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告指引:第四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021年中级人力资源管理第八章(课后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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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人力资源管理第八章(课后巩固)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不同公司战略下的薪酬管理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采取成长战略的企业往往在短期内提供较高水平的基本薪酬B.采取稳定战略的企业薪酬结构中的基本薪酬和福利,所占比重通常较低C.采取稳定战略的企业一般采取市场跟随或略高于市场水平的薪酬(正确答案)D.采取收缩战略的企业薪酬结构中的基本薪酬所占比例通常较高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薪酬管理概述。
在薪酬水平来说,稳定战略一般采取市场跟随或略高于市场水平的薪酬,但长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增长。
实行成本领先战略的企业在制定薪酬方案时通常会() *A.提高奖金在整体薪酬中所占的比例(正确答案)B.实施高于市场水平的基本薪酬C.使薪酬水平不超过竞争对手(正确答案)D.追求效率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正确答案)E.对于创新给予足够的报酬和奖励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适用于不同竞争战略下的薪酬管理。
成本领先战略即成本最低战略,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低于竞争对手的价格向客户提供产品。
采取这一战略的企业往往追求的是效率最大化、成本最小化。
在薪酬水平方面比竞争对手的薪酬相对较低,在薪酬结构方面奖金部分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
对于采用创新战略的企业而言,薪酬管理最突出的特点是()。
[单选题] *A.对于产品和技术方面的创新给予足够的奖励(正确答案)B.将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员工收入挂钩,鼓励员工与企业共担风险C.基本薪酬比市场平均水平略低D.在薪酬结构方面,基本薪酬和福利所占比重相对较高答案解析:不同竞争战略下的薪酬管理;创新战略是以产品创新及缩短产品生命周期为导向的。
采取这种战略的企业强调的是产品市场上的领袖地位及客户满意度。
因此,与此相对的薪酬体系非常注重对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新的生产方法给予足够的报酬或奖励,其基本薪酬以劳动力市场的通行水平为准且略高于市场水平。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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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衍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囯资发分配〔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按照囯资发分配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上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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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第四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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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重要内容提示: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或二者相结合)股份来源:(定向发行、向特定股东定向回购、从二级市场回购、其他方式)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一、公司基本情况披露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市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最近三年业绩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等。
最近三年业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基本财务指标,且必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披露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目的。
公司是否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如有,披露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并说明其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关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
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份、向特定股东定向回购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方式。
以定向发行为股票来源的,应说明拟发行的股票种类。
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为股票来源的,应说明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回购程序,且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以其他方式为股票来源的,应详细说明股份的来源、交付方式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同时实施两期以上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h股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激励计划流程
![h股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激励计划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26a3bccf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bc.png)
H股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激励计划流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H股市场上市。
对于H股上市公司而言,员工激励计划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可以帮助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本文将介绍H股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的流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一重要的管理实践。
一、确定激励对象H股上市公司需要确定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团队等具有重要影响力和作用的员工。
确定激励对象需要综合考虑员工的贡献度、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和发展潜力等因素,确保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激励政策确定激励对象之后,H股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员工股份激励的政策和方案。
激励政策需要明确股份激励的目的、对象、数量、期限、条件等具体内容,以及员工获得股份的方式和程序。
公司还需要考虑激励计划的长期发展和稳定性,避免因为激励政策的频繁变动而导致员工的不稳定情绪和行为。
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确定了激励对象和政策之后,H股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是员工股份激励的核心内容,需要考虑股权的来源、比例、分配方式、解锁期限等重要因素。
股权激励计划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激励计划能够有效地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四、公告和通知一旦确定了股权激励计划,H股上市公司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员工进行公告和通知。
公告和通知的内容需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操作流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重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提示。
公司还需要向员工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意义和重要性,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和支持。
五、申请和审批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的申请和审批是整个流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H股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申请和审批制度,确保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申请和审批的流程需要明确,程序需要规范,标准需要统一,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六、实施和管理H股上市公司需要全面实施员工股份激励计划,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f0b816c5da50e2524d7fab.png)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㊁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㊂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㊁股票期权及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㊂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㊁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㊂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㊂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㊁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㊂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㊂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㊂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㊂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㊂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㊂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㊂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㊂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㊂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㊂本条第一款㊁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㊂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㊁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㊁授权日㊁可行权日㊁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㊁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标的股票数量㊁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㊁合并㊁分立㊁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㊁离职㊁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㊁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㊂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㊂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㊂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㊁禁售期限㊂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四章 股票期权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㊂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㊂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㊁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㊂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㊂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㊂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㊂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㊂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㊂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㊂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㊂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㊁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㊂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㊂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㊁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㊂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五章摇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㊂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㊂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㊁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㊁独立董事意见㊂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㊁第(十二)项的内容㊂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㊂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㊁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㊂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㊁股东权益的影响;(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㊂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㊂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㊂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㊂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㊂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㊂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㊁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㊁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㊁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标的股票数量㊁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㊁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㊂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㊂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㊂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㊂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㊂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㊂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㊂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㊂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㊁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㊁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㊂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㊂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㊂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㊂第六章摇监管和处罚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㊂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㊂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㊂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㊁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㊂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㊁出具警示函㊁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㊁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㊁副经理㊁财务负责人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㊂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㊂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㊁股票期权㊂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㊂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㊂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㊂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㊂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㊂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㊁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㊂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㊁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㊂本办法所称的 超过”㊁ 少于”不含本数㊂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㊂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㊂。
2023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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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新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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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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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9A5A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摘要(草案修订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特别提示1、本股权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1/2/3号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和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牛食品”或“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2、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3、本股权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4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4、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111人,占2011年6月30日员工总数的5.86%。
5、公司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2,299,4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0.957%。
6、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7、禁售期:自公司授予日起1年为禁售期,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也不得转让。
8、解锁期首批授予股票在授予日后(包括禁售期在内)的未来48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预留部分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出,(包括禁售期在内)的未来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解锁:如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002777久远银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11-19
![002777久远银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11-19](https://img.taocdn.com/s3/m/0c13bae002d276a200292e87.png)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证券代码:002777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远银海”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1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1,402.39万股的1.00%。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bd4132ab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f2.png)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上市公司1.2 激励对象1.3 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类型2.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模3.1 股票期权总数3.2 限制性股票总数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4.1 激励对象的业绩指标4.2 激励对象的在职时间4.3 激励对象的合规行为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时间5.1 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时间5.2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时间第六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6.1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6.2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方式7.1 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7.2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方式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8.1 股票期权的等待期8.2 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第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9.1 股票期权的调整9.2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第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和解除10.1 股票期权的终止和解除条件10.2 限制性股票的终止和解除条件第十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11.1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11.2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第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2.1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12.2 激励对象应披露的信息第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争议解决13.1 争议解决的方式13.2 争议解决的时效第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的附则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终止条件14.3 合同的修订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类型2.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甲方给予乙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甲方股票的权利。
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甲方按照约定条件,向乙方授予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且乙方在满足约定条件后,方可解锁并自由交易。
第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模3.1 股票期权总数:本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总数为万股。
2024证监会颁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规定解读
![2024证监会颁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规定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20e3611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1a.png)
2024证监会颁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规定解读1. 引言2024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颁布了新的公司股权激励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投资者和企业了解其中的重要内容和影响。
2. 背景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给予员工股权或股权期权的方式,以激励其为公司的利益努力工作,并与公司的长期发展利益相结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公司股权激励在各类企业中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公司股权激励的良性发展,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3. 主要内容3.1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新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
除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包括普通员工、合作伙伴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更加广泛地激励和奖励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干劲。
3.2 股权激励计划制定与公告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需要制定具体的计划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明确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等关键内容。
这一举措旨在提高股权激励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所有相关方能够充分了解激励计划的内容和目的。
3.3 股权激励的限制与约束新规定中对股权激励设定了一些限制和约束条件。
首先,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股权激励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须合理控制激励成本。
此外,激励计划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对特定群体偏袒或歧视。
3.4 股权激励的政策支持为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措施,新规定中提到了相关的政策支持措施。
例如,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证监会还将加大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支持。
4. 影响和展望4.1 对企业的影响新的公司股权激励规定将对企业带来积极影响。
首先,股权激励能够帮助企业留住优秀的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股权激励公告
![股权激励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b145712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77.png)
股权激励公告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股权激励公告,供大家参考!股权激励公告范文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深圳市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所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1、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完成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9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0.19%。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15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完整版12.5
![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完整版12.5](https://img.taocdn.com/s3/m/b66d35c69b6648d7c0c7465a.png)
证券简称:XXXX 证券代码:XXX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年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和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7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8366.41万股的0.87%。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XX南瑞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08元/股。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000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9、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4 个月限售期和48 个月解除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程序和方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程序和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2a27556b9d528ea80c779b9.png)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程序和方案国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有:1.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2006年9月30日国资委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3.2006年1月27日国资委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4.2008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两份备忘录:《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上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作出了规范,实践中采用最多的也是这两种方式,所以以下我对这两种方式的操作程序和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要素予以说明。
(一) 股票期权1. 股票期权实施程序实施之前的审核流程:(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3)董事审议通过后,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律师法律意见(4)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5)证监会自受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实施流程:(1)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激励对象等待行权(3)行权条件成就,激励对象申请行权,董事会审核确认,证券交易所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4)条件不成就,本期股票期权取消2.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点设计(1)定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A.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国有控股企业),B.监事(备忘录1号最新规定)C.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股东大会表决通过D.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2)定来源:股票来源用于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有:A.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使用最多):要注意:公司不得提取激励基金资助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要自己出钱购买(备忘录1号)B.公司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首先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委托信托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并代公司持有,等激励对象行权时再过户到激励对象名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4d242c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04.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的通知
上证发〔2022〕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d7eb54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b4.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24b96915f111f18583d05a27.png)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第七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第七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公告...第七十五号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公告...第七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第七十七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第七十八号上市公司监事会/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第七十九号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第八十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第八十二号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八十四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第八十六号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第八十七号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公告... 第八十八号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第九十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第九十一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第九十二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公告...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衍生金融工具》(第二版)习题及答案第8章
![《衍生金融工具》(第二版)习题及答案第8章](https://img.taocdn.com/s3/m/f7bce61f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84.png)
第八章1. 一个基于无红利股票的一年期的欧式看跌期权,执行价格为25欧元,期权的即期交易价格为3.19欧元。
股票的即期价格为23欧元,它的年波动率为30%。
年无风险收益率为5%。
那么基于相同股票的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是多少?以连续复利计算。
解:根据看跌看涨平价,c=p+S- Xe-r(T-t) =3.19+23-25e-0.05*1 =2.409美元2. 一个无红利支付股票的美式看涨期权的价格为$4。
股票价格为$31,执行价格为$30,3个月后到期。
无风险利率为8%。
请推出相同股票、相同执行价格、相同到期日的美式看跌期权的价格上下限。
解:由公式S- X < S- Xe-r(T-t),可得:31-30 < 4-P < 31-30e-0.25*0.08即 1.00 < 4.00-P < 1.59,该美式看跌期权的价格上下限为:2.41<P<3.003. 你现在要对一个两年期执行价格为45美元的欧式看涨期权定价。
已知初始股票价格为50美元,连续无风险利率为3%。
为了确定该期权的价格范围,你考虑计算价格的上下限。
那么该期权价格的上界与下界的差是多少?解:价格的上界是S=50,下界c > S- Xe-r(T-t) =50-45 e-0.03*2 = 7.62美元那么上下界的差为50-7.62=42.38美元4. 列举影响期权价格的6个因素,并简述其影响的机理。
解:影响期权价格的6 个因素有:标的资产价格、期权的执行价格、无风险利率、资产价格的波动率、期限以及持有期间收益。
5.请解释为什么对欧式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之间平价关系的讨论用于美式期权不可能得到相同的结论。
解:当不可提前执行时,我们可认为若两资产价值在T 期相同,则在前几期也应相同。
当可提前执行,以上论述则不成立。
假设:P+S > C+ Xe-rT,这并不存在套利机会。
因为如果我们买看涨期权,卖空看跌期权并卖空股票,我们并不能确定其结果,因为我们并不确定看跌期权是否会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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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或二者相结合)●股份来源:(定向发行、向特定股东定向回购、从二级市场回购、其他方式)●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一、公司基本情况披露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市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最近三年业绩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等。
最近三年业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基本财务指标,且必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披露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目的。
公司是否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如有,披露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并说明其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关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
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份、向特定股东定向回购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方式。
以定向发行为股票来源的,应说明拟发行的股票种类。
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为股票来源的,应说明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回购程序,且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以其他方式为股票来源的,应详细说明股份的来源、交付方式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同时实施两期以上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披露是否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披露激励对象的人数,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说明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三)以列表或其他有效方式,详细披露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
同时,公司须在发布的相关公告中,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
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四)披露激励对象中是否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如有,说明其所获授权益与所任职务是否相匹配,股东大会应将该事项作为一项单独议案进行表决,且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对相关激励权益的处理方法。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的,应披露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式。
授予价格有折扣的,分析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的,应披露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披露将在授出权益前召开董事会,确定该次授出的权益数量及激励对象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权益行使安排,并说明权益价格、权益行使安排将按照首次授予时的原则确定。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的,披露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安排、各期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及占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解除限售以前激励对象对限制性股票拥有的权利等内容。
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的,披露股票期权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的行权期安排、各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占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披露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有)、解除限售条件,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如有)、行权条件。
披露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说明上述指标中涉及的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值为标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一)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二)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个人绩效考核指标由公司依据自身情况确定,绩效考核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作为其附件上网详细披露。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起止日,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具体授予(授权)日期或确定方式,限售期的起止日、可行权日期或确定方式、等待期的起止日。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后,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的权益数量=调整前的权益数量×(1+红股比例+转增比例+配股比例)或缩股比例(折细比例)调整后的权益价格=(调整前的权益价格-每股派息额+配股价格×配股比例)/(1+送红股比例+转增比例+配股比例)或缩股比例(折细比例)配股比例=实际配股总量/认购前总股本(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发生增发事项的,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不作调整。
(三)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说明上市公司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安排,说明成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如需要,应当说明报批程序,并承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批准进展及批准结果。
(四)披露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说明将由独立董事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五)披露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程序或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程序。
具体程序由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自身情况设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所要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与激励对象应当相互配合,完成授予(授权)、解除限售、行权等事宜;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重要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导致公司在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不能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的,公司与激励对象约定的相关补偿措施。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一)公司应披露股权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并明确说明如公司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变更与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与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二)披露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三)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或行权条件而需要由公司回购已授予股票或注销股票期权的,明确拟回购股票或注销的股票期权不能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说明股票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回购程序。
(四)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情形,至少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期间。
(二)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成本的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并按照一定前提条件估计对股权激励实施期间的业绩影响。
说明选取估值模型及有关参数的原则与方法,分析其合理性。
(三)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绩效考核办法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