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3]1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3.12【实施日期】2013.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1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2日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业务。
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保人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被保险人为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部参保(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优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提高运行效率、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医疗服务和费用监控能力,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树立良好的市场信誉。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的需求,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险政策,提高居民对大病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参保意识,引导更多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保险制度。
二、健全保障机制,确保保险权益。
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保险理赔机制,提高理赔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网络,完善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协作,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风险。
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及时发现和解决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政策研究,不断完善制度。
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健康地发展。
六、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
要加强与医疗卫生、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健康意识。
要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引导居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减轻医疗负担,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政策宣传,健全保障机制,优化服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宣传教育,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目标不懈努力。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国办发[201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 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
《半月谈》1-18期时事政治小测试
2012年时事政治2012年第1期小测验1.国务院最近通过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明确,“十一五”时期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____以内。
A.3% B.5% C.6%2.2011年12月27日起,我国____卫星导航系统开始向中国及周边地区提供连续无源定位、导航、授时等试运行服务。
A.灯塔B.泰山C.北斗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____张。
A.20 B.25 C.30答案:1、B 2、C 3、C2012年第2期小测验1.1月5日美国公布的新军事战略报告暗示,美国将缩减陆军规模,并减少在欧洲的军事存在,转而加强在____军事存在。
A.中东 B.亚太C.西亚北非2.国务院近期会议指出,“十二五”时期要坚持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战略优先位置,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均超过____平均水平。
A.全国B.中部地区C.东部地区3.相关部门日前批复了北京市大兴区等____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探索新路。
A.20 B.23 C.24答案:1、B 2、A 3、C2012年第3期小测验1、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数据显示,按可比价格计算,2011年中国经济比上年增长____。
A、8.4%B、9.2%C、9.4%2、今年我国将稳步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抓紧研究启动税务、海关、____等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A、文化B、银监C、证监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这是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____个中央一号文件。
A、8B、9C、10答案:1、B 2、C 3、B2012年第4期小测验1、联合安理会2月4日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____和中国对决议草案投了反对票A. 巴西B. 俄罗斯C. 法国2、中共中央、国务院2月14日在北京举行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社保的大额医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大额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轻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社保大额医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大额医疗保险概述1. 定义大额医疗保险,又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为参保人员提供更高额度的医疗保障,以减轻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
2. 目的大额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确保参保人员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二、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对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地位、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待遇支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大额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
3. 基金筹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3)城乡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
4. 待遇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付标准: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般设置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支付比例: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一般为8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一般设置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争议处理(1)争议主体:大额医疗保险争议主体包括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
(2)争议解决途径:参保人员对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武政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7日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参保对象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在每年的大病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资金来源。
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按照规定划拨给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者没有结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筹资时统筹安排,逐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城乡低保病种分类
附件二:大同市南郊区城乡低保对象病种分类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 26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因病致贫返贫的城乡居民,可按以下类别区分。
A类病范围:是指家庭成员因各种疾病年治疗费用在合医办、城镇医保、保险公司和医疗救助机构报销后剩余部分超出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城市)或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村)1.5倍的,视为A类病范围。
主要包括:1.恶性肿瘤、癌症及放化疗期; 2.器官移植及排异期; 3.尿毒症及透析期; 4.白血病及放化疗期; 5.艾滋病。
B类病范围:是指家庭成员因各种疾病年治疗费用在合医办、城镇医保、保险公司和医疗救助机构报销后剩余部分超出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城市)或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村)1倍的,视为B类病范围。
主要包括:1.心肌病合并心衰; 2.肝硬化; 3.慢性肝功能衰竭、急性重症肝炎;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5.二级以上精神病;6.系统性红斑狼疮; 7.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8.慢性肾病综合症;9.血友病; 1 0.脑梗塞、脑栓塞;1 1.脑瘤开颅手术、良性脑瘤;12.脑出血、脑膜炎、脑血管狭窄、严重脑损伤;脑膜炎后遗症; 1 3.过敏性紫癜并肾病; 14,重症肌无力; 1 5.肢端坏疽;16。
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 17.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18.肺心病(右心衰); 19.慢性肾功能衰竭; 20.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 21.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2.三叉神经瘤、神经胶质瘤(胶质瘤);23.骨膜瘤、股骨头坏死手术; 24.脊髓灰质炎;25.原发性肌萎缩;26.骨髓纤维;27.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8.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进行性延髓麻痹;29.严重烧伤;30.帕金森氏症; 31.脑白质多发性硬化; 32.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33.再生性障碍贫血;34真性红细胞增多症;35.心脏搭桥和支架;36.高血压二级以上并发症;37.糖尿病二期以上并发症。
大病医疗保险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大病医疗保险的背景和发展历程一、背景大病医疗保障是帮助家庭抵御大病侵袭,减轻家庭大病风险损失,体现社会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安排。
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从地区局部试点上升为全面推广实施的新阶段。
《指导意见》要求大病保险应该采取“先行试点、逐渐推开”的方法。
在六部委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各地区纷纷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截至 2014 年底,试点省份已达到 29个,130 多个城市展开试点工作,开展了 400 左右个统筹项目,覆盖人群 7 亿人。
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主要为人保健康、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平洋等几家大型公司,截至 2013 年底,中国人寿承保的 76 个大病保险项目覆盖了青海、山东、辽宁和吉林等省市;人保健康承办的大病保险健康专项为 21 个,包含了 10 个省份;人保财险已中标了 16 个大病保险项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在 8 个省 20 个城市承办了大病保险项目。
【农村地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农民的收入不断提升,农村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开始完善。
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参合率,年参合率上升到91.5%以上。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来临,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大病成为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主要威胁之一。
对于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头疼感冒等中小疾病家庭都可以承担,但是当遇到大病,对于一般的农村家庭都是致命的打击。
如何构建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农民的抗风险能力,是农民、社会和政府极为关注的事情。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号的指导性文件后,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又于2003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到2010年基本实现了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的目标,达到了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健康问题。
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因大病而造成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各地纷纷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那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是什么呢?一、保险覆盖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首先要确定保险覆盖面。
目前大病保险一般覆盖全市(县)区域内各类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其中包括低保及特困家庭成员、五保户、农村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以及其他居民。
为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可以将保险进行分类,包括个人保险、家庭保险和定向保险等。
二、保险费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还要确定保险费用。
由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地区的保险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采取政府、居民自愿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出资部分可以通过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承担,而居民自愿支付部分则主要通过合理设置保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来调节。
三、保险范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最终保险范围也是必须确定的。
一般来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的治疗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疾病、罕见病、高价药物等。
具体来说,包括癌症、贫血、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罕见病包括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血病等;高价药物主要包括生物制剂、靶向药物等。
四、保险理赔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理赔。
一般来说,保险单到期前需要到保险公司重新缴费,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大病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单据。
同时,保险公司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理赔。
五、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的居民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需要进行宣传推广。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包括广告投放、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等。
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站、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咸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9日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医改〔2012〕179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4年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赤政办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赤政办发[2015]4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参保居民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医疗援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发展。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医疗风险的机制,实现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5.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强化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科学测算,规范运作,保障资金收支平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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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的可行性
• (1)机遇与风险并存
机遇 风险
1.同政府合作的 通过此项业务,和当地政府形 政策风险,即国家出台新的不利 两面性 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其他业 于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政府信 务的发展奠定良基础。 用风险,即不履行合约。
2.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提供优质服务以及政府在 参保人大多属于大众及大众偏下 当地的影响力,提升公司的品 人群,支付能力有限,对其他业 牌知名度,树立正面的企业形 务的带动作用有待观察。 象。 3.对产品开发的 可以考虑使用现有产品法人产 需观察各地政府制定的基本政策, 影响 品进行此项业务的承接,增加 如果差异化较大,则需新开发具 现有产品的销售量。 有灵活度的配套产品。 4.盈利性分析 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政 需要建立专业管理团队,前期会 府通过预测当年支出确定筹资 有较大的人员、系统开发投入, 水平,利润低但较为稳定。 可能会导致前期实际亏损。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 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前言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于2012年8月30日由 六部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这是针对《“十二五期间”深化医疗卫生 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 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具体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定义、工作的基本原则、筹资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总结报告模板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20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津政办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3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要求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第三条建立大病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大病保障,防止因病致贫。
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负担的高额医疗费用,以避免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确保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补偿与管控相结合。
在控制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医疗费用管控制度,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合理使用。
(四)坚持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大病保险由承保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大病保险管理工作,对承保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实施指导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大病保险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市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承保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各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2〕6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着眼于农村稳定、经济发展,立足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
通过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参合居民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并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形成多重保障机制,提高参合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督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2.坚持试行起步,逐步过渡。
先从患者负担较重、疗效确切、费用易于控制的病种起步,逐步向大病大额医疗费用过渡。
3.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农合筹资水平及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4.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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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
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
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
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
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
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
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
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
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六、切实加强监管(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
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
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市(地)试点或全省进行试点。
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
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
(二)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
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
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
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民政部。
(三)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
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
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各地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20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