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益龙等73村民诉新昌县公安局案:绍兴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20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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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益龙等73村民诉新昌县公安局案:

绍兴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发表时间:2006-11-8 9:31:00 阅读次数:604

绍市公行复字[2006]第00034号

申请人吕益龙等73村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在宁波市中兴路6 5 5号梅柏公寓四楼。

被申请人新昌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争,局长。

申请人吕益龙等73人因新昌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2日,新昌县大市聚镇王桥村吕益龙等73名村民到新昌县公安局举报,要求对非法制作、使用王桥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日,新昌县公安局交大市聚派出所办理,4月19日,新昌县公安局大市聚派出所受理此案并开展调查。2006年6月17日,新昌县公安局对刻制印章的陈财红作出了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5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责令改正。6月21日,对新昌县大市聚镇政府作出了不给予处理决定并责令改正。

以上事实有信访受理交办单,受案登记表,陈财红、王进成、俞靖峰等人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理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经审查认为,吕益龙等73名申请人向新昌县公安局举报非法制作、使用王桥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后,新昌县公安局及时指派大市聚派出所受理查处,大市聚派出所在查清事实后,于2006年6月17日,对刻制印章的行为人作出了处罚决定。2006年6月21日,对新昌县大市聚镇政府作出了不予处理决定并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新昌县公安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公安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姓名:袁裕来律师时间:2006-11-8 9:33:00

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后,将材料转到了越城区人民法院。越城区人民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是一味要求当事人变更被告,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作出的维持决定,应该起诉新昌县公安局。

姓名:袁裕来律师时间:2006-11-8 9:24:00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吕益龙等73人。

被告绍兴市公安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仁,局长。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6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被告责令新昌县公安局对非法制作、使用“王桥村村民委员会”印章行为进行查处。8月16日,被告作出了所谓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于8月23日送达原告。被告送达的法律文书虽然名称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实际上并未对于原告的申请作出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第66条的规定,请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可以作出的结论是:1、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2、受理复议申请之后,发现不符合复议条件的,终止复议;3、受理之后,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确认违法。可是,被告作出的结论却是,“新昌县公安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于原告的复议申请,没有作出正面回答。这是其一。

其二,也是更加关键的是,被告认定原告6月23日提出复议申请,新昌县公安局却在6月21日已经对新昌县大市聚镇政府作出了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责令改正,并已依法送达给原告,不符合事实。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过新昌县公安局对于大市聚镇政府作出的决定,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确实有这一决定,是应该依法送达原告。而且,6月26日,新昌县公安局帖出的《公告》是对于原告的投诉不予受理。既然不予受理,又怎么可能作出处理决定呢?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吕益龙等73户农户(详见签名单)

2006年8月26日

原告吕益龙,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吕洪高,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石开良,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潘金富,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吕国财,男,193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吕士海,男,194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吕爱江,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梁本娟,女,193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吕江法,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吕法源,男,193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原告吕小海,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丁会,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祥云,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福明,男,192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美法,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仲庆,男,194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何娟芬,女,193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孟海,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伯兴,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林法,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土仁,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石竹林,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伯和,男,194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忠财,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仁华,男,193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国东,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潘金仁,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璋法,男,194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忠焕,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银江,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满法,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仕鑫,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章灿仙,女,193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俞岳芬,女,192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江荣,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益江,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何祥云,男,193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石开庆,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王林芬,女,194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胡苗生,男,193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顶堂,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石开法,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梁秋燕,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根法,男,194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益彬,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秀录,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原告吕法千,男,193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桥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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