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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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财政部2019年5月9日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生态县域。

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林业局等)。

(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包括:"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京津冀(对雄安新区及白洋淀周边区县单列)、海南以及长江经济带等相关地区。

(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五)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

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辽财环〔2019〕38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9〕385号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1日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和省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等。

资金主要用于上述生态保护区域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

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和监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双重目标与绩效评价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双重目标与绩效评价
其 次 以甘肃 省获得 国家重点 生态 功能 区转移 支付 的部 分县 为例 , 进行 实地 调研 , 结合 实地 调研 所获数 据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8 - 0 9
基金项 目 : 国家社会科 学基 金重大项 目( 1 2 & Z D 0 7 2 ) ; 西安交通大学基 本科研业 务费专 项科研 项 目( 中央 高校基本
发, 以保持 并提 高生 态产 品供 给能力 的 区域 。我 国国家重 点生 态功 能 区总面 积约 3 8 6万平 方公 里 , 占全 国陆地 国土面 积 的 4 0 . 2 % 。为 了维 护 国家 生 态安 全 , 促 进 生态 文 明 建设 , 引导 地方 政 府 加 强 生 态环 境 保 护力度 , 提 高 国家 重点 生态 功能 区所在 地政府 基本 公 共 服务 保 障能 力 , 促 进经 济 社会 可持 续 发展 , 我
功 能 区转 移 支付 的双重 目标 进行 了规 定 , 见表 1 。 表1 国家重 点生 态功 能 区转移 支付 政策 的双 重 目标 与 绩效 考核
由表 1 可见 , 虽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区转移支付 ( 试点 ) 办法》 ( 2 0 0 9 ) 、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区转 移支付办法》 ( 2 0 1 1 ) 在基本原则 、 资金分配公式 、 资金使用用途、 监督考评办法都体现 了国家重点生态
绩效 考核指 标体 系不 匹配的 问题 , 认 为这也 是 造成 国 家重 点 生 态功 能 区转 移 支付 的保 护
生 态环境 目标 不能 充分 实现的重 要原 因。
关键词 : 双 重 目标 ; 生态文 明 ; 转 移 支付 ; 国 家重 点生 态功 能 区; 绩 效评 价
中图分 类号 : F 0 6 2 . 2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贯彻民主理财理念,补助范围的确定、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后研究制定。

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考虑中央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扩大转移支付范围,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

实施绩效考评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予以适当处罚。

资金分配(一)范围确定、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区、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

、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

对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其他国家生态功能区,给予引导性补助。

不享受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分配办法、测算级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县测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落实到相关市县。

、测算办法。

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可居住面积、海拔、温度等成本差异系数,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

用公式表示: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系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禁止开发区补助省级引导性补助其中:①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该省纳入转移支付市县标准支出总额和该省(区、市)标准收支缺口率测算确定。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绩效管理,推动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此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实施步骤1.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根据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应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等多个维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2. 收集评估数据通过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等渠道,收集相关的评估数据,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资源利用情况、经济发展情况等。

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绩效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的权重,形成最终的绩效评估结果。

4. 开展考核工作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开展对各地区的考核工作。

考核可以分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个层次。

定期考核可以根据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对建设目标的达成进行评估;年度考核可以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区进行绩效考核。

5. 完善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对于绩效优秀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和激励;对于绩效不佳的地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提出整改建议,推动其改进工作。

三、实施保障1. 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建立相关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分工责任,推动工作的有效实施。

2. 数据支持政府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交流,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类数据,确保评估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 宣传报道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生态转移支付对共同富裕的影响研究——基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视角

生态转移支付对共同富裕的影响研究——基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视角

2023年12月Vol.39,No.4Dec.2023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第39卷第4期[基金项目]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QDSKL2101071)[收稿日期]2023-10-10[作者简介]曹鸿杰(1990-),男,山东安丘人,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生态转移支付对共同富裕的影响研究—基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视角[摘 要]基于补偿视角建立的生态转移支付是绿色发展背景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纵向政府间财政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

基于我国2003—2020年的面板数据,以2008年试点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作为政策冲击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生态转移支付对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影响及作用机制。

研究结果表明:生态转移支付有利于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其中提高经济增长率和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转移支付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机制,这一促进作用从东部地区往中部和西部地区依次减弱,且存在对共同富裕水平较高地区促进作用较强的“马太效应”。

因此,国家应采取措施优化生态转移支付政策目标,针对不同共同富裕水平地区制定差异化转移支付政策,精准识别和量化“共同富裕”指标等,从而有效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效应,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关键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共同富裕;双重差分[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3)04-0037-13Study on the influence of ecological transfer payment on common prosperi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ansfer payment policy of national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sCAO Hong-jie 1,LI Mei-na 1,QI Yu 2(1. School of Economics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266061,China ;2. 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Taxatio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China )Abstract:Ecological transfer payment establish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ensation is an important policy tool for vertical intergovernmental fi nancial allocation to promote the equalization of basic public services and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in the context of green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panel data of China from 2003 to 2020,a diff erence-in-diff erence model is constructed with the transfer payment of the national key ecological functional areas tested in 2008 as the policy impact ,and the impact and mechanism of the ecological transfer payment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all people is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ecological transfer payment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realization of common prosperity ,in which increasing economic growth rate and improv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re important mechanisms for ecological transfer payment to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common prosperity. The promoting effect decreases from the eastern region to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and there is a “Matthew effect ”that has a strong promoting eff ect on the regions with a higher level of common prosperity. Therefore ,China should take measures to optimize the policy objectives of ecological transfer payment ,formulate diff erentiated transfer payment policies for regions with diff erent levels of common prosperity ,accurately identify and quantify the indicators of “common prosperity ”,so as to eff ectively play the policy eff ect of the transfer system in key national ecological functional areas ,and steadily promote common prosperity.Key words:national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s ;ecological transfer payment ;common prosperity ;diff erence-in-diff erence○ 曹鸿杰1,李美娜1,祁毓2 (1.青岛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第39卷·38·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一、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财政纵向补偿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生态转移支付实施方案

生态转移支付实施方案

生态转移支付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不断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并提出了生态转移支付制度。

生态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向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提供经济支持,帮助其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为了有效实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生态转移支付实施方案旨在明确生态转移支付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并规范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进一步促进各地区生态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提升。

二、范围和标准1. 范围:生态转移支付适用于我国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流域、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保护区域。

2. 标准:生态转移支付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和保护需求确定,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程序和流程1. 申请和审核:生态转移支付的申请由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相关部门提出,经过初步审核后,提交给中央政府进行终审。

2. 发放和使用:经审核通过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地方政府指定的账户,用于生态保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营。

3. 监管和考核: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跟踪和监督,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定期检查。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1. 资金管理: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应建立专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用于实施生态保护项目。

2. 资金监督:加强对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追责机制:对违规使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依法进行处罚和纠正。

五、宣传和推广1. 宣传教育:加大对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2. 经验推广:总结生态转移支付的成功经验,推广到其他地区,提高全国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

六、其他事项1. 相关政策:生态转移支付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强与其他生态保护政策的衔接和协同。

2. 定期评估:对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内容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内容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内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指标1.自然生态指标:包含国土面积指标、林地指标、草地指标、水域湿地指标、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产业增加值指标等。

2.环境状况指标:包含HI类或优于In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指数等。

二、监管指标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从生态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包括生杰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县级自查情况。

3.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

4.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和公众环境投诉。

三、监测工作内容(一)地表水水质监测1、监测断面:对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北海子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每月监测1次,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分析。

4、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实践、不足与完善

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实践、不足与完善

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实践、不足与完善作者:况文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摘要本文指出,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实践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地区间横向援助。

鉴于当前两方面实践存在诸多不足,应当规范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表述形式,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转移支付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探索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研究》,课题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项目号:12AZD062。

作者简介:况文婷,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67-0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随着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的缘起,重点梳理了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实践,最后在分析、总结该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缘起重要生态功能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特定保护区域。

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是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前提,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等形式,由生态保护受益者向重要生态功能区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以弥补其保护成本及发展机会成本。

重要生态功能区最早以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形式受到保护,对其的生态补偿主要通过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投入间接实现。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财建〔2019〕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财建〔2019〕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演进及完善建议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演进及完善建议

9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8 No.17 2020*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生态补偿模式、标准核算与政策措施”(2016YFC0503405);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十三五”“流域水环境管理经济政策创新与系统集成”课题(2018ZX07301007)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提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深刻阐明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为生态补偿政策提供了思想指南。

2008年,为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区(县)给予均衡性转移支付。

2009年财政部正式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财预〔2009〕433号),明确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监督考评、激励约束措施等,正式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

12年来,该项政策设计不断优化完善,补助范围不断扩大,补助资金不断增加,到2020年,该项政策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818个县域,累计投入超过6000亿元,是迄今为止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唯一的具有直接性、持续性和集中性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平衡生态保护地区和生态受益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起到重要作用[1]。

本文在系统回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12年演进过程的基础上,探讨政策还可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提出未来完善的建议。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发挥重要作用转移支付范围持续优化2009年,转移支付范围主要包括:关系国家区域生态安全,并由中央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规划确定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外溢性较强、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国务院批准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其他生态功能区域。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的具体范围,转移支付的范围也随之清晰,即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全部纳入进来,并增加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演进及完善建议*Evolution of Transfer Payment Policy for National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s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文/刘桂环 文一惠 谢婧 刘海江摘 要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目前为止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唯一的具有直接性、持续性和集中性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平衡生态保护地区和生态受益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起着重要作用,更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维护生态安全,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7月16日附件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为维护生态安全,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客观因素,按公式法分配资金。

公开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

实行分类补助,对重点生态区重点支持,一般生态区适当补助。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

建立健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适当奖惩。

二、分配范围转移支付分配范围包括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环保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等中央确定的生态功能区县市和主要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其中:对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明确的我省2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和2013年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9个县市给予重点补助;对环保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明确的我省21个生态功能区县市,给予引导性补助;对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维护运行给予适当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县市给予奖励性补助;对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湘政发[2012]39号)给予适当补助。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整理人:许斌龙律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理念与精神,推进《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增强区域整体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

坚持生态主导、保护优先。

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施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评估,减少和防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坚持严格准入、限制开发。

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实行更有针对性的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政策与标准,提高各类开发项目的产业和环境门槛。

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面上保护、点状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保持并逐步扩大自然生态空间。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19•【文号】财预〔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6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将2020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此项补助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6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项目代码Z135110079002。

为落实直达基层直达民生资金落实方案要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9.4亿元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

其中,此次发文下达资金纳入直达管理14.4亿元,剩余直达管理资金分别从《财政部关于下达深度贫困地区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49号)调整纳入15亿元、《财政部关于预拨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19号)调整纳入30亿元。

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002正常转移支付”,该项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省级财政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合理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研究提出直达市县基层资金部分的具体分配方案和初步分配结果并报送我部备案,待我部审核同意后下达市县。

省级、地市级财政在下达直达资金部分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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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贯彻民主理财理念,补助范围的确定、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后研究制定。

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考虑中央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扩大转移支付范围,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

实施绩效考评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
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予以适当处罚。

二、资金分配
(一)范围确定
1、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区、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

3、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

对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其他国家生态功能区,给予引导性补助。

不享受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分配办法
1、测算级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县测算,下达到
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落实到相关市县。

2、测算办法。

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可居住面积、海拔、温度等成本差异系数,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

用公式表示:
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系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禁止开发区补助+省级引导性补助
其中:
①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该省纳入转移支付市县标准支出总额和该省(区、市)标准收支缺口率测算确定。

②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是指按照中央出台的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规划,地方需安排的支出,包括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污
水、垃圾处理运行费用等。

③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财力状况及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等因素计算确定。

④禁止开发区补助,根据各地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分省测算。

⑤省级引导性补助,参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省级生态功能较为重要的县市按照其标准收支缺口给予引导性补助。

三、监督考评
省级政府要做好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享受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要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保护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一)资金分配情况。

1、资金到位率。

主要考核省级财政是否将该项转移支付资
金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及时足额分配给指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涉市县。

在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支出责任的地市本级,可由所在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范的办法适当补助。

财政部通过委托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2、省对下转移支付。

考核省级政府对享受该项转移支付市
县的财政支持情况。

①在测算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及衡量财政困难程度时,此项转移支付不计入财力。

②在分配省对下涉及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时,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市县的补助比例不得低于财政状况相同地区的水平。

(二)资金使用效果。

1、环境保护和治理。

财政部将委托相关部门,对享受该项转移支付市县的生态环境质量,采取定期普查、年度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估,每3年对生态环境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县域生态环境指标(EI)根据不同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特点设置,主要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两部分(详见下表),采用综合指数法,对每个市县生态环境年际变化量进行评价。

生态环境考评指标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测。

生态环境指标(EI)体系
2、基本公共服务。

重点评估享受该项转移支付市县公共服务状况。

具体指标包括: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等。

四、激励约束
根据考评结果,实施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一)对未将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方式下达到转移
支付范围的省份,责令其改正。

(二)对省级政府减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市
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按照对该地国家重点生态功
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0%进行扣减。

出现明显“挤
出效应”的省份,酌情加大扣减力度。

(三)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
适当奖励。

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
区,按一定比例暂缓下达补助资金,待生态环境状况改
善后再行下达;对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县市,下一年度
将不再享受此项转移支付,待生态环境指标恢复到2009
年水平时,重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四)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
床位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等指标中任何一项出现下
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其应享受转移支付的20%予以扣
减。

多项指标均出现下降的,不重复扣减。

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后,各地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数=该省(区、市)此项转移
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奖惩补
助数
五、附则
(一)各地应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省以下财力分
布情况,研究制定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连同当年资金分配情况,一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
支付办法、生态环境指标变化、分配结果等信息。

(三)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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