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举行浙江省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关于举行浙江省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浙造人管[2012]1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和《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造人管[2010]6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专业造价员资格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公共课)、《工程计价》(专业课)两科。
其中《工程计价》按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报名时考生可选报其一。
两科同时合格者方可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专业课考试内容为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计价培训讲义(2012版),其中安装工程计价计算题均为必做题,不再细分专业选做。
公共课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培训讲义(2011修订版)。
二、考试形式及答题要求《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科目为闭卷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卷面满分100分。
一律在答题卡上用2B 铅笔填涂作答,考生只准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及相关证件。
《工程计价》科目为闭卷试题,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卷面满分为100分,客观题一律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主观题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卷上作答。
考生只准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相关证件及与本专业相关的工具书,如相关定额、规范等。
不得携带培训教材、讲义、模拟试卷、各类复印(翻印、盗印)的定额资料以及考生事先书写的任何资料、复印件。
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主办单位统一发放、回收。
允许携带的资料清单如下:1.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4.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6.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交底资料;7.园林绿化苗木生产与标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2•【字号】浙政令[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政令(〔2012〕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四月二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
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7〕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造价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造价员管理第十一条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二)协助造价工程师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浙江省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浙造人管(2007)1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造价管理协会: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日常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全省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年举行。
第六条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四个专业。
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四)组织部署全省造价员验证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六)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章的管理;(七)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
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全省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注销、信用档案等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
第六条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四个专业。
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
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
浙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2页-造价员考试.doc
浙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2页-造价员考试第二十六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变更每月办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月21~25日(节假日除外)向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造价员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
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向原单位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了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6日~30日将所属辖区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集中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因造价员办理单位变更,导致原单位达不到现有资质标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30日内整改到位,整改期满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资质,企业拒不重新申请的,由造价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
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需注册在同一单位,从业单位不一致的,视作同时在两家单位从业。
第五章资格暂停及注销第三十一条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暂停从业。
申请暂停从业的人员,按照《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停从业申请表》格式填写暂停从业申请,携申请书(一式二份)、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向原聘用单位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报批手续,省造价管理机构收回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指导性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意见。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建筑工程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员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人才,具有计算、预测、控制和修正建筑工程造价的职责。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下是对该法规的具体解读。
【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要求】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具有较强的计算、预测、控制和修正能力,而且必须熟悉建筑工程的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造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知识和经验;2.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3. 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诚信从业,不违反职业道德,不压低造价,不接受回扣。
以上三个条件都是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要求,其中第二个条件是核心条件,在没有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之前,任何人员都不能从事造价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的申请和发放】《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是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事工作的凭证,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核实造价员资格的参考。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发放《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 申请表;2. 大学本科或相当学历证书;3. 从事或曾经从事的有关工作经历证明;4.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工程师等级证书。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上四个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第四个文件,需要申请人在申请发放证书之前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工程师等级考试,取得证书才能进行申请。
【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和权利】建设工程造价员是负责建筑工程造价核算和控制的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以下方面:1.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 建筑工程的预算、决算等造价核算工作;3. 建筑工程成本的控制和审核;4. 可参与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
以上四个方面是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和权利的主要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个方面,建筑工程的预算和决算是建筑工程造价员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核心要素。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计价活动中有关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以及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国家、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义乌市造价管理站做好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当事人对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答复、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站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时,应附上向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时同样的资料以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意见。
第六条属于计价依据、造价政策上已经明确的内容,工作人员应在当事人电话咨询中及时回复。
对于电话中难以判断的,应要求当事人携带必要的资料到现场陈述,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同时到场,工作人员根据陈述作出判断予以解释或答复。
中价协[2006]0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OO六年六月五日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一)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
(二)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2024浙江省造价员考试基础理论.pptx
A.国家指导价
B,田家调控价
C、介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之间D、介于国家指导价和国冢谓控价之间
25、下列项目中,()典于预算定额中人工工11消耗吊中的基本用工。
A,按劳动定额规定应增加计算的用工琐B.超运距用工
C、孙助用工 D、人工偏度差
26、材料消耗城中,构成工程实体的除主要材料以外其他材料,称为(>,
D、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隹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的更改,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44、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承包人应在索Ifi小芬发生()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 赔意向通知.
A.15B,20C.25D.28
45、在工程合同中.4⅛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为不同的限制界面,以业主脸收限就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 条件,属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A,分部分项工程号清单项目 B∙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C、分部分顶,程址酒璀项目和施1.技术措施项目0、依据合同约定
17、提前竣工增加我以工期缩短的比例计取,计取提前圾工增加费的工程不应同时计取().
A、夜间施J1.剂加费B、冬雨季族工增加C优质工程增加费D、行车、行人干扰增加后
18、扩大系数是考虑概算定额与算定额的水平偏度茶及图纸设计深度要素等,编制极算费用时应予以适当扩大. 当()时取中值.
A、项目策划B.投资决策C.建设实施D、交付运用
5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
Hale Waihona Puke ).A,拒葩B.要求投标人修正C、要求投标人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差异
D.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52、工程造价的有效限制,应体现以()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限制-
A.决策阶段B、设计阶段C、施工图预笄审核阶段D,建安工程价款结算阶段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于XX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
该细则主要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资格要求、管理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下面将具体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1.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包括项目投资控制、成本计量与费用分析、项目投标报价等。
2.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组织工程结算、编制工程造价资料、参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等。
二、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要求1.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其中高级造价工程师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造价工程师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造价工程师需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2.建设工程造价员还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高级造价工程师需取得注册造价师证书,中级造价工程师需取得注册助理造价师证书,初级造价工程师需取得注册助理造价工程师证书。
三、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标准1.建设工程造价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设工程造价员应按照要求保守施工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禁泄露、篡改或乱用工程造价数据。
3.建设工程造价员应确保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不得故意夸大或减少造价。
4.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及时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行业竞争能力。
四、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权益保障1.建设工程造价员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受歧视和侵害。
2.建设工程造价员工作期间应受到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护,包括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3.建设工程造价员有权通过依法途径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监督1.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和监督由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对其资格审查、证书颁发和执业管理等。
2.建设工程造价员应遵守监督检查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按时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及《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统一管理内容]对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对造价员实行统一的自律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的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和统一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证书作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经历、岗位技能和专业水平的证明。
第五条[管理方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各行业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第六条[取得方式]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须通过专业水平考试。
考试工作由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专业设置]考试专业设置:(一)土建工程;(二)安装工程;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八条[职责分工]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并对各管理机构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考试教材、培训、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第九条[申请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浙建站信[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站信﹝2012﹞51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我站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等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员是指由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向社会聘请,协助开展采集、监控、审核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信息价格和相关造价信息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本级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要素的特点,按照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原则,从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专业协会以及有关部门、机构聘请信息员。
第四条信息员基本条件:1.具备工程技术、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和计价依据以及造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从事本行业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2.熟悉了解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行情;3.热爱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第五条聘任信息员有个人申请、行业推荐、造价管理机构邀请等方式,坚持本人自愿与造价管理机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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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四)组织部署全省造价员验证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六)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章的管理;(七)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
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全省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注销、信用档案等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
第六条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四个专业。
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
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
第七条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本年度考试日期为准)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一)工程造价专业、建筑经济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第八条具有工程造价、建筑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
第九条报考造价员资格全省统一采用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考生到“浙江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到单位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在杭省(部)属单位的考生直接到省造价管理总站报名确认。
第十条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网络报名后下载打印);(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生证及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
本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按行政区划设立十二个市级考区和一个省直考区。
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全国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造价员自律管理第十一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协会对从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造价员应自觉接受以下自律规定:(一)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二)与委托人有厉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资格章;(三)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六条造价员禁止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二)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经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省、市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价员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经查实,由省级造价管理协会报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或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
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资格变更第二十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申请资格变更,需同时递交书面及网络申请。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跨省变更。
第二十一条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内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变更核准后,由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市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先到转出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申请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市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申请后下载打印);(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市变更);(五)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申请人应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经原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省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出申请表》(一式三份,网上申请后下载打印);(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三)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省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同意后,在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第二十四条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省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申请跨省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的专业需符合本细则规定专业,并参加本省计价依据应用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外省转入造价员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二份);(二)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六)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七)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八)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九)省外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及工作业绩。
以上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变更每月办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月21~25日(节假日除外)向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