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程见证员、取样员、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工程见证员、取样员、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添加日期:2011-09-14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企业工程见证员、取样员、工程检测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黑建人〔2011〕32号)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工程见证员、取样员、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办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条件及费用1.本次换证包括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见证员、取样员、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岗位证书为省住建厅颁发的,封皮带国徽的新版证书此次不需要更换。
2.换证人员需经过岗位资格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3.年龄在60周岁以下,即出生日期在1951年11月10日之后。
4.换证费用100元,由市质量协会代收,正式发票待省厅发新证时一并出具。
二、换证程序(一)网上录入企业登陆黑龙江省建设教育信息网,通过加密锁于现场审查前进行网上录入并上报到大庆市。
(二)现场审查1.地点: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龙凤区建龙广安检测有限公司三楼)。
2.联系人:王丽云3.电话:6249993,2676067。
4.审查要件:附件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见证员、取样员、工程检测员岗位证书换证登记表》(由本单位填写同意换证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岗位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红底一寸照片1张。
5.时间:见证员:2011年9月19日—23日取样员:2011年9月26日—30日检测员:2011年10月8日—18日(三)省总站审核、省厅验印2011年11月10日—19日,省质量管理总站审核、省住建厅验印、打证。
(四)发证由市质量协会电话通知各企业领取新岗位证书及发票。
三、考试安排按省住建厅要求,各岗位人员经过统一书面考试合格后方可换证,考试由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命题,省住建厅、市城乡建设局联合监考。
(一)考试时间见证员、取样员:2011年10月21日上午9:20-11:20检测员:2011年10月21日下午13:30-15:30(二)考试地点请于2011年10月15日—18日登陆大庆建设网通知公告栏查看或向质量协会电话咨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浙建〔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建〔2017〕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已取消的20项自行设置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今后省建筑业管理局不再组织举办全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考试及发证。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的规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时,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注册人员应符合规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三、根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我厅负责指导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检测机构可自行组织培训,或者根据自愿原则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等有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省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应加强检测人员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3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落实换发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施工管理人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岗位证书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落实换发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施工管理人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岗位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落实换发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施工管理人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岗位证书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落实云南省建设厅云建人通[2005]341号文的通知和市建设局《关于换发“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施工管理人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岗位证书”的通知》(市建字[2006]90号)的要求,结合2007年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各建设企事业单位“四大员”继续教育和新办证人员培训在年检前完成,“四大员”执证人数作为今年资质、资格审查内容之一。
市属企业培训时间安排(一)┌─────┬──────────────────┬────────┬────────┐│ 市属企业│培训时间及岗位│地点│培训单位│├─────┼───────┬──────────┼────────┼────────┤│第一期│施工员、测量员│5月8日~5月12日│昆明市建设劳务培│昆明市建设劳务培│││││训中心│训中心│├─────┼───────┼──────────┼────────┼────────┤│第二期│施工员、测量员│5月14日~5月18日│昆明市建设劳务培│昆明市建设劳务培│││││训中心│训中心│├─────┼───────┼──────────┼────────┼────────┤│第三期│材料员、试验员│5月20日~5月24日│昆明市建设劳务培│昆明市建设劳务培│││││训中心│训中心│├─────┼───────┼──────────┼────────┼────────┤│第四期│施工员、试验员│5月25日~5月29日│昆明市建设劳务培│昆明市建设劳务培│││││训中心│训中心│└─────┴───────┴──────────┴────────┴────────┘各县区及企业培训时间安排(二)┌─────┬───────────────┬─────┬──────┬───────┐│各区│时间│地点│组织│培训单位│├─────┼───────────────┼─────┼──────┼───────┤│晋宁县│2006年11月正完成││││├─────┼────┬──────────┼─────┼──────┼───────┤│安宁市│ 第一期│ 4月16日~20日│安宁市│ 安宁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西山区│ 第一期│5月8日~12日│西山区│西山区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 第二期│ 5月14日~18日││││├─────┼────┼──────────┼─────┼──────┼───────┤│五华区│ 第一期│5月8日~12日│ 培训中心│五华区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 第二期│ 5月14日~18日││││├─────┼────┼──────────┼─────┼──────┼───────┤│盘龙区│ 第一期│ 5月20日~24日│ 培训中心│盘龙区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 第二期│ 5月25日~29日││││├─────┼────┼──────────┼─────┼──────┼───────┤│官渡区│ 第一期│5月8日~12日│官渡区│官渡区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 第二期│ 5月14日~18日│││││├────┼──────────┤│││││ 第三期│ 5月20日~24日││││├─────┼────┼──────────┼─────┼──────┼───────┤│嵩明│ 第一期│5月8日~12日│嵩明│ 嵩明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寻甸│ 第一期│ 5月14日~18日│寻甸│ 寻甸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东川│ 第一期│ 5月20日~24日│东川│ 东川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呈贡│ 第一期│5月8日~12日│呈贡│ 呈贡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宜良│ 第一期│ 5月14日~18日│宜良│ 宜良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石林│ 第一期│ 5月20日~24日│石林│ 石林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富民│ 第一期│5月8日~12日│富民│ 富民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禄劝│ 第一期│ 5月14日~18日│禄劝│ 禄劝建管科│建筑劳务培训中│││││││心│├─────┼────┼──────────┼─────┴──────┴───────┤│各企业收尾│ 第一期│5月30日~6月4日│建筑劳务培训中心││├────┼──────────┼────────────────────┤││ 第二期│6月5日~6月10日│建筑劳务培训中心│└─────┴────┴──────────┴────────────────────┘各建筑业企业"四大员"要求达到人员数量(三)┌──────────┬───────┬────────┬───────┬──────┐│企业│施工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土建总承包一级│30人│30人│20人│10人│├──────────┼───────┼────────┼───────┼──────┤│土建总承包二级│20人│20人│15人│8人│├──────────┼───────┼────────┼───────┼──────┤│土建总承包三级│15人│15人│8人│5人│├──────────┼───────┼────────┼───────┼──────┤│装饰装修一级│8人│8人│―│―│├──────────┼───────┼────────┼───────┼──────┤│装饰装修二级│5人│5人│―│―│├──────────┼───────┼────────┼───────┼──────┤│装饰装修三级│3人│2人│―│―│├──────────┼───────┼────────┼───────┼──────┤│市政一级│20人│20人│20人│10人│├──────────┼───────┼────────┼───────┼──────┤│市政二级│10人│10人│15人│8人│├──────────┼───────┼────────┼───────┼──────┤│市政三级│8人│8人│8人│5人│├──────────┼───────┼────────┼───────┼──────┤│其他类│2人│2人│―│―│└──────────┴───────┴────────┴───────┴──────┘注:本表要求为最低人数,企业可根据实际在岗人员统计上报培训。
关于加强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
关于加强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统一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的资格条件,从2012年度起公司将加强持证上岗制度的管理。
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一级或二级建造师证,对无证书的项目经理,所承接工程项目经理的挂靠费用,由本人承担60%。
技术经理、生产经理、施工员均需具备施工员证或质检员证。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资料试验员、预算员、材料员、机管员、会计均需具备相应岗位证书。
总工室、财务部、工程部、预算部部门负责人需持中级以上岗位职称或建造师证,其余总部人员无明确证书要求,但至少应具备上述证书中的一个,鼓励一人多证。
对全公司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员工,公司可不作证书要求,但必须具备相应岗位能力。
所有持证人员所持证书需在江苏省范围内有效使用。
请项目经理根据公司通知的考试科目及时间,合理安排与组织项目内部管理人员参考,截止2012年12月底,对无证人员,公司及项目经理有权对其工资进行调整,并实行优胜劣汰。
特此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944号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944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规范见证人员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苏建质[1998]270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462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人员,应是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常驻工程现场的在职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含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应经考核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具备以上条件者方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和现场抽样检测的见证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宣传教育处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并组织统一考试、见证人员岗位证书的制作;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
三、受市住建委委托,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印章的发放和日常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教字第5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文发布)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
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初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国认实函[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方可从事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现就贯彻落实39号通知精神,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法人资格问题(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凡申请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目前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或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的一年内取得相应的独立法人资格。
在此期间,需凭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书”办理计量认证的申请事宜,其安全检验检测活动及检测结果由出具“授权书”的法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2005年8月1日起,新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必须先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方可申请办理计量认证。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执行准则和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主要依照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进行。
同时,可参照《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134)有关条款的要求实施评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消防总队,各扩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人〔2015〕185号)要求,省厅已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为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管理,做好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衔接问题省厅不再集中开展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检测机构办理首次、延期、增项时,原培训岗位证书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期的岗位证书作废。
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企业按照统一制证格式(详见附件1)自己制证。
将证书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省厅统一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进行编号。
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并督促检测机构对无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
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一)检测人员专业类别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分为人工地基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预拌砼类(预制构件)检测和常规类检测。
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28•【字号】闽建建[2009]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4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员及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
第三条下列检测试验员应经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试验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试验室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1.14
•【字号】桂建管[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的通知
(桂建管[2011]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从业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的管理,2010年以来,我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管理的要求,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重新换发了新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为了加强对新版证书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全区统一启用新版《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编号是以市、县行政编码、加四位流水号进行编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试验人员岗位证书是以C开头,后加设区市行政编码及四位流水号进行编号(新证书式样附后)。
二、我区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同时作废,停止使用。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式样(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鄂建办[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0]1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提高检测人员综合素质,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全省检测机构及企业试验室的检测人员《检测员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期换证对象持有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且在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从事检测工作,并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
实际操作考核由各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属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延期换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换证办)负责组织。
二、延期换证程序1、登陆《检测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jcry),填写《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延期申请表》(以下简称延期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打印。
延期申请表的录入由企业统一组织,申请延期的个人须将身份证、学历、职称、注册执业证书、《检测员证》等个人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进行审核。
2、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审核盖章后将延期申请表及个人资料报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属企业直接报省换证办。
3、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省属企业直接由省换证办负责审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4、各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际操作考核合格人员情况汇总(可自动生成),形成《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二),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换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检测员证》。
国人部发〔2006〕51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机动车检测维修质量和车辆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
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英文分别译为: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Technician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Engineer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或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渝建质安〔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聘用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质量检测岗位,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着力提升检测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各检测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检测技术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检测人员技术培训相关工作遵循《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渝建发〔2020〕2号)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不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考核,不再核发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苏建函质[2011]828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1〕828号)各市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的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诚信档案,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的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资质(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工作并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检测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及与检测机构订立聘用合同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离退休人员。
二、审核条件(一)检测人员在目前所在的检测机构中已缴纳2011年11月份的社会劳动保险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明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
(二)检测人员已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诚信档案。
(三)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工程材料等类检测机构中持有2009年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黑色封面)的检测人员及在2009年岗位合格证审核之后参加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黑色封面)的检测人员。
2、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中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红色封面)的检测人员。
3、2011年10月以后参加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已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jsjszj上公布),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检测人员。
4、2011年新成立并已到省质监总站备案的检测机构中,参加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有效期为2年),尚未换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检测人员。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豫建建[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8〕4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工程的质量,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建设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工程的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名与考核第四条凡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者,均可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培训;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人员条件进行核准,汇总后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检测从业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开展检测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八条检测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培训证书规定的检测项目以外的检测工作,也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供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管理(一)资质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报程序。
由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8088/gzzhxt/Default.aspx)上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网上申请。
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6个月后,可申报专项资质。
2.注册人员及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分等级。
并应担任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专项检测报告的批准人或审核人。
注册资金不再具体要求。
3.职称技术人员要求。
需相近专业,从事相关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
拟申请多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非边远县(区)要求配备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分别满足见证取样检测和各专项检测资质对职称人员的要求。
4.社保及培训证明要求。
申请时,相关人员社保在申请单位缴纳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员培训证明以我省检测行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为准。
5.计量参数及设备。
以《办法》附件一规定内容计量参数(具体见附件1)及对应设备(具体见附件2)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宁建[建]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验收规范,结合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在我区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我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技术资源及检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检测领域拓展情况,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综合检测机构资质三类。
二、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整顿规范检测市场,统筹本地区检测行业有序发展,参考城市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本地区检测机构总体数量,制定2013-2018年检测行业五年发展规划。
支持检测机构提升综合实力,增强竞争力,发展本地区综合类检测机构。
地级城市最多设立5家检测机构;辖区每个县(市)范围内最多设立2家检测机构,分别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渝建发[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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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
知〔2016〕81号
晋建质字〔2016〕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消防总队,各扩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人〔2015〕185号)要求,省厅已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为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管理,做好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衔接问题
省厅不再集中开展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检测机构办理首次、延期、增项时,原培训岗位证书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期的岗位证书作废。
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企业按照统一制证格式(详见附件1)自己制证。
将证书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省厅统一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进行编号。
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并督促检测机构对无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
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
(一)检测人员专业类别
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分为人工地基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预拌砼类(预制构件)检测和常规类检测。
常规类检测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工民建类、公路(市政)类、铁路(矿山)类、水利类、化工类、机电设备安装类等类别。
每个检测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可最多取得3个专业类别的岗位证书。
由省厅联系的检测专家可直接取得对应专业类别的岗位证书,检测专家名单详见《关于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的检测专家名单的通知》(晋建质函〔2012〕444号)。
(二)检测人员条件
结合我省各类检测机构人员现状,将检测人员分为试验员和操作工两类,试验员可从事检测的全过程,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技校以上学历;操作工仅能从事计算、审核以外的辅助性的操作工作,应当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持有省厅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待有效期满后按照上述条件重新确定试验员和操作工岗位类别,并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
(三)检测人员上岗
1.上岗培训
(1)检测机构根据本单位检测人员基本情况制定年度检测人员培训计划,根据省厅提出的培训内容(详见附件3)和检测业务范围制定详细培训方案。
(2)培训教师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担任或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熟练掌握国家检测相关标准及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3)检测人员培训分为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两部分,理论基础培训不应少于24学时,实践操作培训不应少于12学时。
2.考试发证
理论基础知识采取百分制考核,8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践操作为能力考核,能独立操作检测设备,并能够准确出具检测报告的为合格。
(四)继续教育
1.日常学习
一是加强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的学习和掌握;二是不断更新最新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
2.续期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失效。
有效期到期前,经参加理论基础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可予以延期,每次延期三年。
(五)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训档案,对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归档。
培训档案包括: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培训方案、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考试试卷和成绩,模拟报告等。
三、检测人员日常管理要求
(一)培训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人员培训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人员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的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变更备案。
检测人员从业单位变更的,应由发证机构撤销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并将变动信息及时报送初审部门备案。
初审部门对报送单位在变更后人员是否能满足资质要求进行审核,如果不能满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省厅做出相应处理。
初审部门将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建立台帐(详见附件5),并于4月30日前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初审部门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检测人员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编号规则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内容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信息台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