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最新)
2024年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方案(二)
2024年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方案(二)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桌面上,我泡了杯热茶,打开电脑,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棚户区改造,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无数家庭的命运,我深知责任重大。
一、项目背景想起那些破旧的棚户区,阴暗潮湿,电线乱拉,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改造这些区域,不仅是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更是为了让那些生活在那里的居民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据最新统计,2024年计划改造的棚户区涉及5000户家庭,任务相当艰巨。
二、安置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福利,安置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确保生活质量:改造后的安置房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
3.灵活安置: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实物安置等。
三、安置方案1.货币补偿:对于愿意放弃原有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我们将根据市场评估价给予合理的补偿。
(1)交通便利:位于城市主干道附近,出行方便。
(2)配套设施完善:包括幼儿园、小学、购物中心等。
(3)绿化率高:确保居民生活在优美的环境中。
3.租赁安置:对于暂时无法购买安置房的居民,提供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市场价。
四、安置流程1.宣传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改造政策,让居民了解改造的意义和安置方案。
2.摸底调查:对棚户区居民进行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
3.制定安置计划: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安置计划。
4.实施安置:按照安置计划,有序推进安置工作。
5.跟踪服务:在安置过程中,提供跟踪服务,确保居民顺利过渡到新生活。
五、保障措施1.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资金保障:确保改造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工程进度。
3.监督保障:设立监督小组,对改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居民利益。
六、后期工作1.配套设施建设: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2.社区管理:加强社区管理,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xxx〕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xx〕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xxxx〕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
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制度
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城市中棚户区存在的问题,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本制度规定了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管理办法,保障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指对城市中存在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和重建,提高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工程项目。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改造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造福城市居民。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改造工程管理团队,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改造方案,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计划、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与棚户区居民沟通,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落实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工程实施第九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具体责任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作业,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材料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及时公布工程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认真审核工程质量,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为顺利推进枣园巷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起东关南街至佳铭东郡小区,西至环城东路南段至东屿枫舍,南起枣园巷,北至招商局广场小区、乐嘉阁(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市碑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式(一)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外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莲湖区郝家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具体范围为东起北关正街,西至赵王巷,南起陇海铁路线,北至自强路。
(二)征收公有房屋的,实行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征收营业等非住宅用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六、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价估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七、争议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实施房屋征收,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为计户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的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为调动全县棚户区改造各片区工作组广大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加快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县棚户区改造各片区工作组及工作人员。
二、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一)各片区工作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片区工作组当年下达征收任务完成情况。
四、考核标准(一)基础分(20分)1.政策执行情况(10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认识到位、思想统一,严格执行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政策落实不到位,签订协议未按相关政策执行的,1户扣2分,扣完计负);积极参加棚改领导小组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棚改工作的相关会议、培训(无故缺席或未按时参加,1次扣1分,扣完计负)。
2.日常管理情况(10分):考勤管理方面,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服从工作组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无故不到岗1人/次扣1分,扣完计负);工作作风方面,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艰苦奋斗、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对待工作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通报批评,1次扣2分,扣完计负);廉洁自律方面,在工作过程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有群众反映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现象并查实或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通报批评,1次扣2分,扣完计负);业务能力方面,认真学习、宣传棚户区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了解熟悉本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认真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自身负责的工作任务不清,对相关政策和方案不熟悉,导致工作失误或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通报批评,1次扣1分,扣完计负)。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和升级城市这些措施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公室适用于新市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Ba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计划的市区范围内建设棚户区。
棚户区的综合改造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密度高,结构简单,质量差,失修和安全的建筑物。
具有较大隐患的居住区(包括房屋评估机构确定的C级和D级危险老建筑)且使用功能和辅助设施不完善域。
它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城市中的村庄)。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广,全面考虑,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征集法律,安置第一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所(以下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城市更新办公室设立的机构负责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我们应该做好棚户区的重建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的改造。
棚户区(城市村)重建办公室专门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市棚户区改造业务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指南。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Chan坝生态区,航天工业基地和国际港口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和丰东新市镇(以下称为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地区的人民政府。
我们应该合作。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会议应该合作。
第八条从事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的企业,应当配合和支持棚户区改造。
第九条棚户区涉及集体土地的人口和土地的统计数据,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及其所在地国土土地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表。
为准。
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永久居民已移出集体土地的学生,军人和囚犯享有与村民相同的待遇他的未登记的居住工人与村民没有得到同等的待遇。
最新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是什么?
Sometimes I feel disgusted by what I do, because in front of others, I am not the real self and I am toohypocritic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是什么?在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时会按照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在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时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一、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是什么?征收补偿1、实物安置2、货币补偿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行政审批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中国各地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中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国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最新)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城市棚户区的改造工作的进行,是对城市规划的一次合理设计,通过改造棚户区,增加城市的可流动性和美观,便于居民居住,下面就是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欢迎大家查看阅读。
方案一: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为加快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财综〔21〕46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全省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青政办〔213〕194号)文件精神,依据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及旧城区改造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着力改善城市低收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同时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土地资源整合、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相结合,使乐都城市建设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推动经济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区政府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房地产重点工程,统筹组织安排,强化检查指导。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综合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多方结合,综合开发。
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三)整体推进,配套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与标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将城市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城市新型住宅小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城乡建设中存在的棚户区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本通知旨在明确推进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总体要求1. 以人民为中心。
改造工作要紧密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以居民为重点,确保改造后的棚户区能够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公共服务和社区设施。
2. 统筹城乡发展。
推进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乡发展工作相结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3. 突出问题导向。
改造工作要紧紧围绕存在的问题,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保改造后的棚户区能够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居住品质。
4.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改造目标根据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本次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要目标如下:1. 实现贫困人口住房问题基本解决。
确保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脱贫机制。
2. 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品质。
通过改造,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品质,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条件。
3. 完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
改造后的棚户区要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4. 推动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
通过棚户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引进新的产业和商业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加。
三、工作任务1. 细化改造方案。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棚户区改造方案,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时间表和经费计划等,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条件。
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城总体规划、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全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县棚改办负责全县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征收、营造和谐”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
专项改造计划分为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各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第九条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
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通化会计实务工具相关内容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总结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8月6日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棚户区改造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领导(1)成立棚户区改造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各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 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安全技术交底(1)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2)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安全。
5.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危险源。
(2)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网、防护栏、安全通道等。
(3)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施工机械与设备管理(1)施工机械与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2)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 施工用电管理(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定。
(2)施工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确保用电安全。
8. 防火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违规使用明火。
9. 应急预案(1)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二篇)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一、优化改造方案在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首要任务是优化改造方案。
要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利益和需求,制定出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改造方案。
方案应包括改造目标、时间节点、资金预算、人力资源配置等内容,确保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还应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和征求意见,增加居民参与度,形成共赢局面。
二、加大财政投入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财政投入十分重要。
2024年,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
可以通过增加土地出让收益、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筹集更多改造资金。
此外,还应优化资金使用,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三、提高改造效率为了提高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协调性。
其次,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改造队伍,提高技术水平和执行能力。
最后,优化施工管理,合理安排工期,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四、保障棚户区居民权益在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居民的房屋补偿问题,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还应加大对居民的社会保障力度,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五、加强后续管理在整个改造工作结束后,需要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的后续管理。
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确保新建棚户区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
此外,还应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通过加强后续管理,可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长期效果,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需要优化改造方案、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改造效率、保障居民权益和加强后续管理。
只有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形成合力,才能够顺利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二)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棚户区问题愈发突出。
棚户区改造日常管理制度
棚户区改造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棚户区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1. 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行全程监理和质量检查。
3. 承包单位负责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改造工程。
四、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障改造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2. 依规管理: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改造工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依质管理:注重工程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依时管理:按照工程进度计划,严格按时完成各项工程任务,确保改造工程的进度。
五、日常管理制度1. 施工准备(1)承包单位在进场前,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2)承包单位需提前与周边居民和单位进行协调,确定施工方案和时间,提前公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无障碍施工。
2. 施工管理(1)承包单位需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2)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测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3)严禁违规作业和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施工现场应做到封闭施工,加强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外来人员不擅闯施工区域,避免因为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而发生意外事故。
3. 管理监督(1)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要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严格把关施工质量和安全,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3)承包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规定,配合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的工作,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2)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是指用于管理和指导西安市棚
户区改造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它的基本目的是
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
条件。
在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中,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
1. 政策和目标:明确改造棚户区的政策导向和目标,包括
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
2. 规划和设计:制定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包括
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道路和交通规划等。
3. 资金和资源:确定改造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和分配方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和居民自筹等。
4. 明确责任和权利: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棚户区改造中
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政府部门、开发商、施工单位和居民等。
5. 环境保护和安全: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
全管理进行规定,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6. 居民参与和权益保护:鼓励和促进棚户区居民的参与,
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包括住户搬迁安置、补偿和福利等。
7. 监督和评估:建立改造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工
作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市的可
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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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行政审批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X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实行多渠道投资。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第九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偿还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亏损项目补贴。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区棚改办和高新区管委会棚改机构应当会同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承受能力等,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棚改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为:县区棚改办提出改造计划申请,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市棚改办审查,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市级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改造计划申请,报市棚改办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高新区管委会改造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改造计划申请,报市棚改办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市、县区、高新区管委会上报项目改造计划前,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等内容和附件。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内容,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X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县区棚改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新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棚改机构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棚改办审核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各县区棚改办、高新区管委会棚改机构应将同级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改办,并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是指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户口性质、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改制先行和改建跟进、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相结合;实行整村调查登记,一次性集中改造或分期改造。
第十八条列入计划的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农村居民依法转为城镇居民。
第十九条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安置用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三条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当对土地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或者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国有土地。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综合用地规划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改造综合用地应明确安置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的地块、规划指标。
第二十五条按照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要求,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少量非棚户区土地可以统一规划,合并改造。
第五章规划建设第二十六条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且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控制项目容积率,高层建筑一般不超过3.5,多层建筑不超过1.5。
鼓励采取连片或整村改造方式,在一定区域内统筹平衡。
主要历史街区、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按照文物保护部门要求编制规划,并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每单元平层原则不得超过6户,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章征收与补偿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实施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行使。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县区棚改办或同级政府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县区国土或同级政府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改造实施方案取得批复后,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人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棚改办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须经国土部门审查;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区级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棚改办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等;(二)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四)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和房屋征收标准按照《X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X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回迁安置第三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由征收人或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确保按期回迁。
安置房楼位、户型、平层户数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并公示。
改造项目安置房屋的交房条件和标准应与协议约定内容一致。
第四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达到协议约定条件后,征收人或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应及时发布回迁安置公告,告知被征收人选取产权调换房屋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制定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内容包括分配原则、过渡费结算、楼层朝向调节、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有序分配。
被征收人安置多套房屋的,应在公示房源内按照高、中、低搭配的原则选取。
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应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按照《X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征收人或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负责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回迁安置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被改造村的历史沿革、人文状况和村域风貌的影像录制、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八章优惠政策第四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