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
医疗纠纷案例在宾馆客房行美容治疗致面部增生性瘢痕八级伤残
【摘要】被告李某前往原告马某所在宾馆客房内为其鼻部、嘴部、下巴进行玻璃尿酸注射,次日鼻部周围发生红紫。
前往被告x诊所就诊,诊断为血管栓塞(动脉性),后进行“玻尿酸酶注射+放血疗法”,并进行清创手术。
后面部增生性瘢痕形成,符合八级伤残。
2021年9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承担55%的过错责任,赔偿152100.70元;被告x诊所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27654.6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玻璃尿酸,美容治疗,动脉栓塞,增生性瘢痕一.基本案情(二)经被告x诊所诊断,原告马某为血管栓塞(动脉性),后进行玻尿酸酶注射+放血疗法,并进行清创手术,被告李某向被告x诊所交纳治疗费用60000元,原告马某在被告x诊所住院治疗38天(被告李某陪护一周),因治疗费用完,原告马某出院。
后原告马某前往另一诊所继续治疗(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共计花费医疗费23970元。
原告马某在另一诊所治疗期间,被告李某给付其医疗费20000元。
二.裁判结果2019年9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返还所支付的注射手术费3600元;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152100.70元;被告x市x区x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27654.67元。
三.争议焦点(一)患方诉求: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返还手术费3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6619.34元;3.依法判令被告x市x诊所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被告医院辩称:被告x诊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主治医生张自强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被告x诊所为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治疗方案正确;针对原告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诊疗常规;对原告依法合规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并得到原告的签字确认;整个诊疗过程和诊疗措施符合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诊所美容遭毁容 整容后遗症有哪些
诊所美容遭毁容整容后遗症有哪些*导读:诊所美容遭毁容是怎么回事?近日河北两位女士在北京一诊所美容遭毁容,注射玻尿酸后出现肿块,且下巴越来越长,两人的婚姻分别因此出现危机。
整容有风险,为了追求美舍弃健康的做法要不得。
下面来看看整容后遗症有哪些吧。
*一、诊所美容遭毁容:注射玻尿酸后出现肿块,且下巴越来越长,惨遭毁容的贾女士和郭女士将北京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告上了法庭。
二人称,被告注射的并非玻尿酸,而是生长因子。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予以否认,称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记者看到,二人的下巴明显比正常人长,且中间部分往外突出,呈肿胀状态。
开庭前,二人称,由于下巴变形,辞去了美容院的工作。
贾女士回到了河北老家,因怕被人指指点点,都不敢出门,丈夫也提出了离婚。
贾女士说,她本想去被告处垫高鼻梁,但听被告介绍,为让脸部有个完美的中轴线,还需要填充眉骨、泪沟和苹果肌,下巴也要做一下,于是她就同意了。
2015年12月25日,贾女士花14300元接受了面部注射玻尿酸的服务。
治疗后,贾女士下颌部出现严重红肿和包块症状。
此后,被告又先后四次给她注射溶解酶进行消融,但没有缓解且愈发严重。
后经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检查,她被告知下颌肌肉内部不存在玻尿酸,有医生判断注射的是生长因子,所以下巴才越来越长。
经协商,被告退还了贾女士的美容费。
贾女士还称,被告伪造了《门诊病历》,病历上显示由钱某注射,但实际上是自称院长的崔女士所为。
贾女士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医疗美容费共42900元、索要伤残赔偿金(以鉴定结果为准),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另一方面,被告同样退还了郭女士费用,郭女士要求对方三倍赔偿医疗美容费88800元,其余诉求和贾女士相同。
对于被告提及的有原告签字的术前知情同意书,两原告均称从未签署过。
因原告方申请鉴定被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此案将继续审理。
追求美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是术前对手术不了解,盲目就医做手术的,就往往很容易忽视一些重要问题而导致发展不可挽回的后遗症。
去痣留疤起诉案例
去痣留疤起诉案例
漂亮的花季少女为了更加美丽动人,到美容院去除脸上的三颗小痣,痣去掉了,但是在原来长痣的地方去落下了更加明显的疤痕,到美容院多次协商处理无果,少女无奈诉至法院。
河南民权法院经过审理判令美容院业主赔偿少女损失9437.5元。
20xx年6月份的一天,陈xx和另外两个同学到张xx经营的美容院去除脸上的三个痣,张xx说可以除掉。
张xx用针把陈xx脸上的三个痣都挑破后,在三个痣上涂抹去痣药水。
涂抹后,陈xx原长痣处出现了凸出面部表皮的白色疤痕。
经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出具诊断证明显示,陈xx上唇左侧“凹”形瘢痕,色浅,略突出于表皮,右下唇左上唇近口角处各一直径约0.3cm色素脱失区,建议择期手术,术后抗瘢痕治疗。
经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检查,出具诊断证明显示,陈xx面部疤痕,建议行面部疤痕切除修复手术,需整形修复捌仟元费用。
陈xx多次到美容院交涉,张xx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陈xx于20xx年9月10日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xx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法庭上,张xx认为其为陈xx去掉黑痣,达到了去痣美容之目的,落下三个“疤”,是点痣成果的结果,很自然的正常现象,世人皆知的一个简单不过的道理一拔出萝卜显出坑。
河南民权法院认为,张xx为陈xx去痣时使用了药物,该去痣行为属于医疗服务范畴,张xx的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属于违规操作。
陈xx已发生的损失和医疗证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系张xx违规操作,超范围经营所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深圳美莱梁志为案例
深圳美莱梁志为案例深圳美莱梁志为案例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起案件涉及到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问题,对于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下面将从案件的起因、发展经过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深圳美莱梁志为案例的起因是一位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治疗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了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消费者因此向美莱梁志为医疗美容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美莱梁志为医疗美容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其次,深圳美莱梁志为案例的发展经过显示出了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是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和医生的专业水平。
在这起案件中,美莱梁志为医疗美容机构被指责存在资质不全、医生专业水平不够等问题,这直接导致了患者出现并发症。
其次是医疗美容行业的信息透明度和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和接受治疗时往往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情权,容易受到误导和欺骗。
最后是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和规范。
当前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深圳美莱梁志为案例,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解决。
首先,医疗美容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美容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其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障,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最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督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深圳美莱梁志为案例是一起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和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以建立健康、安全、规范的医疗美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7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绍山王立强孙磊【审理法官】武绍山王立强孙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闫非【当事人-公司】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敬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刘敏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敬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刘敏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敬刘敏【代理律所】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闫非提交的户口本、岳子柒的医学出生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观点综合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本案医疗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2.闫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欺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闫非提供的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其支出医疗费情况如下:1.闫非于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多次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2011.5元(票据34张);2.闫非于2019年4月2日到山东省立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47元(票据1张);3.闫非于2019年8月21日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94.34元(票据7张);4.闫非于2019年7月2日、2020年6月17日两次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292.15元(票据9张);5.闫非于2019年9月20日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304.97元(票据4张);6.闫非于2019年6月15日到江苏省中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76元(票据2张)。
北大医院因非法行医案终审败诉赔偿75万余元
北大医院因非法行医案终审败诉赔偿75万余元作者:邱伟发布时间: 2010-04-28 16:24:37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被诉“非法行医”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判。
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者熊卓为家属共计75万余元。
对于广受争议的非法行医问题,法院没有给出结论。
死者熊卓为系北大医院心血管内科研究员,在北大医院接受脊柱手术后病情突然加重。
2006年1月31日,北大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10月,熊卓为丈夫王建国将北大医院起诉至法院,认为参与治疗的实习医生没有执业证书,属于“非法行医”,由于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其妻熊卓为死亡,索赔542万元。
2009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北大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
因此,判决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王建国及其岳母共计70多万元,但法院并没有认定北大医院“非法行医”。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今天,熊卓为88岁的老母亲也坐着轮椅随女婿王建国来到法院。
闻讯赶来的网友向这位白发老人献花表示慰问。
此案二审期间,经当事双方认可,北京市高级法院委托了第二次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对因果关系分析认为:北大医院对熊卓为采取手术治疗的适应症存在质疑;同时对围手术期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认识不足,存在检测、预防及治疗等方面的缺陷,未能早期发现深静脉血栓形成;在出现肺动脉栓塞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同时抢救过程中出现心脏和肝破裂。
综合分析,目前材料未能发现其他可以导致熊卓为死亡的因素,北大医院的上述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侵权案件,其原因在于医疗机构承担着治病救人、发展医学、造福人类的重大责任,医疗过程本身即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产生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只能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不因其从事的医疗行为的风险或医疗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4【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70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舒琴吴绮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当事人-个人】向某【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韦继秋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徐玉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韦继秋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徐玉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韦继秋徐玉发【代理律所】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2:13:22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70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碧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继秋,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喻某某、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某某、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兰李行叶钧【审理法官】魏兰李行叶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喻永光;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喻永光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喻永光【当事人-公司】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超英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张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超英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张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超英张璇【代理律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喻永光【被告】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认定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过错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认定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过错的依据。
一审采信的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9)医纠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人民法院委托适格鉴定主体作出的,程序合法,内容具体完整,结论合理,上诉人喻永光对上述鉴定意见结论的质疑不能成立。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武汉博仕肛肠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喻永光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B级(1-20%)。
一审酌定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妥。
喻永光关于武汉博仕肛肠医院存在销毁病历、隐瞒病情的情形,应推定其全责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喻永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借用手术室行医,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借用手术室行医,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者:杨子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3年第33期案例介绍于某,女,39岁。
想做双眼皮手术,经人介绍,与美容医生邢某取得联系,邢某告诉她,自己的美容院正在筹备中,若急着做手术,可由他主刀,到附近的一家名为华丽美容院做。
此前,早在邢某退休前,便与华丽美容院老板刘某达成协议,美容院为邢某提供手术室,每次手术收取500元手术室使用费。
若有医疗纠纷,美容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约定的手术时间,邢某为于某行双眼皮及抽眼袋手术。
此后的2个月里,于某陆续出现眼睛水肿、发炎、眼皮下垂等症状。
为此,于某几次找到邢某,邢某先后为于某开具了消肿、消炎药,但效果并不好。
于是于某到一家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经近1个月的治疗,于菜痊愈,但眼部还是留下了瘢痕。
主治医生告诉她,若再次行手术治疗至少得需5万元费用。
于某找到邢某,邢某说伤口感染是于某自己不注意所致,与手术无关。
于某找到刘某,可得到的回答是,美容院与邢某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若有医疗纠纷,美容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于某以邢某和华丽美容院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两被告承担全部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确定主审法官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但因邢某及华丽医院未能保留任何手术资料凭证,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邢某在为于桌行割双眼皮和抽眼袋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于某整个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判决邢某赔偿于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 200元,华丽美容院在该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需要再次手术费用一节,待手术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益。
法律分析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患者因感染引发的后遗症,在无法查明感染原因时,为何要求医方承担责任?美容院只出借手术室,并有协议在先,为何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于某行割双眼皮和抽眼袋手术,术后一段时间内一直处于感染状态,究竟是因手术还是术后个人原因引发感染,不得而知。
整容法律风险评估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整形美容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整形手术改善自己的外貌,提升自信心。
然而,整形手术并非无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通过分析一起因整形手术引发的纠纷,对整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二、案例简介张小姐,25岁,因对自身外貌不满意,决定进行双眼皮手术。
经过多方了解,她选择了一家在当地口碑较好的整形医院,并与医院签订了手术协议。
手术当天,张小姐按照医嘱接受了麻醉,但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她的右眼视力严重受损。
术后,张小姐在医院观察了几天,但视力并未得到恢复。
随后,张小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风险评估1. 合同风险在本案中,张小姐与整形医院签订了手术协议,双方明确了手术项目、费用、风险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手术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然而,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张小姐的权益受损,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2. 侵权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张小姐视力受损,涉嫌违反了诊疗规范,侵犯了张小姐的健康权。
3. 医疗事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生的操作失误导致张小姐视力受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4. 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满意的消费权益。
在本案中,张小姐在整形过程中受到损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9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嵩李婷乔营【审理法官】黄嵩李婷乔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群【当事人-公司】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捷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双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小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捷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双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小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捷宁赵双高小聪【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群【被告】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罗群以其在医疗美容活动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在一审中明确主张秀妍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其选择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罗群以其在医疗美容活动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在一审中明确主张秀妍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其选择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但一审法院本案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立,一般应从诊疗行为、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审查。
罗群在秀妍公司处接受全脸脂肪填充手术,术后经检查面部双侧脂肪厚度不一致,影响了容貌美观,造成身体上的损害。
医院过量使用激光致患儿留疤担责-大律师网
医院过量使用激光致患儿留疤担责
来源:大律师网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市一闻名医院过量运用激光医治儿童胎记导致的诉讼补偿案作出判定,该医院被判补偿冉冉医治费15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元。
据悉,这
是现在法院处理的首例过量运用激光导致的危害补偿案。
1997 年7月出世的冉冉数月大时
发现腕部有深褐色巨大斑片,且随年龄增加而扩展,色彩加深。
2005年5月,冉冉的家长带
他所到徐州一闻名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胎记,遂予调Q开关YAG激光医治,但约1分钟摆布时因机器毛病而间断医治。
四日后,冉冉家长再次带他来院医治,两边还签订了《激光美容医治同意书》。
冉冉医治结束后被医治部位的肌肤有细微渗血,三月后复诊发现医治区疤痕构成。
冉冉家长以为疤痕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漂亮,也将影响到孩子将来的学习、工作和日子,遂要求医院返还手术医治费1500元,并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3万元。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经医学会判定以为,医方运用Q开关YAG激光医治色斑有指证;医
方存在的缺乏:(1)疤痕的构成虽归于激光医治的常见并发症之一,但本病例不能扫除在医
治调控过程中,使患儿承受的实践激光能量偏大;(2)术前奉告不全部;(3)术后注意事
项交待不行。
法院以为,依据医学会的判定定见,不能扫除医院在为冉冉医治调控过程中使
其承受的实践激光能量偏大,而激光能量偏大与冉冉医治有些的疤痕构成存在因果关系。
一起,医院在为冉冉医治中还存在术前奉告不全部、术后注意事项交待不行等疑问。
因而,医院应按职责承当补偿职责。
汪静、兰考县唐美人美容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静、兰考县唐美人美容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2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静;兰考县唐美人美容店;陈瑞娜【当事人】汪静兰考县唐美人美容店陈瑞娜【当事人-个人】汪静陈瑞娜【当事人-公司】兰考县唐美人美容店【代理律师/律所】吕春会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春会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春会【代理律所】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静【被告】兰考县唐美人美容店;陈瑞娜【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汪静诉称的相关损失,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汪静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待其取得充分证据后,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汪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汪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13:09汪静、兰考县唐美人美容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2民终256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静。
美容祛斑毁容赔偿协议书
鉴于甲方(以下简称“赔偿方”)与乙方(以下简称“受害方”)就美容祛斑服务所引发的事故及损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第一条赔偿背景
1.1甲方系一家专业从事美容祛斑服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为乙方提供美容祛斑服务。
1.2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美容祛斑服务过程中,因甲方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乙方面部皮肤出现严重损伤、毁容等后果。
第五条其他条款
5.1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甲方承认过错,也不影响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5.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3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双方确认,本次事故的发生系甲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赔偿内容
2.1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作为本次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2.2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毁容所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签订合同时请务必谨慎。)
第三条赔偿方式
3.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应在收到赔偿款项后,出具书面收据,确认已收到甲方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赔偿款项。
徐丽娟、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丽娟、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4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徐丽娟【当事人】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徐丽娟【当事人-个人】徐丽娟【当事人-公司】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邢利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肖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郭建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利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肖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郭建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利平肖茜郭建强【代理律所】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被告】徐丽娟【本院观点】双方签订的《售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2:46:10徐丽娟、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54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苟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利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西安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美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丽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提眉案例
厦门提眉案例
厦门提眉案例是2018年11月发生在厦门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该纠
纷涉及一家治疗遗传性毛发缺失症的医院,而其中一位病人因手术出
现严重拔痂后残留的情况,最终要求医院赔偿人身伤害损失费用。
据了解,当时的当事人白女士自小就有唇上痣,在2018年12月前往
厦门的一家诊所进行激光治疗痤疮的过程中,医生建议其进行眉部痣
的激光治疗。
而在激光治疗后,白女士的眉毛逐渐脱落,并产生大面
积瘢痕。
此次治疗出现的问题,使得白女士双眼几乎提眉,令人难以
置信。
白女士最终投诉厦门市消保委,要求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要求医院
赔偿她20000元的损失费用。
消保委经过调查,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责任,要求赔偿白女士3000元的人身伤害损失费用。
因此,此次案件也
被称为“厦门三千提眉案”。
从此次案件的灰色影响来看,可以清楚地看出,行医的医护机构如果
对患者所接受的治疗不足以担保安全,就永远不能忽视患者的可能的
损失以及潜在的法律责任,否则会遭受不适当的后果。
另外,作为消费者,需要多加谨慎,全面了解医院和医护人员的资质,仔细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机构,以确保治疗安全,同时在接受治疗
过程中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良好的告知服务,避免患者可能的经济损失。
总之,此次案件可以说是一种教训,我们都应付出更多的关注、警惕,无论是医院还是患者都应该做到谨慎,才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唐志、成都铜雀台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志、成都铜雀台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3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寒邓凌志陈丽华【审理法官】邱寒邓凌志陈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志;成都铜雀台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唐志成都铜雀台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志【当事人-公司】成都铜雀台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聂独伊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牛青原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李丽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独伊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牛青原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李丽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独伊牛青原李丽【代理律所】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志;成都铜雀台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唐志主张其在铜雀台医院接受激光治疗面部痤疮,不但未能达到效果,反而导致其鼻部出现凹陷等不良反应,铜雀台医院对唐志的治疗存在严重失误,要求铜雀台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志主张其在铜雀台医院接受激光治疗面部痤疮,不但未能达到效果,反而导致其鼻部出现凹陷等不良反应,铜雀台医院对唐志的治疗存在严重失误,要求铜雀台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一审审理中,唐志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铜雀台医院在对其治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但经一审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均以超过鉴定能力为由而将委托退回一审法院。
医美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医疗美容纠纷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案涉及的医疗美容纠纷,是因美容失败引起的,当事人与美容机构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因追求美丽,于2019年5月在被告(以下简称乙)医疗机构进行了双眼皮手术。
术后,甲发现手术效果并不理想,双眼皮不对称,且右侧眼角有疤痕。
甲多次要求乙医疗机构进行修复,但效果仍然不理想。
甲认为乙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被告乙医疗机构辩称,甲的手术是由经验丰富的医师主刀,手术过程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甲的双眼皮不对称、疤痕问题并非手术本身导致,而是由于甲自身皮肤质地和恢复情况不佳所致。
乙医疗机构已尽到告知义务,甲应自行承担手术风险。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甲在乙医疗机构进行了双眼皮手术,并签订了《医疗美容手术协议》。
2. 手术过程中,乙医疗机构对甲进行了必要的告知,甲表示知情并同意手术。
3. 术后,甲发现手术效果不佳,多次要求乙医疗机构进行修复,但效果仍然不理想。
4. 甲提供的证据显示,乙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如手术器械消毒不严格、手术操作不规范等。
5. 甲的疤痕问题与手术本身有一定关系,但并非主要因素。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乙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自身皮肤质地和恢复情况不佳,也是导致手术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3. 甲要求乙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法院认为乙医疗机构应承担部分责任,但赔偿金额应适当降低。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医疗机构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医疗美容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医疗美容机构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化妆品烂脸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化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化妆品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许多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了皮肤过敏、烂脸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个化妆品烂脸法律赔偿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消费者权益的守护之战。
二、案例介绍2019年,小李(化名)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护肤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她的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皮肤红肿、瘙痒,甚至出现了烂脸现象。
小李在医生的建议下停用了该产品,但皮肤状况并未得到改善。
在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小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
在本案中,小李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2. 商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所使用的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皮肤受损,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小李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商家在法庭上辩称,小李的皮肤问题并非由化妆品引起,而是因为其个人体质原因。
但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小李的皮肤问题与使用该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商家赔偿小李10万元。
四、案件启示1. 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要关注产品的质量,提高维权意识。
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商家沟通,要求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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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案件索引】作者:叶春红律师医疗纠纷是一种人身侵权和合同违约的竞合责任,患方可以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或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起诉。
本案支持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说是按照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点痣”属于美容范畴,依据不同的情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化妆产品和非医疗美容的服务。
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医疗美容侵权。
以及《合同法》是保护的医疗美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
就本案来讲,点痣的场所是医疗机构(诊所),用药也是专业医生所开具和操作,属于医疗美容侵权范畴。
故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来处理。
就诊的情况来看,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执业范围、违规使用配制“药品”,未书写病历资料等违反医疗管理规范的行为。
导致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了医疗事故应当及时取证,包括复印封存病历(防止篡改)、保存发票和门诊病历和检查单,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谈话来辅助取证。
聘请有多年从医经验的律师处理,来争取鉴定获得最大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较好的法律判决支持。
【案件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2010年8月原告之母经人介绍带原告到第一被告个体经营的凯丽美容院咨询药物点痣之事,第一被告安排工作人员使用除痣灵药水给原告面部点痣九处,收取费用120元。
原告点痣数月后双颊多处出现瘢痕,呈凹陷性、形状不规则、大小不一、色沉明显。
原告之母找第一被告询问,第一被告告知其恢复期需要较长的时间。
2011年7月25日原告到**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凹陷性瘢痕。
同年7月28日到西安交大二附院就诊,被诊断为瘢痕、痤疮、毛周角化症,进行激光治疗等。
同年7月29日原告又到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面部凹陷性瘢痕。
2013年7月17日在**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凹陷性瘢痕,2013年7月26日在西京医院治疗,诊断为瘢痕、痤疮。
原告共计支出门诊费用4267元。
2011年8月-2013年8月原告在**市渭滨区嘉氏堂皮肤护理店进行面部凹坑修复支出费用共计15544元。
2013 年8月6日原告申请法医鉴定,经陕西**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第(2013)临鉴字第61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确定原告面部瘢痕面积为2.2 平方厘米,结论为原告经药物点痣后面部出现凹陷性疤痕,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800元。
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重新进行了鉴定,该中心2014年4月28日(2014)临鉴字第030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确定,原告因药物点痣导致瘢痕九处,面积共计约为2.25平方厘米,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2014年1月16日原告在西京医院整形外科门诊就医,经诊断为面部多处凹陷性疤痕,医师诊断意见为多次激光治疗,预估治疗费用约3万元。
2013年8月6日原告申请法医鉴定,经陕西**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61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确定原告面部瘢痕面积为2.2平方厘米,结论为原告经药物点痣后面部出现凹陷性疤痕,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800元。
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重新进行了鉴定,该中心2014年4月28日(2014)临鉴字第030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确定,原告因药物点痣导致瘢痕九处,面积共计约为2.25平方厘米,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2014年1月16日原告在西京医院整形外科门诊就医,经诊断为面部多处凹陷性疤痕,医师诊断意见为多次激光治疗,预估治疗费用约3万元。
事发后第一被告已支付原告4000元。
2011年8月15日第一被告、原告之母及原告到**市中心医院找过第二被告咨询,原告之母已将双方谈话过程录音。
另查,事发后第一被告已支付原告4000元。
2011年8月15日第一被告、原告之母及原告到**市中心医院找过第二被告咨询,原告之母已将双方谈话过程录音。
【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经熟人介绍到第一被告开办的美容院点痣,系为达到去除面部黑痣的效果,第一被告在为原告点痣前,应充分、全面地告知原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及风险,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谨慎操作,第一次点痣时应先在原告面部试点一粒观察,无误后再分批点除。
但第一被告不仅未客观地向原告告知风险,亦未事先了解原告是否属于疤痕性体质,更没有先试点一粒观察,而是简单地安排下属工作人员一次性地多处大面积给原告点痣,造成原告面部多处凹陷性瘢痕的损害事实,第一被告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并无过错之处,故对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第一被告辩称原告属于疤痕性体质、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经熟人介绍到第一被告开办的美容院点痣,系为达到去除面部黑痣的效果,第一被告在为原告点痣前,应充分、全面地告知原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及风险,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谨慎操作,第一次点痣时应先在原告面部试点一粒观察,无误后再分批点除。
但第一被告不仅未客观地向原告告知风险,亦未事先了解原告是否属于疤痕性体质,更没有先试点一粒观察,而是简单地安排下属工作人员一次性地多处大面积给原告点痣,造成原告面部多处凹陷性瘢痕的损害事实,第一被告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并无过错之处,故对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第一被告辩称原告属于疤痕性体质、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第一被告辩称原告的脸部瘢痕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在参与本院组织的多次调解中均认可其本人为凯丽美容院业主,亦认可其安排工作人员为原告点痣并收取费用120元的事实,笔录中均有记载及其签字确认;且原告面部疤痕在点痣一年后无任何改善,原告之母多次找第一被告协商处理,其曾支付过原告治疗费四千元并陪同原告到医院咨询及承诺给原告治疗,均有证据可以证明,第一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第一被告辩称原告的脸部瘢痕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在参与本院组织的多次调解中均认可其本人为凯丽美容院业主,亦认可其安排工作人员为原告点痣并收取费用120元的事实,笔录中均有记载及其签字确认;且原告面部疤痕在点痣一年后无任何改善,原告之母多次找第一被告协商处理,其曾支付过原告治疗费四千元并陪同原告到医院咨询及承诺给原告治疗,均有证据可以证明,第一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第一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面部损伤后治疗并未终结,损失亦未全部发生,其起诉前一直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在2013年 9月4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第一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第一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面部损伤后治疗并未终结,损失亦未全部发生,其起诉前一直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在2013年9月4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第一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对此仅提供了录音证据,但在录音中第二被告并未做出第一被告点痣使用的药物系由其配制的自认,第一被告在诉讼中亦未主张其使用的点痣药水为第二被告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张**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327元;被告张**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律师点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医疗纠纷是一种人身侵权和合同违约的竞合责任,患方可以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或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起诉。
本案支持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说是按照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点痣”属于美容范畴,依据不同的情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化妆产品和非医疗美容的服务。
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医疗美容侵权。
以及《合同法》是保护的医疗美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
就本案来讲,点痣的场所是医疗机构(诊所),用药也是专业医生所开具和操作,属于医疗美容侵权范畴。
故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来处理。
就诊的情况来看,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执业范围、违规使用配制“药品”,未书写病历资料等违反医疗管理规范的行为。
导致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了医疗事故应当及时取证,包括复印封存病历(防止篡改)、保存发票和门诊病历和检查单,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谈话来辅助取证。
聘请有多年从医经验的律师处理,来争取鉴定获得最大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较好的法律判决支持。
作者:叶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