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9.24
•【字号】陕政办函〔2020〕98号
•【施行日期】2020.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0〕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4日附件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提出变更理由,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工程类相关政策。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400万元(不含)以下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400万元(含)以上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当月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线下采购。
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
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按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中央下达资金、年初待细化等年中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需要增加实施政府采购的,可直接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其他原因需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需主管预算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同意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调剂。
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
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9.24
施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期
2020.09.24
文号
陕政办函〔2020〕98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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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0〕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附件: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序号品目编码备注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计算机设备A0201011服务器A020101032台式计算机A020101043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5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打印设备A020106014喷墨打印机A020*******5激光打印机A020*******6针式打印机A020*******显示设备A020106047液晶显示器A020*******图形图像输入设备A020106098扫描仪A020*******计算机软件A0201089基础软件A0201080110信息安全软件A02010805办公设备(A0202)11复印机A02020112投影仪A02020213多功能一体机A02020414LED显示屏A02020715触控一体机A020208销毁设备A02021116碎纸机A02021101车辆(A0203)17乘用车A02030518客车A020306机械设备(A0205)19电梯A02051228电气设备(A0206)20不间断电源(UPS)A0206150421空调机A020*******其他货物22家具用具A0623复印纸A090101服务24互联网接入服务C03010225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0126车辆加油服务C05030227印刷服务C08140128物业管理服务C120429机动车保险服务C1504020130云计算服务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 ,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3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一)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
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 调查:
(一)1000万 元 以 上 的 货 物 、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 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 )*+, -.".(%/%", !"#$%& '() *"+",$-&"(.
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 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 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 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 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 价的定价方式。
!"#'%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 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 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 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 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 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 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 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 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3.16
•【字号】苏财购〔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苏财购〔2020〕27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要求,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结合我省实际,将《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设区市已印发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可继续执行,未印发的可参照省级目录及标准执行。
从2021年起,将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全省统一。
附件: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2020年3月16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体育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皖发改社会〔2021〕68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市级标准,确保按时出台。
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各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具体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及时出台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充实服务标准,严格界定范围。
各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要对照《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市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落地落实。
《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已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安徽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安徽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市级具体实施标准。
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市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冀财采〔2020〕12号
公布日期
2020.06.23
施行日期
2020.06.23
文号
冀财采〔2020〕12号
主题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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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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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
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
③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内容;
④表中备注网上商城、定点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1.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