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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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试行)

农业保险是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的,探索运用保险机制,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

探索建立适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扩大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十一五”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主要种养业生产项目的30%。

三、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在坚持农民自愿投保基础上,将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落实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调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积极效应。

(二)保护农民利益与培养风险意识相结合。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保护农民利益,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在保障农民成为制度受益主体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农民的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

(三)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政府在积极组织推动和给予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各种市场资源开展业务运作。

(四)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和灾害救助方式之一,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为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平与普惠,在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的同时,灾害救济制度与农业保险互相配合、互为补充。

(五)农业保险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相结合。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改善郊区农村信贷环境,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融通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引导金融资金投入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

四、制度架构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为多方参与、风险分散、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民等各方面积极性。根据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和风险特点,制度涉及四个层面。

第一层面:农民缴纳部分保费、承担部分风险,受灾出险后获得相应风险补偿;

第二层面: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单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

第三层面:商业再保险公司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农业风险损失中应分担部分;

第四层面: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贴超出商业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农业风险损失。

其中,财政给予参保农户保费补贴,给予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盈余结转”的原则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参保农民获得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损失补偿。

五、运作方式

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方式运作。

(一)管理协调机构职责。建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北京保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度;组织制定农业保险工作措施;审定费用预算、工作计划;协调各项工作开展;检查监督工作落实。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农业保险政策调研、提出完善建议;编制农业保险规划和计划;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和评估险种费率;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年度费用预算;组织选定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农业灾情统计。

(二)保险公司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险种及风险特点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和处理灾害事故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农业风险预警提示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合理安排再保险,分散农业风险;及时查勘、定损,履行赔偿责任。

(三)支持政策措施。

1.财政补贴。保费补贴:“十一五”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主要种养业生产项目的30%,重点开办果品、蔬菜、粮食、肉禽、奶牛五类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财政给予参保农民50%的保费补贴,各区县可根据实际累加农民保费补贴。

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按照确定的政策性险种,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财政给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险险保保费收入10%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按照上年农业增加值的1‰,预提农业

巨灾风险准备金。

2.税收减免。依法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积极申请农业保险所得税减免政策。

3.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险业务,拓展农村保险市场。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农民自愿基础上,鼓励各区县组织分散农户以村、乡镇为单位整体参保;鼓励由农业龙头企业带领基地农户集中参保;鼓励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社员(会员)集中参保。

(四)市场运作管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提供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通过市场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和经营行为。

本方案(试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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