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

姓名:邓焕丹学号:1151301324 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双学位指导老师:熊珍琴

摘要:实务界由于对信用证审单原则和单证一致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导致单证不符被拒付屡见不鲜这给信用证项下的企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妨碍了信用证业务的有效开展。本文将对严格的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风险防范

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跟单信用证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的,但也不是像银行本票那样基本无风险。要厘清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及如何防范,我们首先要了解跟单信用证的特点及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一)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在符合信用证以及国际惯例的条件下的单据提供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指定人进行承付或议付。(二)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以买买合同为依据。但是,信用证有个特点:只要开出就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法律文件。开证银行及其有关此业务的银行只要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规定就行。(三)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买。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官方所处理得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

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

二、跟单信用证风险利害关系人各自面临的风险

对于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都有可能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卖方伪造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在审单时,如认为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履行付款,而对单据是否伪造则可不予过问,不发出口商利用这一缺陷,不发货,然后提交伪造的提单等,骗取贷款。伪造提单有两种情况:遗失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二是冒充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不发出口商伪造提单后,一并伪造相应的商业发票、保险单及其它单据,全套提交银行,银行审单认为其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即履行付款责任,结果是进口商承担风险,进口商付款后,拿到的提单却提不到货。由于此种提单是伪造的,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未上船的索赔,进口商无法要求赔偿损失。

2、卖方虚假清洁单。由于英航和进口商一般不接受清洁单提单,因此有些出口商在货物表面或包装有事常会向承运人出具赔偿保证书,请其不要再提单上加不良批注,以利于安全收汇。这种做法出口商显然掩盖了装船时货物及其包装缺陷的实施,会使进口商面临收到受损货物的风险。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根据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信用证都规定最迟装船期。受益人超过最迟装船期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根据实际情况索赔其应有的实际损失。当货物迟于最迟装船期装船,受益人为了能够结汇,便在事前通过船东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期的提单,这便是倒签提单。二货物还没有装船甚至没有到装运港,卖方便拿到了相应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的提单,既是预见提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卖方和船方都是违法的。因为卖方勾结船东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买方或收货人的欺诈。

4、出口商以次货、假货行骗。不发出口商利用信用证中银行只审单不验货的特点,在装运时将次品、废品等冒充真货出运,由于运输单据的签发人不负责所装载货物的内在质量,只要货物表面包装看起来没有问题即签发提单,诈骗分子这些单据去议付,得到款项后则逃之夭夭,等进口商自目的港提货发现上当,为时已晚。

5、信用证的打包贷款风险。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之前,为了组织货源,以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资金通融。打包贷款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资金通融,但如果出口商可以欺骗,则对进口商有时可能是一种间接风险,会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损失。因为不发出口商有时会利用它来骗取贷款,他们打着出口旗号,骗进口商开来信用证,然后申请打包贷款,将款项用于燃眉之急或其它投资,出口商根本不备货,结果没能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交货,致使信用证过期而作废。从表面上看,进口商为收到货也未付款,但其中申请开证时保证金押在银行,浪费了资金,失去了市场信

誉也受损了,损失同样很大。

(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单证不符。在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付款的前提条件。进口商有时会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设置一些陷阱,如开出规定不确定,有文字、打印上错误以及条款内容相矛盾的信用证。出口商在审证时若粗心大意或以为致使小瑕疵而接受了本身有错误或有矛盾的信用证,就会为日后遭拒付埋下伏笔。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名义开立信用证;或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或窃其它银行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多的银行职员串通开出信用证等。

3、信用证“软条款”。“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此种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的未生效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佣金,实际上就是变相的课撤销信用证。

4、开证行资信欠佳。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凭单表面一致付款的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及经营作风直接影响出口商的收汇。如果开证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严重,债务累累,开户人纷纷抽走资金,那么开证行就要可能不顾自身信誉而设法赖账,更为严重的是开证行与进口商串通起来诈骗出口商的货物,使出口商蒙受损失。

(三)银行方面的风险

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账单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

三、跟单信用证风险形成的分析

(一)信用证制度存在的风险。根据国际惯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出口商就可从银行拿到货款,而其他原因则不在银行的考虑范围之内,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概不负责。因此就容易使银行只是在表面核对单据的相符,不能杜绝欺诈行为。

(二)出口商与船公司的信用风险。利用上述的缺陷,伪造提单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或者提单所指的货物不一致。

(三)我国信用证条款法律制度不全所引起的风险。由于我国的法律条款不完善,导致在我国进口商和外商解决关于信用证的问题是,会因为无法给足法律依据而处于被动状态。

四、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重视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信用证欺诈多数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很好的调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