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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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

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侵权责任法》简介及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理念《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规定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侵权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民事法律。

侵权责任法立法理念是:有损害就有赔偿。

《侵权责任法》是我们国家首次采用法律的形成专设一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起草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有3个: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医疗损害赔偿9条,关于医疗损害免责1条,医务人员权利保护1条。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行为和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结束了鉴定机构、赔偿标准“二元化”局面,使鉴定过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大大提高。

统一了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强调并完全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规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对象错误,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第56条:因抢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仅适用于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时方可使用。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责任及赔偿方式。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关系;2. 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3. 患者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4. 医生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的补偿;2. 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患者因医疗损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补偿;3. 赡养费:对于因医疗损害导致患者需要长期赡养的情况,赔偿其生活费用;4. 普通赔偿金:对于医疗损害造成的一般损害进行补偿,如疼痛、残疾等;5. 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医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可以酌情给予惩罚性赔偿。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患者需要证明医生与其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关系;2. 患者需要证明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3. 患者需要证明自己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4. 患者需要证明医生的医疗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医疗机构的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医生的医疗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医疗机构与医生共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七、医疗损害责任的预防与应对为了预防和应对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和医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2. 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 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4. 提供必要的医疗风险告知,让患者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5. 在医疗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尽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尤其注意和配合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取————方案,对上述问题 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月 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1页
重点解读2:
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办法)前, 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说明“替换医疗方案”这 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尤其强调和指 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31页
解读:
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实施必须有医患配 合特点,在医生真实全方面通知后,”患方不配 合符合诊疗常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药品, 不作诊疗规范要求主要检验,病情需要且符合 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 而拒绝手术等)
2.”合理诊疗义务”
(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 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 术.抢救药品.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统计等)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正确统计, 输
血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查对。应有手术医师、
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查对、确认并签字。(手术
安全核查统计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14页
特殊检验、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验、 特殊治疗前, 经治医师向患者通知特殊检验、特殊 治疗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验、治疗 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殊检验、特殊治疗项目名称、 目标、可能出现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署名、医师署 名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4页
例十 右乳癌, 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 方案, 化疗后手术切除, 为预防癌细胞转移且两侧均 行“腋窝淋巴结清扫”, 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 发生双臂淋巴水肿, 术前该风险通知不清, 尤其对左 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机会, 术 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 极难治疗)—结果 造成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侵权责任法》于于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

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

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

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其中包括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医务人员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才会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则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2.1 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范围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范围包括患者的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害。

身体损害指患者的健康状况受到了影响,财产损害则是指患者的财物遭受了损失。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赔偿,即对患者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即对患者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三是抚慰金,即对患者的身体痛苦进行赔偿。

2.3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由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三部分组成。

实际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预期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可能遭受的未来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是指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3.1 医疗损害责任的紧急救治免责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为患者进行救治时,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1.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执行者,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的责任。

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能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患者的责任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当如实提供病史和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如果患者对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未能充分了解或者未能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导致医疗损害发生,患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2.1 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以过错责任形式存在。

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严格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以严格责任形式存在。

例如,如果医疗机构使用了不符合医疗标准的设备或药品,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行为。

2.3 合同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还可以以合同责任的形式存在。

当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了医疗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费用赔偿当患者因医疗损害需要进行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在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中,第63 条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和实践价值。

这一条款为解决特定领域的侵权责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 63 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防止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范畴。

医疗机构包括了各级各类医院、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等。

而医务人员则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直接参与医疗诊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诊疗规范”是一个关键概念。

它是指由医疗卫生行业制定的、用于指导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的标准和规则。

这些规范通常包括疾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检查项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诊疗规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临床实践的经验积累不断更新和完善。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禁止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呢?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不必要的检查会给患者带来经济负担。

医疗费用对于许多患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因为不必要的检查而增加了费用,可能会导致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增大,甚至可能因为负担不起而延误治疗。

另一方面,不必要的检查还可能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某些检查项目具有一定的侵入性或风险性,如 X 光、CT 等放射性检查,如果过度使用,可能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潜在的损害。

此外,不必要的检查也浪费了医疗资源。

在医疗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过度的检查可能会导致真正需要检查和治疗的患者无法及时获得资源。

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判断一项检查是否“不必要”并非易事。

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患者的病情、症状、体征、既往病史,以及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和诊疗规范等。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一规定,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患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检查费用、因检查导致的其他费用等。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各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医疗领域中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

一、医生的义务1.1 诊疗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知识和技术规范,确保准确诊断和科学治疗。

医生应当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告知患者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

1.2 保密义务医生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保密。

医生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除非患者本人或法律另有规定。

医生还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和医疗记录,避免遗失或篡改。

1.3 技术水平义务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不得擅自从事自己不具备资质的医疗行为。

医生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损害的认定2.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诊疗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身体伤害、生命危险或者其他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手术失误导致的伤害或者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的恶化。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医生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证明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病理报告、专家鉴定等。

2.3 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职业处罚。

三、医疗损害赔偿3.1 赔偿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或医疗机构。

医生是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医生的雇主或者执业单位,在医生违反诊疗义务导致医疗损害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赔偿责任的范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尤为关键。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损害的界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是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医疗损害责任是基于医生的过错行为,即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医疗损害责任也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某些特定损害,无需证明医生的过错,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

二、医疗损害的界定2.1 医疗损害的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医疗损害包括身体损害、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害三个方面。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患者需要提供医疗损害的证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2.3 医疗损害的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条,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连带责任,即医疗机构和医生共同承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3.1 医生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因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3.2 医疗机构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于医生的过错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对其管理、组织等方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3.3 医疗保险机构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医疗保险机构对于医疗损害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义务方面。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4.1 患者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生的过错行为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 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是存在医疗行为,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

只有在医疗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

1.2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另一个要件是损害结果的存在,即患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

这种损害结果可以是直接的身体伤害,也可以是间接的经济损失。

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2.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过错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2 无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过失行为,但仍然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无过错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符合专业标准,并采取合理的医疗方法。

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该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3.2 无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需要举证证明他们在提供医疗服务时符合专业标准,并采取了合理的医疗方法。

4.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4.1 医疗费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患者因医疗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4.2 误工费用:如果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导致工作能力受到影响,需要休息或减少工作时间,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包括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伤害责任。

一、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作为法人实施医疗活动,应对其雇佣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2 医疗伤害责任的过错要件医疗伤害责任的过错要件包括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过失行为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故意行为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明知可能导致患者受到伤害,但故意为之。

1.3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患者需要提供医疗伤害的事实、原因和伤害后果等证据,以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并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2.1 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伤害责任。

患者包括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治疗的患者以及在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活动时受到伤害的其他人员。

2.2 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患者受到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财产伤害的情况。

例如,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受伤,医疗机构未保证医疗设备安全导致患者财产损失等。

2.3 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医疗伤害责任:患者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患者事先知情并允许医疗风险,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伤害等。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一、医疗伤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职业规范或者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遭受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责任:医疗伤害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违约责任。

2. 违反医疗职业规范:医疗伤害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职业规范,即未按照医学标准和规范提供医疗服务。

3. 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医疗伤害责任涉及患者遭受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疾病的恶化、残疾、死亡以及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必须进行医疗行为,即提供医疗服务。

医疗行为可以是诊断、治疗、手术、护理等。

2. 违反医疗职业规范: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按照医学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违反了医疗职业规范。

3. 患者伤害:患者必须遭受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即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伤害。

4. 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必须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以及患者的举证责任。

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职业规范,或者证明患者的伤害与其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2. 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以及其伤害与该违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责任方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违反医疗职业规范导致患者伤害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伤害安抚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及其实践应用。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范围1.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1.2 医疗机构应对其雇佣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承担责任1.3 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行为时应当谨慎从事,否则将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侵权行为认定2.1 医疗损害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医疗过失、违法行为等2.2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2.3 违法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3.1 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3.2 患者因医疗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生活质量下降等也应纳入赔偿范围3.3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4.1 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损害的存在4.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疗行为符合规范4.3 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应当依法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五、医疗损害责任的预防与化解5.1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5.2 医务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加强医德修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5.3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保持理性,主动了解医疗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旨在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应当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责任,共同建设和谐医疗环境。

[医学]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医学]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六十二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造成 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条文解读: • 本条的主旨是患者有隐私权及医方保护患者隐私
权的义务及侵权责任。现代民法关于隐私权的通 说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 身份秘密,2. 私 人空间,3. 个人事实,4. 私人生活。
第五十七条规定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本条规定医务人员诊疗活动中应属于注意 义务,未采用“高度注意义务”,专家的 注意义务等概念。
•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尽到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疗水平”应客观界定
第六十三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 不必要的检查。
• 主旨:过度检查的禁止性规定 • 本条解读:本条针对的是过度检查问题。 • 过度检查:一般是指医疗机构提供超出患者个体
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其特征是: • A. 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
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 B. 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 C. 费用超出正常所需 • “过度医疗”与“不必要检查的”理解
• 2. 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在诊疗活动中,医方因 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 3. 归责原则:有违法行为、医方存在过错、患者 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 4. 医疗损害责任要有以下四个要件 • 5.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将以“本条
作为裁判依据”,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既无 责任。
理解和把握这一条规定, 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伤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合用本法人身伤害赔偿的普通规定。

三、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伤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允许权。

自我决定权——特殊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允许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伤害事实——伤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伤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允许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允许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允许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者抛却——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者抛却知情允许权,如抛却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允许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侵权责任法》于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

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

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

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份,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医疗伤害责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医疗伤害的定义医疗伤害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财产等方面受到伤害或者损失的情况。

医疗伤害可以包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多种形式,如手术失误、误诊、药物过敏等。

三、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个方面。

1.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对其所雇佣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医疗质量,同时对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实施者,应当按照医疗规范和职业道德进行工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在医疗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过失和疏忽的行为。

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等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患者责任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治疗,并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病史和身体状况等信息。

如果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治疗方案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治疗效果不佳或者浮现医疗伤害,患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医疗伤害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过错责任医疗伤害责任的认定首先要求存在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即医疗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

过错责任是医疗伤害责任认定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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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简介及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规定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侵权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民事法律。

侵权责任法立法理念是:有损害就有赔偿。

《侵权责任法》是我们国家首次采用法律的形成专设一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起草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有3个: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医疗损害赔偿9条,关于医疗损害免责1条,医务人员权利保护1条。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行为和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结束了鉴定机构、赔偿标准“二元化”局面,使鉴定过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大大提高。

统一了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
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强调并完全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规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对象错误,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第56条:因抢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仅适用于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时方可使用。

医务人员行使紧急救治权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过错的标准为:“当时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在诊疗过程中,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做的诊疗行为。

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判断过错标准,过于原则,在
临床实践中难以把握,加大下级医院及低年资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诊疗规范的;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本条是关于医疗侵权责任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

实行过错推定制度的3种情形中一条与规章制度有关,其余两条与病历有关,这就对依法行医和病历规范书写、复印与保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法律规定因“医疗器械、药品缺陷和血液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扩大医疗机构的经营风险,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器械、药品、输血的管理。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这是关于医疗机构法定免责事由的规定。

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缩小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授权患者查阅复制各种病历资料,对医务人员及时书写病历以及对主观病历的书写技巧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公民的隐私权,加大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本条是针对当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而设立的,尽管条文中使用了“检查”字眼,但应做扩大解释,准确理解为“诊疗”。

明确规定不必要检查属于侵权,势必会增加医疗纠纷的种类和数量。

需要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卫生部也应对一些专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

但目前法律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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