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瓦斯综合治理评分表新标准
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煤矿矿井名称:年月日章节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备注第一章、采掘布局合理一、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
30(一)采用斜井开拓或暗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 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4必备条件,一条不符合要求本大项不得分。
(二)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3(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
5(四)年生产能力6万吨的矿井单翼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两翼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5(五)所有矿井采煤工作面均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4(六)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正常情况下,作业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5(七)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首先布置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技术条件的,经济合理时应选择对被保护层有保护作用的极薄煤层乃至软岩作为保护层开采。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煤矿瓦斯是指在采煤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可燃性气体,在采矿行业中被广泛存在。
尽管煤矿瓦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燃烧进行利用,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者被大量释放的话,就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因此,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够帮助各煤矿企业了解自身的防治能力和需要改进的方面,从而在更好地保障工人安全和环境健康的同时,提高煤炭生产效率。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企业概况企业概况主要是对所评估的煤矿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介绍,包括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规模和产值等等。
通过企业概况的描述,可以更好地了解煤矿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工作条件。
二、煤矿瓦斯防治情况煤矿瓦斯防治情况主要是对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面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瓦斯爆炸的可能性、瓦斯爆炸的危害性、瓦斯抽采和瓦斯治理方案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得出该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
三、煤矿安全管理情况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是煤矿企业应该十分关注的问题。
针对该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会对其进行一定的评估,包括对其安全生产体系的建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方面的考虑。
评估结果将针对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环境影响评价煤矿瓦斯的排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在进行瓦斯防治工作时也需要考虑到环境影响问题。
因此,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还会对该煤矿企业瓦斯排放和治理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从而排除安全治理瓦斯的同时也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总之,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十分有价值的。
评估报告的出具不仅可以帮助煤矿企业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提高煤炭生产安全性,还能够降低煤炭资源的浪费,为提高我国煤炭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做出贡献。
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表号:XMGF23-004龙家山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实际得分: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分办法检查情况标准分得分一、理念先进100 931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公司总工程师为党委委员、行政第一副职;公司及煤矿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设专职地质副总工;公司和煤矿设置瓦斯、地质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瓦斯≥15人,地质≥15人)。
总工不是第一副职扣2分;副总工缺一个扣2分;非专职的扣1分;瓦斯、地质机构少一个扣1分,人员不足扣2分10 102 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采面<8m3/t、掘进头<3m3/min下采掘;杜绝3%及以上瓦斯超限,否则公司总经理组织分析、处理,找超限矿矿长、书记警示谈话;公司、矿每周剖析一个矿瓦斯治理工作,公司每月专题会,会上被剖析单位述职。
建立“三级地质保障制度”;建立专业化地质预测预报专业队伍。
采面未实测或达标扣3分;超限未分析或未警示谈话各扣3分;专题会未剖析或未述职均扣3分。
会议、剖析和谈话必须有记录20 203 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有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并做效果考察和有效范围确定;有可能的,必须做试验考察。
地点上:开采层、邻近层、被保护层、采空区、层间裂隙带都应抽采;范围上:高密度、孔距小于抽采直径,钻孔控制设计的全部范围,无盲区;时间上:采前预抽、边采边抽、采后抽;浓度上:高浓抽、低浓抽;高压预抽,二次封孔增压或增透预抽瓦斯;方式上:穿层抽、顺层抽。
可保未保扣3分,开采了未考察,扣2分;应抽地点未抽一处扣1分。
10 104 通风是基础,抽采是重点,防突是关键,监测监控是保障。
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抽采作为治理瓦斯主要措施,区域抽采先行、达标有效后采掘;防突是关键目的,消突是目的;监控系统完善、运行正常,控制有效。
通风、抽采、防突、监控每项不完善扣2分;管理不善每项扣1分。
10 105 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安全投入≥35元/吨,其中瓦斯治理占50%,且满足需要,科技经费占公司销售收入的1~3%;防突、瓦检、安监员工资收入达到所在单位采掘员工平均水平,井下职工人均工资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的3倍;井下职工以技术毕业生为主,公司组建打钻、岩巷施工专业化队伍,煤矿组建防突、抽采、通风、揭煤、监控专业化队伍;班队长年轻化、专业化,“一通三防”班队长由职业高中、大学毕业生担任;公司和煤矿选拔“技术拔尖人才”、“技术工人拔尖人才”,并发放津贴;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操作者的操作行为,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强技术、严管理。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与分级评价规定
附件7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时间:2012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部分瓦斯抽采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1、2 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与评分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和盘煤通字[2012]14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各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井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一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各部门部长、公司总工工程师成员:各矿矿长、各矿井副矿长,各副总工程师。
负责公司下属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公司各部部长与下属矿长。
二、成立二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三、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
编制瓦斯抽采设计。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各矿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和股份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整改集团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提出的问题,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安全目标是:杜绝瓦斯人身伤亡事故,消灭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和瓦斯燃烧事故;严控瓦斯超限事故,力争实现零超限。
第三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是:理念先进、投入保证、技术可靠、管理到位、机构健全、队伍合格、治理达标、利用有效。
即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国能煤炭…2010‟235号文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评定,煤矿具备瓦斯治理能力。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所属矿井;《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五条加强瓦斯治理能力建设总体工作分三年半进行,其中第一年度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第一年度细分为四个阶段开展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考核。
以后每年度二季度末进行验收考核。
第六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第一年度分四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2011年7~9月。
宣传学习、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方案计划、完善机构和配备瓦斯治理专职人员阶段。
主要任务和目标:宣传学习和掌握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人员了解《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对照标准进一步查找差距,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整改方案、工作计划和“四区成套三超前”规划;完善技术、瓦斯、地质和安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副总工程师和防突副矿长配备到位;具体整治措施的人、财、物及责任落实到位。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三)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任一矿井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四)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三
系统设施
20
(一)
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
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工作面、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五)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企业有关要求,由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批。
3
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未按国家及企业规定的权限进行瓦斯防治方案、设计和措施审批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5
达不到比例不得分。
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检查相关资料和记录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无记录可查,本项本得分;记录不全扣0.5分
三
瓦
斯
抽
采(20)
1.定期测定抽采系统的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2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时间测定扣1分,一处未按时测,缺少或误测一个数据扣0.5分;未测定者本项本得分
8.所有地质资料不详的掘进巷道和在突出煤层周围施工的巷道(包括钻场等)必须制定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
3
现场检查及查阅资料
未按规定采取“边探边掘”措施的本项本得分
9.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由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装备和管理符合《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2
检查记录和井下抽查
没有相关记录和标识的本项本得分;每发现一处超掘,本项本得分;记录含糊或标识不清楚的扣1分
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有经批准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井下检查
惊喜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设置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所的本项本得分;设置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不知道如何使用的,每发现1人口0.5分
2.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需求
2
查有关记录
无专业队伍的本项本得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能完成抽采工作要求各项任务的扣0.5分
3.定期抽采系统,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采管路要掉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抽采检测器表,定期校正
3
现场任意抽查和查记录
瓦斯防治能力最新评估标准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无违反《防突规定》第19条的有关情形。
11
实施开采保护层(单一煤层除外)及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12
有矿井防突专项设计,每个采掘防突工作面均编制防突措施。
13
建立防突动态大样图,防突报告单按程序审批。
14
建立抽采钻孔竣工图、保护关系图(单一煤层除外)、矿井瓦斯地质图等图件。
10
1项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扣5分。扣完小项为止。
6
按规定安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10
同上
7
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8
按规定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和维护,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误差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小计
100
五
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00分
1
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5
同上
4
各防突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可靠。
5
同上
5
按规定测定、计算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
5
同上
6
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5
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小项为止。
小计
50
没有防突专业队伍扣10分,防突工缺1人扣分10分,扣完小项为止。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存在 的问题
得分
4.评估前1年时间内发生因瓦斯治理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1.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无矿长、总工程师之一或五职矿长中缺2人及以上的。
9.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以下情况合计超过2次(含2次)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认定为瓦斯超限频繁的(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 瓦斯超限2次认定为瓦斯频繁超限); (4)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5)矿井总回风巷外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资金保障
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保 能力 障能力(20 (20分)
每拖欠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分)
3.企业和所属矿井不拖欠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
6
超过6个月的,该子项目不得分,视为 无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
不合格。
4.煤矿企业安全专户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 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2
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构人员 3.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监测监控专业队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
(10分) 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 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
4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
附件 2:
项目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所属矿井高瓦斯应抽采区域和煤层应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选择先进适用的抽采工艺,合理布置钻孔,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瓦斯抽采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
应当抽采区域和煤层未进行抽采的不得分。
(六)
煤矿企业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重点评价所属矿井瓦斯防治规划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等内容。
(四)
所属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和煤层应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预抽卸压瓦斯。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6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未选择保护层开采的扣3分;不具备开采保护层开采条件,又未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不得分。
达不到比例不得分。
合计
100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六)ຫໍສະໝຸດ 煤矿企业应对所属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防治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罚和问责。
4
没有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的不得分;办法中没有奖罚和问责规定的扣2分;没有兑现奖罚和问责的扣2分。
(七)
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实行企业和矿井分级追查处理,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扣1分,没有瓦斯防治资金计划、工程计划的扣1分,没有制定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得分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四
规范管理
20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煤矿瓦斯评估标准
一、采掘布署第一条正常生产煤矿只在一个水平生产。
上、下组煤配采、多水平开拓上、下水平交替期间及薄煤层开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
第二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内只能布置一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4个。
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条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接续正常,开采顺序合理。
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第四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对拉方式生产。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第六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二、通风系统第八条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实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无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第九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
巷道贯通及瓦斯排放,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第十一条矿井对井下各采掘地点编制通风设计,每月制定各用风地点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高阻矿井有降阻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或安全费用中。
第十三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属煤矿生产证照齐全;
(三)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
二、责任体系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
(二)煤矿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
(三)瓦斯防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矿井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四)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有涉及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总工程师决策机制。
三、机构人员
(一)煤矿企业设有通风、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
(二)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管理经历;
(四)煤矿企业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五)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六)煤矿瓦斯防治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三)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奖罚制度;
(四)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设计等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六)瓦斯抽采效果安全技术评价制度;
(七)瓦斯防治其他相关制度。
五、防治方案
(一)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二)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206-2006);
(四)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每月不超过2次,其中年度内浓度大于3%的瓦斯超限不超过2次。
六、防治系统
(一)所属矿井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所属矿井按规定建有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满足抽采达标要求;
(三)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并与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七、资金投入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其中用于瓦斯防治不低于50%,能够保证瓦斯防治投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