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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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利用运输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过程。
一般规定
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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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统一配送服务。
第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灌装站出库、服务站点入出库、送气工、用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送气工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事故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为预约用户送气服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流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配送车辆
第八条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准驾资格。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九条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为黄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数量,配备干粉灭火器和若干气瓶角阀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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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施服务站点到用户端的配送车辆,应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一律不得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公安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管理,依法查处无禁区通行证、非企业统一标识车辆等行为。
第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核载数量,严禁超载,运输过程中气瓶应作固定处理,不得横卧、倒放和厢体外挂,钢瓶叠放数量不得超过两层。
第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任何货物。
第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尽量不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停靠,不在人员密集地点停靠。确因配送需要停靠的,应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立即离开。
第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和意外保险,鼓励为非机动车辆购买意外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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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站点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
第十六条服务站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相关规定;
(二)营业值班室应为独立的房间;
(三)应当明显划分实瓶、空瓶及待检瓶存放区域,各类气瓶不得混放;
(四)存放的实瓶总容积不应超过规定容积;
(五)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安排人员值班或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六)服务站点负责人、安全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七)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营业制度、瓶库安全作业规程及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服务站点应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及时退回灌装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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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于到服务站点来换气的用户或由服务站点送气上门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
第十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送气工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企业应当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送气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送气工应当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
第二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送气服务证发放情况(身份证或者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等资料)应录入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送气服务证式样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制定。
燃气管理部门将汇总的各企业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送气工参加继续教育,每5年参加1次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送气;如需继续从事送气服务,应重新参加岗位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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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注销送气工服务证。
第二十四条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标色为黄色,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各地制定。
第二十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工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三)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送回服务站点或灌装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车库(车位)、租用房屋等场地存放气瓶,不得将气瓶存放在运输工具中过夜;
(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不得回收和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七)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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