式完成货物的运输,此时定期租船合同主 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少数情况下,承租人 定期租船不是为了货物运输,而是为了节省固定 资本投入,由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在业务繁 忙的季节租进船舶来投入运输,以增加本公司的 运力,也可能是用于游乐、水上饭店等非运输业 务。
6.4 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
1、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 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偏向船东 一些。
2、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纽约土产定期租 船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Party,即NYPE)偏向承租人或货方。
2、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运输 任务向承租人负责;而定期租船的出租人将船舶交给承租人 使用,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
3、航次租船按包干费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 运费,同时根据装卸期限的执行情况结算滞期费或速遣费; 而定期租船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
4、定期租船合同通常须规定经营范围、航行区域等事项。 5、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
船舶租用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两种。即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第六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 ) 6.1.1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期 限内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1、向承租人提供的是整个船舶,而不仅仅是舱位; 2、租船合同规定了一个期限,通常按年、半年、几个
7.3.2拖航合同的种类
按拖航费的计收方式不同分为:承包型 与日租型两类。
承包型:以航程为计酬基础,由承拖方 提供拖航服务,由被拖方支付约定的拖 航费。
日租型:以约定的租期为计酬基础,由 被拖方按日租金率计付租金。
7.3.3拖航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一般是标准合同。
7.3.4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合同的比较
主要区别 航次租船
定期租船
合同性质 运输合同
1、财产租赁+运输合同; 2、财产租赁+提供劳务
对船舶的 出租人仍占 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 使用情况 有控制船舶
光船租赁 财产租赁合同
出租人仅保留处分 权
船舶的营 运费用
出租人负担 出租人负责每日运营成本承 一切营运费 租人负责航程使费 用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续)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 租赁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的双重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下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 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船舶使用权、经营权和部 分支配权。出租人负责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维 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承租人负责与船舶营运 有关的一切费用。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特征。
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与承租人继续履行。 3、出租人的留置权;对于承租人拖欠租
金和其它对出租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出 租人对船舶所载承租人的货物和燃料有 留置权。
6.3定期租船的一些特殊问题
1、关于船级问题; 2、关于营运地区问题; 3、关于最后航次问题;如最后一个航次
的安排合理,则该航次结束时间超过租 期,可以不算违约,而按合同租金率加 付超过租期的租金。 4、关于燃油问题;
7.4远洋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7.4.1承拖方义务
1、承拖方的基本义务时履行拖航的任务,负 责整个航程的拖航作业。
2、依照承包拖航合同,以船长为代表的拖方 应在起拖前24小时内向被拖方提交“准备 就绪”或“准备完毕”通知书。
3、远洋拖航合同的承拖方负责接拖、解拖和 拖带航行。
4、在费用的负担方面承拖方负担拖船船员工 资、拖船保险费、燃料等。
3、中国租船公司制定的“期租合同”(Sino Time Charter,即SINOTIME,1980)。偏向于 保护承租人利益。
6.5 我国《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的规定
调整定期租船合同规范的性质:非强制 性条款规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海商法》第127条:“本章关于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 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 定时适用。”
拖带(Seizing and Towing)泛指所有拖航作 业方式,也可专指拖船与被拖船之间用系缆横 向并联,由拖船单侧或双侧拖带被拖船共同前 进的方式。也称绑拖方式。
7.1.3 海上拖航的种类:
海上拖航因作业地区不同而分为港区拖带、沿 海拖带和远洋拖带三种。
港区拖带:与船舶在港区内的活动有关,由拖 轮协助他船进港、出港、靠岸、离岸和移泊。
2、起拖后,被拖物上如有被拖方的押运人员或其它人 员,这些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配合拖船的航行, 并应听从拖船船长的指挥。
承租人负责一切营 运费用
出租人的 为承运人的 适航船舶+管理货物不当承担 仅提供适航、符合
责任
责任
责任
约定的船舶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7.1 .1海上拖航的概念
海上拖航(Towage on the sea):是一 种海上的作业,指一船利用自己的动力 和设备将另一船或其它可漂浮物体在海 上从某一地点拖至另一地点,或完成某 种服务。
6.2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6.2.1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提供约定的船舶及正确申述其有关资料; 2、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船; 3、指示船长在期租合同期间听从承租人在
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有关船舶营运的指示,并 签发提单;
6.2.3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权利: 1、停租权;承租人对船舶未使用的期间有停付
7.4.1承拖方义务(续)
注:《海商法》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 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 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 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 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7.4.2被拖方义务
1、应在起拖前做好被拖物的被拖准备,保证被拖物处 于适拖状态,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状况并应取 得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和完成合同航次所需的一 切执照、授权书、许可证等有关文件。
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131~143条。
案例分析1
光明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大程船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 同。约定:1995年4月5日至4月10日,大程船公司在 厦门港交付船舶装运的小麦和冷冻对虾,租期3个月, 期满时船舶除自然磨损外应保持交船时的状态。 1995年4月9日,大程船公司电告光明公司:“三元” 轮大副突发急病,船送其回国抢救无法按时赶到厦 门港,请求解除合同。当天光明公司回电,表示不 解除合同,要求船舶尽快赶到。4月12日,大程船公 司所属的“三元”轮抵达厦门港。船上欠缺一名大 副。
一般性条款(合同第一部分):关于签 约日期、地点、当事人名称、船舶情况、 拖船情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起拖地、目的地等。
特别约定:关于价格与支付条件、绕航、 救助、时效、法律适用等。
7.3.5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双方约定的 不可抗 力事件出现,致使合同不能履行;3、非因承 拖方或拖船船长的错误而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日 期起航,承拖方有权解除合同;4、拖船起拖 后,发现被拖船(物)不适拖或不能进入或抵 达目的港,承拖方可拒绝继续拖带或将被拖船 (物)拖至拖船船长所选择的港口。5、日租 型拖航合同的承租人,即被拖方,如未按期支 付租金时,拖船船东,即承拖方有权撤船而解 除合同。
7.2.2拖航合同标准格式
中国拖轮公司:合同代号CHINA TOW。 国外有影响的拖航标准合同:日本、荷
兰、德国等。
7.3海上拖航合同 7.3.1 海上拖航合同的定义
拖航合同(Contract of towage):指拖 轮所有人(承拖方)和被拖船或被拖物 所有人(被拖方)之间签定由承拖人将 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 拖方付拖航费的合同。
沿海拖带:由本国拖轮在本国海域拖带本国船 或外国船、木排或钻井平台等。
远洋拖航:起拖地在一国港口而终拖地在另一 国港口的拖航作业。
7.2调整拖航合同的法律与标准合同 7.2.1 调整拖航合同的法律
一、国内立法情况 大多数海运国家有调整海上拖航合同的国
内立法。我国在《海商法》第七章有专 门规定。 二、国际立法情况 较欠缺。
6.6.3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
1、合同的性质:特别的财产租赁合同。 2、船舶营运中的风险和责任:承租人承担。 3、允许在租船期限内更换船旗; 4、往往订有租购条款。 5、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义务规定:双方应保证
对方不因自己的原因遭受损失。 6、承租人转租船舶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7、出租人无权任意设立抵押权。
9、最后航次与还船 10、出租人的责任与
免责
11、雇佣与赔偿 12、船舶的出售 13、救助款项分摊
6.1.2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
1、两者虽同属租船合同。但航次租船时,船舶的营运全部由 出租人负责,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费在内的一切营运费 用;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船舶的经营、 指挥权交给承租人。
光船租赁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 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 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6.2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 2、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 3、航区、用途、租船时间、交船和还船
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 4、船舶检验、保养与维修、租金及支付 5、船舶保险及其它。
《海商法》中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 用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7.1.2 海上拖航的方式
根据拖航作业中拖船位置的不同,拖航一般有 拖拉、顶推和拖带等方式。
拖拉(pulling):以“拖船在前,被拖船或物 在后”的拖航方式,多用于驳船运输中。
顶推(pushing)被拖船或物体在前,拖船在 后的拖航方式。
案例分析(续完)
请问: 1、大程船公司在哪些方面违约?应否承担
违约责任? 2、光明公司应否承担“三元”轮清理费用?
6.6 光船租赁合同 6.6.1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
光船租赁:(Bare boat Charter)船舶 所有人(出租人)将一艘未配备船员的 “空船”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占有和 使用。
案例分析1(续)
光明公司接船时还发现,该船没有冷冻舱,立刻 向大程船公司提出异议,并声明保留索赔权利。4 月13日,光明公司租用另一家船公司的船将小麦 和冷冻对虾运走,租金高出“三元”轮租金的一 半。同时,光明公司将“三元”轮转租给厦门机 电公司装运废钢渣。7月还船时,船舱污损,清理 费用需5万元。大程船公司诉光明公司,请求赔偿 “三元”轮船舶清理费用;光明公司反诉,请求 大程船公司承担未按约定提供船舶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