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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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序号第22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所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报材料:1、《襄樊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报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工程土方量、处置工期、运输车辆类型、数量、运输时间及线路、消纳场地等;2、提交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用地规划红线图、平面布局图、工程平、立面等相关图纸;4、建筑施工单位与消纳场地单位签订的处置建筑垃圾协议书;5、承运企业取得《襄樊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与承运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7、施工工地进出口道硬化及车辆冲洗槽(设施)现场照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管理制度(5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江苏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

江苏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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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规定

2021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规定

Those who look glamorous, only they know how much training they have gone through behind their 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4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4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48号)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止乱拉乱倒现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拆除或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树枝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实行专业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管理。

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是城市建筑垃圾的专业管理单位,全面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管理工作。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

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开展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管理工作,共同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

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提交书⾯申请(包括建筑消纳场运营的时间,与排放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地⽤途证明,所在辖区城管部门出具意见表);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洒⽔、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案和对废混凝⼟、⾦属、⽊材等回收利⽤的⽅案;⼆、办理材料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东莞分厅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部门⽹站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5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打印⽹上申请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次性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应在要求期限内⼀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预受理后,申请⼈申办⼈⾃选⽅式向办事窗⼝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机关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19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受纳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2-11-14 字体: [ 大中小 ]一、行政许可内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范围为《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规范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以下称建筑废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四)《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消纳场地及相应的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和排水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具有建筑废土分类处理和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能力。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已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消纳场地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细则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细则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中转、处置、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本市各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内容与职责第三条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域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处置、回填、消纳和综合利用的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管理、运输车辆管理、消纳场地管理,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居民装修垃圾综合处置的管理。

第七条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二)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和建筑垃圾专业清运车辆的核准工作;(三)负责对县(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第八条县(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职责:(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二)海曙、江东、江北、鄞州、科技园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根据申报表进行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并将申报表及时报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备案;(三)镇海、北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负责本辖区的核准相关手续,为方便市民办事,有关核准手续资料定期向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备案;(四)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六)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垃圾的中转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编码:(二)实施机构: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三)申请主体:临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或个人。

(四)受理地点:临邑县城开元大街号(五)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国务院令第号)第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办理条件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申请的范围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的以下条件:①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②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③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④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⑤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⑥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加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七)申请材料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向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纸质、原加盖公章、份;非施工单位申请的需提供与施工单位之间协议)。

.新建工程工程图纸(开槽工程):基础平面布置图(纸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份)、基础详图(纸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份)。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是一个和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对城市的环境卫生和人民的健康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处理这些建筑垃圾,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面,核准是一项必要的手续,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情况。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指,在城市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准才能正式建设和使用。

核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批和签发核准文件三个环节。

在申请环节,企业和个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审批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在审批通过后,核准文件将由相关部门签发,企业和个人才能正式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业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对城市建设和环境卫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其次,它可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它可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虽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一项必要的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核准的速度和效率较低,审批流程相对繁琐,导致很多企业和个人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获得核准文件。

此外,一些企业和个人也存在对核准制度的误解和不理解,因此在申请时受到了一些限制。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可以加快核准的速度和效率,精简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以便更快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其次,可以提高对核准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核准的重要性和作用。

最后,可以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降低企业和个人的非法排放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总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一个必要的手续,对城市发展和环境卫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鉴于其重要性,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管理和监管,优化其流程和效率,以便更好地保障城市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三份);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份);
3.城市建筑垃圾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4.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审批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三份);
5.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土地用途证明,有消纳场所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一式三份);
6.建筑垃圾合理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分类回收利用的方案(一式三份);
7.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纳入利津县建筑垃圾运输名录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8.与利津县建筑垃圾运输名录内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备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会签→意见发放
三、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零一项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五、联系电话
0546-562808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操作规范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操作规范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县区域内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3份);(二)建筑垃圾排放的,须提供: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施工红线图;2.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需有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印章;3.工程图纸:①新建工程: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注:有地下室的提供地下室结构图,如底板配筋、底板基础梁配筋、底板承台大样、建筑剖面图等);②装修工程:装修总说明、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各房大样图;③道路工程:道路平面图、纵断面图;4.与取得《**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5.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合同);注:(1)如工程图纸第②项材料未得,可先以设计红线图、每栋楼的审图单和中标通知书代替,之后补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doc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doc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5•【字号】潮府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四章消纳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以及修缮、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渣土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统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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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管理执法局城管大队业务审批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办公室主任、大队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行署)、县(风景区、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风景区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拉运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应当覆盖、密封,不得遗撒、泄漏污染道路。

”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使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处置。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施工单位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土地用途证明;
(四)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一)提交书面审请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五)车厢完整,没有破损、变形或空洞,挡板保持出场原样,不得擅自增高。

四、所需材料
1、建设施工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二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二份;
(4)施工许可证;
(5)建筑垃圾处置意见及产生垃圾总量说明;
(6)设计说明书;
(7)建筑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建筑立面图;
(8)基础平、剖面图(含桩基);
(9)申请处置场所及运输路线。

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二份;
(4)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
(5)与运输车辆签订的合同原件;
(6)《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份;
(7)《机动车行使证》及复印件二份;
(8)《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二份;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起草审批意见。

承办人B对施工现场、消纳场地、运输车辆进行实际检验,符合施工标准的,签署署名勘察报告。

领导批复许可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证》或《建筑垃圾运输证》。

施工现场、消纳场地不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处置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执法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审批和审批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执法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收到正式申请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

九、监督检查
按照《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执法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按照《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执法局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制度流程图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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