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7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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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肇事者对受害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需要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进行。
《2017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沿用的是2017年的赔偿标准,该标准的大多内容基本是没有什么变化的。
如有变动,可以参考我们赢了网网站。
《2017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根据《2017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出一下数据: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年;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887元/年.5、2017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04元/年。
二、河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来源:(2017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jt/104098.html)交通事故.相关法律知识∙压白色实线怎么处罚,有什么规定(2018)/jt/652301.html∙什么情况下会被吊销驾驶证/jt/652300.html∙二次酒驾会被行政拘留吗/jt/652299.html∙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标准(2018年)和计算方法是什么样子的/jt/652298.html∙交通事故后驾驶员离开现场算不算逃逸/jt/652297.html ∙违章滞纳金从什么时候算/jt/652296.html ∙手机上怎么交违章罚款/jt/652295.html ∙公司营业执照注销掉,车辆保险索赔/jt/652294.html ∙查酒驾验血的费用是多少/jt/652293.html ∙交通违章哪种没有滞纳金/jt/652292.html ∙车辆违章多久就能在网上查/jt/652291.html ∙债权人什么情况下可以保全债务人车辆/jt/652290.html ∙交通标志分为哪些种类/jt/652289.html ∙现在车辆违章没拍到人可以不扣分吗/jt/652288.html ∙2018年实习驾照上高速处罚/jt/652287.html∙汽车年检可以提前和延后多少天/jt/652286.html∙汽车报废国家有多少补助/jt/652285.html∙交通事故赔偿住院伙食是多少钱一天/jt/652284.html∙异地违章多久能查出来/jt/652283.html∙2018年无证驾驶汽车怎么处理/jt/652282.html∙c1驾驶证能开什么车 /jt/652281.html ∙酒驾后私了被索要巨额赔偿,是否涉嫌敲诈/jt/652280.html∙单位货车年检需要那些材料/jt/652279.html∙各类驾驶证换领补证方式/jt/652278.html∙小车超过年审一年还可以再去年审吗/jt/652277.html∙交通违章行政复议怎么弄/jt/652276.html∙连环车祸责任如何划分/jt/652275.html∙车辆购置税发票有什么用/jt/652274.html∙小车年检要注意什么 /jt/652273.html ∙交通事故道路护栏赔偿标准(2018年)/jt/652272.html∙机动车年检是6年一次还是2年一次/jt/652271.html∙超速去哪处理 /jt/652270.html∙套牌车被扣押如何取车/jt/652269.html∙企业年审和年检的区别/jt/652268.html∙驾驶机动车违章超过15天未处理会怎样/jt/652267.html∙如何避免产生交通罚款滞纳金/jt/652266.html∙酒驾出车祸会坐牢吗 /jt/652265.html ∙汽车购置税去哪交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jt/652264.html∙在自助终端机如何交交通罚款/jt/652263.html∙醉驾后不想被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jt/652262.html∙年检和年审有什么区别/jt/652261.html∙2018年驾驶证扣分新规定(2018)/jt/652260.html∙B1驾照可以开什么车 /jt/652259.html ∙摩托车年审在哪里,需要什么证件/jt/652258.html∙酒驾处罚标准(2018年)2018/jt/652257.html∙酒驾跑了交警会查吗 /jt/652256.html ∙交通违章罚款及扣分去哪办理/jt/652255.html∙车辆违章了在哪里缴费/jt/652254.html∙车祸导致四级伤残赔多少钱/jt/652253.html∙违章停车会受到哪些处罚/jt/652252.html∙酒驾拘留是当场带走吗/jt/652251.html∙年内两次酒驾被查,会受怎样的处罚/jt/652250.html∙酒驾自己把车撞坏了,交警把车拖走了怎么办/jt/652249.html∙c1驾驶证被扣分后多久清零/jt/652248.html∙不知事故发生离开事故现场算逃逸吗/jt/652247.html∙出车祸驾驶员死亡赔偿多少钱/jt/652246.html∙年审和年检是一回事吗/jt/652245.html∙公安机关可以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jt/652244.html∙新能源汽车补贴延期到哪一年/jt/652243.html∙货车营运证年检过期怎么办/jt/652242.html∙车辆违章后,需要在多长时间内缴纳罚款/jt/652241.html∙车祸致人死亡保险赔多少钱/jt/652240.html ∙摩托车年检可以延迟几天/jt/652239.html ∙交通事故修车的误工费/jt/652238.html ∙旧车置换补贴是怎么回事/jt/652237.html ∙酒驾、醉驾的定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jt/652236.html ∙交通5级伤残赔偿多少钱/jt/652235.html ∙超速扣分标准(2018年)是什么/jt/652234.html ∙车祸追尾赔前车多少钱/jt/652233.html ∙驾驶证没满一年被扣分要去重新考试吗/jt/652232.html ∙车辆购置税在哪交,需要带什么证件/jt/652231.html ∙轿车的车辆购置税比例是多少/jt/652230.html∙驾驶证换证需要带什么资料,程序是什么/jt/652229.html∙行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jt/652228.html∙哪些交通违章会被扣留机动车/jt/652227.html∙汽车延后年检会被罚款吗/jt/652226.html∙为什么交了罚款,网上还是未处理状态/jt/652225.html∙旧车置换补贴的申请材料和程序/jt/652224.html∙2018单位车辆违章处理/jt/652223.html∙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抚恤金和丧葬费/jt/652222.html∙车祸撞坏了护栏要赔多少钱/jt/652221.html∙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有哪些/jt/652220.html∙汽车在外地停车违章罚款怎么办/jt/652219.html∙2018年二手车置换补贴领取程序及注意事项/jt/652218.html∙何种情况下危险驾驶罪追诉时效会中断/jt/652217.html∙驾驶证扣分怎么消分 /jt/652216.html ∙超速发生车祸责任如何划分/jt/652215.html∙交通违章罚款可以在哪些银行缴费/jt/652214.html∙申请驾驶证要达到怎样的条件才可以/jt/652213.html∙酒驾被碰瓷该报警吗 /jt/652212.html ∙酒驾碰车找人替罪,代替人应受怎样处罚/jt/652211.html∙审车需要多少钱2018 /jt/652210.html ∙现在车辆购置税大概要多少钱/jt/652209.html∙车辆违章分被扣完怎么办/jt/652208.html∙2018年闯红灯怎么处理/jt/652207.html∙货车年审需要多少钱 /jt/652206.html∙私家车超过年检期限怎么办/jt/652205.html∙道路违章处理存在异议,如何申请行政复议/jt/652204.html∙出车祸精神病6级赔偿多少钱/jt/652203.html∙西安限行的具体规定(2018)有哪些/jt/652202.html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有哪些评定标准一、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3473a7f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94.png)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目录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一、山东省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二、陕西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陕西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十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十六、浙江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十七、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十八、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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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20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法庭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5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受害人、侵权人、赔偿标准、赔偿责任、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附则。
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标准与程序,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该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指的是对受害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残疾、精神损害等。
该解释适用于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解释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将其合法权益纳入了赔偿管辖的范畴。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请求刑事赔偿等方式实现赔偿权益。
侵权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明确。
解释规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在侵权后主动赔偿受害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和不良赔偿情形的认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做出了具体规定。
解释明确了三种常用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即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对于经济赔偿,解释规定基本原则应当是实际损失的补偿和合理的利益损失补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分别明确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原则和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3b96b5b0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2b.png)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以及⼯作⼈员,在执⾏职务中致⼈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条的规定,由该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员实施与职务⽆关的⾏为致⼈损害的,应当由⾏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附⼆:最⾼⼈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他字第32号江苏省⾼级⼈民法院: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承担责任的请⽰》收悉。
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续的⾏为,违反有关⾏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河南省⾼级⼈民法院: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使⽤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物质损失的,肇事⼈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民法院关于购买⼈使⽤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8⽇四川省⾼级⼈民法院:你院川⾼法〔1999〕2号《关于在实⾏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过程中购买⽅使⽤该车辆进⾏货物运输给他⼈造成损失的,出卖⽅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采取分期付款⽅式购车,出卖⽅在购买⽅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以⾃⼰名义与他⼈订⽴货物运输合同并使⽤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财产损失的,出卖⽅不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2023
![河南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2023](https://img.taocdn.com/s3/m/acf7a645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7d.png)
河南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2023河南省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对受伤残影响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面是针对2023年的河南省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伤残等级1级:伤残等级1级是指身体部位受损较轻微,但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法》,2023年河南省伤残等级1级的赔偿标准参考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预计为1.5万元。
- 残疾津贴:按月发放,预计为每月200元。
- 就业安置:提供相应就业岗位或职业培训机会。
2. 伤残等级2级:伤残等级2级是指身体部位受损较严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限制的伤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023年河南省伤残等级2级的赔偿标准参考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预计为2.5万元。
- 残疾津贴:按月发放,预计为每月250元。
- 就业安置:提供相应就业岗位或职业培训机会。
3. 伤残等级3级:伤残等级3级是指身体部位受损严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明显受限的伤残。
根据河南省的相关政策,2023年河南省伤残等级3级的赔偿标准参考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预计为4万元。
- 残疾津贴:按月发放,预计为每月300元。
- 就业安置:提供相应就业岗位或职业培训机会。
4. 伤残等级4级:伤残等级4级是指身体部位受损非常严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丧失的伤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023年河南省伤残等级4级的赔偿标准参考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预计为8万元。
- 残疾津贴:按月发放,预计为每月350元。
- 就业安置:提供相应就业岗位或职业培训机会。
5. 伤残等级5-10级:伤残等级5-10级是指身体部位受损严重,生活和工作能力完全丧失的伤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023年河南省伤残等级5-10级的赔偿标准参考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预计为10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9d83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2.png)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fc9df27c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e5.png)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为了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以及因人身损害造成被害人的收入减少、生活费增加、交通费增加、住宅无障碍改造费等合理费用。
其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护理补助标准。
第二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的认定应当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损害后果的轻重程度、持续时间、对被害人正常生活、社会活动的影响等因素。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二)被害人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三)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四)社会保障和救助情况等。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应当参考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对于因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予以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方式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抚恤金等多种形式。
在确定赔偿救济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后果的轻重程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追偿时效被害人可以自人身损害事实知晓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消灭。
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义务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未依法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变卖财产、划拨收入、限制出境等措施强制执行。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的审理程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便捷、高效,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判,并通知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40f2162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d9.png)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
在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的。
本文将介绍2014年河南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情况。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河南省制定了201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受伤人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14年河南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用应根据受伤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护理费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需要进行护理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2014年河南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护理费应根据受伤人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赔偿。
交通费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需要进行交通费用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2014年河南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费应根据受伤人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进行赔偿。
误工费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无法工作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误工费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2014年河南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误工费应根据受伤人实际的收入证明进行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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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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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1.15•【字号】豫高法[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1999]20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即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法院如有司法解释,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一条为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第四条一般伤害的赔偿,指对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的赔偿。
第五条一般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
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
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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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2•【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5期编者按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来,行政协议案件作为新类型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多发频发,引发理论和实务届高度关注。
2019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基础问题进行了规范,起到良好效果。
但实践中安置补偿协议类案件问题仍较多,比如行政协议是否适用确认违法+赔偿判决方式,协议签订后能够起诉征收行为,诉讼中(前)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情形下,法院如何审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亟待规范统一此类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方式。
省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后形成部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供大家参考。
01.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认识不准确,不能正确表达诉求,如既要求撤销又要求确认无效、既要求解除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把补偿安置协议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认为就行政协议的救济也和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一样,可以先提起确认违法诉讼,再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审理思路不能等同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审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如何理解把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了具体明晰的列举。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选择具体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所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规定,如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事人拒绝按照释明内容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可根据案情分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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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1•【字号】•【施行日期】2003.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3年11月)第一条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第二条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受害人又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但在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又单独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害方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涉及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必然采取中止民事诉讼的措施;仅当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应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第五条在案件的受理及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宜依职权追加原告参加诉讼。
对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受害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起诉权,包括案由的选择权和被告的选择权,不宜依职权追加被告参加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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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_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高法[20__]241号)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
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胡敏律师按】工伤和交通事故发生竞合能够获得双赔各地规定不一。
在同一规定下索赔顺序不同结果也不一样。
根据__的规定先要求工伤赔偿后要求交通事故赔偿能够让劳动者的权益最大化。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时会产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职工能够获得双重赔偿各个地方的地方规定规定不同实务中处理方式不一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选择模式。
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中任选其一。
此种模式虽赋予了受害人充分选择的自由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较之工伤保险赔偿虽然数额较多但需经过漫长的诉讼并且由于责任方的赔付能力不同受害人还需承担较大风险。
工伤保险赔偿较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的优点但赔付标准低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赔偿。
无论如何选择模式都会将受害人置于两难境地。
二是双赔模式。
双赔模式即受害人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赔偿是法定的福利性质的待遇属社会保障体系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在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性质故可以并行请求获双重赔偿。
同时实行双赔模式使用人单位不能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救济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间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三是补充模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77bf0f4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c2.png)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豫高法〔2019〕338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19〕33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践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3a38e5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e3.png)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提升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水平,推动人民法庭做实新时代调解工作,省法院在广泛征集、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选取27个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予以印发。
本批案例中,集中展示了各地人民法庭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取得源头治理实效的标杆和典型,尤其是针对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典型纠纷多元化解、就地化解的创新做法,也有中院、基层法院对辖区人民法庭统筹建制、强基固本、多元共治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借鉴意义。
全省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交流推广,推动人民法庭做实参与基层治理和指导人民调解法定职能,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促进人民法庭整体工作提质增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4日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目录【案例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 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案例2】汝州市人民法院钟楼人民法庭:创新“调裁审”联动化解机制助推劳动争议诉源治理【案例3】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人民法庭:“三式促三链”工作法赋能诉源治理【案例4】西峡县人民法院五里桥人民法庭:“细语和风”工作法守护家庭和谐【案例5】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人民法庭:倾力打造“3231”工作机制助推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案例6】获嘉县人民法院史庄人民法庭:创新三“+”模式解家事促家和【案例7】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新城人民法庭:融合审判倾注真情守护少年茁壮成长【案例8】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人民法庭:家事审判“法度+温度”工作法【案例9】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2345”融合工作法绘就万家好“枫”景【案例10】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孟轲人民法庭:串好“联动”一条线培育审判工作新动能【案例11】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人民法庭:“三联协同”推进诉源治理【案例1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条块联动助推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案例13】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人民法庭:打造“三大支点” 探索诉源治理新路径【案例1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实人民法庭双重功能力促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案例15】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董家河人民法庭:“法庭+”大调解模式护航茶乡经济发展【案例16】洛宁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5+2+1”工作法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案例17】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三升级三打造” 勾勒乡村治理新模式【案例18】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人民法庭:聚力“三端” 绘就熊山灌水好“枫”景【案例19】汝南县人民法院三门闸人民法庭:守好纠纷“三道闸门” 力争诉讼正本清源【案例20】济源市人民法院王屋人民法庭:坚持“枫桥经验” 服务山区发展【案例21】汤阴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三端”共治化解物业纠纷【案例22】舞阳县人民法院孟寨人民法庭:深入基层主动作为“枫桥法庭”创建提速【案例23】浚县人民法院小河人民法庭:“搭平台+建机制+新模式” 促进纠纷化解【案例24】柘城县人民法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工作格局【案例25】新蔡县人民法院宋岗人民法庭:“三前工作法”让纠纷化解实现“曲径通幽”【案例26】息县人民法院杨店人民法庭: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案例27】尉氏县人民法院蔡庄人民法庭:培训矛调人才深化多元解纷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第1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负责杨金路、兴达路两个街道办事处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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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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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条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公平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第2条—第36条,略)二、关于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意见 (第37条—第48条,略)三、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第49条—第55条,略)四、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第56条—第73条,略)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十四条案件的受理(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不予受理”裁决的,视为已经过前置程序,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二)已经劳动仲裁,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15天)后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
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其理由是该争议不属其受案范围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经审查确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经审查确不属其受案范围,也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确不属其受案范围,而系一般民事纠纷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但属于一般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五)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六)因挖墙角(或跳槽)引起的纠纷,如原用人单位只起诉劳动者的,可只列劳动者为被告,不必将现用人单位列为被告;如原用人单位同时起诉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的,可将二者列为被告。
(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遭受损害,如存在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劳动者可以工伤为由提请劳动仲裁,也可以侵权为由直接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用人单位在按工伤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后,可以就自己所支出的费用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以上两种诉讼形式受害人选择一种起诉后;又选择另外一种诉讼形式起诉的,在确认后一诉讼的赔偿额时,应减去前一诉讼的判决中已经确认的受害人所应获得的赔偿,只支持后一诉讼与前一诉讼的赔偿额不足差额部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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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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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即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法院如有司法解释,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一条为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第四条一般伤害的赔偿,指对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的赔偿。
第五条一般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
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
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出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七条误工费。
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当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伤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而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未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固定收入额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六个月或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前六个月或一年的平均收入不宜计算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动力同期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二倍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
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佣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
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一人。
(二)护理时间。
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受雇人的劳务费确认,但劳务费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二倍。
第九条住院伙食补助费。
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第十条营养费。
指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含轻伤)以上,以辅助治疗为目的,购买受害人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至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交通费、住宿费。
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交通费。
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赔偿。
(二)住宿费。
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
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住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受害人虽然出院但尚须继续治疗的,其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赔偿,该部分费用应根据受害人当时伤情、康复程度和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慰抚金等项费用。
第十四条残疾用具费。
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国产中档同类产品的价额确认。
配备残疾用具的次数,根据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不一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1、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的生活补助费的80-90%进行计算。
3、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30-80%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
指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未出生的胎儿,视为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赔偿必要的接受教育的费用。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期限: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一般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二十
年。
间接受害人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标准:
1、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间接受害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按受害人应尽的份额赔偿。
第十七条残疾慰抚金。
指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的适当补偿。
残疾慰抚金的数额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第十八条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
第十九条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慰抚金等项费用。
第二十条丧葬费。
指因安葬死者遗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的赔偿额,一般不得高于3000元。
第二十一条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按因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死亡慰抚金。
指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精神痛苦给予的适当补偿。
死亡慰抚金参照残疾慰抚金酌定,但一般不得低于5000元。
第二十三条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有赔偿必要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