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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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第一部分技术方案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卫生检疫人员对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处置工作,合理利用口岸卫生资源,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技术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对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和处置,主要针对呼吸道、消化道和蚊媒传播等3类传染病制定了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口岸消化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和口岸蚊媒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详见本方案第二、三、四部分),重点排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开放性肺结核、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霍乱、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诺瓦克病毒感染、副溶血弧菌感染、黄热病、登革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日本脑炎)、西尼罗热、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排查处置总体流程图见本方案第五部分第二节。

一、定义

(一)可疑病例。

本方案中的可疑病例是指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症状和/或体征的人员,包括发热、咳嗽、恶心、呕吐、腹泻(24小时内腹泻3次或3次以上)、头痛、肌肉痛、关节痛、皮疹、黄疸(自然光线下皮肤和眼睛不正常的黄色)、不正常的面色潮红或面色苍白、淋巴结(腺)肿大、无辅助设备状态下无力行走等。

(二)可疑病例的发现方式:

1. 体温监测发现;

2. 交通工具运营者报告;

3. 医学巡查发现;

4. 旅客主动申报;

5. 口岸区域内报告;

6. 境外官方机构通报等其他方式。

(三)疑似病例。

本方案中的疑似病例是指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快速检测等医学排查措施后,判定为疑似患有某种传染病,需要转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排查诊治的人员。

二、现场排查和处置

(一)先期处置。

如果是运行中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报告可疑病例,应进行以下处置:

1. 通过电讯形式问询基本情况,记录可疑病例姓名、性别、

国籍、出发港、证件号码、发病时间、症状、人数、旅行史,接触史、用药情况等;

2. 根据问询情况,为乘务人员提出处置建议。包括:

(1)将可疑病例安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与其他乘客分开;

(2)利用现有的设施对可疑病例进行防护。如戴口罩、手套等;

(3)乘务人员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为可疑病例提供专用卫生间,不具备条件时应注意收集可疑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和分泌物,防止污染;

(5)利用现有的药械实施消毒、除虫等措施。

3. 及时向上级报告。

4. 做好登交通工具处置前准备。

(1)通过指挥部门通知交通工具运营者将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检疫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

(2)准备防护用品、医疗器具、卫生处理药械、单证和通讯设备等。

(3)检疫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可参照《口岸传染病处置个人防护指导原则》(第一部分第五节)。

(三)初步流调排查。

初步流调排查主要以流调、问讯为主,辅以必要的简单体格检查,目的是判断是否需要对可疑病例进一步口岸医学排查,初步流调排查步骤如下:

1. 测量体温。

检疫人员用水银体温计测量可疑病例的腋下体温,判定是否发热(体温达到或高于37.5℃即为发热)。

2. 初步流行病学调查。

包括4周之内到过的国家和地区,所到地有无类似症状的传染病流行、流行情况;有无传染病患者、继发传染病患者接触史;有无野生动物、禽鸟类接触史;有无蚊虫叮咬史;既往病史及就诊史等。

3. 症状和体征问讯及简单体格检查。

检疫人员对发热以外的症状进行询问,包括呼吸道、消化道及全身症状。必要时,可进行简单体格检查。

4. 初步判断意见。

结合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症状体征,对照已掌握的国际、国内疫区分布及疫情发生情况,首先考虑排查危害性高、经呼吸道传播的疾病,其次为消化道和蚊媒传染病。判断结果包括:(1)排除传染病可能;

(2)怀疑为经呼吸道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发热伴有以下一个或多个呼吸道症状:咳嗽、咳痰、咳血、胸痛、盗汗(夜间或午后无明显原因的出汗)、呼吸困难等,和/或肺部听诊有干湿啰音。

(3)怀疑为经消化道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有以下一个或多个消化道症状:恶心、呕吐、腹痛、腹泻(24

小时内大便3次或者3次以上,或大便性状发生改变)、血便等,伴或不伴发热,和/或查体发现有脱水征,包括口唇干燥、皮肤弹性差、少尿等。

(4)怀疑为经蚊媒传播的传染病;

发热伴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症状:头痛、肌肉痛、关节痛、瘀点、瘀斑、皮疹、黄疸(自然光线下皮肤和眼睛不正常的黄色)等,和/或查体时发现三红征(面红、颈红、胸红,即醉酒貌)、淋巴结肿大等。

(5)怀疑为其他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6)难以判定为何种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四)进一步口岸医学排查及处置。

1. 排除传染病可能的人员。

不需要进一步口岸医学排查,登记可疑病例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放行;

2. 怀疑为呼吸道、消化道或蚊媒传染病的。

按照传播途径选用《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见第二部分)、《口岸消化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见第三部分)、《口岸蚊媒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见第四部分)进行进一步排查和处置,包括:

(1)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填写《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第一部分第六节);

(2)详细询问可疑病例的症状、既往病史,进行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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