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票据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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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票据法

6-国际票据法
日内瓦公 约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日内瓦统一法认为,汇票必须载明出票 时间、地点,英美法则认为,如果没有载 明出票时间地点,汇票仍然有效。 7.汇票的到期日
见票即付:at sight 定日付款:at fixed date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 date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关于 汇票上包含内容的规定 1.标明汇票字样:大陆法系要求注明, 英美法系不要求必须注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汇票上面不能有附加的条件,汇票上面 没有必要用客气的语言。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确定。 汇票上必须用文字和数字同时记载汇票 金额,二者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2.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签 上被背书人的姓名、商号及背书人姓名。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只在 汇票背面签上背书人的姓名。 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可以互相转化。 3.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转让汇票上的权利 有特殊记载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
谨(为XXX)担保付款 担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周二-下午1.汇票保证的特点
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 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
2.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保证人在向执票人付款后,成为执票人, 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一切前手行使追索权。 义务:担保付款 多个人担保时,各个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汇票债务无效时,保证人仍要付款 可以对部分金额提供保证
二、票据的特征
(一)有价证券: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
(二)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 (三)文意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 载的文意来确定,票据文意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 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第六章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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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未适当提示付款的抗辩
(6)关于须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作成 拒绝证书而未正当地作出拒绝证书的抗辩。
(7)关于票据时效(4年)已过的抗辩
(8)基于该当事人于执票人之间在票据项 下的交易或由于该执票人有任何欺诈行为 而使该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而提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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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约第16条规定,凡是拥有经过背书转让 给他人或前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的票据, 并且票据上有一系列连续背书的人,即使 其中任何一次背书是伪造的或是由未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的背书,只要他对此不知 情,就应当认为他是票据的执票人而受到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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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对执票人的法律保护及票据的 抗辩问题
1、公约把执票人分为执票人和受保护的执 票人两种,根据该公 约30条规定受保护的 执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执票人在取得票据时,该票据应是完整的。 他在成为执票人时对有关票据责任的抗辩不 知情。 他对任何人对海票据的请求权不知情。 他对该票据曾遭拒付的事实不知情。 该票据未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 他没有以欺诈、盗窃手段取得票据或参加于 票据有关的欺诈或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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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的法律实务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指由票据行为引起的票据上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如背书关系等) 票据权利有: 1)流通转让权 2)付款请求权 3)追索权 票据的义务主要是债务人对持票人保证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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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票据关系 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指与票据行为密 切相关但在法律上不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 的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是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行为作出的缘由,如因约定、买卖、 赠与、借款及原因而出票和接受票据等。 二是票据资金关系 出票人和付款人或保证付款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如借款资金有效等。 三是预约关系

第六章 国际票据法讲解

第六章  国际票据法讲解
B、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区别: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 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持票人取得票据 如无对价或无相 以汇票为例: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
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 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 书面支付命令。

2、票据的基础关系
当事人之所以授受票据,也就是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 质,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也不是票据法规定的事 项。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已存在。 这种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相对于作为形式关系的票据关系,基础关系又称为票 据的实质关系。
票据关系有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成立后,也继续致力于统一票据法 的努力,1971年着手起草新的统一票据法公约。1988年12月, 纽约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该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 际本票公约》。该公约需10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但是到2000 年3月,只有3个国家签字、2个国家批准,其生效的日期还很遥 远。因此,国际上票据法的两个法系的对立依然存在。
一类,把支票单独归类;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是基本票据,本 票和支票由汇票派生,其1957年的支票法仅是对原票据法中的 支票部分的补充;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的范围广泛,还包括存 单。
(2)票据持有人的权利不同。英国法将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 人和正当持票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大于对价持票人的权利, 而日内瓦票据法认为只要票据背书连续,持票人即是合法持票 人,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
德国于1933年。法国于1935年相继公布了新的票据法 与支票法。其他欧陆各国亦然。但应每迄今未参加日内瓦会议, 所以在这方面仍维持原状。美国在1952年公布了《统一商 法典》,对统一流通证券法作了修正后吸收进去。

国际商法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票据法

? 根据与理由: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 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 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
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 ,所以 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 ,可以分别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 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 ,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任责律法的为行诈欺据票、一
票据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 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 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 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 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就 本案而言:
? 1.汽车制造厂可以向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被拒
行为之一
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付款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故 意压票、拖延支付。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票据的特点
?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2、票据是要式证券; ? 3、票据是无因证券; ? 4、票据是文义证券; ?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练习3:
?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 10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源自(二)背书转让背书

《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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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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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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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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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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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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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国际票据法律制度

国际票据法律制度

第六章国际票据法一、基本概念1.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对票据关系的法律调整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表现在编制体例上的差异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

5.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于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劵。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包括:汇兑工具、信用工具、支付工具。

结算工具。

6.有价证券:是指劵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7.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治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做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8要式证券:为了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统一,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9.文义证券: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和流通证券,因此,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或事项均不作为权力或义务的依据,即使票据文义记载与事实有所不符,也不能用票据记载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变更或补充。

10.无因证券:基于票据流通性的需要,各国法律普遍认为应该将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本身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分离。

也就是说只要票据符合法律“要式”的规定,持有票据的人就推定为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债权人,有权依据票面上所记载的文义请求一定金额的支付;相应的,票据债务人也有义务满足这种请求,而不论该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除非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持票人取得票据为恶意),或者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或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2.流通证券:各国票据法对于票据的转让,都规定了较一般民事权利转让更方面灵活的转让规则,一方面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直接交付进行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另一方面,票据权利转让后,原则上新的持票人不承受其前手在票据上的瑕疵,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抗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支票
定义
支票是一种由存款人签发 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特定 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 收款人、支付金额、支付 期限等要素。
特点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发票
定义
发票是一种书面证明,用于证明 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作为
交易双方的凭证。
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素。
特点
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通过 背书方式转让。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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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定义
本票是一种承诺在特定日 期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承 诺。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 素。
特点
本票是一种不可流通票据, 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特定收款人。
主要内容
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规定,还涉及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权 益保护问题。
影响
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一套灵活的、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 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票据法》
目的
统一全球票据法的规则,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主要内容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保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contents
目录
• 国际票据法概述 • 国际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 国际票据法的原则与规定 • 国际票据法的实践与应用 •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01 国际票据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票据法是调整国际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票 据的发行、转让、流通、承兑和 支付等环节。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2020年3月19日
拒付
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拒绝 付款或拒绝承兑
拒付的情形:
汇票经正式提示未获承兑或付款 在无需提示或无法提示时,汇票过期或未付款 在到期日前,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在汇票遭到拒付时, 持票人取得了向背书人、 出票人及其他在汇票上签名的票据责任人行 使追索的权利.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020年3月19日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 人与受款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020年3月19日
汇票

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二、汇票出票
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受款人姓名; 出票日期及地点; 到期日(票据法第22条未规定)p303; 付款地点; 出票人签名
三、汇票背书
背书的作用 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对所有后手担保汇票被承兑或付款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我国不允许)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有特殊记载的背书:限制转让、限制背书 人责任、附条件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设质 背书的连续性
分析提示
(1)该汇票的债权人有B、E;债务人有甲、乙、丙、A、C、D。 (2)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 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 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3)不能。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 ,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 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D应当知道并且是 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 ,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 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4)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 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 失,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B可以要求 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他可以根据《票据法》 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有时包括参加承兑,这两 种都仅限于汇票)、保证与付款五种。 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与 无因性 文义性:票据上签名的行为人其他票据 行为的效力。

国际贸易实务之票据培训讲义.pptx

国际贸易实务之票据培训讲义.pptx
付款 无(即期) 银行 无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
汇票
性质 当事人 付款时间
无条件的书 出票人/付 分远期/即期 面支付命令 款人/受款人 远期需承兑
本票
无条件的书 出票人/ 面支付承诺 受款人
分远期/即期 远期不承兑
支票
无条件的书 出票人/付 只有即期 面支付命令 款人/受款人 没有远期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四)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说明: 1) 托收方式是逆汇法。 2) 3种托收方式的具体
业务程序见教材
即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付款人
合同
委托人
代收行
托收行
远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付款人
合同
委托人
代收行
托收行
承兑交单收付程序 付款人
合同
委托人
代收行
托收行
• 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 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 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F银行 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 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险物源公司宣告 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 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
£450.00
For Sino-British Trading Co.,5 London
signature
352876
352876 60…2386 02211125 0000450000
银行编码
支票编号 付款行代号 出票人在付款 磁性编码 磁性编码 行的支票专户
账户磁码
根据支票 面额加编 的磁码
当事人数
一 汇付 • 汇付——即汇款,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
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 • 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汇出款项的人或企业 –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

票据法讲解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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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票是一种信用证券 票据的作用之一,是可以充任 信用工具。当事人在进行贸易时,可以以票据的形式, 把某人的资金信誉作为货币来用。但就支票来说,它是 见票即付,信用功能很弱,在票据法原理上,它属于支 付证券。本票虽属信用证券,但根据我国《票据法》规 定,本票自出票日起,第付13页款/共期59限页 最长不超过2个月。因其 付款期限较短,信用功能就不是很强。而汇票,除了见 票即付的之外,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日付款和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其付款期限都可以大大超过本票。付款 期限越长,信用功能就越明显。所以,汇票与本票和支 票相比,它是一种典型的信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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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1.强行性。强行性法和任意性法是相对应的概念。 凡不允许以当事人的意思加以选择或变更适用的 法律,即为强行性法。反之,即为任意性法。调 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几乎都是强制性的,例如, 票据的种类、票据的格式、各种票据行为的款式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不允许 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选择或变更适用。这不仅与 民法所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同,而且与其他商 法所具有的强行性相区别。虽然商法都具有强行 性,但强行性的强弱各不相同,其中票据法的强 行性最为突出。票据法之所以具有显著的强行性, 是由于票据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性、流通性决定的, 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第9的页/共安59全页 ,促进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
3.票据的信用功能 票据的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信用交易不仅大量存在,而且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金交易则退居次要地位。票据 作为信用工具,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它既可 以作为商业信贷的重要手段,又可以用作延期付款的凭 证,还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 具的功能,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一般用作支付工具,没 有信用工具功能。 第6页/共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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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日内瓦统一条约以后
各国票据法的不同对票据的流通甚为不便。十九世纪后半期, 兴起了票据法统一运动。从1880年起,国际法学会提出过 几次统一草案,还召开会议。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统一工 作中断。1920年以后统一工作由国际联盟进行。直到19 30年,国联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统一票据法(汇票与本票) 的公约。公布了统一票据法。1931年又通过了关于统一支 票法的公约,公布了统一支票法。二者都是供各国自由采用的。 于是参加了公约的国家相继根据统一票据法与统一支票法,修 改了(或制定了)本国的有关法律。
德国于1933年。法国于1935年相继公布了新的票据法 与支票法。其他欧陆各国亦然。但应每迄今未参加日内瓦会议, 所以在这方面仍维持原状。美国在1952年公布了《统一商 法典》,对统一流通证券法作了修正后吸收进去。
日本也根据日内瓦统一法修改了原有法律,于1932年与1 933年分别公布了《票据法》与《支票法》,均于1934 年施行。
中国虽未参加日内瓦会议,但其1929年公布的《票据法》, 实亦大体上根据日内瓦统一法制定。这样,现在世界上关于票 据的法律形成两大体系,即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不过 因为票据制度大体一致,所以两系之间也并无根本性差别。
2、票据两大法系
2、票据两大法系:
在调整票据的法律方面,存在两大对立的法律制度, 这就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 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票据法系。历史上,存在三个不 同的票据法律系统,即法国、德国和英国。法国票据 法制定较早,主要把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运送的工具加 以保护,而不是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使用;德国 注重票据的流通与信用工具的作用,强调票据是一种 不要因的证券,根据的权利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英 国票据法是从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时间 相对较晚,把票据关系与引起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严 格区分,加强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
基本概念
63.本票(Promissory Notes) 64.银行本票 65.支票(Cheque) 66.记名支票 67.不记名支票 68.现金支票 69.转帐支票 70.普通支票 71.保付支票 72.划线支票 73.透支合同 74.空头支票、
二、重点问题
无对价的抗辩、限制抗辩) 30.出票人(Drawer) 31.受票人(Drawee) 32.收款人(Payee)
基本概念
33.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 34.银行汇票(Banker’s Bill) 35.即期汇票(Sight Bill) 36.远期汇票(Time Bill) 37.记名式汇票(Special Bill) 38.指示式汇票(Assign Bill) 39.不记名汇票(Blank Bill) 40.国内汇票(Inland Bill)和国外汇票(Foreign Bill) 41.一般汇票 42.变式汇票 43.汇票的出票(Issue) 44.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45.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46.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47.附有条件的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 48.禁止转让的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第六章 国际票据法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概述 汇票 本票与支票
一、基本概念
1.票据法 2.拉丁法系(Latin Law System) 3.日尔曼法系 3.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4.英美法系 5.票据 6.有价证券 7.设权证券 8要式证券 9.文义证券 10.无因证券 11.金钱证券 12.流通证券 13.提示证券 14.返回证券Fra bibliotek基本概念
49.委托取款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50.期后背书(After for Endorsement) 51.背书的连续 52.汇票的提示(Presentment) 53.汇票的承兑(Acceptance) 54.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55.附有条件的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56.参加承兑(Attend Acceptance) 57.汇票保证(Warranties or Guarantee) 58.汇票的付款(Payment) 59.参加付款(Subrogation Payment) 60.汇票的到期日(Date Due) 61.汇票的追索权(Recourse) 62.拒绝证书
(一)国际票据法律制度
1、票据法的沿革:
①日内瓦统一条约以前:关于票据的法律,最初是在中世纪末 期的商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与发展起来的,由商人团体的规章、 习惯,以及商人法院的判例等组成。
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票据法,最初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 制定的,包括在《陆上商事条例》之中。法国大革命后,18 07年的商法典中包括了关于汇票与本票的规定,1865年 法国又制定了《支票法》,这是近代票据法的开始。这两种法 律一直存在到现在。
基本概念
15.汇票(Bill of Exchange) 16.本票(Promissory Notes) 17.支票(Check) 18.票据责任 19.票据行为 20.票据行为人 21.原始取得(创设取得、善意取得) 22.继受取得 23.票据权利的行使 24.票据权利的保全 25.票据的伪造(伪造票据、伪造签名) 26.票据的变造 27.票据的涂销 28.票据的丧失(绝对丧失、相对丧失) 29.票据的抗辩(绝对抗辩、相对抗辩、恶意抗辩、重大过失的抗辩、
德国,十九世纪中叶以后,有些地方性的关于票据的法律。1 847年出现了全德各联邦共同采用的《德意志普通票据条 例》。1908年又制定了《票据法》与《支票法》,直到现 在。英国于1882年,在原来习惯法、判例等的基础上,制 定《票据法》(直译为《汇票》)。
美国十九世纪末以前,关于票据的法律指由判例与州法。18 96年由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统一流通证券法》,以后为各 州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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