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责任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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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附件2: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
任工程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
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施工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实务按照
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
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考试成绩公布
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一类)考试全部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第三章证书
第十四条协会在公布考试成绩的同时,公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协会对接获的有关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涉及违规违纪的
人员,取消其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协会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人员信息系统,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个人信息的,应当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协会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换发,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
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条经协会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
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
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四章附贝y
第二十一条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
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处理。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和责任工程师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
月1日起施行。
篇二: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工作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
监理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监理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及工程监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
护工程监理方案。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自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监理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一类)考试全部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
第三章证书
第十四条协会在公布考试成绩的同时,公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协会对接获的有关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涉及违规违纪的
人员,取消其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协会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人员信息系统,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个人信息的,应当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协会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换发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条经协会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
报国
家文物局备案。
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所规
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四章附贝y
第二十一条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
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处理。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试和责任监理师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2013-12
目录
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
一、总贝U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规划等五类。
从事壁画彩塑、岩土、基础加固等特殊性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项资质。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等级和从业范围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和项目负责人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
或两家以上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有全面责任,对设计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一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至少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者参与完成至少两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至少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均通过审批;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