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推荐)废旧电器拆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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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

1.1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电器工业产品的产量大幅提高,中国家用电器消耗量已居世界第一位,由于电器产品更新换代快,目前我国已进入电子产品报废的高峰期。而国内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发展缓慢,造成大批电子产品处于待处置状态,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废旧电器任意丢弃或作为城市垃圾填埋,其中的有害成分渗出后聚集在土壤、植物、地下水中,通过水体和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害人体健康。同时,大量存在的电子垃圾小规模个体作坊式的处理加工点,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采取“低技术、高污染”的落后处理方式,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塑料、玻璃以及一些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等,可利用价值很高,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其回收利用具有广阔前景。

2009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国办发[2009] 44号文件正式印发,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目的在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并为2011年将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做准备。2009年,国家安排20亿元在9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2010年准备在全国推广。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产生了大量的废旧电器,急需有一定规模、技术、经济实力的企业进行废旧电器的拆解处理。

为落实国家《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省急需建设废旧电器处理企业,以满足经济和环境保护的需求。本项目的建设可有效避免个体作坊式处理加工点泛滥,避免造成大面积严重的二次污染,符合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能确保省有效应对电子废弃物高峰的到来。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规定,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2编制依据

1.2.1 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

1.2.2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98)253号令;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6月3日);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5)《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

(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

(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2008)1号;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8月15日修订);

(10)《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7)40号令;

(11)《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

(12)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环发[2003]143号;

(13)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

(14)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

(15)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法【2006】115号;

(16) 《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

导意见》,环发(2009)73号;

(17)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11.1.1(参照);

(18)《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1.2.3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T2.1—93);

(2)《环境保护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保护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4)《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1.4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对各类污染因子的识别筛选,结合周围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拟建工程的工艺特点、污染物排放规律以及排放量,确定的本次评价因子见表1-2。

表1-2 建设项目评价因子一览表

1.6 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1.6.1大气评价等级及范围

根据工程分析结果选择SO2、工业粉尘、PM10、P b及化合物、锡及化合物、非甲烷总烃、制冷剂(R12、R22)等作为主要污染物,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规定,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

Pi=(C i C0i)×100%

式中:P 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 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0i取值:SO2采用GB3095二类区二级标准一次浓度,工业粉尘及PM10选用GB3095日均值二级标准的3倍,P b采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3倍,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采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制冷剂R12、R22采用前苏联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依据见表1-4,项目污染源强见表1-5,根据估算模式计算项目评价等级结果见表1-6。

表1-4 评价工作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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