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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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几点分析
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间,某某在担任德英真空照明设备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为辛化工科技、申巨高温线缆、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科利生物医药、上瑞生化技术、智诚科灵仪表、华东理工大学、奥博生物医药技术、高丰医疗电器、药源药物化学()、白鹭医药技术()、彩迩文生化科技、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瑞研真空电子设备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职务犯罪的目光集中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上,但从实际情况看,民营企业已经形成职务犯罪的“新阵地”。公司、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重要的参与者,其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质量。企业员工的职务犯罪,在对企业运行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的同时,也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恶劣影响。
目前,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所占的比例最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外商独资企业的加速涌入,大量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迅速增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的发案数量也在大量增加,并具有涉案金额巨大化、犯罪主体智能化的趋势。
针对民营企业日益频发的职务犯罪问题,我国正不断完善刑法关于职务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尽管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出于“人情”、“护短”、“遮丑”、“部处理”等原因没有报案,但近年来,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和金额还是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民营经济十分发达的省地区,当地检察院出具的调研报告显示,在1999年到2004年的6年里,检察机关受理的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案件有38件56人,挪用资金案件10件11人,但从2005年到2008年的4年间,这两类案件的受理数量已分别上升到100件118人、22件22人,案件数量分别增长了163%和120%。而在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3月28日期间,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案件44件52人、挪用资金案件4件4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尽管现实中的统计数字已经较为惊人,但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某地,当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称,现实中的发案案件远远超过实际统计数目。“涉案人员和金额触目惊心,尽管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出于
‘人情’、‘护短’、‘遮丑’、‘部处理’等原因没有报案,近年来涉案人员和金额还是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对于民营企业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现象,业人士普遍认为,应该构筑制度“防火墙”。
市海淀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民营企业不能只重视技术研发而忽略对企业的管理。应在打造优质产品和知名品牌的同时,完善部会计控制规则,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 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工作,特别是对经济犯罪高发岗位要强化监督和制约,对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必须明确办事程序与责任,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防职务犯罪发生,避免职务犯罪给企业造成损失。
民营经济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法’就不能达到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已经形成的社会地位,必然要求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基于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既有发生在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也有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对于非公有制领域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会日益完善。
附我国刑法关于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
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