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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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于分期履⾏债务的的诉讼时效问题,最⾼法院发布过数个批⽰,并最终在08时效解释作出⼀个阶段性的统⼀,但时效解释第五条的并⾮适⽤于全部分期履⾏的时效问题。

简单⽽论,这⼀规定的适⽤要求债务必须为同⼀债务,债务的内容在合同订⽴时就已确定,如借款合同的分期偿还、买卖合同的分期付款、分期交货。

并不适⽤于不同笔(但可能同⼀性质)在合同履⾏过程中不断产⽣的债务的分期履⾏。

以下为各相关的批⽰、解释:针对⼭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题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经[2000〕244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约定分期履⾏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笔债务履⾏期届满之次⽇起开始计算。

针对辽宁省⾼级⼈民法院关于珠海粤运交通发展公司与⼤连新镇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请⽰。

最⾼⼈民法院民⼆庭作出[2003]民⼆他字第14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尽管基于同⼀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个整体,但是,在合同约定分期履⾏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债务分割为数额、履⾏期限及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的数个个别债务,债务⼈应当在约定的各个个别债务的履⾏期限内履⾏义务,否则即构成对债权⼈该部分相对独⽴的合同权利的侵害,权利⼈亦由此取得就相应的个别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精神,在⽬前对该问题尚⽆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分期履⾏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按每笔相对独⽴的债权到期之时分别起算。

针对云南省⾼级⼈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2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对分期履⾏合同的每⼀期债务发⽣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期债务履⾏期限届满之次⽇起算。

针对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分期履⾏的合同中诉讼时效起算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3号答复。

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3年的其他法律规定

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3年的其他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其他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海商法》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海上旅客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95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学枝孙文英周欣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明来【当事人-公司】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金明来【被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案涉小区居住,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其占有案涉房屋并居住的事实,不能否定被上诉人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诉争期间的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诉争期间的物业费。

被上诉人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站北新居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5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被上诉人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理应按约支付物业费。

一审判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给付诉争期间的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物业服务瑕疵问题,上诉人并未在案涉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5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现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表达不满情绪,并不利于物业服务关系的改善和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不应予支持。

何虾明、何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虾明、何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虾明、何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19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虾明;何玲;何龙琴【当事人】何虾明何玲何龙琴【当事人-个人】何虾明何玲何龙琴【代理律师/律所】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云峰【代理律所】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虾明;何玲【被告】何龙琴【本院观点】上诉人何玲、何虾明向被上诉人何龙琴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有涉案2014年6月19日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玲、何虾明向被上诉人何龙琴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有涉案2014年6月19日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自款项出借后,上诉人何玲、何虾明未向被上诉人何龙琴偿还借款,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何玲、何虾明偿还被上诉人何龙琴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何玲、何虾明在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其在二审期间提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何虾明、何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6【案件字号】(2022)新民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希丽娜依·西尔买买提夏迪娅·吾甫尔王秋琼【审理法官】希丽娜依·西尔买买提夏迪娅·吾甫尔王秋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当事人】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当事人-个人】杜凤起【当事人-公司】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小明罗志新【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被告】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若未超过诉讼时效,亿丰矿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案涉《借款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借款协议,乙方如延期偿付本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包括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若未超过诉讼时效,亿丰矿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徘徊于传统与突破之间的尴尬——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徘徊于传统与突破之间的尴尬——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On the Embarrassment of Hanging back between Tradition and Innovation
作者: 胡兴元
作者机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出版物刊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26-28页
主题词: 诉讼时效 权利 请求权 债权 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其时代的局限性和制度自身的不合理性而遭致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对此规定的不足,但囿于司法解释的效力阶位,依然无法修正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

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客观现实的需求,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则是徘徊于传统和突破之间的尴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图书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3第二部分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9第三部分条文释义导言/21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34【主旨】/34【释义】/34²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²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49²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条(法定性)/62【主旨】/62【释义】/62²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²当事人不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68²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²诉讼时效利益可否事后放弃²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²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条(法院应否对诉讼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69 【主旨】/69【释义】/69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82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受理²义务人诉讼抗辩权的行使阶段与义务人的权利保护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原则适用的审理阶段²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在审理公告通知开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84【主旨】/84【释义】/85²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²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98²在反诉中,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否支持²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改判后认定原一审裁判错误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01【主旨】/101【释义】101【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14²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分别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²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六条(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19【主旨】/119【释义】119²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29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第七条(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3【主旨】/144【释义】/144²撤销合同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²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²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57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59【主旨】/159【释义】/159²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63²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拾得物被恶意占有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九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66【主旨】/166【释义】/166²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²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间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168【主旨】/169【释义】/169²以直接发送债权文书方式主张权利²以发送邮件及数据电文主张权利²以扣划欠款方式主张权利²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96²由于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²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催收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能否认定债权人主张了权利²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第十一条(主张部分债权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剩余债权)/228【主旨】/229【释义】/229²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32²同一债权是否包括同一笔债分期履行²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权或者本金债权第十二条(“提起诉讼”的认定)/234【主旨】/234【释义】/234²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42²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二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起诉后撤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50²下列事项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63²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不同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何时重新起算²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但未全部获得支持,对于其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后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申请未被接受的,申请行为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四条(向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效力)/264【主旨】/264【释义】/265²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72²有关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相应解决纠纷权限应依照其性质和职能等进行认定²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定²权利人撤回请求的效力第十五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273【主旨】/273【释义】/273²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²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84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刑事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涉事实与权利人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属同一事实或者相关联的,刑事报案或者控告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²撤回报案或者控告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决定)/285【主旨】/285【释义】/285²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改造义务”【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91²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能否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第十七条(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291【主旨】/291【释义】/292²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14²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²主债务人与连带保护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护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涉他性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16【主旨】/317【释义】/317²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及债券人的债权均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23第十九条(债的转让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25【主旨】/325【释义】/325²债权转让的,构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²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36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理解)/338【主旨】/338【释义】/338²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应指导一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45²并非所有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²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350【主旨】/350【释义】/350²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59²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起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本条规定²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能否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愿履行与诉讼时效抗辩以的放弃)/360【主旨】/360【释义】360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74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²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应否支持²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²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²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²主债务起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生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能否认定保证人放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²义务人在权利人发生的询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²多笔债务中的一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了其中一笔,但未表示是何笔的,如何认定其履行的债务是何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381【主旨】/381【释义】/381²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²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效力问题)/386【主旨】/386【释义】/386²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部分裁判文书选登²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391²马艳杰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期货欠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408²辽宁鞍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416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河南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热电厂、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426²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437²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52号/445后记/4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1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9⽉1⽇起施⾏。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当事⼈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及主动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裁判。

第四条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五条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起诉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规定明确,以自然年计算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这一变化对于起诉时效的计算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一致和透明。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保护诉讼权的一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如被告承认债权、当事人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共同申请或者同意延长诉讼时效、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应当根据规定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间。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其起始时间和中止手段。

规定明确,对于民事权利的主张,如财产转让、赠与、遗嘱继承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规定提出了几种中止的手段,如被告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意愿、合同等协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相应法律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对于规定适用的具体问题,如跨国协议、继承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判决和裁定。

这对于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二是保护诉讼权利,明确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和期限;三是对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给予特殊规定和保护;四是根据具体问题和案件的特点,进行灵活的适用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 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法律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特征 05 法律分类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法律辨析 06 适用范围
07 常见问题
09 相关词条
目录
08 案例剖析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 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予以 抛弃。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禁止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即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从设立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固定 的期限,或者说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最长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且对延长的上限没有限制,这就造成 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可变期限,也会使最长诉讼时效的功能不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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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5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徐宗;管廷森;宋瑞珍;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徐宗管廷森宋瑞珍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洪波徐宗管廷森宋瑞珍【当事人-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晨曦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朱睿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潘宇宁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晨曦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朱睿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潘宇宁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晨曦朱睿潘宇宁【代理律所】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徐宗;管廷森;宋瑞珍;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不动产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认定;二、本案的借款是否已经还清,管廷森、宋瑞珍、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及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三、本案利息起算点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张汉华、尹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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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华、尹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2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斌查必林张基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汉华;尹超;尹德富【当事人】张汉华尹超尹德富【当事人-个人】张汉华尹超尹德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汉华【被告】尹超;尹德富【本院观点】对于第一组证据,被上诉人尹超、尹德富对真实性无异议,双方亦认可曾因案涉借款发生纠纷,兴义市公安局乌沙派出所进行过询问的事实,故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故本院仅就上诉理由进行审查。

从2014年6月25日尹超、尹德富出具给张汉华的《借条》反映,2014年6月25日-2017年6月26日,被上诉人方共计向上诉人支付了12笔款项,每笔均为9000元,共计为108000元,该12笔款项每笔均标注有“利息”或“利”9000元字样,结合双方约定本金200000元,月息1.5%,三个月。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重大误解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上诉人张汉华仅认可被上诉人尹德富2019年4月-2020年12月期间归还案涉借款本金80000元,并称一审起诉状所述2014年至2017年6月26日已偿还8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系笔误。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故本院仅就上诉理由进行审查。

张英、余家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英、余家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英、余家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3【案件字号】(2021)桂12民终1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涛祝贺张桂生【审理法官】黄涛祝贺张桂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英;余家红;河池市英红废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韦顺萌【当事人】张英余家红河池市英红废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韦顺萌【当事人-个人】张英余家红韦顺萌【当事人-公司】河池市英红废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健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平广西飞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健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平广西飞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健李平【代理律所】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广西飞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英;余家红;河池市英红废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韦顺萌【本院观点】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上诉人余家红、张英、英红公司在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1222号案和河池中院(2019)桂12民终2336号案中就有交织的本案第18、19、20、22、23、24笔借款本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提出需要返还主张,其意思表示明确,该主张通过诉讼也送达到了上诉人韦顺萌一方,故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第17笔借款,2016年4月13日实际到账100万元,该院认定借款本金10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2、一审确认上诉人韦顺萌返还给上诉人余家红、张英、河池市英红废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共计719146.0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长胜与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长胜与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长胜与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2【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08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审理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长胜;杨兵【当事人】刘长胜杨兵【当事人-个人】刘长胜杨兵【代理律师/律所】李洪亮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侯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洪亮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侯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洪亮侯炜【代理律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长胜【被告】杨兵【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物证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杨兵起诉主张其与刘长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借款协议》原件,转账10万元的证据及证人证言。

刘长胜否认《借款协议》上其签字和按捺手印的真实性,但经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后,就《借款协议》上签字和按捺手印的真实性,鉴定机构未能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此时,结合《借款协议》原件存在的事实、杨兵实际支付借款的事实、证人王某的证言内容及刘长胜提交的杨启峰书面证言的内容,一审判决对杨兵主张的其向刘长胜出借款项事实存在的主张予以采信,属于法院基于现有证据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待证事实高度可能性的判定结论,其认定结论亦无明显不合理之处,二审对此予以维持。

郭建军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建军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建军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27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审理法官】刘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郭建军【当事人】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郭建军【当事人-个人】郭建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翀【代理律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被告】郭建军【本院观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系郭建军关于与金石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存续时间的确认之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郭建军关于与金石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存续时间的确认之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因本案并非债权请求权之诉,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相应规定,金石顺公司以本案超过仲裁时效(即诉讼时效)为由主张法院不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石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6.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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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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