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是主观方面的一种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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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是主观方面的一种意识形态

吕荧先生的“美是观念”或"意识之说,以及孙潜同志赞同朱光潜却与朱还不尽一致的美是意识形态之说,(只说是意识形态的性质,非谓美就是一种意识形态)虽然说法不同,实质上都是否定美的客观存在,肯定美是主观方面的一种意识形态。把人的主观方面关于美的意识—美的观念﹑概念﹑(个人的及社会的)当为美的实体,显然是将“美的存在”与他在人类头脑中的反映混淆了起来, 并以后者去顶替前者。这种美学观点,如果贯彻于生活中,其危害性实与朱光潜的基本相同。如果贯彻于艺术中,则必然导致创作概念化,公式化倾向,和欣赏批评的单纯理智主义.

以上极简单地分析了几种我所认为不正确的美学观点危害性.现在来看一下李泽厚同志的“美是事物社会性与自然性的统一”。

就我看来,李同志的观点基本上是可同意的.不过,由于他特强调掉事物社会行为美的决定性因素,而有意无意相对地对自然性是“基础”嫌估计不足,故难免仍然容易发生流弊.其一﹑很可能在美的欣赏方面,导致只在内容不在形式,或只在理解不在感受。其二, 很可能在美的创造(艺术创作)方面.导致只在思想性,不在艺术性; 或只在题材及主题,不在描写表现的技巧.不消说,请如此类偏差, 对于审美生活实践和艺术创作实践及批评实践,还是将会带来不良影响的。

为弥补李同志基本正确而尚略嫌简单的美学观点的上述缺陷, 作者所提出的“美是事物自然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好的内在本质之外部可感知的形象“”说,似差可当之。(固然只是“自以为”如此而已)

第一,我和李同志一样认为;美是客观存在于事物本身的一种性质或属性,不是人的任何主观审美意识外赋予给它的。这就肯定了:客观现实之事物(自然与社会生活及反映它们的艺术作品)中, 有可能欣赏的美,及可厌恶的丑,艺术就是去对它们加以歌颂和暴露。从而也就唯物主义地解决了“美从何处寻”首要问题. 第二,我也和李泽厚同志一样认为:美作为客观的一种性质或属性说来,乃是事物本身具有的客观社会性与自然性的统一,而以社会行为决定因素。

且其社会性,就是他们处于人类一定生活实践关系(包括过去﹑现在﹑未来的)中,实际所起有益的——好的善的作用之社会的﹑生活意义。这更肯定了:一切客观事物的美,绝对不是脱离生活的,美必定受制约于一定社会历史时代﹑人民一定阶级﹑地位﹑民族传统﹑文化教养诸条件的客观规律之发展条件,而非一成不变、什么超社会历史﹑及超阶级﹑超民族等的抽象实体。从而也就不至于脱离实际﹑脱离生活,要求什么“普遍”|“永久”“绝对”的美,只应当从一定具体生活条件下,见出其“相对的绝对性”,并逐渐随着社会生活历史进程,使之无限地去与“绝对的美”不断接近!

第三﹑必须指出:作为美的决定性因素的事物客观社会之好或善的品质本身,还不就是美.如

果误认为此种品质就是美,难免会将美学与伦理学相混淆。(虽然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而绝不容忽视! 如果简单地以为好或善的认识,直接顶替美的感受,使美失去应有的直观感受性,不但实际无异于剥夺人们生活中的真正审美活动, 并且对于艺术创作,亦将或无从着手,或者只以作品当成某种思想、概念的“单纯传声”,而降低艺术形象的真实性生动性,以致缺乏应有的艺术魅力,不能够给欣赏者以充分的艺术的感动;结果等于取消艺术的独特职能。附带提一句:车尔尼雪夫斯基把美定义为“理想生活”(大家)那种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唯物主义美学最高发展阶段的理论,尚须补充的重大缺陷之一,其实也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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