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4•【文号】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26号•【施行日期】2000.02.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14日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26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经修订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优惠贷款系中国政府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贷款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自筹,贷款利率执行政府框架协议签订的利率。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负责优惠贷款项目的受理、审查、协议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方向等根据政府间关于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掌握。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将优惠贷款贷给受援国政府,或其指定的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转贷机构,或者承办优惠贷款项目的中外企业。
第六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有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带动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的项目,也可用于还款可靠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使用优惠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较好,有偿还能力。
(二)项目得到中国政府和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认可。
(三)项目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借款人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担保人有代偿能力。
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简介
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是我国政府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该项贷款始于1995年,是我国援外工作改革的产物。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中国政府指定的承贷银行,负责办理该项贷款业务。
为使国内外政府、银行、企业界及有关人士清楚地了解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的基本做法,特作如下介绍。
一、目的与内容11目的积极推行优惠贷款援外方式是中国政府援外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
其主要目的是扩大援外规模,提高援助效益,更有效地帮助受援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和友好关系。
21特点(1)优惠贷款的使用范围较广。
优惠贷款既可支持从中国进口技术、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劳务的贸易与承包工程项目,又支持中国企业和受援国企业合资、合作的中小型生产性项目。
(2)优惠贷款的条件较优惠。
优惠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5%,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以内,最长(含宽限期)可达15年。
(3)优惠贷款的资金来源多渠道。
优惠贷款资金来源除了国家财政以外,还包括银行筹资和企业自筹资金。
其中,以银行筹资为主渠道。
二、机构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优惠贷款业务的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商签政府间的框架协议,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推荐优惠贷款项目。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的承贷行,负责优惠贷款的项目评审、协议签订、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工作。
中国驻受援国的使馆、经商处承担协助政府商签、落实框架协议,选择、推荐项目,协助银行商签贷款协议、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等工作。
三、放贷原则政府优惠贷款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1政策原则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优惠贷款的国别政策;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等。
21安全原则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
31效益原则贷款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1有偿原则贷款应当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不得随意减息、免息和豁免本金。
部门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法规ﻩ166ﻩ182 (184)ﻩ35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治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
第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治理机关。
第二章发行的审批第八条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将发行数量、期限、方式、发行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
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名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早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治理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发行与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期发行前公布发债讲明书。
发债讲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差不多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要紧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还本息有关的情况;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年度打算。
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
第十四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
第十五条承销商依照自主、自愿原则参加或退出承销团。
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依照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国家开发银行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121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7-26125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127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13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15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154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16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18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18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6日192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11日23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31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356(3)中国投资银行35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358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0(4)农业发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6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1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385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9.26•【文号】进出银信管发[2000]第300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进出银信管发[2000]第300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审贷分离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办理的各类贷款项目、融资担保项目及其他项目的评估审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评审坚持公正性、客观性、严谨性和独立性原则,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为各级贷款审批机构提供全面、翔实、准确的决策依据。
第四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一)我国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二)国家的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发展政策、金融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三)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文本及合同项下有关单据;(四)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的规定、办法及参数;(五)本行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信贷管理部是本行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并承担项目评估审查工作。
第六条项目评审工作对各级项目审批机构负责,向各级项目审批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并接受有关质询。
第七条项目评审工作原则上由信贷管理部门独立完成;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特殊项目,可以由信贷管理部聘请或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八条项目评审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有关学历、经历和业务证书,接受必要的培训。
两优贷款的区别
贷款币种
人民币
融资比例
最高可提供中方企业承揽EPC合同额的100%
主管部门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合署)、财政部、外交部
贷款利率
一般按2%考虑;可根据贷款优惠度调整而低于2%
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20年(含宽限期,一般为5年)
两费费率 承担费+管理费
不超过0.25%,一般按0.25%考虑
优贷
基本定义
“援外优惠贷款”(Chinese Government Concessional Loan), 简 称“优贷”,指中国政府指定金融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 “口行”)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主要支 持与中国在政治、外交、经济等方面具有良好合作关系、并具备 偿还能力的受援国。
中国成分
中国成分不低于50%
优买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 (Preferential Buyer’s Credit Loan) 简称“优买”, 指为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经国务院批准,采用出 口买方信贷形式对外提供的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特定贷款。
借款国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提供主权担保 外币,一般为美元 一般不超过中方企业承揽EPC合同额的85% 商务部(合作司)、财政部、外交部 可低至2%,一般按3%考虑; 原则上不超过20年(含宽限期,一般为5年) 通常为0.25%-0.5%,一般按0.5%考虑 中国成分不低于50%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5.31•【文号】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我行重新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商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进出口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借款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一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二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的项目作为第三类项目管理。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9.09.24•【文号】进出银信管发[1999]第209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4日进出银信管发[1999]第209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为改进金融服务,简化手续,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经9月10日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进行调整。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审批程序,完善审贷分离制度,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加强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融资担保等项业务。
第四条贷款的各级审批人均由行长书面授权。
各个审批级次不得越权审批贷款。
第五条贷款审批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求和责任,按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岗位责任制要求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出口卖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审批权限为:(一)人民币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外汇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由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审批。
如遇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不在,而项目急需审批,可报主管信贷管理业务的副行长审批。
(二)人民币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足1亿元,外汇金额超过3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报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副行长审批。
如遇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副行长不在,而项目急需审批,可直接报行长审批。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
其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1)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2)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
(3)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4)提供对外担保。
(5)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
(7)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
(8)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9)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10)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11)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
(12)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两优贷款解读
两优贷款所谓“两优”是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简称优贷和优买。
均是由中国政府对外提供的具有优惠性质贷款的项目,归商务部管理,项目贷款的承办方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该类项目多为议标(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当地政府应承担不低于项目投资15%的配套资金,二是项目要从中国进口一定比例的物资设备,通常要求中国成分不低于50%),具有利润高、付款有保障、能提升企业在政府间形象等特点.两优”贷款为主权级债务,由项目主权级机构直接作为借款人或者由项目国政府指定机构为借款人,由项目国主权机构担保。
主权机构指的是财政部或者中央银行。
公司在这类项目中扮演项目促进方的角色。
在国外,公司沟通外方业主、借款方(多为外方政府财政部)甚至更高层,主动挖掘业主需求,设计方案、寻找资金并签署书面文件,同时促进外方借款方向中国政府提出借款,凭借与使馆、经参处的良好关系,把项目报回回国内相关部门,抢占先机。
在国内,协调中国进出口银行、商务部等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额度、审批等事宜,最终促成项目。
中国政府给各个国家的额度有限,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很激烈,项目的推进速度便成为了胜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下内容从承包商角度出发1.操作流程1。
1 寻找项目找到项目,和业主(一般是项目的外方执行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如签署合作备忘录MoU).取得当地政府(一般政府财政部为项目借款方)使用“两优贷款”对该项目投入的意向。
(前提是与中国签订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只有签订协议之后才能获得优惠贷款。
)如果项目准备做优贷,须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把项目推进两国政府的框架协议内。
项目当地商务涉及的主要部门就是业主和项目借款方(多为财政部),同时做工作,推动项目,取得项目所需的文件和材料,把我们的项目放到该国项目清单靠前的位置.(至少需要排在该国的前三名,一般是第一名才能获取优惠贷款)1.2 项目选择“两优”贷款主要支持在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借款国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包括:基础设施(港口、机场、公路)、电力、资源能源开发、住房、医院、学校等项目,要求项目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能保障偿还贷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6.01.16•【文号】进出银国发[1996]第17号•【施行日期】1996.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00年2月14日)废止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6日进出银国发[1996]第17号)各部、室:《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援外工作的需要,切实办好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工作(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优惠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对外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
第四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中国的产品、技术或支付专家服务费,以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经济效益好、中小规模、回收期较短的生产型项目。
第五条优惠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5%。
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一章贷款基本原则和贷款对象第六条优惠贷款的使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政策原则。
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优惠贷款国别政策;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等。
2.安全原则。
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
3.效益原则。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文号: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26号发布日期:2000-2-14执行日期:2000-2-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和办理程序第四章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第五章贷款的管理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优惠贷款系中国政府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贷款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自筹,贷款利率执行政府框架协议签订的利率。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负责优惠贷款项目的受理、审查、协议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方向等根据政府间关于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掌握。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将优惠贷款贷给受援国政府,或其指定的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转贷机构,或者承办优惠贷款项目的中外企业。
第六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有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带动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的项目,也可用于还款可靠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使用优惠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较好,有偿还能力。
(二)项目得到中国政府和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认可。
(三)项目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借款人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担保人有代偿能力。
(四)申贷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美元的人民币。
(五)项目所需物资、技术或服务从中国采购或从中国引进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申贷额的50%。
第八条实施项目的中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90%,生产性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守望相助▏中国未来三年将向非洲提供3600亿元的资金支持!
守望相助▏中国未来三年将向非洲提供3600亿元的资金支持!2024年9月4日至6日,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达成一系列共识和行动计划,中非在未来三年实施“中非携手推进现代化十大伙伴行动”。
为推动“十大伙伴行动”实施,未来三年,中国政府愿提供360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资金支持,包括提供2100亿元人民币信贷资金额度和800亿元人民币各类援助、推动中国企业对非投资不少于700亿元人民币,为中非各领域务实合作提供强有力支持。
这体现了新时代中非双方关系进入到一个崭新阶段,也对积极发展南南关系,在新一轮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维护好“全球南方”国家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现代化道路上一个都不能少,一国都不能掉队。
”体现了中非深厚的兄弟情谊。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多年来,中国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向经济困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承担相应国际义务。
在过去的时间线上,中国积极对有关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展现了中国大国担当和风范!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对外援助》,其中提到: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对外提供援助金额达2562.9亿元人民币,其中无偿援助1062亿元,无息贷款765.4亿元,优惠贷款735.5亿元。
其中,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资金在国家财政项下支出,优惠贷款由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提供。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对外援助(2014)》白皮书,其中提到:2010年至2012年,中国对外援助金额为893.4亿元人民币。
三年中,中国对外提供无偿援助323.2亿元人民币,占对外援助总额的36.2%;中国对外提供无息贷款72.6亿元人民币,占对外援助总额的8.1%;中国对外提供优惠贷款497.6亿元人民币,占对外援助总额的55.7%。
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其中提到:2013年至2018年,中国对外援助金额为2702亿元人民币,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
政策性银行之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
政策性银行之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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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初步了解进出口银行的基本概况,这期,中公金融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进出口的业务概况,让各位考生们能够加深对进出口银行的了解。
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范围:
1、经批准办理配合国家对外贸易和“走出去”领域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含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投资贷款、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
2、办理国务院指定的特种贷款
3、办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转赠款)业务中的三类项目及人民币配套贷款
4、吸收授信客户项下存款
5、发行金融债券
6、办理国内外结算和结售汇业务
7、办理保函、信用证、福费廷等其他方式的贸易融资业务
8、办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委托贷款业务
9、办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担保业务
10、办理经批准的外汇业务
11、买卖、代理买卖和承销债券
12、从事同业拆借、存放业务
13、办理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见证业务
1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15、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6、买卖、代理买卖金融衍生产品
17、资产证券化业务
18、企业财务顾问服务
19、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20、海外分支机构在进出口银行授权范围内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
21、按程序经批准后以子公司形式开展股权投资及租赁业务
2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招聘考试资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贷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贷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10.31•【文号】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338号•【施行日期】2000.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贷后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10月31日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338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贷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贷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优惠贷款贷后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管理、对受援国国别情况的管理、对贷款的支取和贷款本息回收的管理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的期限自贷款项目批准之日始,至贷款本息全部回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贷后管理由对外优惠贷款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对贷款项目的管理第五条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文件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和保存完整的项目档案,并根据项目进度随时进行补充、更新,不得遗漏、丢失或随意销毁。
第六条应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以下工作:1.了解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2.在项目建设期内,要求借款人或最终用款人从提取第一笔贷款资金起每半年提交一次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生产性项目)在生产期内,要求借款人每季度提交一次经营情况报告,每年第三季度提交上半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次年第一季度提交上一年度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并根据财务报表对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研究、分析;3.每半年向我行驻外代表处及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委托代表处或经商处赴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重点了解项目实施的进度与贷款使用的情况、生产达标情况、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存在的问题等;并请其通告调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4.对于两国政府关心的重点项目,特别是两国领导人亲自过问的项目,有关人员应每年赴现场考察一次,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上报专题报告;5.对于出现严重问题、危及优惠贷款安全的项目,应及时通告我行信贷管理部,配合信贷管理部做好资产保全及法律诉讼工作;6.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在受援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经济影响的项目(特别是两国领导人关心的项目),应及时向我行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以便进行必要的宣传报道,或上报专题报告。
中国的对外援助
中国的对外援助前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多年来,中国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向经济困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承担相应国际义务。
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国在自身财力十分紧张、物资相当匮乏的情况下,开始对外提供经济技术援助,并逐步扩大援助范围。
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升,但依然是一个人均水平不高、贫困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
尽管如此,中国仍量力而行,尽力开展对外援助,帮助受援国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丰富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国的对外援助,发展巩固了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和经贸合作,推动了南南合作,为人类社会共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对外援助坚持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与时俱进,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模式。
一、对外援助政策对外援助历程中国对外援助从帮助周边友好国家开始起步。
1950年,中国开始向朝鲜和越南两国提供物资援助,从此开启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序幕。
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后,随着对外关系的发展,中国对外援助范围从社会主义国家扩展到其他发展中国家。
1956年,中国开始向非洲国家提供援助。
1964年,中国政府宣布以平等互利、不附带条件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确立了中国开展对外援助的基本方针。
1971年10月,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中国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建立了经济和技术合作关系,并援建了坦赞铁路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这段时期,中国克服自身困难,为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和发展民族经济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支持,奠定了新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友好合作的坚实基础。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由过去单纯提供援助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中国根据国情适度调整了对外援助的规模、布局、结构和领域,进一步加强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援助,更加注重提高对外援助项目的经济效益和长远效果,援助方式更为灵活。
2004年12月27日 B7 国家发改委 进出口银行 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2004年
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精神,落实中央有关“加大对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的指示,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二、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对拟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或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对经批准的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
四、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敖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称“境内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建议书(包括投标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同时,境内投资主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就项目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问题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或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最终确定。
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
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贷款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市场筹措贷款本金并对贷款进行管理,中国政府提供利息补贴。
贷款对象借款人一般为受援国政府,或由受援国政府指定并提供担保的、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
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贷款项目须得到中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的认可,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受援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型项目和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或提供成套设备、机电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是指为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采用出口买方信贷形式对外提供的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
贷款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唯一政府授权承办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银行,负责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发放、催收贷款本息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贷款项目(一)项目符合借款国经济发展和行业规划重点领域要求,有利于促进借款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与中国经贸合作关系的发展。
(二)贷款项目应能为借款国创造就业或带来外汇收入,重点投资领域为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通信等)和高效率产业(生产、加工、农业等)。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业主)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承包商)商务合同款,促进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
贷款申请条件出口买方信贷的借款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业主)、金融机构、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
出口商(承包商)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并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所在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二)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四)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五)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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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各部、室:《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援外工作的需要,切实办好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工作(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优惠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对外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
第四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中国的产品、技术或支付专家业务费,以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经济效益好、中小规模、回收期较短的生产型项目。
第五条优惠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5%。
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一章贷款基本原则和贷款对象第六条优惠贷款的使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政策原则。
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优惠贷款国别政策;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等。
2.安全原则。
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
3.效益原则。
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好,具备资源优势,有市场。
4.有偿原则。
贷款应当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不得随意减息、免息和豁免本金。
第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将优惠贷款贷给其认可的转贷机构或当地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称为“借款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
第九条借款人、担保机构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或代偿能力。
第十条使用优惠贷款项目的商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2.合同所需物资、技术或业务从中国采购或引进的部分,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70%。
第十一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符合我国外交政策、优惠贷款的国别政策、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可享受项目所在国有关税收、外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如免除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企业产品销售税、增值税等流通领域税收;免税汇出全部借款本息、费用及中方实施企业的经营利润等。
第十三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经济效益好,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使用贷款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称最终用款人)具备经营管理才能,财务状况、资信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国外项目配套条件齐备。
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需的当地配套资金、设备、厂房、原材料、市场销售、能源、劳动力供应、交通运输等条件落实。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六条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探讨项目的中外双方企业将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提交外经贸部,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优惠贷款国别政策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书面推荐。
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有关企业应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及项目所在国有关进出口贸易、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中国国家技术出口管理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关于出口专有技术的审批意见;3.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其他正式契约文件;4.最终用款人各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5.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性质有选择地要求借款人提交下列材料:1.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章程和外汇业务许可证;2.借款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3.借款人与中国银行界的业务往来及合作情况的记录,包括代理行关系;4.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金融等综合情况的介绍;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6.最终用款人的名称、法定地址、营业执照副本;7.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调查,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机构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选定借款人,并与之签订贷款协议。
第二十条在接到外经贸部的书面推荐通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即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必要时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
若初步审查认为项目基本符合优惠贷款条件,即着手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提交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审批结果报外经贸部备案,同时将批贷意见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贷款项目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标或议标,选定供货商后,由商务合同双方商谈商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贷款协议签订是商务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商务合同和转贷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四章有关协议的签订第二十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中国与项目所在国两国政府签订的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起草项目贷款协议,与借款人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项目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签订后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贷款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币种、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采购限制、还款方式、贷款的使用、违约责任、贷款还款担保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贷款协议签订后,由外经贸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贴息协议,贴息协议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应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格式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或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由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充当借款人的除外。
担保书的出具或保证合同的生效,应构成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提用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五章贷款的支用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开立贷款帐户。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应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支款期内,根据有关商务合同和项目贷款协议的规定按下列方式支用贷款:1.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出不可撤销的支款通知书;2.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支款通知书支贷款支付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其他合同规定的贷款、技术转让费或业务费。
第六章贷款的还本付息第三十条对于在用款期间分期支用的贷款,应按贷款协议规定的办法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拟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
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后,借款人可按协议规定的还款顺序倒序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额应为一次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因提前还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优惠贷款协议规定可以实物形式偿还的情况下,应事先获得双方政府批准的对用于还贷的实物的进出口许可证及关税优惠政策,并应落实国内销售企业及其他协作企业,并在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未按期偿付本息、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根据违约金额向借款人加收20%-50%的利息、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支用的贷款。
第三十四条项目贷款协议签订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按贷款总额收取管理费。
承担费从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第31天开始计收,按年率0.5%每半年向贷款人支付一次。
管理费应于贷款协议签订后的60天内,按照贷款总额的0.25%一次性计收。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未偿付到期本息及费用时,中国进出口银行口银行将追索担保人的责任,要求担保人无条件履行担保书或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代为清偿债务。
第七章贷款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要认真做好贷款审查期、执行期(指支款期和还款期)和总结期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敦促借款人、担保人严格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对贷款项目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促进项目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审查期,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调查与评估工作,落实贷款条件,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执行期内应1.监督借款人按照项目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督促借款人根据转贷协议和商务合同支用贷款,转贷给项目单位购买中国的资本货物、技术及支付有关劳务费。
2.要求借款人每半年提交一次项目进度报告,并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0天内提供其年度报告和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通报项目进度情况和相应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3.必要时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会同外经贸部及有关方面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4.敦促借款人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贷款项目因故需增加或减少用款额度,经借款人审查同意,可申请追加或取销部分贷款:1.若追加后贷款金额未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借款人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国外借款人签订补充贷款协议,并将补充贷款协议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2.若追加后贷款金额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使用贷款的企业和借款人在征得项目所在国政府同意后,可向外经贸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双方政府签订补充框架协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补充贷款协议,并将补充贷款协议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3.贴息协议、担保合同应根据补充贷款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第四十条项目如不能按原计划执行,需展期和/或推迟还款起点,项目单位应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在到期日的一个月以前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期。
协商修订程序同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逾期贷款等不良贷款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和管理:1.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在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收回以前或银行债权落实以前,可停止向该项目的借款人及其所在国家的其他贷款对象发放新的贷款。
2.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冲销。
第四十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总结期,即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全部偿还后,应对贷款项目和贷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做出项目评价分析和贷款总结报告,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1.项目评价分析报告。
主要是对项目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以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评价。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主要计划指标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作出技术和财务评价,考核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
2.贷款工作总结。
主要总结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调研、评估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