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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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为目标,根据《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科学考量、突出实效的原则,加强导向作用,提升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促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运行水平全面提升。

二、考核范围

大连市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三、考核主体和内容

(一)考核主体。实行市级考核,市级对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考核内容。对各区市县和各街道的垃圾分类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项分为常规考核项、综合考核项和社会监督考核项,主要内容包括:所辖居民分类小区、强制分类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的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管理及分类效果等方面,以及各区市县和各街道开展垃圾分类管理组织保障、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详见附件《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和评分标准》。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方式。

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通告》(大政发〔2017〕66号)、《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7〕85号)和《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大政办发〔2018〕9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对各区市县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对各区市县进行一次检查,包括常规考核和综合考核。领导批评督办、群众举报、舆论曝光或表扬等为社会监督考核,不列入百分制分值,作为额外加减分项目。

常规考核:主要是对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组织检查考核按照“抽签确定被检居民分类试点小区、抽签确定被检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方式,确定检查要素。检查考核时各区市县受检项目一致,受检数量比例对等。检查考核组由市、区两级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参加。

综合考核:主要是考核各区市县制度建设、运行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和日常检查执法等情况,由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等方式进行。

社会监督考核:每个考核周期内受到国家、省、市各级领导表扬或批评督办或发生群众举报、舆论曝光等情况,一经出现,即进行加减分处理。

(二)考核工作程序。

1.受检区域内的居民分类试点小区、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由检查考核工作的负责人在检查考核当天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按指定项目、区域进行检查。

2.检查人员依据《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和评分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现场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当场进行详细记录、拍照(摄像)取证,建立工作台账。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考核组将当次评分情况、检查记录整理形成电子文档和文字资料,经检查考核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检查考核组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告知考核对象,以推动落实整改。

5.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区检查考核成绩上报市政府。

(三)考核评分方法。

垃圾分类工作每项考核内容均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常规考核分值占90%(居民分类小区检查占60%、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检查占30%),综合考核分值占10%。

考核得分=抽检分类小区平均得分×60%+抽检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平均得分×30%+综合检查得分×10%±社会监督考核得分。

五、考核奖励

市级考核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市财力每年安排奖励资金,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对各区市县进行奖励。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垃圾分类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周密安排检查考核,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各街道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将每季度考核情况上报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垃圾分类考核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监管考核,紧扣时间节点,抓好任务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惩办法。

(三)各区市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序抓好整改落实,明确整改责任,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

(四)各区市县要安排专人,按照要求定期做好信息报送,并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经验交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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