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几种民间借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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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最⾼⼈民法院于2020年12⽉23⽇审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1、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最⾼⼈民法院于2020年12⽉23⽇审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指《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2020年12⽉审议通过的,规范了民间借贷⾏为,保护当事⼈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的借贷关系称为民间借贷,利息过⾼,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就是⾼利贷了,为让⼤家了解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下⾯这些有关民间借贷的利息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法律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在以上法规出来前,我国⼀直依照银⾏同期利率的四倍来计算⾼利贷,相关的规定如下:(⼀)利率问题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不得超过同期银⾏贷款利率的4倍,双⽅可在银⾏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

⼀年期的银⾏贷款年利率为5.85%,则⼀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

由此可归纳为在银⾏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利贷,⽽⾼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利息问题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强制要求,有偿或⽆偿由双⽅约定。

如当事⼈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应按约定⽀付利息;如当事⼈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因此,贷款⼈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息处理。

2、即使是⽆息借贷,借款⼈逾期不还款,贷款⼈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后的返还问题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注意:双⽅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完毕后,借款⼈⼜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对以上请求是否⽀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双⽅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返还多付的部分。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案例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案例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案例一、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简单利息和复利。

1.简单利息:简单利息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借款人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款期限。

2.复利:复利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本金和已产生的利息之和计算利息。

其计算公式为:本金×(1+利率)^借款期限。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简单利息计算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1年。

根据简单利息计算方法,张三需要支付的利息为:10万元× 5% × 1年= 5000元。

2.案例二:复利计算王五向赵六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

根据复利计算方法,王五需要支付的利息为:10万元× (1 + 6%) ^ 1年= 10.6万元。

3.案例三:分期偿还利息计算李七向陈八借款15万元,年利率为4.35%,借款期限为3年。

双方约定每月偿还利息,根据分期偿还利息计算方法,每月需要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 4.35% ÷ 12 = 6525元。

三、注意事项1.利息计算的合法性:在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超过法定利率。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

2.利息税的扣除: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扣除利息税。

目前,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利息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借款合同的签订:为保证双方权益,民间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本金、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借款合同可以使用我国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总之,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涉及到借款人的切身利益,掌握正确的利息计算方法,注意相关事项,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完整版)2014-08-05国曜律师事务所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那些呢?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民间借贷案“先息后本”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间借贷案“先息后本”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间借贷案“先息后本”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内容摘要:民间借贷案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先息后本”原则计算尚欠本金及利息。

还款顺序直接影响后期利息计算的结果。

本文通过利息计算的基本理论证明“先息后本”方式计算出的利息带有复利性质,实际利息负担等同复利,甚至高于复利,最低也大于单利。

我国法律原则上支持单利不支持复利(对复利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

为了保证利息的单利性质,应该适用“先本后息”原则。

一、案例模型某年初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年利率20%,借款期限1年。

甲方没有按借款合同还清全部本息。

前4年每年末还款20万元,合计还款80万元。

第5年末乙方起诉至法院。

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及计算《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处理。

”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定按照“先息后本”原则计算。

计算如下:本金100万元,前4年每年利息20万元,每年付清。

第5年末应还款:120万元(其中:利息20万元,本金100万元)。

全部还款:200万元(其中:利息100万元,本年100万元)。

三、利息计算方式基本理论1、单利方式借款合同期限内不付息,期满还本付息。

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年数;本息之和=本金+利息。

以上案例(假设期间无还款)全部还款:200万元(其中:利息=100×0.2×5=100万元)。

2、复利方式借款合同期限内不付息,但息转本重新计息,期满还本付息。

计算公式:本息之和=本金×(1+利率)^年数;利息=本息之和-本金。

这是我国法律所采用的复利概念。

以上案例(假设期间无还款)全部还款:本息之和=100×(1+0.3)^5=248.83万元(其中:利息=248.83-100=148.83万元)。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的定义、法律关系、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权益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

(2)担保关系:在民间借贷中,为保证债权实现,借款人可能会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3)合同关系:民间借贷行为是基于借贷合同而产生的,借贷合同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条款等。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利率问题(1)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2)复利计算:在民间借贷中,部分借款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

若合同约定复利计算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还款期限问题(1)还款期限的约定: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到期还款日和宽限期。

(2)逾期还款: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4. 担保问题(1)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权的实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出借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民法典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民法典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民法典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较多的纠纷之⼀。

民法典在总结以往⽴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了⾃⼰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民法典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因借贷期限不同⽽不同。

但⽆论怎么不同,都不允许超过36%的年利率。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式主要分为: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持;在24%-36%区间,法院也会⽀持。

2、双⽅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持。

2)借款⼈⾃愿⽀付,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持;超过36%部分利息法院会⽀持返还。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之间对逾期利息⼀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36%,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便可⾃⼰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 1)双⽅未约定,即借期内与逾期利息均未约定,法院均会⽀持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式。

⼆、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条【禁⽌⾼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出借⼈请求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是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新司法解释有关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最新司法解释有关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最新司法解释有关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20__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__]18号),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

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

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

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__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未约定,则不支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则自然人间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间的法院自由裁量A、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缺乏规范,时常出现利息过高、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诸多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规定。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定义民间借贷利息是指借款人因使用借款而支付给贷款人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指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

利息可以采取货币形式,也可以采取实物形式。

三、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的支付原则,即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民间借贷利息的确定、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利息的确定,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最高利率的确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执行。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

具体如下:(1)短期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6个月至1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

(2)中长期贷款利率:1年至3年(含3年)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3年以上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支付、逾期利息、复利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利息计算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利息计算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利息计算最⾼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0年12⽉23⽇最⾼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XXX 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长期以来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了资金支持。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了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财物往来。

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借款、贷款、信用、担保等各种形式。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性质,即民间借贷为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事项。

同时,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借贷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利率和利息的约定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对利率作出了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的问题,要求其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上限。

四、民间借贷的证据和纠纷解决为保证民间借贷纠纷的妥善处理,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对证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借贷合同、支付凭证、借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

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五、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为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明确了监管职责。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解释对非法借贷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不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而民间借贷则不一定。

民间借贷是否有利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律适用。

比较而言,合同法是新颁布的法律,而且属于特别法,所以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

具体来说: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即这种情况下为无息借款。

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照还款期限还款的,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

3、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

但是,债权人进行了催告,并且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逾期还款利息的,对逾期还款利息应予支持。

4、有息借款的利息也并非毫无限制,利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该条规定是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保护,也是对过高利率的限制。

5、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

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

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

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是指在中国法律中,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界定、规范和解释的法律文本。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套路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解释三》于2015年上半年发布,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根据解释三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高于年利率24%,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解释三还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束。

根据司法解释,借贷利息的计算应以“实际发生”的借贷数额为基础,不得超过约定借贷期限的利息。

解释三的发布对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设定合理的利率上限,解释三有效地限制了高息借贷的发生,防止了借款人因高利率而陷入无法偿还的债务陷阱。

同时,这也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因利率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解释一》,主要针对“套路贷”等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提出了规定和处罚。

解释一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套路贷”等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对于从事资金融通、担保、支付结算等中介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

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利益,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虽然有了《解释三》和《解释一》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如何确定市场利率和个别利率是否合理,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其次,由于民间借贷的特点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让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处理纠纷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借贷双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借贷利率、保护借贷双方权益、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010年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

2010年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

2010年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金融市场平均利率而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利润率,即以年利率24%作为合法上限,可申请强制执行;年利率24%~36%之间可解释为自然债务,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高于36%的则认定为无效。

但24%和36%的数字是拍脑袋想出来的么?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因素与政策立场民间借贷的双方通常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市场行情、人情关系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协商确定借贷利率,并由此形成一种内生的定价机制。

民间借贷利率应否受国家管制,如何进行管制,管制的边界如何确定,并非由管理者任意而为,而是取决于民间借贷利率是否顺应社会经济的良序发展,取决于是否对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形成相呼应的可适度。

(一)影响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价格的因素民间借贷利率是否存在一个“合理价格”?在新古典经济学者Zimmermann看来,“合理价格”仅仅是一个不着边际的概念游戏,人们无法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但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合理价格的确定,对解决民间借贷的司法难题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现实助益。

在笔者看来民间借贷利率价格的确定因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市场价格因素。

影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市场价格因素,大致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影响。

从民间借贷利率的形成机制观察,民间借贷利率与信贷运行平均成本持平,但高于边际成本。

二是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制越松,放贷人短期内所获收益就越大,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放贷人就越多,供过于求的状况出现,导致借贷利率下降。

另外,银根的紧缩与放松,也直接影响民间借贷需求的增加与减少,从而影响利率的价格。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利率对于市场的反应较为灵敏。

其次,传统习惯因素。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历史经验表明,利率变化至少受到地域习惯、传统文化与关系本位的影响。

在我国,不同地域的民间借贷突出表现为风格各异的市场占据与分割的特性。

民间借贷采用的形式有哪些

民间借贷采用的形式有哪些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民间借贷采用的形式有哪些民间借贷采用的形式:(1) 企业集资型借贷。

(2)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3)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4) 发放高息型借贷。

公民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也是会涉及到采取的形式问题的,在不同的形式下面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同,同时具体的流程也不一样。

那根据我国的规定民间借贷采用的形式都有哪些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民间借贷采用的形式有哪些1、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

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

此种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

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

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

2、企业集资型借贷。

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

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还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后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股息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

司法实践中几种民间借款利息纠纷精选合集

司法实践中几种民间借款利息纠纷精选合集

司法实践中几种民间借款利息纠纷(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尤其是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更低,往往为了几百元借款及利息而产生纠纷,且比较多的都无书面形式商定。

因此,民间借款及利息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亦多种多样。

现列举几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类型。

(一)口头商定形式。

即当事人以口头商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二)书面商定借款,但对利息无商定,此种现象发生纠纷,一般状况下法官都认定无利息商定,理由是既然以书面形式商定了借款,而在书面商定中无记载利息的商定,所以,法官在推断和确认证据上首先内心确信为没有利息商定。

即便有其它证据尤其是其它证据不很充分的状况下,很难使法官内心确信为有利息的商定。

就算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商定,也难以证明利息商定的凹凸。

如某甲与乙为高校同学,很要好,乙在电话上向甲说欲借款1万元并付利息,甲同意了,在见面付钱时,乙打了借条,但未将利息写上,纠纷后乙否认利息有商定,法院以书证这一法律事实确认无利息商定。

(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商定。

即是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商定。

此种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常见。

司法实践中几种民间借款利息纠纷(第二篇)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甲方(出借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借款金额及用途1. 甲方同意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乙方保证所借款项用于合法用途,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二、借款利息及还款1. 借款利息:本次借款利息为_______ %,自借款到期日起计算;2. 还款方式:乙方每(月/季/半年/年)偿还本金及利息,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3. 还款日期:乙方应于每个月的_______ 日前偿还相应的本金和利息,逾期部分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_______ %收取滞纳金;4. 借款到期日:本次借款的最后还款日期为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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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几种民间借款利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尤其是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更低,往往为了几百元借款及利息而产生纠纷,且比较多的都无书面形式约定。

因此,民间借款及利息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亦多种多样。

现列举几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类型。

(一)口头约定形式。

即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此种现象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无利息约定,理由是既然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借款,而在书面约定中无记载利息的约定,所以,法官在判断和确认证据上首先内心确信为没有利息约定。

即便有其它证据尤其是其它证据不很充分的情况下,很难使法官内心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

就算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难以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

如某甲与乙为大学同学,很要好,乙在电话上向甲说欲借款1万元并付利息,甲同意了,在见面付钱时,乙打了借条,但未将利息写上,纠纷后乙否认利息有约定,法院以书证这一法律事实确认无利息约定。

(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

即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约定。

此种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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