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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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

落实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

完善制度落实“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近年来,浠水县不断完善制度,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有效地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实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后,把“一把手”从分管具体工作中解脱出来,避免了在人事、财务等敏感领域“一把抓”、“一言堂”、“一支笔”现象,使“一把手”专注于揽全局、抓大事、强监督。

同时,也消除或减少了班子成员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一些猜忌和误会,促进了内部团结和谐,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用制度管权,做到民主决策。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都制定了《党组(委)议事规则》和《政务工作规则》,规定议事原则和议事范围,规范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行为。

2007年以来,分别对16个乡镇和县直68个重点单位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领导班子对涉及干部任用、大额财务开支、基建工程项目和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或事项都依照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实行程序控权,“一把手”末位表态,即“一把手”在充分听取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后再综合表态。

有42个乡镇和部门实行了党组(委)重大议事决策“票决制”,一人一票,按票数多少决断,充分体现决策民主。

部分单位在重大事项决策上试行“下到上、上到下”决策机制,即决策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初步决策形成后再征求意见,依照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再决策,使决策体现群众意愿,更民主、更完善。

二、用制度管人,做到公平公正。

认真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

一是推行公开选拔制度,有效防止出现任人唯亲、暗箱操作现象。

2007年以来,全县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拔正局级干部3人、副局级领导岗位13个。

26个部门实行机关股室和基层站、所长(分局长)公开竞争、聘任制,对机关中层干部和基层领导实行公开竞聘,全县共聘任干部65名,原任干部落聘11名,聘任到下级职位7名。

一把手四不直管工作实施意见

一把手四不直管工作实施意见

一把手四不直管工作实施意见各村(居)、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对乡镇和各部门党政正职的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行,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和各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简称“四不直接分管”)的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实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必须遵循“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止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保护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使领导干部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落实。

二、具体做法1.“一把手”不直管财务。

由副镇长陈晓春同志具体分管财务工作。

坚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

对1万元以下的财务支出,由分管条线的领导统一提出报支计划,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交镇长批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镇长、党委书记共同审批;5万元以上的根据党委讨论意见办理;超过100万元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所有支付凭证都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条线领导、财政所长、分管领导、镇长签字手续。

2.“一把手”不直管人事。

由镇党委副书记某某同志具体分管人事工作。

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个人说了算。

干部提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入,由承担人事职能的科室和分管领导商量提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

国企“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国企“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国企“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工作制度国企“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工作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岳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市直教育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就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四方面工作制定如下制度:1、不直接分管财务。

学校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财务,负责签批支出报告和报销单据;学校大额支出及固定资产处置需集体研究,并报教育局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才能签批;财务支出情况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

学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新上工程项目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经评估后出具报告,由教育局研究审核,并履行建设部门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一把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商务活动。

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

学校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定价、采购的程序,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同意后派专人采购,大额物资采购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安排采购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属政府集中采购范畴的,由学校出具申请报告附购物清单交财管中心,经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后报市采购办,统一操作。

4、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学校“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对教师聘用、中层干部的聘任要推行领导班子会议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工作,并非是不管,而是更好地管、认真地管、全面地管,“一把手”仍然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并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总责。

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凡是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教师的聘用、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024年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方案范文

2024年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方案范文

2024年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方案范文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我国在2024年开始实施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协作与沟通,优化决策流程,提高部门之间的配合效率,真正实现“四不直接,一次到位”。

首先,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要求各级管理者不直接干预属下部门的具体工作。

管理者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目标,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整体战略的制定和协调上,而不是过多地干预下属部门的具体运作。

直接干预部门工作会导致下属部门失去责任感和主动性,影响整个组织的效率和执行力。

其次,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要求管理者不直接参与具体任务的执行。

管理者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只要保证团队在整体目标的指导下自主完成任务,而不是亲力亲为。

过多地参与具体任务的执行会让管理者失去对全局的把控能力,容易导致局部主义和偏见,影响整体团队的执行效率和协作能力。

第三,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要求管理者不直接处理部门内部矛盾和纠纷。

管理者应该注重团队建设和协作氛围的营造,让团队成员自行解决内部矛盾和纠纷,而不是插手过多,因为直接处理会让管理者陷入被动局面,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矛盾,影响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最后,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要求管理者不直接接受下属部门的汇报。

管理者应该建立定期的工作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让下属部门主动向上级管理者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解决情况,而不是被动等待下属部门的汇报。

直接接受下属部门的汇报会让上级管理者陷入被动被动被动被动,减弱整个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效果。

综上所述,四不直接分管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执行力,推动企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管理者要牢固树立这种制度意识,真正做到“四不直接”,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管理作用,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个不直接分管

四个不直接分管

关于推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各科室、各社区:为进一步落实省委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规范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权利运行,有效地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扎实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街道党工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新华街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及各科室、各社区主任。

二、实施目标1、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促使一把手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三、实施办法1、严格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2、凡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要问题的,经分管副职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大问题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或报区委、区政府决定执行。

一般问题、重要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界限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界定。

3、推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班子会议上,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主要领导方能最后提出意见,并依据少数服从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办公室要据实记录,整理保管好相关档案。

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XX医院“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

XX医院“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

XX医院“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XXXXX医院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四项工作。

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党政“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负责。

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院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相关文件。

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

党政“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分管财务审批的院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纪委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院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

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科室提出计划,上报院办公室,分管院领导批准。

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院领导报请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

院办公室、财务科和总务科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院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共XXXX市委办公厅、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行党政主要领导“两个不具体直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乌党办发﹝2010﹞77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

必须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分管。

第三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第四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促使党政主要领导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

(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

(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党政主要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

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日常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

党政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办法

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办法

县环保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XX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XX市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XX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XX县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民主决策、监督制约、程序规范”的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副局长分管。

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制度。

凡涉及本单位编制管理、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调整、调入、录用聘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由人事财务股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议题,提交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事项和程序事先设定,并提前通知班子成员,不准临时动议。

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副局长分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财务会签、集体讨论、财务公开的原则,明确不同数额资金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和安全。

三仟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仟元及以上的支出先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班子集体研究后实施,严禁将大额资金拆分审批。

财务开支票据坚持“三人会签”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除外)。

三仟元以下的一般性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会签后报销,重要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审批前应事先与主要领导沟通;“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款出国境)支出及三仟元以上的支出,需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销;三万元以上的支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认为需交班子集体研究的,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销。

2024年“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范文1、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该职责由分管领导具体承担,并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实施分级负责制度。

对于小额财务支出,由分管财务的领导进行审批;而大额开支则需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审批。

应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营状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以接受民主监督。

2、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包括机关中层干部的提拔任用、干部人事调动、重要岗位人员变动以及下属单位领导的任免等事项,均需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在提拔任用机关中层干部时,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遵守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相关原则、标准和程序。

3、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对于按规定需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并按照国家、省、州、县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平的招投标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插手。

对于无需招投标的工程,其施工单位的选择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禁止个人私自内定。

同时,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重大事项均需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开相关方法、程序和结果,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由“一把手”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该职责由分管领导具体承担,“一把手”需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的业务操作。

5、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该职责同样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2024年“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范文(二)关于强化领导班子监督及实施“五个不直接分管”与“末位表态”的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纪委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旨在从制度层面和机制层面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格局,确保权力运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方案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方案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方案四不直接分管制度是指在组织管理中,彻底解决“四不”问题(不分管、不负责、不作为、不检查),使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直接分管工作,负责工作,积极作为,主动检查。

下面是一个关于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方案的详细描述:一、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问题和挑战也日益突出,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直接分管工作,负责工作,积极作为,主动检查。

因此,为了推动组织管理向更加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需要全面实施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二、方案目标1.解决“四不”问题,确保领导干部直接分管工作,负责工作,积极作为,主动检查。

2.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动组织管理向更加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3.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单位整体建设水平。

三、方案内容1.确定分管职责:明确领导干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确保其直接分管工作,并负责工作。

2.加强履职培训:对领导干部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3.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将领导干部的工作绩效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评价和奖惩。

4.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领导干部的直接分管工作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领导干部之间、领导干部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团结一致的工作合力。

6.推行目标管理:使用目标管理的方法,明确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激发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建立学习型组织:倡导学习型组织的理念,鼓励领导干部不断学习和创新,提高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

四、方案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四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计划,包括时间、责任人、实施措施等。

2.宣传和培训:向全体员工宣传四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并对领导干部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认识和理解。

3.确定分管职责:明确领导干部的分管职责,制定相关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指标,确保其直接分管工作,并负责工作。

xx年一把手四不直管工作实施意见

xx年一把手四不直管工作实施意见

xx年一把手四不直管工作实施意见年“一把手”“四不直管”工作实施意见各村(居)、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对乡镇和各部门党政正职的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行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和各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简称“四不直接分管”)的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实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必须遵循“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止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保护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使领导干部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落实。

二、具体做法“一把手”不直管财务。

由副镇长陈晓春同志具体分管财务工作。

坚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

对万元以下的财务支出由分管条线的领导统一提出报支计划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交镇长批准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镇长、党委书记共同审批万元以上的根据党委讨论意见办理超过万元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所有支付凭证都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条线领导、财政所长、分管领导、镇长签字手续。

“一把手”不直管人事。

由镇党委副书记某某同志具体分管人事工作。

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个人说了算。

干部提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入由承担人事职能的科室和分管领导商量提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

“一把手”在研究本单位上述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党政一把手,包括乡(办)、区直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长期由副职主持工作的,同样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五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末位表态”具体事项是指: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上,党政一把手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章分工、职责、权限第五条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六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届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

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三重一大”事项的票决制度,遵循“按程序办事、充分酝酿讨论、一人一票”的原则,确保民主集中制得到贯彻落实。

第七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八条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3篇)

“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3篇)

“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内部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效能和责任担当。

下文将分别对这两个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是指中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直接分管具体工作。

这一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首先,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党委领导班子中,各个领导成员都明确了自己的责任范围,避免了部门之间的重复职责和相互推诿。

这样一来,每个领导成员都可以专注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和专长。

其次,在工作中,各个领导成员之间需要相互合作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这种协同工作的模式,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个别领导者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

最后,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还有利于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的形成和发挥。

在领导班子中,每个成员都有权参与决策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形成集体的决策结果。

这样一来,可以最大程度上发挥集体智慧和决策的稳定性和正确性。

末位表态制度是指党的领导干部在一些重大事项上,要求最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立场。

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力地维护了党的纪律和统一性。

首先,末位表态制度可以有效地制止党内个别干部的任性和异议,确保党的决策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党内某个干部对某一决策持有异议时,他被要求在其他干部表态之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给了他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慎重考虑,以避免草率决策或过度反对。

其次,末位表态制度还可以增强党的决策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当最高领导者在末位表态时,其他干部往往会认真倾听和采纳其意见,这体现了党的领导核心的权威和威信。

最后,末位表态制度还对党的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表态中,党的领导干部需要坚持原则,维护党的统一,这有助于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提高廉政意识和自律能力。

综上所述,“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在中国共产党内部的实施,对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效能和责任担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共XXXX市委办公厅、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行党政主要领导“两个不具体直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乌党办发﹝2010﹞77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

必须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分管。

第三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第四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促使党政主要领导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

(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

(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党政主要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

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日常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

党政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四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

四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

四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四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一、问题的界定在实施四不政策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四不直接分管”问题,即一些部门或单位不直接分管四不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推进缓慢,影响了四不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问题的本质,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问题的原因造成“四不直接分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部门职能不明确:一些部门对于四不政策的分管职责不明确,没有明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流程,导致工作无法有序推进。

2. 部门间协作不畅:四不政策的实施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导致工作无法有效推进。

3. 人员配备不足:一些地方在实施四不政策时,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实施工作,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4. 经费缺乏:一些地方对于四不政策的实施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导致无法开展相关工作。

三、实施方案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实施方案来解决“四不直接分管”的问题:1. 部门职能明确化:各部门应明确自身在四不政策实施中的分工和职责,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序推进。

2. 资源整合:各部门可以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共享专业人员和经费等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

同时,可以依托专业机构和智库的支持,提供相关指导和技术支持。

3. 人员培训:加大对四不政策实施的培训力度,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同时,各部门可以通过人员交流、派驻等方式,共同解决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4. 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到足够的资金支持,确保实施四不政策的顺利进行。

同时,可以探索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和支持。

四、实施效果预期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可以预期取得以下成效:1. 工作推进加快: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能够有效推进四不政策的实施工作。

2. 工作质量提高:通过资源整合和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四不”工作的预期目标。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

“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共XXXX市委办公厅、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行党政主要领导“两个不具体直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乌党办发﹝2010﹞77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

必须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分管。

第三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第四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促使党政主要领导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

(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

(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党政主要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

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日常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

党政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推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推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推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为打破“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传统格局,促进公共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去年4月,秦皇岛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推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形成正职领导、副职分管、集体决策、纪检监督机制。

该市推行的这项制度,合理分解了全市各单位“一把手”的“话语权”、“签字权”、“裁量权”等权力,促使各单位“一把手”从“操作员”变成了“监督员”,副职从“服从者”变成了“操盘手”。

真正让党政正职从繁冗的具体工作中解脱出来,做到放手而不撒手、不直管而强监管。

此外,秦皇岛市纪委规定,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都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同时还要在班子议事决策中,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

为确保“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有效落实,今年8月,市纪委督导组对全市各单位和部门进行了督导检查,对没有按规定落实的相关单位下发了廉情预警通知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秦皇岛市纪委推行的“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扎紧了权力制衡的制度笼子,在“一把手”与腐败之间构筑了一堵牢不可破的“防腐墙”。

目前,全市9个县(区),80多个市直单位(高校、医院等)已经把“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基本落实到位。

一些县(区)还将这一制度延伸到村“两委”班子,实现了市、县、乡、村四级覆盖。

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作,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体系建设,现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四不直接分管”是指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

末位表态制度是指主要负责人在重大事项决策时末位发表意见,末位综合归纳集中各分管领导意见,集思广益,在坚持原则和民主集中的基础上综合意见、科学决策。

第三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实行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管理,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分权制衡,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干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现象的发生,从而保护领干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有利于领干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第四条建立由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社监督领导小组。

监督小组必须加强对分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民主监督工作要与分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同步实施。

监督小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定期对分管负责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对具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经主要负责人提名,社组会议研究决定,确定1名副主任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工作。

分管领导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规范用权,定期向领导班子报告工作情况,有关事项应及时向干部群众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凡属社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事项,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

第七条社组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从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关键环节入手,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控工作模式,对分管领导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

四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

四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在实施管理中,有四个方面是不能直接分管的,分别是人才、财务、技术和市场。

这四个方面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且需要专业的团队来进行管理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四个方面的分管实施方案。

首先,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之一,人才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人才的分管实施方案中,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招聘、培训、激励和评价机制。

招聘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来制定招聘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吸引人才。

培训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重要手段,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来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激励机制需要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来设计,评价机制需要公平、公正地评价员工的表现和能力。

其次,财务是企业的生命线,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财务的分管实施方案中,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

财务预算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来制定,成本控制需要通过严格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来控制企业的各项支出,资金管理需要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运作和投资,风险防范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

再次,技术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技术的分管实施方案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研发管理、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机制。

技术创新需要加强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研发管理需要合理安排企业的研发资源和项目管理,知识产权需要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信息安全需要加强企业的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

最后,市场是企业的生存环境,市场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市场的分管实施方案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调研、营销策略、客户管理和品牌建设机制。

市场调研需要了解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情况,营销策略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客户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品牌建设需要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观。

综上所述,人才、财务、技术和市场是企业发展中四个不可或缺的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分管实施方案来进行管理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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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XX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XX市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XX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XX县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民主决策、监督制约、程序规范”的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副局长分管。

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制度。

凡涉及本单位编制管理、工作人
员选拔任用、调整、调入、录用聘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由人事财务股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议题,提交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事项和程序事先设定,并提前通知班子成员,不准临时动议。

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副局长分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财务会签、集体讨论、财务公开的原则,明确不同数额资金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和安全。

三仟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仟元及以上的支出先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班子集体研究后实施,严禁将大额资金拆分审批。

财务开支票据坚持“三人会签”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除外)。

三仟元以下的一般性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会签后报销,重要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审批前应事先与主要领导沟通;“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款出国境)支出及三仟元以上的支出,需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销;三万元以上的支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认为需交班子集体研究的,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销。

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由一名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党组、办公室、人财股抽人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

监督小组对签批的单据定期进行抽查或重点审查。

第七条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由副局长分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
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并对采购商品需求、预算、质量按规定执行监督。

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由采购部门提出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由副局长分管。

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标活动,工程建设招标及竞价承包等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式、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由部门会同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决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的实施。

党政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均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

领导班子会议上,党政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

办公室要据实记录,整理保管好相关资料。

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条本单位在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
作领域内,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

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监督缺位和管理失控;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分权制权,规范业务运行流程;
(三)加强对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突出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按照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正确履行职责;
(二)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慎重用权;
(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适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汇报分管工作情况,根据工作特点及工作需要,每月向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工作情况;
(四)严格执行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相关
政策、法规和制度;
(五)按照分管工作的业务流程、工作权限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做出决定;
(六)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党政主要领导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调动、借用干部职工的;
(二)不执行账户、资金归口统一管理,私设“账外账”的;
(三)财务开支票据不执行“三人会签”制度的;
(四)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不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
(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六)指使、授意财务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的;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八)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采购方进行协商谈判的;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十)工程建设项目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十一)擅自干预工程项目招标的;
(十二)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
(十三)在招标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招标或者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十五)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招标标准的;
(十六)委托不具备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事务的;
(十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八)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是指内容协议的;
(十九)其他违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分管领导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资金使用把关不严或越权审批,个人擅自审批大额经费开支或外借资金的;
(二)不执行账户、资金归口统一管理,私设“账外账”的;
(三)财务开支票据不执行“三人会签”制度的;
(四)指使、授意财务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的;
(五)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或不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采购的,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的;
(七)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八)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九)未依照政府采购法或采购条例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
(十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十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十四)在招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十五)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十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十七)在政府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
(十八)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谈判或者串通的;
(十九)工程建设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十)工程建设发包、工程量变更,未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或拒不执行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
(二十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二十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二十三)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是指内容协议的;
(二十五)其他违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将“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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