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附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披露与陈述

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仔细阅读本投保单所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的内容)。

本投保单及任何附件之具体陈述共同构成投保资料且足以作为出具正式保单的基础。

所有可能影响风险评估和承保的重要信息必须充分如实披露。对于不能确定其是否为重要的信息,亦应充分披露。未尽以上披露和陈述义务将给予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取消保单并拒绝理赔的权利。

如有必要,可另行附纸回答并加附其它相关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企业注册号: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职务:

电话:传真:电邮:

投保人所属行业:

买方所属行业:

投保人关联企业信

息:

投保币种 (以下所提供的资料皆以此币种表示):人民币(元)

预计未来12个月的投保营业额:

投保营业额和拟申请信用限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是否

目前或过去是否已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或保理安排?(如有,请注明保险公司或保理公司名称及合同到期日):

财务信息

请注明以下财务信息的基准日期:

营业额按国别细分:

国家过去12个月的营业额未来12个月的预计营业额付款条件

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以下请填写国内贸易信息:

营业额 / 坏账历史营业额坏帐

放账销售额(不包括对关联企业

的销售)

其它销售额

(包括现金交易,信用证,

对关联企业的销售.)

坏账总金额

(除去追回款)

最高坏帐金额累计坏帐件数

未来12个月的预测不适用本会计年度至今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

*若曾发生坏账损失, 请另附表格列明发生坏账损失的买方名称,坏账金额以及产生坏账的原因。

应收账款季末余额(前一会计年度):

3月底: 6月底: 9月底: 12月底: 债务人分布:

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总额买方数量>人民币 20,000,000

人民币 10,000,001 –人民币 20,000,000

人民币 5,000,001 –人民币 10,000,000

人民币 2,500,001 –人民币 5,000,000

人民币 1,000,001 –人民币 2,500,000

人民币 500,001 –人民币 1,000,000

人民币 250,001 –人民币 500,000

人民币 100,001 –人民币 250,000

人民币 40,001 –人民币 100,000

<人民币 40,000

合计

应收账款账龄细分:

未逾期: 逾期 1-30 天: 逾期 31-60 天: 逾期61-90 天: 逾期超过90 天: 买方名称总账款余额逾期账款最早到期日已执行的催收方案

主要买方

客户名称,地址,工商注册号付款条件未来12个月可保营业额预测拟申请信用限额

可选择附加险种 (请打钩)

是否需要附加在产品保险? 是否

是否需要附加关联企业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是否

如需附加共同被保险人,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信息。

信用风险管理

(请填写以下相关内容或提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手册)

何时开具发票? 货物发送日其它–请注明何时

负责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

职务职责范围授权等级

是否每个客户都被授予内部信用额度? 是否

* 如果以上回答为“是”,请提供内部信用额度审批所依据信息的主要获取渠道(如付款表现,企业年报,实地拜访等),并陈述针对新买方/已有买方如何应用。

应收帐款如何催收? 是 / 否自到期日至采取行动日的天数

到期日前致电客户

到期日后致电客户

催收信函

暂停发货

实地拜访

委托追帐公司

诉诸法律手段

其它–请详述

争议处理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保人申明

本公司在此申明,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无误,且构成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正式保单的基础。

本公司承担在正式保单生效前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告之任何重要信息变更的义务。

本公司理解,除非之后的正式保单开始生效,否则本投保单对双方都不具约束力。

以下签名为本公司授权人,代表本公司签订本投保单。

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 职务:

公司印鉴: 日期:

请将本投保单、条款及其附件和往来信函备份留存,将原件交还给贵公司的保险经纪或直接交还给: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分(支)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保险公司填写栏

初审业务来源: / /

代理(经纪)人名称:

业务员(签字):年月日

复核人(签字):

年月日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1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1.2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本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之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条承保范围

2.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2.2 前款所称货物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第三条保险事故

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

3.1.1 买方无清偿能力;或

3.1.2 买方长期拖欠。

第四条信用限额

4.1 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 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4.3 超出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信用限额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批准。任何由本公司设定的信用限额,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设定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除外责任

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1 汇率波动;

5.2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条件,包括被买方在欠款中扣减与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款项,或是未能遵守被保险人或买方所在国家或其他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上的要求;

5.3 无法取得为履行被保险人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授权,或履行该合同将会违反外汇管制规定;

5.4 任何由全国性、地区性或地方政府或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措施或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没收或阻碍货物运输的措施或决定,以及由上述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全面延期偿付声明;

5.5 任何阻碍或延误买方汇兑付款的政治、经济事件、立法或行政措施;

5.6 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以及自然灾害,包括飓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

5.7 由核废料或燃烧核燃料或由任何爆炸性核物质或核成份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有害物质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8 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已无清偿能力;

5.9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该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的12个月内曾发生以下情形:5.9.1 任何汇票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仍未兑现;

5.9.2 任何支票、汇票或直接记账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兑现;

5.9.3 被保险人收到关于买方财务状况或其还款能力的负面资料。

第六条定义

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名词定义如下:

6.1 买方:在日常业务中向被保险人进行购买的客户,包括独资经营者,但不包括公共买方如政府部门、国家、地区或地方政府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及其任何代理机关,以及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主要权益或对其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持有被保险人主要权益或对被保险人的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

6.2 信用限额:本公司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或当被保险人经保单允许为买方自行设定信用额度而未被本公司更正时,被保险人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

6.3 欠款:买方因被保险人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而欠被保险人的款项,但不包括其他税款,合同罚款和/或与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任何金额及应付利息。

6.4 发送: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约定放弃对货物的占有的时点。“被发送”应当作相应的解释。

6.5 提供的服务: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向买方提供的、并已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服务。6.6 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保单明细表第6.1项和附表中所规定的金额。

6.7 付款到期日:买方根据合约的付款到期日(不包括任何变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