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局解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4•【文号】科工经[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科工经[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国防科工委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保密资格证书;(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
规范军工产品市场准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读本》序言
规 范军工产 品市场准入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读本》 序言
陈求 发
是实行 军 品订货 制度 的前提 。我 国的 武器 装备 科研 生 产 , 长时 期 以来 实 较
行 由国家 指定 的企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指令 性 计 划 要 求从 事 各 项 武 器装 备科研 生产 的管 理 体制 。 国 家指定 非
入武 器 装 备 研制 生产 领 域 的条 件 、 序 、 定 义 程 法 务等 作 出 明确规 定 。 武器 装 备科 研 生产 管 理部 对 门的监督 职 责 、 限范 围 、 权 实施 程 序等 予 以规范 。
为 配合 条 例 的颁 布 和实施 , 做好 条 例 的宣 传 贯 彻工 作 , 国家 国防科 技 工业 局 结 合条 例 草案 的 起 草 和武器 装 备许 可 管理 的工作 实 际 . 组织 撰 写 完 成 了《 器装 备 科研 生 产许 可 管 理条 例读 本 》 武 , 这是 一件很 有 意义 的工作 。该 书主要 以国防科 技 工 业 管理 部 门 以及 参 与 和 拟 参 与 武 器 装备 科研
的作 用 。 武 器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是 市场 经济 条 件 下军 品科 研生 产管 理 的一 项重 要法 律 制度 。 也
航 空 工 业 经 跻 研 究 ■
★ 航 空 工 业 论 坛 ★ 监督 管 理 ,将 直接 影 响武 器 装备 科 研生 产 秩序 , 影 响 国 家 武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体 系 建 设 和 能 力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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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 装备科 研 生产许 可管 理条 例》 自 2 0 , 08
年 4月 1日起施行 。这是 一部 规范军 工产 品市场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以下简称许可(备案)单位〕的诚信管理,强化信用监督,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按照本办法开展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是指国防科工局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核查失信行为,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采取查处措施,实施联合惩戒等活动。
第三条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失信管理政策、规定;(二)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三)组织核查涉嫌单位失信行为;(四)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五)对失信单位进行处理;(六)指导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等。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采集并报送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二)协助国防科工局组织核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嫌单位失信行为;(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有关失信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武器装备总体和分系统集成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采集并报送关联供应商体系范围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协助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失信行为核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简化事前准入审批的同时,规范和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放开部分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和《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
《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第三条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制定备案管理政策、规定,编制发布备案单位名录,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抽查,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等。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管理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单位的检查核实,对备案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为备案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及相关服务。
记者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发布相关问题答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发布相关问题答记者问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
《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实施有效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加强政务公开,增进政民互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情况、内容要点、主要特点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出台《实施办法》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为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进入军品市场提供了合法渠道和具体途径,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如何理解实施好《实施办法》,还是个陌生的问题,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办法》有关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逐步推进,民口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经济)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日益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必须制定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引导。
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中央军委在2008年3月颁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许可管理的框架体系。
为贯彻落实和细化《许可条例》要求,制定出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对行为主体的从业行为、资质能力、进入退出等的监管。
《实施办法》对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提升武器装备质量和可靠性,满足国防建设需要,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规范了许可管理的全过程,强调有效监管,进一步明确许可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加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是加强许可管理的重要法律化手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 保密资格证书;(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31•【文号】科工人[2005]575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5]575号2005年5月31日)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专家聘用资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
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以下简称许可审查专家),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聘用。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许可审查专家的归口管理,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三)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许可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专业技能;(五)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核心涉密人员或重要涉密人员资格;(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常万全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
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4•【文号】科工法[2001]514号•【施行日期】2001.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科工法[2001]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和国防科工委“三定”规定,国防科工委自1998年以来,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批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解和检查这些规章尤其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切实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确保新体制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一次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及内容(一)检查范围包括:国防科工委有关内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和高等院校。
(二)重点检查下列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3.《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4.《关于加强“高新工程”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5.《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产管理暂行规定》;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型号研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有关规定的了解情况;2.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及其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3.各项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4.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勤政情况;5.贯彻执行武器装备管理法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科工法[2006]1189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6]118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工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以下简称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由协作配套单位进行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三条协作配套工作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坚持军品优先、质量第一、统筹规划、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通过竞争承担协作配套任务;鼓励协作配套单位采取自筹资金和风险投资等方式研制生产配套产品。
第五条协作配套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技术)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六条协作配套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有关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协作配套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定协作配套的发展战略,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配套重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辖区内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协助落实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相关保障条件。
第九条协作配套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落实配套科研生产所需的相关条件,督促协作配套合同的履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说明】本规程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监督检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旨在规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和水平。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程的制定目的在于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科研生产许可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本规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要求和流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属于国防科工委管理范围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要求2.1 检查对象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主要针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2 检查内容1.检查许可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2.检查科研生产许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3.检查科研生产实施的可行性和安全性;4.检查科研生产许可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
2.3 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 检查程序1.确定检查计划: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和时间。
2.检查准备:对检查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准备检查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3.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和程序,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4.检查总结: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编制监督检查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流程3.1 计划阶段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对象、内容、时间等要素。
2.完善检查工具和材料:定期审查并修订监督检查工具和材料,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3.2 准备阶段1.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对将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包括许可申请材料、科研生产计划、监督检查记录等。
2.准备检查工具和材料: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包括检查表、检查记录表、测量仪器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八年三月六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
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10年9月20日以科工管[2010]123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提高现场审查工作效率,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组织现场审查的国防科工局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
负责组织现场审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专家审查组正确履行现场审查职责,并对专家审查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现场审查廉洁、公正和客观。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选定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范围,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确定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
专家审查组人数根据许可申请事项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1.在许可受理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现场审查;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3.依据许可申请事项对申请单位的实际能力、条件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4.将现场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5.保证现场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6.对了解和接触到的审查对象的材料和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一>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目录,确认自身从事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二>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后,可到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三>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
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四>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五>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目录1 为什么要试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 (1)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制定了哪些管理文件? (1)3 《备案办法》规定了什么? (1)4 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1)5 哪些单位需要备案? (1)6 《备案办法》、《备案目录》到哪里查询? (1)7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哪里申请备案? (1)8 申请备案的程序复杂吗? (1)9 备案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2)10 对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备案时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可进一步简化? (2)11 申请备案单位多长时间取得备案凭证? (2)12 备案有效期多长时间? (2)13 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 (2)14 办理备案后多长时间换领新的备案凭证? (3)15 备案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发生变化的,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吗? (3)16 以什么标准衡量备案单位的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变化? (3)17 什么是备案延续申请?如何办理? (3)18 备案单位可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3)19 备案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4)20 备案部门和备案单位主管部门是一个概念吗? (4)21 各地及全国的备案单位情况由哪个部门汇总? (4)22 备案单位信息如何实现共享? (4)23 谁负责对备案单位的监督? (4)24 备案单位年度自查如何办理? (4)25 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4)26 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是否会重复? (5)27 什么是问题核查? (5)28 备案单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保密、科研生产能力缺失等问题的,应当按照备案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吗? (5)29 备案单位出现哪类情况会被注销备案? (5)30 备案单位出现哪类情况会被通报? (5)3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收费吗?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6)1 为什么要试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是国防科工局贯彻落实中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
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条例
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的安全,保障其安全保密、使用效能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军工设施),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的下列建筑、场地(场所)和设备:(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机构;(二)武器装备总体设计、关键技术、核心部件的研究场所;(三)武器装备总装、部装、改装、维修、销毁场所;(四)武器装备试验和测试场地及其水域;(五)军用放射性物品、用于国防科研、生产和试验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库;(六)武器装备、关键部件器件成品库;(七)军品档案库、通信中心、数据中心;(八)通信、观测、导航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九)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专用公路、港口、码头、机场;(十)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工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工设施包括为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三条军工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建设相协调的方针,遵循分类保护、确保重点、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军工设施的保护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目录)的军工设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保护目录应当根据军工设施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重要程度及其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防安全、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保护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武器装备管理部门拟制,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工设施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工设施保护工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科工法[2005]557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科工法[2005]557号2005年5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现将修订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的现场审查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由许可证审查部门从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数据库中选定,并组成专家审查组。
专家审查组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1、在许可证审查部门确定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3、将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4、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5、对审查对象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分配和调整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工作任务;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4、主持起草和讨论确定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审查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2、对分工范围内审查工作质量负责;3、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审查组组长;4、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科工管〔2014〕52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科工管〔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及时掌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条件变化情况,保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完整有效,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2014年许可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一)年度检查范围。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包括2013年进行审查和取得许可单位)。
(二)单位自查与材料报送。
属于年度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开展自查工作,按照《规则》第四条规定于2014年3月底前报送有关材料。
取得第一类许可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三)材料审查。
审查工作由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则》的规定分工进行。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审查情况记录,按照《规则》第七条规定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按照《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开展现场检查。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在2014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年度检查的情况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国防科工局复核。
二、监督抽查为应对取得许可单位日益增多和在延续审查中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新情况,2014年许可管理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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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种类较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程度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属于武器装备总体、系统或者关键分系统的研制生产,不仅研制过程危险等级高,而且涉及重大国家秘密。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属于武器装备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的研制生产,危险等级和涉及国家秘密程度相对偏低,甚至不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不宜笼统地将全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目前,条例规定需要实施许可管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仅限于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科研生产活动。至于哪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列入许可目录,哪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列入许可目录,许可条例没有做明确规定,而是授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危险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和发展水平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六是,保密档案制度。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五、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保密管理的规定
条例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保密管理,设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三是,保密机构及人员的要求。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保密工作人员。同时,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
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关系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长期以来,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直实行封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即由国家指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要求,从事各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非国家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这种管理体制虽然保障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安全稳定,但也因抑制了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积极性,而降低了整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活力和效率。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指导下,进行了一系的状况正在被逐步打破,目前,除原有军工企事业单位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也开始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008年3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虞列贵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保密检查制度。条例要求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为了使武器装备科学研究适应现代武器装备自主研制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保证自主创新的武器装备技术和产品满足国防建设的国家安全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既有作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基础的相对独立性,又有与整个国家科学研究相联系的统一性,条例规定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不实施许可制度,以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学研究。对于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行为,以及既从事武器装备科学研究又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行为,则纳入许可管理范围。
国防科技工业局解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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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程序
条例规定,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但是,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在收到企事业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二是,规定了保密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要求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实行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保密职责和义务。
三、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条例明确了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四是,特殊保密防护措施。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完善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并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守法、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五是,涉密会议和活动的保密要求。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时,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也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04月15日 来源:国防科技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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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虞列贵解读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一是通过对从事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强对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保证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合格稳定。二是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定,有效实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保密管理,强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意识,严格保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保密隐患,堵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三是通过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保证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持续保持和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规定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制止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违法行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需要有可靠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保密制度。世界很多国家,如俄罗斯、法国、日本、德国等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为了适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多元化的新情况,更为了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促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健康发展,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需要,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