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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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

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援外工作的需要,切实办好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工作(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优惠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对外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

第四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中国的产品、技术或支付专家业务费,以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经济效益好、中小规模、回收期较短的生产型项目。

第五条优惠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5%。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一章贷款基本原则和贷款对象

第六条优惠贷款的使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政策原则。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优惠贷款国别政策;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等。

2.安全原则。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

3.效益原则。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好,具备资源优势,有市场。

4.有偿原则。贷款应当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不得随意减息、免息和豁免本金。

第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将优惠贷款贷给其认可的转贷机构或当地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称为“借款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八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

第九条借款人、担保机构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或代偿能力。

第十条使用优惠贷款项目的商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合同所需物资、技术或业务从中国采购或引进的部分,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70%。

第十一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符合我国外交政策、优惠贷款的国别政策、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可享受项目所在国有关税收、外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如免除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企业产品销售税、增值税等流通领域税收;免税汇出全部借款本息、费用及中方实施企业的经营利润等。

第十三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经济效益好,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使用贷款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称最终用款人)具备经营管理才能,财务状况、资信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国外项目配套条件齐备。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需的当地配套资金、设备、厂房、原材料、市场销售、能源、劳动力供应、交通运输等条件落实。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探讨项目的中外双方企业将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提交外经贸部,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优惠贷款国别政策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书面推荐。

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有关企业应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及项目所在国有关进出口贸易、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中国国家技术出口管理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关于出口专有技术的审批意见;

3.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其他正式契约文件;

4.最终用款人各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5.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性质有选择地要求借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章程和外汇业务许可证;

2.借款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

3.借款人与中国银行界的业务往来及合作情况的记录,包括代理行关系;

4.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金融等综合情况的介绍;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最终用款人的名称、法定地址、营业执照副本;

7.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调查,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机构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选定借款人,并与之签订贷款协议。

第二十条在接到外经贸部的书面推荐通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即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

若初步审查认为项目基本符合优惠贷款条件,即着手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提交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审批结果报外经贸部备案,同时将批贷意见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贷款项目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标或议标,选定供货商后,由商务合同双方商谈商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贷款协议签订是商务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商务合同和转贷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四章有关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中国与项目所在国两国政府签订的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起草项目贷款协议,与借款人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项目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签订后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贷款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币种、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采购限制、还款方式、贷款的使用、违约责任、贷款还款担保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贷款协议签订后,由外经贸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贴息协议,贴息协议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应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格式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或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由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充当借款人的除外。担保书的出具或保证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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