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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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目录前言 (1)第一章基本情况 (3)1.1 自然概况 (3)1.2 社会经济状况 (3)1.3 专业合作社状况 (3)1.4 水利工程现状 (4)第二章建设内容 (6)2.1 建设地点 (6)2.2 建设工期 (6)2.3 建设标准 (6)2.3.1 综合标准 (6)2.3.2 灌溉标准 (7)2.3.3 排水标准 (7)2.3.4 排水模数的确定 (7)2.3.5 改良土壤标准 (8)2.3.6 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标准 (8)2.3.7 农田防护林标准 (9)2.4 建设内容 (9)第三章工程设计 (12)3.1工程设计原则 (12)3.2土地利用规划 (12)3.3 工程设计 (13)3.3.1水利措施 (13)3.3.2农业措施 (15)3.3.3林业措施 (16)3.3.4科技措施 (17)第四章施工组织设计 (18)4.1 施工建设条件 (18)4.2 施工工序 (18)4.3 施工工期及进度计划 (19)4.4 施工方法 (20)4.5 施工队伍 (21)4.6 施工监理 (21)第五章投资预算 (22)5.1编制依据 (22)5.2材料用量 (22)5.3工程预算 (22)5.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30)第六章效益分析 (31)6.1经济效益 (31)6.1.1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31)6.2社会效益 (32)6.3生态效益 (33)第七章项目组织管理 (34)7.1成立机构 (34)7.2项目管理 (34)7.3运行管理及管护制度 (35)附表:1、项目概要表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明细表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效益估算表4、工程量表5、单价表附图:1、项目区规划图2、单项工程布置图3、单项工程设计图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作为政策导向,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全社会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关注农村的氛围更加浓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更加有利。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中对草原(场)建设的相关标准在牧区实施的草原(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草地、天然草场改良、天然草场划区轮牧、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和畜牧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一、综合标准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天然草场成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人工草地在1000亩以上;人工草地覆盖度达到95%以上,亩产优质青干草达250kg以上;天然草场退化草地改良治理后,优良牧草占40%以上,牧草产量在原基础上提高30%以上,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沙化草地经治理后,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优良牧草占40%以上,亩产青干草达到150kg以上;天然草场划区轮牧,牧草产量增加20%以上,载畜量提高0.8倍以上;饲料基地亩产青贮饲料2500kg以上,精饲料200kg以上,多汁饲料3000kg以上;草籽繁育基地亩产草籽18kg以上。

二、水利措施1、灌溉人工草地、饲料基地和草籽繁育基地,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

采用节水灌溉方法与技术,灌溉人工草地灌溉保证率在50%以上,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2、天然草场改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小塘坝、集雨工程等,以适时对退化及沙化草地实施灌溉。

3、划区轮牧区的牧道和饮水点设置合理,一般轮牧区采用固定和移动饮水方式,固定饮水点与放牧场适宜距离为1.5km左右。

三、草业措施1、围栏。

网围栏符合ZBB92001-003环扣式镀锌钢丝网围栏标准,围栏高度在1.1~1.3m;生物围栏采用密实种植,宽度l.5~2.0m;划区轮牧小区利用网围栏、太阳能、风能围栏或活动围栏进行分隔保护。

2、耕作。

选择适宜的播期、播深和播量,精耕细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全、苗齐、苗壮。

旱作人工草地原则上采用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3、良种。

选择适合当地水土条件,抗旱、抗寒、抗逆性强、产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牧草种籽和饲料作物种籽的纯净度达到85%以上,发芽率达到95%以上。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农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流程

【农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流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流程一、前期工作阶段1、总体规划: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依据国家农发办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规划,以及本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2、前期准备:①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②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投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编制项目建议书:①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指导乡镇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②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

4、建立项目库:①项目建议书经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委托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方可存入项目库;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

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并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③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

5、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①依据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依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须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质量。

6、评估审定:①省级或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对所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定或审查;②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抽查;③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或审查意见和项目实地考察结果,择优确定项目;④需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前报送国家农发办;⑤项目评审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二、申报批复阶段1、下达投资控制指标:①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计划编报要求,下达各地级或县级投资控制指标和项目计划编报要求;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将上级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和计划编报要求及时下发给项目申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乡宁县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区位于乡宁县城南部,涉及尉庄乡马支原、南障2个村委6个自然村。

项目开发任务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0.78万亩。

(二)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2009年项目建设总投资为782万元(含监理费6万元)。

资金筹措坚持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开发资金。

资金的组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4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80万元(含监理费6万元),市级财政资金12万元,县级财政资金30万元,乡村及群众自筹160万元(其中:现金50万元,以物折资14万元,投工投劳折资96万元)。

(三)工程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1、水利措施新建淤地坝5座,工程量25.42万m3,总投资157.36万元,占总投资的20.12%。

2、农业措施改良土壤0.58万亩,总投资362.16万元,其中:①机修梯田0.25万亩,工程量112.97万m3,投资301.55万元;②深翻施肥0.33万亩,投资60.61万元;新修机耕路7公里,工程量16.64万m3,投资44.42万元;梯田埂37.04公里,投资14.8万元,投工0.19万个;购置农业机械2台,投资10万元;以上农业措施共投资431.38万元,投工0.19万个,占总投资的55.16%。

3、林业措施(1)营造水保林2000亩,栽植刺槐44万株,工程量2.4 万m3,投资127.91万元,投工1.73万个;(2)培育优质苗木30.4亩,投资5.9万元,以上林业措施共投资133.81万元,投工1.73万个。

占总投资的17.11%。

4、科技推广措施(2)示范推广一项,规划1000亩耕地作为优质马铃署引进种植和推广品种试验田。

以上科技措施投资34.32万元,占总投资的4.39%。

5、其他工作及措施项目管护费6.13万元;项目管理费19万元。

以上其他工作及措施投资25.13万元,占总投资的3.22%。

二、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2009年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乡宁县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围绕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目标,突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两个重点,努力筹措和用好农业开发资金,高标准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突出农业科技,加大发展现代农业力度。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农业综合开发 制度 管护 项目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为了确保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的同时,要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条∙ 制定管护制度 落实管护责任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项目乡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具备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

成立由村主要领导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条∙∙∙筹集管护经费 严格使用管理 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乡村要根据❽谁受益、谁负担❾、❽以工程养工程❾的原则,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办法。

管护费用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补植树木及管护人员的报酬及奖励,严禁挪用和浪费。

第四条∙认真执行各项工程管护标准⑴机耕路管护标准: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⑵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⑶农田林网: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到扶正,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均达到 以上。

⑷农机具管护标准:农机具要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外观整洁,设备完好,保持正常操作。

第五条∙ ∙新管护运行机制⑴农田机耕路:机耕路及其它公益性设施可采用专业队承包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⑵水利设施:对节水管道、输变电路采用集体投资安装,集体维修的机制运行管护;机电井的维修管护可采用民办民管、承包经营、拍卖、集体经营或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管护机制。

⑶林业工程:对于常绿树采用统一规划设计,专业队统一栽植、集体管护的形式;对于用材树种的栽植管护,可采用集体栽植、集体管护,集体栽植、承包管护,承包区域、个人栽植管护等形式的管护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17•【文号】财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发〔2011〕15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会计核算,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工程管护基金”二级明细科目。

同时,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类会计科目中增设“工程管护基金”(第361号科目)一级科目,该科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

一、计提工程管护资金时的会计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计提工程管护资金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工程管护基金”科目,贷记“工程管护基金”科目。

二、工程管护资金报账时的会计核算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借记“工程管护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篇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情况的报告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为切实发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长期效益,强化运行管护工作,依照省农发办《》要求,踊跃组织全市各级农发机构对历年来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运行及管护情况开展摸底清查工作。

经全市各级农发机构一路尽力,通过全面调查和总结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深切完善了各项工程办法功能,保障了春天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取得了必然效果。

现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体情况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牢牢围绕增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扶持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农业增效、农人增收为主要任务,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干部群众的一路尽力下,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很大程度地改善了项目区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踊跃贡献。

通过连年尽力,在全市各级农发机构和相关单位的一路尽力和踊跃配合下,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和完善了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立项目管护原则,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出符合项目区实际需求的工程管护方式,保证了农发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从项目普查工程管护结果上来看,全市各级农发机构均成立了符合地方实际的管护机制和办法,在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方面发挥了踊跃的作用。

依照省办文件要求,经全市各级农发办的一路尽力,对全市历年来实施的农发工程进行了细致排查,通过吸取经验、总结功效,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这次排查进程中,对于破损工程进行了及时修复,对于严重破损且已无法修复的工程进行了及时拆除,保证了春天农业生产如期顺利进行。

二、主要方式和方式连年来,全市各级农发部门在狠抓项目实施的同时,踊跃探索、总结经验、因地制宜,成立了一系列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护方式和方式,为农发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发挥了较大作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28•【文号】国农办[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督能力的单位。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第五条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工程管护主体第六条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

一、水利、道路投资: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田间水利工程和农田道路工程投资不能低于总投资的45%,即≥499.50万元。

道路每公里投资根据砂石料运距不同不低于15万元、不高于40万元。

二、水泥晒场、良种库房、农机库房(含农具场)等农业措施投资不能高于总投资的40%。

即≤444.00万元。

三、项目管理费的提取
项目管理费=500*3.5%+(740-500)*1.5%=21.1万元,其中在中央财政资金中支出比例≤21.1*40%=8.44万元,在自筹资金中支出比例≥21.1-8.44=12.66万元。

四、科技推广费安排比例及使用
以管理局为单位,科技推广费按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5%(≤740*5%=37.00)的比例安排,重点用于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

五、农机具购置补贴比例
以管理局为单位计算,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0%(≤740*10%=74.00)比例安排。

六、工程监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监理费
七、工程管护费的提取和使用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按中央财政资金的1%(740*1%=7.40)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第一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扎勒木特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扎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特点和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是由国家立项、实行专项投资,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而兴建的基础工程设施。

其建后管护是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遵循“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实行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村(队)要建立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机制,做到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发挥工程长远效益。

第二章管护对象第五条国家和省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部分工程设施均属管护对象。

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中产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且直接为项目区群众服务的各类工程设施,以及产业化经营项目中有财政无偿投资形成的资产。

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产权转为私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由其拥有者负责管护。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种子工程、林木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农业技术设备及在项目区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支、斗渠、涵管、排灌沟渠、农业机械作业道路、田间配套建筑物、农田设施等。

种子工程主要包括优良品种推广,良种基地。

林木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片林及苗圃。

农业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农机和农具。

标志主要包括附着在工程建筑物上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与编号。

第三章管护组织与制度第七条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全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的管护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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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 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草场围栏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青贮窖、饲料加工以及牲畜棚圈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二)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公益性农发工程,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
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的监督。

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发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发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主动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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