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3号)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补充材料”、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及“补充材料”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取消龙门港备用水源地,高资镇区分步南迁的前提下,该经济开发区按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开发建设方具备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该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面积为5 km2,要扩大开发建设(扩大到25.09k㎡)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该开发区规划建设的范围是:北至长江,南至312国道,东至磨盘洲及项家窑一带,西至通江路一线,总面积25.09km2。
二、你委须逐项落实报告书、“补充材料”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按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指导区域开发,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区。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按规划的产业和布局引进项目,提高项目准入门槛。
本开发区产业定位是:重点发展化工、能源、新型建材,并依托沿江优势,发展船舶制造、港口关联产业及机械加工产业。
规划的化工区内应优先接纳镇江市化工行业整治中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限制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化工项目入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26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267号)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和宿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宿迁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的规划范围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同意宿迁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日常环境管理中,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的建设和环境管理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并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做好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工作。
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乃至国际先进水平。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1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6.07.25【实施日期】2006.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10号)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环发〔2006〕9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安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6.8平方公里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开发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开发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区工业项目应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的深加工型项目。
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苏环管[2004]266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266号)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意见(苏阳水办[2004]7号)、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苏环建[2004]62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结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意见(苏阳水办[2004]7号)、《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前提下,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从环保角度,同意开发区在落实报告书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报告书限定的方向和内容开发建设,但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4.36Km2范围。
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省政府批准。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根据《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调整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适度调整开发区产业结构。
鉴于开发区地处阳澄湖准保护区,其中北河泾及开发区南部等部分地区属于阳澄湖二级保护区,环境敏感,开发区要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不得实施《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确定的违禁项目,开发区规划中生物医药工业应予以取消。
2、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要以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及ISO14000标准体系的要求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将开发区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南通市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收悉。
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编制依据充分,目的明确,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准确,预测结果基本可信,符合南通开发区特点,据此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及规划措施可行,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应按规划要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布局、避免引进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大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开发区应抓紧实施区内集中供热,提高气化率及区内植被覆盖率;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应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控制措施,但对污水深水排江方案须做进一步论证,并保证排江污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不得影响狼山水厂及洪港水厂水质。
四、开发区应将环保规划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切实增加对环保的投入,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区内环境管理机构及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各项环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请南通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执行规划情况珠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兴化经济开发区(13.13k㎡)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兴化经济开发区(13.13k㎡)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苏环管[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兴化经济开发区(13.13k㎡)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1号)兴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兴化经济开发区(13.13k㎡)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泰环计〔2005〕38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兴化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3.53平方公里范围,以外区域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泰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鉴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在开发区规划及建设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2、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鼓励和优先发展低污染、技术含量高、节能、节约资源的机械(不含电镀)、轻工、建材(不含水泥)、食品、纺织等轻污染的产业。
禁止建设排放“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属“POPS公约”清单内物质、恶臭气体的项目以及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禁止建设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
3、合理规划总体布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报告书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6]3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报告书及环保规划的
审查意见
正文: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报告书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
(苏环计[96]39号)
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要求审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审查意见如下:
一、环评报告书对开发区开发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准确的分析,特别是对水环境问题及污水处理厂的方案对策做了较详细的论证比较,符合编制要求,据此提出的环保规划措施基本可行,可以做为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烧香河口-埒予口沿岸海域及滩涂是连云港重要的盐业和养殖业生产区,因此开发区在利用排淡河口海域自净能力时必须十分谨慎,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并应重视突发性污染事故的预防。
三、开发区毗邻云台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因此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对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并保证不影响风景名胜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四、开发区固体废弃物处置应与连云港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力求做到“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五、开发区应按报告书建议要求,逐步落实各项环保规划措施。
连云港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开发区环保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苏环管[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7〕54号)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徐州市环保局与丰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徐州市环保局与丰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但面积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同意徐州市环保局与丰县环保局初审意见。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开发区管委会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开发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开发区应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的要求,提高项目入区门槛。
鼓励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等行业,含有电镀生产的电子、机械项目、非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三类工业,特别是化工行业)、用水量大、空气污染严重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华电如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华电如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华电如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63号江苏华电如皋项目筹备处:你处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华电如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77号)及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皋环发〔2015〕25号)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如皋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处在拟定地点建设3台22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2用1备),配套1台35MW抽背机组和1台3MW背压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处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采用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不设烟气旁路,采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脱硫系统出口设湿式静电除尘器,采用低氮燃烧器+SCR烟气脱硝,脱硝剂为尿素,锅炉烟气共用1座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20米。
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下放若干行政审批事项。
切实有效地推进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工作,是贯彻国家、省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促进全省环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力手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苏环管[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15号)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3.95平方公里,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宿迁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开发区管委会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
入区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不低于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环保准入开发区应当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优先发展低污染、技术含量高、节省资源的一、二类工业,严禁引进三类工业和有重金属污染的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苏环管[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96号)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盐城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盐城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具有环境可行性。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8 平方公里,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东区在规划和开发建设中,应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的要求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东区开发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东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东区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切实遵守《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提高入区项目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东区应重点发展汽车(不含铸造)、机械、纺织(不含印染)、电子等高科技工业项目,其中机械类项目应鼓励与汽车行业配套的机械项目及农林机械项目、环保设备制造项目等;非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
进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5]315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5〕315号)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徐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徐环函〔2005〕57号)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合理调整布局,并按报告书限定的方向和内容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在沛县主城区与副城区之间设立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环境可行性。
《报告书》及本批复可作为该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但开发区的正式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批准。
二、同意徐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你委在该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布局调整意见和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开发建设,并按ISO14000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积极推行节水和中水回用措施,促进开发区内副产品、能源等方面的梯级利用,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按报告书要求调整和细化产业布局。
规划的居住区、文教区周边应布局无污染或轻污染企业,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
开发区主园南片南边界须设置5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主园北片北边界、副园西边界、南边界分别设置50米宽的生态防护绿地,居住区与工业区之间须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如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如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1997.10.21•【字号】苏环计[1997]61号•【施行日期】1997.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如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复(苏环计[1997]61号)如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江苏省如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及补充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技术路线合理,评价结论较可信,据此提出的环境保护规划可行,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及该环保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Ⅲ类工业的进区建设,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建立低耗、高效、少污染的社会经济机构,促进持续、协调、稳定发展。
三、开发区应按照国家、省有关环保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不得突破污染环境(水、气、固废)排放总量(如东县人民政府分解给开发区的限值)。
四、应根据污染集中控制和点源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出有针对性的环保措施,确保到1998年年底,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达标排放。
五、在新的《太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前所排废水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适用区域规定的对应标准。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湖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湖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盐环管[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湖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盐环管[2003]29号)建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上报的委托苏州科技学院评价室编制的《建湖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建湖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建环管[2003]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同意在建湖县城区东部设立“建湖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规模为16.05平方公里,界址为:北到黄沙港,南到建港沟,西到西塘河,东到东塘河。
二、须根据本批复的要求并参考苏州科技学院编制的《报告书》提出区域污染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完善经济开发区的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总体规划,以指导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
三、在经济开发区规划和建设中要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明确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在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区内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并且要与周围地区相协调,使由于本项目建设对本地区的环境影响到降到最低点。
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清洁生产的原则指导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进行环境管理。
开发区的建设目标是发展高科技工业园,包括精细化工园区、纺织工业区、机械加工区、台湾工业园等细部模块,开发区主要以轻工、纺织、机械,精细化工、电子行业为产业导向,其中化工园区重点建设高技术含量、无污染或轻污染的精细化工项目,不支持报告书中规定的严禁进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发[2003]160号文中规定的项目进入开发区,对污染严重的医药、农药、染料、颜料及其中间体等项目不同意进入经济开发区,但对于建湖县城或县域内敏感区搬出的化工项目要求适当放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苏环管[2004]267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267号)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徐环函[2004]47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结论,省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徐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意开发区在落实报告书及各级环保部门意见的条件下,按报告书限定的方向和内容建设。
但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4.6平方公里范围,因此超出部门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省政府批准。
二、原则同意徐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着重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南水北调清水通道京杭运河暨水厂水源地的保护,建设沿河生态防护带。
全区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按照环保规划尽快实施区内污水管网和截污管网建设,企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送荆马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废黄河。
雨水和清下水集中排入金山引河与荆马河,不得直接排入京杭运河。
实施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河道清淤。
2、开发区由金山桥热电厂实行集中供热,该厂燃煤含硫率须≤0.8%,脱硫及除尘效率须分别达到85%、99.75%,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
入区企业不得自建锅炉,必须建设的工业炉窑应使用清洁燃料,区内已经建成的小锅炉应当停止使用并拆除。
3、区内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外协处置须按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区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吴中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吴中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苏环管[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吴中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36号)江苏省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你委报批的《江苏省吴中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苏环建〔2006〕33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由于开发区规划面积超出省政府批复的7.81km2范围,因此,开发区7.81 km2以外区域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你委在该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布局调整意见和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开发建设,并按ISO14000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积极推行节水和中水回用措施,促进开发区内副产品、能源等方面的梯级利用,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鉴于开发区旺山工业园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越溪副中心部分地区位于二级和三级保护区内,须严格限制非各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其中旺山工业园中规划的生物医药工业予以取消。
不得建设《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及《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违禁项目,限制普通电子元器件、普通印刷线路板、电镀及金属表面处理、印染等项目入区,防止区外污染项目转移落户开发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苏环管[2008]194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4号)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超出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同时规划面积也超出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复的面积,因此该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本次批复开发区规划范围为:东至东陈镇镇界、南至如泰运河、西至袁桥镇镇界、北至柴湾镇镇界,总占地面积23.36k㎡。
二、原则同意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二)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开发区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提高入区项目准入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苏环管[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6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通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通环管〔2008〕46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自开发区成立以来,你委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强化开发区环境管理,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主要工作包括:一是认真执行开发区产业定位;二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目前已实现全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区内建有危废处置场所;三是入区企业较好地执行了“环评”及“三同时”制度;四是完善了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成立了南通市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区内企业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人员;五是开发区拆迁居民安置状况良好,已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点均已拆迁完毕;六是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落实开发区内企业风险防范措施;七是获得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
二、对照区域环评批复要求以及开发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开发区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一)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基本接近满负荷运行,进水水质有超标现象,尾水排放口距下游洪港水厂取水口3.5km,对饮用水源地安全存在一定风险。
(二)区内企业未设置清下水监控池,“清污分流”不彻底;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建设废水事故池,未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区内东星皮革公司、三林合板公司、舒雅床上用品公司、华盛化工/大华洋仍使用燃煤锅炉或燃煤导热油炉;美亚热电厂烟尘浓度超标较为频繁,尼达威斯供热有限公司尚未按要求完成烟气除尘脱硫改造;南通市清源工业废物综合处理厂的飞灰、灰渣都贮存在厂内,暂未落实去向;个别企业未及时完成“三同时”验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7]8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7〕83号)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无锡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锡环管[2007]6号)、惠山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惠环发[2006]52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5.96平方公里),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同意无锡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开发区在规划、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的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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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8]1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194号)
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超出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同时规划面积也超出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复的
面积,因此该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本次批复开发区规划范围为:东至东陈镇镇界、南至如泰运河、西至袁桥镇镇界、北至柴湾镇镇界,总占地面积23.36k㎡。
二、原则同意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二)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
开发区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提高入区项目准入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定位,非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引进入区。
开发区产业定位:电子电器、机械、轮胎汽配、特色食品、纺织服装(不含印染)、新能源新材料(不含化工工艺),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已入区企业中:如皋市友帮涂料有限公司、如皋市兴武化工有限公司、如皋市欣发助剂厂3家化工企业按如皋市化治办要求按时整改暂时予以保留;现有7家印染和1家制革企业禁止在原址改扩建;上述企业应适时予以搬迁或关闭。
原则同意在开发区内建设表面处理园,该中心优先接纳清洁生产水平达一级标准且环保手续齐全的如皋市域内现有电镀企业的整体搬迁,实现污染集中控制和企业技术升级
改造,仅限于为开发区内机械、汽配企业提供表面处理服务。
表面处理园用地规模须控制在17.8 h㎡以内,废水排放量须控制在4900t/d以下,不得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