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验收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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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验收工作标准

(试行)

1. 案卷材料齐全:

(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

(2)《现场查验记录表》。

(3)《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收件表》。

(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验收)》。

(5)授权委托书。

(6)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7)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8)建设工程竣工照片(应包括验收工程各向立面完整现状照片,并能清楚反映建筑及其用地周边环境完成情况,以鸟瞰效果为佳)。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注:如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通知》(市规发〔2007〕1189号)的规定,提交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剖面图)一套。

注: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真实的竣工图纸,对于利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施工图纸直接加盖竣工章,而实际竣工情况与原施工图纸不一致的,应当核发补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实际竣工情况一致的施工图纸。

(11)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规划复函、规划验收征询意见单、

执法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曾经报验不合格的材料、领导批示、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应在《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中逐一补充注明,不得漏填。

2. 工作依据准确。

(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及《现场查验记录表》填写内容均应以相关文件或竣工图纸及现场核验情况为依据。

(2)处理意见均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3. 办理程序严谨。

(1)经办、审核及签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2)《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及《现场查验记录表》应由2名经办人员办理并签字;除计算机自动生成签字外,还应在打印文稿上进行手写签字。

(3)经办人员应当在完成审核相关图纸及材料并进行现场核验后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验收内容全面。

(1)建设工程(不含城镇居民私房项目)竣工后位置及高度误差符合以下规定,经复核建筑间距满足法规要求,且竣工总平面图上对日照问题进行的说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图上标注的有关说明一致的,可以按照合格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距相邻规划控制线距离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距离,误差值≤0.5米,且未超越规划控制线;

◇建设工程距周边现状及规划建筑距离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距离,误差值≤0.5米;

◇建设工程建筑高度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高度,误差值≤1.0米,且不属于高度控制敏感地区(指文物保护范围、文物建设控制地带、机场航线控高区域等地区)范围。

(2)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单幢建筑(不含城镇居民私房和别墅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竣工总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之间的误差值不超过5%,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以验收合格。

注:对于建设单位提出因施工中改变外墙材料或增加外保温等原因,造成竣工建筑面积超出规划验收标准的,原则上应当不予验收合格。

(3)建设工程竣工误差超出以上规定的,规划验收办理部门应当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意见,确须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变更的,按变更后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验收。

(4)居住项目在使用性质、外墙尺寸、高度、层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内部调整户型的,应当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核发部门备案后再进行规划验收。

(5)新建保障性住房及商品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要严格按照居住项目规划许可的内容对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没有特别注明的居住项目,约占住宅总规模20%的住宅建筑应与最后完成的公共服务设施一并验收。

(6)建设用地和代征地以及规划规定的拆迁范围内没有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5. 文字表述规范。

《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中办理经过表述应详细清楚准确,用语严谨规范,不会引起歧义。应详细叙述工程规划验收的

全部过程,对于不合格项目应说明不合格原因;对于非第一次验收合格项目应说明前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应详细说明。审核及签发人员处理意见的结论用语要规范。

6. 填写正确无误。

(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中内容包含项目名称、使用性质、验收规模、验收层数、验收高度、绿地、停车、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的腾退情况以及申报材料情况等有关内容,无法在审核表中填写的情况,应当在办理经过中详细说明;

(2)《现场查验记录表》应当由经办人员在验收现场进行填写。内容包含现场踏勘时间、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竣工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程存在的有关问题,不能简单表述。填写后,经办人员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应当将《现场查验记录表》内容录入办公系统,并将《现场查验记录表》原件归档保存;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不合格)通知书》应当包含验收时间、建设地点、项目名称、规划许可证文号等内容。

7. 按照周期办理。

规划验收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后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补正通知书》。

8.前次档案并卷。

同一建设项目曾经核发《补正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通知书》的,应当将相关办理档案并卷保存。同时,应当在办理经过中进行说明,并在存档文件目录中填写相关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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