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1.21
•【字号】京发改[2005]59号
•【施行日期】2005.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5]59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收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公安局发放的台湾同胞定居证(编码171002022)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华侨回国定居证(编码171002023)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
二、市教委的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编码175001006)由每科100元降为80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核查“三侨生”户籍情况登记表(2012)
核查“归侨”户籍情况登记表(2012年)
公安局(盖章) 考生资料 序 号
考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考生家长(归侨)资料
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核查的内容
户口簿 何时何因登记或 何时何因登记或 信息是否真实 变更出生地内容 变更迁入地内容
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公安局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侨办(外侨局)留存,一份由公安局留存,一份报省侨办留存; 2、考生资料栏及考生家长(归侨)资料栏由侨办(外侨局)填写,如考生属“归侨青年”,仅需填写考生资料栏;如考生属“归侨子女 ”,则考生资料栏及考生家长(归侨)资料栏均需填写。核查的内容栏由公安局填写。 3、核查的内容栏中,出生地及迁入地的登记及变更情况自归侨回国定居开始。
侨务政策百问华侨侨眷身份确认问题
侨务政策百问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问题侨务政策百问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问题1、什么是华侨?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什么是定居?答: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或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店铺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除外。
3、什么是归国华侨?答:归国华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
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4、什么是侨眷?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5、归侨要求确认身份,该如何办理?答:(1)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在市属和中央单位工作的,由申请人所在部、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或中央司(局)级单位的侨务(统战)或组织、人事部门;在区、县属单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的侨务(统战)或人事、组织部门,分别根据申请人档案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审查确认。
之后,开具身份证明并填写侨情登记表一式三份(盖公章),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务办公室;(3)区、县侨务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6、申请人的亲属为归侨,要求确认侨眷身份,应提供什么有效证明材料?答:(1)本市归侨,提供归侨证;如归侨在外省市,提供归侨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证明书;(2)亲属关系证明。
7、申请人的亲属为华侨,办理侨眷身份认定时,应提供什么有效证明材料?答:华侨身份公证书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8、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哪些亲属可享有探亲待遇?答:配偶、父母。
9、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假期是如何规定的?答: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1983.06.14•【字号】[83]民民字第143号•【施行日期】198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侨务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83)民民字第143号)市政法委委员会:根据民政部(83)民20号文件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将我局(82)民民字第173号《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几项规定》中,有关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登记部分进行相应地修改。
已经同市外办、市侨办、市公安局、市高、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公证处等单位研究商定《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特此报请备案。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附件: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为了做好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登记工作,根据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民(1983)民20号文件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特作如下具体规定:一、结婚登记(一)确认华侨、港澳同胞的身份是登记工作的首要工作,应该认真细致地校阅证件,肯定当事人的身份。
主要是以有效的签证护照为依据,华侨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同胞持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必须认真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的结婚登记手续,在肯定其身份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索取证明文件:1.华侨同北京公民的结婚须持证件:(1)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本人出生年月日和无配偶(未婚或离婚、丧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按上述项目出具的证明。
北京市侨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在市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侨会[1996]002号
北京市侨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在市住房安置有关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侨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在市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侨会(1996)002号1996年6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对留学人员“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和对归侨、侨眷“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使留学在海外的归侨侨眷能安心学习,提高学业,并鼓励和吸引学有专长者回国服务,现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就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在京住房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在国外期间,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家庭,如遇有房屋分配、拆迁、购置时,应将他们视为在京有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予以安置。
二、公派出国留学期满未能按规定归国者、自费出国留学已获得所在国(地区)永久居留权在境外定居者和已加入外国国籍者,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照顾。
三、上述第二条的人员,如在国内有投资合作项目(包括经济、技术、科技、文化等方面)并已签订正式合同,履行协约者,可按第一条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上述规定适用于外籍华人眷属和港澳同胞眷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归侨侨眷低保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京民救发[2008]45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11.1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归侨侨
眷低保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8〕45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侨办:
为深入贯彻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方针,按照市委常委会“全面解决我市贫困归侨问题和有效解决困难侨眷问题”的要求,根据《北京市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特就做好本市归侨侨眷低保家庭的相关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
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 -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
单位(盖章):区(县)侨办(盖章):
说明:1.市属和中央在京单位(司、局级)的统战部门对归侨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单位盖章处盖章,并送所在区(县)侨务部门。
区(县)侨务部门审核后盖章,送市侨办。
2.请附一寸正面彩色免冠近照两张,一张贴表上,另一张在照片后面用铅笔写上姓名,连同本人登记表
放在单独一个信封内上报。
3.工作单位指本人所在局以下单位及部门。
4.单位地址和电话分别指司、局级统战部门地址和电话。
5.家庭住址指户籍所在地的地址。
海归如何申请北京工作居住证
海归如何申请北京工作居住证海归也想在北京申请居住证怎么办呢?和一起来看看吧!问:我是一名留学人员,如今想到北京一家单位工作,该单位已经办理过“单位立户”手续立户了,我想咨询申请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张晓明答:根据您的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
自xx年1月起,对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就有了相关明文规定。
假设您所在的聘用单位已经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办理完“单位立户”手续,那么在申请办理过程中,您需要准备好聘用单位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报告、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护照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三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社会保险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各一份。
此外,工作人员提醒您,需要着重准备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假设您属于进修人员,那么需要出具国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假设您属于出guo 进展博士后研究的,那么需要出具国内博士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开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获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开展做出突出奉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并盖章(一式两份),申请单位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学位的需提供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资质)证书和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企业无需提供聘书);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在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本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2)租房协议和租赁税票单据;(3)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4)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诚信声明和双方身份证;6、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最近6个月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个税证明;8、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9、诚信声明;10、随往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随往子女的,须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符合计生政策(包括无子女)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3.22
•【字号】京财综[1996]270号
•【施行日期】1996.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
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
(1996年3月22日京财综(1996)270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发来的《关于免征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城市容纳费的函》已收悉。
经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对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有直系亲属在京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
二、原籍在北京市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
三、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以及有一定造诣的高级知识分子
;
四、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它情形。
特此函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举办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举办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研习班的通知【法规类别】华侨投资【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举办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研习班的通知尊敬的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经济科技司、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共同主办的“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研习班”,定于2012年7月29日~8月3日在北京举办。
活动旨在增进华侨华人科技人士对当前中国经济形势、中国文化、北京创新创业环境的了解,增强与北京开展经济科技合作的能力和信心,加强与祖(籍)国,特别是北京的交流。
本期“研习班”规模45人,由清华大学承办。
主要课程包括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在华投资分析,中国法律实务,国学智慧与现代管理,高科技创业与政策解读,北京科技政策与人才政策解读等。
期间还将安排与北京市产业集团企业、中关村“一区十园”负责人座谈交流等活动。
学员活动由主办单位公费接待,国际旅费自理。
现诚邀有一定影响力的海外华侨华人科技社团负责人、有来京创业发展意向的高端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报名申请参加本次研习班学习。
如有意愿,请于5月31日前将《报名申请表》和本人电子证件照片,一并发送至北京市侨办邮箱: bjkjc@。
我们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您能否参加本次研习班。
后续具体事宜(邀请函和报名方式等)另行通知。
如有不明事项,请与北京市侨办联系人联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附件:1、“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研习班”日程安排及课程设置2、“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研习班”报名申请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2012年4月16日附件1:“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研习班”日程安排及课程设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侨办、市房地局关于解决华侨、归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侨办、市房地局关于解决华侨、归侨、侨眷出租私房使用权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97]5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0.14
【实施日期】1997.10.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侨办、市房地局关于解决华侨、
归侨、侨眷出租私房使用权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侨办、市房地局《关于解决华侨、归侨、侨眷出租私房使用权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解决华侨、归侨、侨眷出租私房使用权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归侨、侨眷及海外华侨、外籍华人中在京拥有私房,并将私房出租的部分人士,要求收回出租私房自用,以解决在京居住、工作、生活需要的情况逐渐增多。
为保护广大侨胞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华侨、归侨、侨眷的出租私房使用权问题,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对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对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生活补助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京侨会字[1986]0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6.12.22
【实施日期】198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对原在国外侨团、
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生活补助问题
的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侨会字[1986]011号1986年12月22日)
各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财政部(86)侨政会字第020号文件《关于对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生活补助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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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
单位(盖章):北京师范大学统战部区(县)侨办(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市属和中央在京单位(司、局级)的统战部门对归侨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单位盖章处盖章,并送所在区(县)侨务部门。
区(县)侨务部门审核后盖章,送市侨办。
2、请附一寸正面彩色免冠近照两张,并在照片后面用铅笔写上姓名,连同本人登记表放在单独一个信封内上报。
3、工作单位指本人所在局以下单位及部门。
4、单位地址和电话分别指司、局级统战部门地址和电话。
5、家庭住址指户籍所在地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