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
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
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
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
《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
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及解读(标准版)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及解读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近日,湖南省人社厅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与的补贴;(五)其他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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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一)往返单位和住地视为“上下班”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下班后没回家,而是去逛街了,这个该怎么算?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还曾经引起过广泛的讨论。
这次出台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保险同样保障返聘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而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丧葬补助两种待遇亲属选一种按照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能符合两种待遇:一种是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另一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能同时享受吗?《意见》明确,同时符合这两种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四)哪些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有14条,下面将对这14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定义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受保对象。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费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明确了费率是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
第六条:工伤认定这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申请为基础,经过医疗鉴定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来确定。
第七条:工伤医疗这条规定了工伤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免费治疗等福利。
第八条:工伤康复这条规定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和工作,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可以得到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帮助。
第九条:工伤鉴定这条规定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并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工伤津贴这条规定了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根据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
第十一条:工伤生活护理费这条规定了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致残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死亡赔偿这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受益人范围,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工伤争议处理这条规定了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工伤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课件(PPT46页)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 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 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期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康复
•
在德国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个
部分。医疗康复。医疗康复是为了帮助职工恢复健康。职业康
复。职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社会康复。
社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
•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工伤康复也是一种工伤待遇,虽然这
种待遇不是以补偿金的形式出现的,而是通过为工伤职工提供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
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
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工伤补偿的程序: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 定 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
3、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 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7.未足额参保责任主体。第33条:用人单位未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差额部分费用。 8.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第35条:供养 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20周 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 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比现行 政策规定提高了5年供养年限。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六、界定了劳鉴工作职责 1.第19条:劳鉴委8项职责;市劳鉴委可以委 托县社保行政部门鉴定。 2.第20条:劳鉴中心6项事务。 3.第22条: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3种情形。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1.延续了现行待遇政策规定,涉及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 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未参 保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一次性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多 次工伤待遇计发政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二、构建了政府工作平台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
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 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 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 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三、突出了工伤预防工作 1.第5条:确定重点领域,开展宣传培训,加 强监督检查。 2.第6条: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和职 工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规程标准。 3.第7条:工伤预防费按规定在基金中列支。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 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
工伤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一项非常严重的事情。
在生活中难以避免发生小意外,有些意外伤害是可以获得赔偿,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比如说工伤,也就是在工作期间或者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称之为工伤。
所以关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比如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39条
工伤保险39条工伤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保险制度,旨在为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共有39条,下面就这39条进行详细的解读。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劳动者因工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
2. 已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劳动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月确定并公布。
4.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符合安全、稳定、适度、均衡的原则,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
5. 工伤保险待遇应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6.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工资水平、职位等级以及伤病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7.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费,并按时将劳动者工伤事故报告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 工伤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有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 用人单位对于没有取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应当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10.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专项管理。
11.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投资运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金支付的前提条件,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进行。
14.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公正、公平、规范,让受伤的劳动者享受合法权益。
15. 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有义务履行医疗机构的治疗计划,并接受康复训练。
16. 劳动者从事应急救援等特殊职业的,应当上交身故抚恤金。
17. 工伤职工在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18. 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变迁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
制度最早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 次政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险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 一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 原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988年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发生的洛克比空难, 2002年利比亚政府决定向遇难的270名死者家属人均支付 1000万美元。
2002年英国铁路公司发生列车出轨事故,向每位遇难 者家属支付170万英镑(折合260万美元,2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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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可靠性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 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及津贴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 ; ——七~十级伤残的,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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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了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将工伤死亡一次性 补助金标准,从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上)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损害获得适当的补偿和医疗保障。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读。
首先,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实习期满后不转正但继续工作的学徒和见习人员。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等;二是工伤医疗保险,包括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这些待遇标准是经过合理计算和制定的,旨在保证受伤或生病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帮助。
再次,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外来原因造成的伤害;二是职业病,指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导致的慢性疾病。
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或生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最后,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处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申请和工伤赔偿事务。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基本方针、保险待遇、赔偿范围和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只有通过正确理解和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才能更好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在上一篇中,我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了解读。
在本篇中,我们将继续对其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佣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来获得相关的保障和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导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于2013年04月25日执行。
该《意见》的执行将终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历史。
【律师解读】根据《意见》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 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将终结,具体内容解读如下:第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35、39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3年04月25日后将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二、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解决一次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各省主要针对农民工出台了一次领取长期待遇的地方规定。
类似规定随着《意见》的实施,将有所调整,对单位参保的不得一次性领取。
单位没有参保的能否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意见》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是否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权利在职工一方。
第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1日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此种情况下适用《意见》规定,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第四、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意味着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这些保障内容既满足了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救治需求,也帮助他们恢复工作能力或者提供生活来源。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疾病和职业病等;另一种是在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致使受伤残、工亡的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方式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
根据条例规定,雇主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固定的金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些费用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保障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拖欠或者不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将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工伤保险的资金管理、保险金支付、工伤认定和复核等工作,保障了工伤保险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管理。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内容、工伤认定标准、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以及监督和管理机制。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深入解读,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16条
工伤保险条例16条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专门规定和保障被工伤困扰的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含金量。
本条例共有16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解读的1000字内容。
第一条:工伤保险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地参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工伤保险由社会共同参与,既包括雇主的缴费,也包括劳动者的缴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个人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期间的医疗费、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定期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和还人员正当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立即报告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报告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核定伤残等级,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
第八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九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不得停发劳动报酬,不得解雇、降低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一条: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医疗机构进行,委托期限内,放弃工伤保险待遇的,非经本人申请或者监护人申请,不予终止。
第十二条:工伤人员治疗伤情造成超过28天的,应当向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可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一次办好伤残鉴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人员伤残程度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线保障,同时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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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余伟安律师】重点提示: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黎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余伟安律师】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余伟安律师】应当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指经过工商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
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具体的企业名称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1、工伤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收支情况监督。
2、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4、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余伟安律师】缴费单位有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的义务。
否则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余伟安律师】倡导性提示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罚则。
单位和职工的一般违法与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本身并无必然联系。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余伟安律师】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将对严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余伟安律师】需结合《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理解。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余伟安律师】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基金由三部分构成。
“其他资金”包括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法律法规新规定的范围,也包括政府临时垫资。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余伟安律师】可以参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加深理解。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余伟安律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部门决定费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单位有义务办理并承担费用,个人不办理不缴费。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余伟安律师】配套理解的相关规定包括《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基金统筹项目支付的内容包括:支付受保人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助金、职业康复费用等;支付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等。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余伟安律师】储备金也是专款专用,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以下概念: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 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
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
再如,张三是办公室内勤,提前十分钟上班来办公室打扫卫生,不小心摔倒在地。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
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7、“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8、“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9、“上下班途中” ,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