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慢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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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慢性病管理规定

以下(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性病

简称慢病)制度管理,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切实

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规范医疗行为,严防基金运行风险,

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医疗保

,制[2017]9号)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兴署办发

定本规定。

患有慢病的参保居民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第二条

的,其门诊治疗费用及药物费用可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

疗项目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范围》三大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要限制目录外用药,目录

外用药费用及非慢病支出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慢病病种

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

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病

(使用干扰素治疗)、冠心病、脑血管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

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

、甲亢、甲减、肾小球肾炎、肾肿、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注射).

病综合征、甲状腺肿大、氟骨症、包虫病、大骨节病、结

核病、布氏杆菌病。

第四条建立慢病准入制度

(一)患者首次准入。患者首次申请慢病的,准备以下材

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准入。

1、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近一年内住院病历复印

件、疾病诊断书、各种医学检查报告单;

2、1寸彩色照片2张;

3、身份证或户口本;

4、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证;

5、填写完整的《兴安盟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领取《兴安盟城乡居民特殊

慢性病门诊手册》,注明所使用药品及治疗方案,建立个人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兴安盟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二

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近一年内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疾

病诊断书、检查报告单、医保卡或合作医疗证复印件、1寸彩

色照片、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必要材料。

(2)患者病种准入。患者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病的,

按重型慢病或支付限额高的支付标准执行,但相关药品可以共

同使用。

(3)患者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患者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

至两家慢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即.

时结算治疗费用,如患者变更慢病定点医疗机构需经医保经办

机构审批备案,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慢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条件承办慢病工作,所承办病种

规范管理标准列入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患者治

疗用药,治疗用药范围为《兴安盟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手

册》中注明的药品使用及治疗方案。患者每次检查、治疗、购

药明细应如实填写在《兴安盟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手册》

上(透析患者可按月填写治疗明细),没有购药或治疗记录的,

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建立慢病退出制度

(一)慢病患者实行年度复审管理。每年年初,医保经办

机构要对上一年度的慢病患者病情进行复审,对患者就医、用

药情况进行审核,及时筛查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审核结果存在

以下情况的取消其慢病待遇:

1、经年审不符合慢病认定标准和条件的;

2、已经治愈或不需要继续治疗的;

3、年审期内因患者本人原因未进行复审的;

4、连续6个月未购药或治疗的;

5、患者存在欺瞒、弄虚作假获取慢病资格并套取医保基金、

报销与所审批慢病无关的药品和检查治疗等行为的。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年度服务协议和考核标准执2(.行,对慢病就诊患者审验人、证、卡是否一致,及时为患者

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定点资

格:

1、经医保经办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存在以药换药、虚列药品和检查

治疗项目、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

3、与患者勾结造假,为患者申请慢病提供便利,借机收受

贿赂、索要好处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

其中,第2和第3内容存在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发生的

费用,对已结算的费用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六条慢病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慢病支付封顶线按季分开计算,慢病待遇支出计入统筹基

金和大病保险年度限额。

(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费用中符合医保目录内的支付比例为70%,没有限额。(二)尿毒症血液透析:尿毒症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

费用中符合医保目录内的支付比例为80%,没有限额。(三)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抗排斥药物治疗费用中符合医

元。5400,支付限额为每月70%保目录内的支付比例为(四)血友病:治疗血友病相关药物中符合医保目录内的

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为每月5400元。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相关药物中

符合医保目录内的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为每月5400元;

(六)精神病:治疗精神病相关药物中符合医保目录内的

支付比例为60%,支付限额为每年3000元。

(七)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注射治疗费用中符合医保目录

内的支付比例为60%,支付限额为每年2000元。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红斑狼疮相关药物中符合医

保目录内的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为每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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