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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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三)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强调: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 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处罚)定 罪处罚。
款人民币98337.55元后,没有将货款交回厂入帐,全部用于赌博及挥霍花光,直
至2001年3月离开纸箱厂后,经厂多次追收,李才归还了52000元,余款未能归还。
案例:拒不承认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范昕利用其担任北京宝石众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和科技公司) 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4月25日至8月18日间及2002年1月18日至3月21日间,先后4 次私自收取河北省沧州市运西中原钢塑门窗制造厂(以下简称沧州运西钢塑厂)支付的货 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和福建省晋江市众和兴业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众和钢塑公 司)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范昕在私自收取上述货款的同时,分别给沧州 运西钢塑厂和晋江众和钢塑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条。上述货款至今未归还。在侦查及庭审
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公司采购员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价格,再将抬高部分中饱私囊。 这名采购员被判刑后,“东家”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和供货方告上 法庭,要求赔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 2005年5月前,张建超担任维蒙特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树星等数家 公司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建超与供货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 购价格,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司97万余 元。2006年5月,张建超因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此前后, 张建超已将非法所得退还给维蒙特公司。 2006年7月,维蒙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申炯公司和张建超共同赔偿损失57 万余元,以相同理由分别起诉树星公司和张建超,要求赔偿49万余元。法院最终 判决上海申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树星电器机械有限公司等被判向维蒙特公司赔

浅谈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

浅谈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

浅谈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是指除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私人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也存在一些职务犯罪现象。

本文将就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进行浅谈。

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指的是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地位和便利,实施犯罪的行为。

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职务犯罪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权力、地位和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严重危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投资少、快速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往往是靠少量的资金迅速发展起来的,而其领导人员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经验和管理能力,在经营过程中会涉足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

2. 犯罪目的和手段多样。

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往往面临着如融资、拓展市场、腾挪资产等诸多挑战和问题,而非公有制企业的领导人员往往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制造虚假账目等手段谋取私利。

3. 难以监督和管理。

由于非公有制企业业务范围广泛,民间语言又有“土皇帝”的称谓,虽然国家对其进行了管理和监督,但实际上有很多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极易出现职务犯罪的行为。

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种类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职务犯罪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 挪用公款罪。

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资金挪用到个人账户或者其他用途上。

2. 贪污罪。

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谋取个人私利。

3. 侵占罪。

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或者侵占企业财物。

4. 重大责任事故罪。

领导人员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职责,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5. 违法经营罪。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治理对策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治理对策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治理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来应对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基础。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种职务犯罪的界定和惩处措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是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加强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此外,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监督也是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行业协会和商会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会员企业的自律管理,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形成多方合力。

最后,加强舆论监督是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媒体应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报道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到治理工作中,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压力,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和整改。

总之,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媒体和公众等各方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和努力,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民营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

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

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首先,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需要明确。

职务犯罪通常指的是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受贿、受贿等行为,以谋取不当好处或违反法律法规。

与其他犯罪形式相比,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特点,如具有收入、财力等多方面的便利条件,更容易实施;同时,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大额财物,对企业、员工和社会造成的损失也相对较大。

其次,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动机有多方面。

首先,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和监督不到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账务反馈制度,使得员工更容易发现和利用企业内部存在的漏洞和弊端。

其次,贪婪和个人私利是职务犯罪的常见动机。

企业高管和职员可能因为私欲膨胀,想尽办法获取个人利益,出现侵吞公共财产、索取贿赂等行为。

再者,企业内部的人事处置不公和酬薪机制不合理也会成为职务犯罪的催化剂,导致员工为了迎合上级、获取更高的报酬而采取不法手段。

然后,影响职务犯罪的因素有多方面。

首先,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影响职务犯罪的发生。

当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富分配不均等问题突出时,增加了员工追求私利的动机和需求,从而增加了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也会对职务犯罪产生深远的影响。

如果企业文化鼓励个人主义、追逐利益最大化,不重视诚信和忠诚,那么员工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好处。

另外,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也是影响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不力,职务犯罪者就会因为缺乏惩罚和监督而放纵自己的行为。

最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机制。

其次,企业应加强员工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增强其诚信意识。

此外,法律部门应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快速严厉处罚。

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在发展经济和增加就业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虽然在发展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职务犯罪问题,大大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因此,民营企业需要重视职务犯罪防范措施,下面分步骤进行阐述。

一、企业组织架构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架构,应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职务划分应当明确,不要出现职责界限模糊、职权交叉、职责未落实到位的现象。

并且,每个职位应明确职责,规定必要操作程序和流程,企业要定期对各部门和岗位进行培训,不断加强职工的业务水平,提高他们的认识和风险防范的能力。

二、加强内部管控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内部审计、内部监控等措施,使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规范,职权合理行使,防范内部舞弊行为,保证企业健康、稳健发展的一种制度管理方式。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让企业内部运作流程明确,业务规范,人员职责明确,实现对企业内部各项业务的有效控制和监管。

三、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员工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检查和考核。

经常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和职务道德培训,加强员工职责意识。

合理利用激励制度,用事实证明任何不合法的行为都应付出代价。

对于新进员工,应该对其进行排查,进行专项培训。

同时,对于不合法的行为,应该加大惩处力度,为员工树立敬畏法律的意识。

总的来说,民营企业面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职工的管控和内部监管不严,职业道德标准不高等,因此,建立规范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是防范和控制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

企业的职责在于加强内部控制,持续强化员工的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问题的增加,给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员工职务犯罪的发生,对民营企业员工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普及进行探讨。

一、员工职务犯罪的现状员工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达到个人私利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随着市场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员工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化:员工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吞公司财产、偷盗公司资产、索取回扣等各种方式。

2. 经济损失严重:员工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企业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

3. 社会影响恶劣:员工职务犯罪的发生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会给企业形象和声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二、员工职务犯罪的预防针对员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现状,民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员工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员工职务犯罪的预防非常重要。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权限和责任,规范内部业务流程,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漏洞行骗。

2.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财务数据的监控和分析,防范员工的财务犯罪行为。

3. 严格人事管理:企业在招聘、培训和管理员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员工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对员工的纪律约束和管理,在选拔用人上做到公正公平,杜绝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4.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资产和财务信息的保护,加大对员工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工作心得: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

工作心得: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

工作心得: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一、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XX的“洼地”效应集聚了周边县、市越来越多的个私企业主来XX投资兴业。

民营企业随着XX经济的发展而蓬勃发展壮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近些年也出现了一些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营企业中出现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

据统计,201X年全年XX县共发生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201X年有14件19人,201X年有16件22人,而今年截止4月份就有7件9人。

从发案情况分析,明显呈现两个特点:一是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比率正逐年提高;二是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及危害也越来越广。

因此,有必要对XX县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规范民营企业防范意识和制度化建设,着力提高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应是当前解决制约XX县民营企业飞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XX县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有效环节。

二、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及原因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所谓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所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上述规定。

企业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企业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企业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内因与外因相结合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

在职务犯罪领域,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也由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互结合而发生。

企业干部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一是监督缺位,迈向职务犯罪的助推手。

“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

”现实中,某些企业内部一些重要的职权,往往掌握在少数几名管理人员手中,而针对这些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却大多停留在表面,缺乏广度和深度。

这就造成了一些干部在运用权力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个人说了算,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制约作用。

这是诱发企业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是环境的影响。

首先是家庭环境。

人常说,一个廉洁的干部背后必然有一个“廉内助”。

同样,一个贪官的背后也一定有一个“贪内助”。

其次是交际环境。

社会是一个大熔炉,每个人都在交往中生存。

但交友不慎,交友过滥,都会对自己产生重要的影响。

很多领导干部自认为人缘好、”哥们儿“朋友一大堆,收他们的钱不会出事。

可到头来却往往是这些所谓的”哥们儿“把他们送上不归路。

导致企业干部职工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一是信仰立场动摇,职业道德沦丧。

大多数的职务犯罪,都是从丧失信念开始的。

因为失去了信仰,人生就没有了奋斗的方向,就容易走上歧途。

有很多落马的干部不去好好修养自己的德行,不思为企业和职工谋取利益,却要么迷信风水、烧香拜佛;要么生活糜烂、腐化堕落。

二是价值观扭曲,贪欲无限泛滥。

一些人把金钱、官位看得太重,私欲严重膨胀,对物质、金钱有一种本能的占有欲,只要有机会,就大肆敛财。

三是侥幸心理作怪,聪明反被聪明误。

当前在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中有一个顺口溜,把一些贪官的侥幸心理描述的非常到位:犯事未必被发现、发现未必会立案、立案未必能查清、查清未必被起诉、起诉未必被判刑、判刑可能是缓刑。

这就是典型的侥幸心理。

纵观一些大大小小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的干部无一不是觉得自己的事情做得很隐蔽,没人会知道,但恰恰是这自认为做得“很隐蔽”的事情让他们栽了跟头。

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

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

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间,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科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宁瑞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诚科灵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丰医疗电器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白鹭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彩迩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职务犯罪的目光集中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上,但从实际情况看,民营企业已经形成职务犯罪的“新阵地”。

公司、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重要的参与者,其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质量。

企业员工的职务犯罪,在对企业运行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恶劣影响。

目前,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所占的比例最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外商独资企业的加速涌入,大量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迅速增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的发案数量也在大量增加,并具有涉案金额巨大化、犯罪主体智能化的趋势。

民企职务犯罪分析与预防教育资料

民企职务犯罪分析与预防教育资料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分析及预防许多企业的衰败,往往不是因为外部的竞争压力,而是源于自身的腐朽,这些企业当初草创时,规模不是很大,业务不是很广,甚至多数时候还面临生存压力,这个阶段员工们往往能够同心同德、同仇敌忾,与企业一起共度难关。

但是当企业做到了一定的规模甚至成了行业的“领头羊”之后,各种大企业病通常就随之而来:机构庞大、冗员众多、制度(尤其是监督制度)执行不力……许多人感觉不到企业的生存压力,容易滋生“为小我损大我”的心理,加之社会风气影响,行业“潜规则”盛行,许多人不再想如何与企业同甘共苦,而是为自己能够获得多少利益而殚精竭虑,结果这类企业就慢慢地走向衰败,甚至消亡。

对企业而言,“反腐”工作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预防大于救治,企业建立良好的预防腐败机制,救的不仅仅是企业,更是那些可能失足的员工。

但民营企业在“反腐”方面,也存在先天的劣势,如我国刑法对“同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就有很大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能被以涉嫌职务侵占加以追诉,最终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后者行为人可能被以涉嫌贪污加以追诉,最终定受贿罪。

这两个罪名,其量刑是相差较大的。

我国刑法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仅设立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等寥寥几个罪名,力度不大,这也是目前商业领域贿赂高发的原因之一。

但民营企业在“反腐”方面也有巨大的优势,尤其是预防腐败的根本——对权力的监督,我们完全可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一)、将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二)、本企业人员相互勾结,监守自盗;(三)、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物;(四)、帐外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五)、收款不入账,私自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

二、民营企业常见刑事犯罪的种类以及处罚(一)、挪用资金罪案例:某甲,男,29岁,某民营公司财务部经理。

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一)职务侵占罪

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一)职务侵占罪

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一)职务侵占罪一、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二、职务侵占罪大数据分析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16年-2020年,职务侵占案件每年数量保持在6000件以上,总数量37831件,年均值7566件。

同时,与其他民营企业常涉罪名相比,职务侵占罪的数量明显高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足可见职务侵占罪确为民营企业常涉罪名,需引起足够重视。

三、民营企业常见的职务侵占方式1、股东擅自占有、处分企业财产民营企业,若实质上只有一个股东或由大股东控制运营的情况下,其往往把企业视为个人意愿支配的载体,而并非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缺少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极易出现股东擅自占有、处分企业财产的情况。

1.1如果仅占有而没有处分(货币除外),因不发生权属变更,往往同步牵扯股东纠纷等情节,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其有据为己有的目的,则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1.2如果擅自处分,但收益记入企业账目,即使价格偏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也宜在民事纠纷范围内解决;1.3如果擅自处分,但收益归属个人,且通过做假账等方式予以掩饰,则宜认定为职务侵占。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及风险防范培训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及风险防范培训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及风险防范培训好嘞,今天咱们聊聊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和风险防范,听起来有点沉重,但咱们轻松点儿说。

职务犯罪啊,就是那些在工作中做的坏事。

比如说,拿着公家的钱去填自己的口袋,或者是利用职务之便,给亲戚朋友开绿灯。

这可真是让人瞠目结舌啊,简直就是“羊入虎口”,真是让人心寒。

大家都知道,民营企业现在可谓是风生水起,活力四射。

可是,风口浪尖上的风险可不能小觑。

就像走路的时候,没准儿哪儿就有个坑等着你,掉下去可是小事,关键是摔了个狗啃泥。

所以,防范风险,这可是企业生存的重中之重。

尤其是面对职务犯罪,得小心翼翼,跟走钢丝一样。

怎么防范呢?得有个好制度。

制度就像是企业的“护身符”,能让员工心里有数,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就好比咱们开车,上了路,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安全到达目的地。

别让那些规矩变成摆设,这样大家才会意识到,犯错的代价可不是一杯茶那么简单。

透明度得提高。

企业就像一个大家庭,大家都得互相信任,才能齐心协力。

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大家都能在第一时间察觉,别等到火烧眉毛才想起灭火器。

这种氛围要通过定期的培训和交流来建立。

就像打麻将,大家都得知道规则,才好玩得开心。

说到培训,这可不能少。

培训不仅是让大家知道规矩,更重要的是提高警惕。

就像上战场,士兵得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来讲讲职务犯罪的案例,生动点儿,大家听了才能记得住。

案例就像是生活中的小故事,听着轻松,但寓意深刻,真是“润物细无声”。

别忘了,企业文化也很重要。

文化就像是企业的灵魂,能影响到每一个员工的行为。

营造一种正直诚信的氛围,让大家都明白,诚实守信才是王道。

小到一次请假,大到一个项目的决策,只有在这个文化的指引下,大家才会时刻保持警惕,不给犯罪的机会。

定期的自查自纠也是必要的。

就像是打扫卫生,常做常新,才能避免灰尘堆积。

定期检查财务、项目进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别让小问题变成大隐患。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保持健康的运转,就像机器运转得顺畅。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介绍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介绍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国家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些民营企业在竞争中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不法分子也开始滋生,导致了一系列的职务犯罪。

本文将从职务犯罪的概念、特点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来介绍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担任一些职务的人利用自己所具备的职权或职位便利,扰乱了经济、管理和其他活动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和过失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特点,包括:行为人担任其中一特定职务、违法行为依法不能执行或是由该职务带来的、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为目的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些典型的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民营企业的CEO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虚假交易,骗取银行贷款。

由于该CEO在该企业享有较大的权力,这为他进行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第二个案例是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这位财务总监在职时掌握着公司重要的财务信息和资金流向,他利用这些信息擅自将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以上案例仅是众多案例中的冰山一角,充分展示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那么,为什么民营企业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呢?首先,民营企业通常由私人投资者创办,没有像国有企业那样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结构。

这就意味着企业内部的权力运行和监管机制相对较弱,容易出现职务犯罪。

其次,民营企业往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企业家常常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一些企业家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犯罪。

再次,缺乏专业化的管理层和制度规范也是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很多民营企业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机制不健全。

针对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防范。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类型、危害及防范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类型、危害及防范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类型、危害及防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民营企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其中民营企业中频繁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时下已成为民营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新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的犯罪。

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包括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总称。

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①以下我们仅讨论广义的职务犯罪中民营企业中涉及的职务犯罪部分。

二、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类型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非国有或非集体所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

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五类: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②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一直位居经济犯罪的榜首,且不断涌现新的特征,案发率也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③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一、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 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 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但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 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 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 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挪用资金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人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本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单位的 资金。这里的资金,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 现(也就是钱)。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 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 为。这里的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和经 手资金的便利。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生活 费、偿还债务,外出旅游以及借贷他人等。所谓营利活动,主 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营利。所谓非法活 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走私、贩毒、赌博等违 法犯罪活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 额较大的,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只有超过3个月才能构成犯 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 活动的行为,不受时间限制,哪怕挪用一天、一小时都构成挪 用资金罪。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一些民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或者缺乏职业道德,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为了保护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民营企业需要采取一些职务犯罪防范措施。

第一,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

企业应该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二,企业应该加强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防止员工因为个人利益而违法犯罪。

第三,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四,企业应该配备专业的法律顾问。

企业应该配备专业的法律顾问,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避免因为法律问题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以上是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的一些建议。

民营企业应该认真落实这些措施,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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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
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间,某某在担任德英真空照明设备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为辛化工科技、申巨高温线缆、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科利生物医药、上瑞生化技术、智诚科灵仪表、华东理工大学、奥博生物医药技术、高丰医疗电器、药源药物化学()、白鹭医药技术()、彩迩文生化科技、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瑞研真空电子设备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职务犯罪的目光集中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上,但从实际情况看,民营企业已经形成职务犯罪的“新阵地”。

公司、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重要的参与者,其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质量。

企业员工的职务犯罪,在对企业运行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的同时,也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恶劣影响。

目前,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所占的比例最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外商独资企业的加速涌入,大量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迅速增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的发案数量也在大量增加,并具有涉案金额巨大化、犯罪主体智能化的趋势。

针对民营企业日益频发的职务犯罪问题,我国正不断完善刑法关于职务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尽管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出于“人情”、“护短”、“遮丑”、“部处理”等原因没有报案,但近年来,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和金额还是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民营经济十分发达的省地区,当地检察院出具的调研报告显示,在1999年到2004年的6年里,检察机关受理的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案件有38件56人,挪用资金案件10件11人,但从2005年到2008年的4年间,这两类案件的受理数量已分别上升到100件118人、22件22人,案件数量分别增长了163%和120%。

而在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3月28日期间,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案件44件52人、挪用资金案件4件4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尽管现实中的统计数字已经较为惊人,但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某地,当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称,现实中的发案案件远远超过实际统计数目。

“涉案人员和金额触目惊心,尽管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出于
‘人情’、‘护短’、‘遮丑’、‘部处理’等原因没有报案,近年来涉案人员和金额还是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对于民营企业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现象,业人士普遍认为,应该构筑制度“防火墙”。

市海淀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民营企业不能只重视技术研发而忽略对企业的管理。

应在打造优质产品和知名品牌的同时,完善部会计控制规则,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 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工作,特别是对经济犯罪高发岗位要强化监督和制约,对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必须明确办事程序与责任,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防职务犯罪发生,避免职务犯罪给企业造成损失。

民营经济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法’就不能达到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已经形成的社会地位,必然要求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

基于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既有发生在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也有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对于非公有制领域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会日益完善。

附我国刑法关于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
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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