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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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由政府投资或经政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移交分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竣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整体完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指部分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暂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审查合格,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测、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初步验收。

(六)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

(七)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八)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认可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

(十二)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竣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时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和管护单位的管理职责,做到建设与管理的无缝衔接,及时发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能,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直管区实际,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会同审计局、应急局、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统筹城乡局、交警七分局等部门制订本办法。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涵盖的项目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对移交流程、移交质量保证、管护费用、移交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对过渡期管护、移交争议解决及办法解释权、有效期进行了明确:一、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涵盖范围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直管区政府投资(含成都天投集团投资)、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由社会投资商代建以及由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的市政工程。

二、对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结合实际情况,在参照成都市既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对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边界进行详细划分。

三、对移交流程及移交责任进行了明确:“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移交申请表,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管护单位对市政工程进行移交检查,并同步签署移交书。

”与此同时,“移交检查中涉及需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管护单位整改通知后立即安排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若涉及完善相关资料的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与其他整改工作同步完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成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4〕3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5日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由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维护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下穿隧道(含人行下穿通道)、城市防洪、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主体工程,城市环卫、绿化、照明、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排管、电力浅沟、电力隧道、公交(出租车)站点、交安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园林、经信(能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涵第三节城市综合管廊第四节城市下穿隧道第五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六节城市防洪设施第七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成城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20〕26号市住建局、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天府空港新城管委会、市东部新城发展委员会,成都城投集团、成都兴城集团、成都环境集团、市蓉城管线公司: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明确交接内容,确保管廊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28号),我委牵头编制了《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明确交接内容,确保管廊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管廊的移交接管工作。

本市中心城区管廊采用PPP模式运作,合作期限结束或因项目终止需提前移交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县(市)管廊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管主体市建设部门负责新、改、扩建管廊的竣工验收及管廊正式移交前的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移交及接管的监管工作。

管廊监管单位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管廊移交及接管的监管事务性工作。

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管理,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竣工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应遵循“主动移交、延续管理、保密安全、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信息安全。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第七条工程竣工资料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归档。

第八条工程竣工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竣工报告、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工程竣工资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整理,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计划,并按照计划逐步完成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应当保证资料的完整、清晰、准确,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资料的原件应当保存在资料室内,严禁擅自移动或外借,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出库。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资料的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资料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运行畅通。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时间节点,确保资料按时完成归档。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资料的规范管理。

第三章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第十七条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移交、准备资料、协商确认、移交验收等步骤。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的时间和地点,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顺利移交。

四川成都市市政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及移交程序

四川成都市市政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及移交程序

竣工验收及移交一、竣工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填写(市政)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文件审查表(表格一式四份),根据表上项目对技术资料自查,合格后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再把资料报监理单位复查,监理单位必须认真核实,确认资料齐全,内容准确完善后方可在表上签字盖章,最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把技术资料报亚纯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在表上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2、施工单位把技术资料按分类装盒,要求盒内必须有资料清单,确定资料齐全后,施工单位填写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SG-032、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提交文件有:(1)工程质量竣工报告(表格: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JS-004)(2)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9)(3)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JL-C005)(4)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格: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目录SG-017、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SG-018、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SG-019、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SG-020、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SG-021)(6)工程质量体保证审查表(体系表需加盖五方责任主体公章、体系表各方责任主体成员名单应与各阶段验收报告签字人员相吻合)3、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后,提前2个工作日报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安排时间,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现场和竣工资料进行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人员在(市政)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文件审查表上签字。

二、竣工资料移交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JS-005(一式二份),施工单位填写,备案提交下列文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JS-005。

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基本条件(试行)-地铁公司发

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基本条件(试行)-地铁公司发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基本条件(试行)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31日编制说明根据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办发[2014]35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关于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移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成都地铁工程专业及标段划分情况和已开通运营线路中常见的质量问题,为进一步的规范成都地铁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流程,明确验收及移交基本条件,由公司质量安全部牵头,会同建设分公司、运营公司相关人员,编制完成了《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基本条件》,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和修改,主要内容为:验收及移交程序基本沿用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个阶段工程验收和移交申请所需的资料和申报程序、工程验收及移交的组织程序、工程验收及移交的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等。

对于各专业验收基本条件,是根据地铁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重要工序、后序专业进场后难以整改的项目、影响运营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的问题从相关规范和标准的主控项目中提炼出来,作为该工程通过验收的必要条件。

工程移交基本条件是在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总结和对比了已开通线路的具体操作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三权移交以及设备管理权移交的具体标准要求,并提供了各项移交汇总表的标准格式。

为兼顾移交进度,确保移交质量,本移交基本条件和《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新建线路综合联调前置条件及实施标准》一并运用。

目录1.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5)1.1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5)1.1.1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流程 (5)1.1.2 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流程图 (7)1.2单位工程实体质量 (7)1.2.1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流程 (7)1.2.2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流程图 (9)1.3工程竣工验收 (10)1.3.1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10)1.3.2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12)2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各专业验收基本条件 (12)2.1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名称 (12)2.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2)2.1.2地方有关规定 (12)2.1.3 通用标准和规范 (13)2.1.4 车站建筑结构规范 (13)2.1.5 区间隧道规范 (13)2.1.6 混凝土工程规范 (14)2.1.7 钢筋工程规范 (14)2.1.8 电气工程规范 (14)2.1.9 给排水及消防规范 (15)2.1.10 环境控制系统规范 (15)2.1.11 档案管理规范 (15)2.1.12 系统工程 (15)2.1.13 其它 (16)2.2各专业验收基本条件 (17)2.2.1 车站建筑 (17)2.2.2 隧道结构 (18)2.2.3 高架结构 (20)2.2.4 轨道工程 (21)2.2.5 常规机电设备 (22)2.2.6 装饰装修 (24)2.2.7 牵引降压变电所 (25)2.2.8 接触网 (26)2.2.9 屏蔽门 (27)2.2.10 综合监控系统 (28)2.2.11 通信工程 (28)2.2.12 信号工程 (29)2.2.13 自动售检票 (30)2.2.14 地铁车辆 (30)2.2.15 安防系统 (31)2.2.16 地铁商铺 (32)2.2.17 广告灯箱 (33)3 .工程移交程序和基本条件 (34)3.1工程移交程序 (34)3.2工程移交流程图 (35)3.3工程移交基本条件 (36)3.3.1 调度指挥权和属地管理权移交基本条件 (36)3.3.2 设备操作使用权移交基本条件 (38)3.3.3 设备管理权移交基本条件 (39)3.3.4 移交汇总表 (40)附件:《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线路综合联调前置条件及实施标准》 (44)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验收和移交基本条件为规范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指南》、《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和地铁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本文对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的程序和基本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成都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程序

四川成都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程序

四川成都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程序四川成都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程序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竣工验收及移交一、竣工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填写(市政)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文件审查表(表格一式四份),根据表上项目对技术资料自查,合格后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再把资料报监理单位复查,监理单位必须认真核实,确认资料齐全,内容准确完善后方可在表上签字盖章,最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把技术资料报亚纯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在表上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2、施工单位把技术资料按分类装盒,要求盒内必须有资料清单,确定资料齐全后,施工单位填写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SG-032、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提交文件有:(1)工程质量竣工报告(表格: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JS-004)(2)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9)(3)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JL-C005)(4)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格: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目录SG-017、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SG-018、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SG-019、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SG-020、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SG-021)(6)工程质量体保证审查表(体系表需加盖五方责任主体公章、体系表各方责任主体成员名单应与各阶段验收报告签字人员相吻合)3、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后,提前2个工作日报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安排时间,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现场和竣工资料进行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人员在(市政)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文件审查表上签字。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精品教案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精品教案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精品教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本教案旨在通过教学的方式,深入学习和理解该管理规定的内容,并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一、教学目标1.理解和掌握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2.学习和掌握该管理规定的相关术语和重要条款;3.掌握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和要求;4.培养学生的法规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术语;难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的学习和理解。

三、教学过程及活动安排1.导入(10分钟)引导学生回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概念和重要性,了解目前的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和修订的必要性。

2.学习和理解(30分钟)讲解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重点解释相关术语和重要条款,并通过案例分析梳理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

3.分组讨论(20分钟)将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讨论,就教学内容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让学生从不同的视角和角度思考相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4.活动展示(20分钟)各小组代表进行活动展示,分别介绍自己小组的讨论情况和建议,并与其他小组进行意见交流和互动。

5.练习和总结(15分钟)布置相关练习题,让学生总结和巩固所学知识,并提出自己的疑问和不理解之处。

教师对学生的答案进行评讲和点评。

6.课堂作业(5分钟)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学生结合实际案例,在家里或者实地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实践操作,并写出相应的实施方案。

四、教学评估方法1.学生的课堂参与和讨论情况;2.学生的课堂笔记和练习完成情况;3.学生的竣工验收备案实施方案。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主体)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061101施行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061101施行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颁布日期:2006-9-22实施日期:2006—11-1ﻫ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ﻫ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备案时限)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规划认可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包含小区道路、配套绿地)的实施情况及结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载明分期实施的内容及结论。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5、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进行复查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算部、设计单位、物业公司、营销策划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项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6、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由工程管理部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验收;7、竣工验收后的14天内,由工程管理部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备案;8、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办理移交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完工工程的保护和维护;第8条建设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项目所有内容均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向工程管理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管理部在审查通过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的综合验收;第四章工程移交第9条建设项目移交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单体已竣工并经质监站、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2、正式给排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暖气已接通,电话具备装机条件;3、单体竣工资料齐全:包括管线图资料、竣工图;4、室外围墙完成,形成封闭环境;第10条建设项目移交验收工作程序;1、工程管理部为项目移交验收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2、工程管理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的30天内完成向物业公司和营销策划部的移交;工程管理部应在拟定的移交验收日期前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移交验收相关单位,并将移交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报送提交物业公司和营销策划部;3、移交验收应提供的资料;1)单项工程移交单;2)房屋移交单;3)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质量检查资料一套交物业公司;4)竣工图纸一份交物业公司;5)房屋钥匙;4、移交验收的程序;1)各部门根据单项工程移交单、房屋移交单逐项检查核对;2)验收检查后对存在的质量缺陷提出书面验收整改意见;3)工程管理部安排在7天内完成整改工作;4)整改完成后经营销策划部、物业公司复查合格,参加验收人员在单项工程移交单、房屋移交单上签字,物业公司和营销策划部将一份移交单返回工程管理部签收,移交工作完成;5、验收时间:根据工程规模确定验收周期,原则上1-7天完成验收任务;6、未售产品:营销策划部所接收的未售产品指未售的房屋,物业公司接收的未售产品指公共设施和已售房屋;第11条工程的提前移交:根据工程管理部确定的计划,部分单位工程需延期竣工的如天然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等,依据工程管理部确定的进度计划而定,工程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后先期移交物业公司,移交程序同前;剩余工程在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后按上述程序一并完成移交验收和移交;第五章保修期内维修第12条工程移交物业后,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提出维修申请经工程管理部、工程审算部、营销策划部会签确认后安排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物业公司负责对保修期内的维修进行记录,并作为对工程质量的考评依据;保修期内维修率=发生维修的次数/房屋总套数+公用设备设施总件数;公用设备设施指:电梯、消防、给排水系统、天然气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暖系统等,以物业公司设施设备台帐为准;第六章附则第13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第14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15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房屋、设备验收移交单GCGL-表55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月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GCGL-表56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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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日期:2007-8-22实施日期:2007-9-1文号:成建委发[2007]511号发布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10-8-26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拟定《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按此规定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移交工作的管理,实现城市建设与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

附件:《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主体)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各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的具体接收管养。

第五条(登记)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市城管和水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各区的,应明确该项工程管养单位及管养责任。

需要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给市、五城区市政部门的,应当填写《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1、2)和《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3、4)。

涉及移交给各区的,市城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市水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

第六条(移交条件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移交条件:(一)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工后,应当完成人行道上的树池、绿带栽种植物工作;(二)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三)应当移交城市道路、桥梁及下穿隧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及下穿隧道工程应按无缝对接的管理原则无条件移交道路、桥梁清扫保洁工作;(四)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并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五)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按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应当实施齐全完毕,若遇房屋拆迁等障碍问题,短时间内暂时无法按照设计实施部分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暂缓实施并同意进入工程验收程序的意见。

(六)排水设施工程非建设单位原因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或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又确需由排水管理单位管养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部门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与排水管理单位签订《城市排水设施临时管养协议》。

待整改完成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移交资料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资料移交要求:(一)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并已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向接收单位提供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必须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

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Ⅰ类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接管单位同时按本规定的(附件一)做检查验收。

第八条(移交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移交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接管单位。

(二)建设单位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同时提供《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建设单位组织现场移交。

(四)经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等单位现场检查,严格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共同签署《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和《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及下穿隧道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工程即移交接管单位管理。

第九条(竣工验收移交期限)自工程完工初验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整改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移交工作。

第十条(移交前的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部分完工,暂时向社会开放交通的,可将道路护栏、桥梁及隧道栏杆清洗保洁工作的移交与道路桥梁主体设施移交分别进行。

对于未移交给管养单位的在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负责道路、桥梁、排水及隧道设施的清洗、保洁和疏通等日常的维护管理,其日常的清洗保洁及维修应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清洗保洁统一要求实施。

在竣工验收移交期限内,移交前的工程费用可纳入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移交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隧道工程验收、备案、移交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建成通车前,建设单位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通车及完工的时间。

市城管、水务部门将工程移交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工程根据需要部分开放使用后,不及时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暂扣工程尾款、将工程竣工移交率列入项目管理单位信誉业绩并纳入招投标管理等有效措施制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接管后的养护维修费用)凡是各级政府及社会投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市级管理部门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区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区级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政设施量及养护标准,落实养护日常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协调解决,协调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

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管、水务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管理,实现城市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

五城区(含高新区)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适用于本地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解释)本暂行规定的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城管、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下穿隧道泵站设施移交条件一、基本条件:各系统运行正常。

二、资料完备,具有各个系统完整的竣工资料。

包括:1、高压变供电系统的审批文件,施工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2、照明、配电系统,水泵机电系统相关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3、重要设备供货商(如EPS电源,成套设备系统,水泵,变压器等)的联系电话,保修承诺书。

对于这些设备,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三、系统及设备正常,泵房、配电房满足维护基本条件1、水泵电机绝缘电阻冷态不低于50兆欧;2、起重机构正常,水泵有能承受水泵载荷的检修平台,而且电动葫芦能直接将水泵吊装至检修平台。

3、机泵控制柜能完成设计要求的控制功能;4、泵房具有检修用安全照明装置,防水、防潮设计到位,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四、安全防护、值班条件室外泵房,箱变装置等应建围墙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附表1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编号(200 )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制附表2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编号(200 )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制附表3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编号(200 )号成都市水务局制附表4成都市城市排水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编号(200 )号成都市水务局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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