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执行费申请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缓交执行费申请书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执行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计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