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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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

知〔2016〕81号

晋建质字〔2016〕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消防总队,各扩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人〔2015〕185号)要求,省厅已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为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管理,做好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衔接问题

省厅不再集中开展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检测机构办理首次、延期、增项时,原培训岗位证书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期的岗位证书作废。

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企业按照统一制证格式(详见附件1)自己制证。将证书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省厅统一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进行编号。

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并督促检测机构对无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

(一)检测人员专业类别

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分为人工地基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预拌砼类(预制构件)检测和常规类检测。常规类检测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工民建类、公路(市政)类、铁路(矿山)类、水利类、化工类、机电设备安装类等类别。

每个检测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可最多取得3个专业类别的岗位证书。由省厅联系的检测专家可直接取得对应专业类别的岗位证书,检测专家名单详见《关于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的检测专家名单的通知》(晋建质函〔2012〕444号)。

(二)检测人员条件

结合我省各类检测机构人员现状,将检测人员分为试验员和操作工两类,试验员可从事检测的全过程,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技校以上学历;操作工仅能从事计算、审核以外的辅助性的操作工作,应当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持有省厅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待有效期满后按照上述条件重新确定试验员和操作工岗位类别,并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

(三)检测人员上岗

1.上岗培训

(1)检测机构根据本单位检测人员基本情况制定年度检测人员培训计划,根据省厅提出的培训内容(详见附件3)和检测业务范围制定详细培训方案。

(2)培训教师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担任或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熟练掌握国家检测相关标准及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3)检测人员培训分为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两部分,理论基础培训不应少于24学时,实践操作培训不应少于12学时。

2.考试发证

理论基础知识采取百分制考核,8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践操作为能力考核,能独立操作检测设备,并能够准确出具检测报告的为合格。

(四)继续教育

1.日常学习

一是加强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的学习和掌握;二是不断更新最新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

2.续期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失效。有效期到期前,经参加理论基础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可予以延期,每次延期三年。

(五)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训档案,对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归档。培训档案包括: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培训方案、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考试试卷和成绩,模拟报告等。

三、检测人员日常管理要求

(一)培训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人员培训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人员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的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变更备案。检测人员从业单位变更的,应由发证机构撤销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并将变动信息及时报送初审部门备案。初审部门对报送单位在变更后人员是否能满足资质要求进行审核,如果不能满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省厅做出相应处理。

初审部门将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建立台帐(详见附件5),并于4月30日前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初审部门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检测人员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编号规则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内容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信息台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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