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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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一、合同法案例。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内,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法案例。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在打开后发现饮料中有异物,导致小明胃部不适。

小明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经过所有股东的同意,私自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他人。

其他股东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四、合伙企业法案例。

A、B、C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餐厅,然而在经营过程中,C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餐厅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A、B对此提起诉讼,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挪用资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

某公司在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持有人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法案例。

某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某电商平台销售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并向电商平台提出退货要求,但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处理。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在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中推销一款新的粉底液。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每个月至少做两场直播来推销这个粉底液,化妆品公司呢,会提前给小美寄样品,并且按照每场直播5万块钱的报酬给小美支付费用。

第一个月小美做得还不错,按合同做了两场直播,化妆品公司也按时把钱打给了她。

可到了第二个月,小美突然接了个超级大的代言,是国际大牌的那种。

她觉得这个新兴化妆品公司的粉底液档次不够高,就有点不想继续推广了。

于是,在第二个月她只做了一场直播。

化妆品公司就不乐意了,说小美违约了。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小美和化妆品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

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小美有按照约定直播推广的义务,化妆品公司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小美因为接了大牌代言就减少直播场次,这明显违反了合同里每个月至少两场直播的约定。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儿,不能因为有了更好的选择就随便反悔呀。

那化妆品公司能要求小美承担啥责任呢?按照合同法,他们可以要求小美赔偿损失。

这损失怎么算呢?可以是因为小美少做一场直播而少卖出去的粉底液的预期利润。

比如说,根据以往的数据,一场直播能卖出去100瓶粉底液,每瓶粉底液的利润是100元,那这少做的一场直播,化妆品公司就可能损失1万块钱的利润。

而且,化妆品公司还可以要求小美退回多支付的那一场直播的报酬5万块钱呢。

案例二:企业合作中的欺诈与合同撤销。

有两家企业,一家是做智能机器人研发的A公司,一家是搞市场营销的B公司。

A 公司研发出了一款新型的家用智能机器人,想要快速推向市场。

A公司和B公司就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

合同规定,B公司负责这款机器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营销推广,A公司按照营销成果给B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B公司的老板是个很狡猾的人。

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公司的资金链快断了,根本没有能力去做大规模的营销推广。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一款网络游戏。

根据协议,甲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设计、开发所需的技术和人才,乙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运营所需的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游戏开发,并完成了游戏产品的研发。

然而,乙公司在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方面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甲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2022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的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开发成本、研发人员工资、市场推广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甲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XX科技委托YY公司开发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手机应用程序(App)。

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App的开发,并通过验收。

合同还约定,如YY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应向XX科技支付违约金。

然而,截至2019年6月30日,YY公司未能按期完成App的开发。

经双方协商,YY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App的开发。

但到了约定的期限,YY公司仍然未能履行承诺。

XX科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3. 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XX科技与YY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 关于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YY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App的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的10%。

考虑到YY公司违约的事实,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合理。

3. 关于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XX科技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YY公司支付XX科技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关系融洽,共同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努力。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治理和分红问题上,矛盾愈发激烈。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分红问题产生分歧。

甲认为,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应降低其分红比例。

乙则认为,甲和丙的分红比例过高,损害了其作为大股东的权益。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导致甲、乙、丙三人关系破裂,甲、丙两人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公司股权。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应当降低其分红比例?2. 甲、丙两人是否可以要求乙退还公司股权?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法院认为,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职行为,但不足以构成严重失职。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决定其报酬。

因此,法院判决乙的分红比例应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

2. 关于甲、丙两人是否可以要求乙退还公司股权,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转让股权,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转让股权。

在本案中,甲、丙两人要求乙退还股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乙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

因此,法院判决甲、丙两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股东分红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对分红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乙的失职行为,适当降低了其分红比例。

2. 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商事法律案例(3篇)

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四,男,40岁,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案情: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和李四。

张三持有公司60%的股份,李四持有公司40%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2018年5月,李四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张三协商转让其持有的科技公司40%的股份。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8年6月1日达成一致意见,李四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张三,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张三。

然而,李四在2018年6月30日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于2018年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李四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3. 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张三和李四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

但李四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四应向张三支付股权转让款。

3.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为500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经典(3篇)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沙特阿美石油公司(Saudi Aramco)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总部位于沙特阿拉伯。

2016年,沙特阿美宣布计划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估值高达2万亿美元。

这一消息引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

然而,在上市前的关键阶段,沙特阿美决定收购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这起收购案成为国际商务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二、案例分析1. 收购原因分析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战略布局:通过收购SABIC,沙特阿美可以进入化工领域,实现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2)经济全球化: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沙特阿美希望通过收购SABIC,进一步扩大其全球市场份额。

(3)政治因素:沙特政府希望通过此举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减少对石油产业的依赖。

2. 法律问题分析(1)反垄断审查:在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

例如,美国司法部、欧盟委员会等均对此次收购进行了审查。

这体现了国际商务法律在跨国并购中的重要作用。

(2)文化差异:沙特阿拉伯和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在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如何整合两家公司的文化,实现有效管理,成为此次收购的一个重要挑战。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等方面存在差异。

如何处理税收问题,降低税负,成为双方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

3. 解决措施(1)反垄断审查:沙特阿美在收购过程中,积极与各国监管机构沟通,提供相关材料,争取获得批准。

同时,沙特阿美对SABIC的业务进行了调整,以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2)文化差异: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文化整合团队,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步缩小两家公司的文化差异。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税务团队,对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案。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深圳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案情经过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其研发的一款名为“智能宝”的电子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售业绩。

YY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YY公司开始销售一款名为“智能宝+”的电子产品,其外观设计、功能设置与XX公司的“智能宝”产品高度相似,且在宣传中使用了与“智能宝”相似的名称和广告语。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著作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YY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XX公司的商标权?2. YY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XX公司的著作权?3. YY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XX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4. YY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法院判决1. 关于商标权: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持有的“智能宝”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YY公司生产的“智能宝+”产品在名称、外观设计等方面与XX 公司的“智能宝”产品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因此,YY公司的行为侵犯了XX公司的商标权。

2. 关于著作权:法院认为,XX公司对“智能宝”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独创性的设计,并投入了一定的经济成本,其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YY公司的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XX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似,侵犯了XX公司的著作权。

3.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法院认为,“智能宝”名称是XX公司对其产品的特有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识别度。

YY公司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与“智能宝”相似的名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XX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4.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YY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YY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期限为2010年7月1日,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后30日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2011年2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催收货款,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在庭审准备阶段,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合同、货物交付凭证、催收货款的相关证据。

乙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称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未支付货款。

2. 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乙公司则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至于乙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乙公司不服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乙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期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货物,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检验期内提出。

商法案例(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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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推荐5篇)第一篇:商法案例一、某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C)ABCD二、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B)ABCD三、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9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90万元,其余13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1.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3.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案情背景:2019年5月,商贸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食品供应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商贸公司供应一批高品质的某品牌食品,共计100吨,合同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货物送达商贸公司指定的仓库。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食品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仅交付了50吨货物。

商贸公司多次与食品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但食品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接听电话。

商贸公司遂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一、案件争议焦点1. 食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商贸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3. 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法院判决1. 食品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食品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全部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商贸公司可以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本案中,商贸公司有权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的50吨货物。

3. 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食品公司违约,应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案中,食品公司违约给商贸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商贸公司相应的损失。

判决结果:1. 食品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剩余的50吨货物;2. 食品公司应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 食品公司应赔偿商贸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5万元。

商法法律案例(3篇)

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三、法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会行使。

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已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且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商法总论案例 全4个

商法总论案例  全4个

商法总论案例全4个案例21995年9月12日、23日和10月14日,被告转运站受原告设备制造厂之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衡水火车站签订了102件炉门框运输合同四份。

之后,原告交被告铁路运杂费13083.68元。

同年9月29日、10月17日,被告转运站又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水火车站代理处为原告的货物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上站前被告损坏一件。

同年10月12日、26日,货物分别到达黑龙江鸡东县。

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损坏24件。

按投保金额及铁路承运中的费用计算,原告的损失共计91178.86元。

原告拉回了该24件损坏的货物。

原告经向被告转运站交涉索赔事宜未果,遂诉至衡水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设备制造厂诉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运费、上站费等多种服务费用,并给原告出具了发票,原告据此货物交给被告,这一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应是代理关系。

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是代理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代办运输造成的经济损失91178.86元。

被告转运站辩称:在代理期间,被告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并将原告的货物由自己的储存地安全地送至货场站台,同铁路部门进行了验收交接,并按原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送至目的地,被告全面完成了委托职责。

货物的损坏是在运输中造成的,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应由承运人和保险人按规定赔偿。

被告转运站的上级主管机关实业公司答辩内容同转运站。

(1)被告转运站是否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实业案中承担什么责任?(1)本案是行纪合同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行纪人应对第三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即被告转运癯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本案中的被告转运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上级主管机关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

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就叫它靓妆公司吧,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间帮忙推销一款新出的口红。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2024年3月15日晚上8点的直播中,至少花15分钟来专门介绍这款口红,而且要保证在直播后的一周内,她的视频回放里都能看到完整的口红推销部分。

靓妆公司呢,就给小美支付一笔不菲的推广费,总共是5万块钱。

到了3月15日晚上,小美确实开始直播了。

可是,前面介绍其他产品花的时间太长,到介绍这款口红的时候,只给了10分钟,而且直播后的视频回放不知怎么搞的,第三天就看不到口红推销部分了。

靓妆公司就很生气啊,觉得小美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他们就去找小美理论,说:“小美啊,咱们合同可不是这么签的呀,你这样搞,我们的口红销量都没达到预期呢。

”小美却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了,那10分钟的介绍也很精彩,视频回放没了也不是她能控制的。

从商法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明显是小美违约了。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时间和内容要求,小美没有做到。

靓妆公司有权要求小美退还一部分推广费,比如说,按照比例计算,15分钟的宣传少了5分钟,那这部分对应的推广费就可以要求退还。

而且因为视频回放的问题,也影响了产品后续的潜在推广效果,靓妆公司也可以要求一定赔偿。

案例二:商业加盟合同的猫腻。

在2024年的美食界,有个很火的煎饼品牌叫香煎侠。

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想加盟这个品牌,开一家自己的煎饼店。

小李和香煎侠公司签了加盟合同。

合同上说,香煎侠公司要给小李提供独家的煎饼配方,还有统一的店面装修设计图,并且要对小李的员工进行开业前的培训。

小李呢,要按照香煎侠公司的要求选址开店,每年向公司交3万块钱的加盟费。

小李找好了店面,也付了第一年的加盟费。

可是等他开始准备装修的时候,香煎侠公司给他的装修设计图特别模糊,根本没法按照那个图来施工。

然后培训的时候,派来的所谓培训师就讲了一天的课,内容还都是些很基础的东西,根本没有涉及到香煎侠煎饼的特色制作方法。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以下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全国十大商法案例:1. 中国银行诈骗案:1995年,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一名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银行文件,骗取了大量资金。

该案件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银行诈骗案。

2. 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中国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导致数千名婴儿患上肾结石和其他疾病,甚至有婴儿死亡。

该事件震惊了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3. 恒大集团财务造假案:2012年,中国恒大集团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恒大集团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4. 紫金矿业内幕交易案:2014年,中国紫金矿业公司的高管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被证监会罚款1.5亿元。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改革。

5. 乐视网财务造假案:2017年,中国乐视网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乐视网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6.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2018年,中国长生生物公司生产的疫苗被曝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该事件促进了中国药品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7. 万达集团财务造假案:2018年,中国万达集团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万达集团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8. 美团外卖涉嫌垄断案:2019年,中国美团外卖被指涉嫌垄断市场,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市场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9. 贝因美奶粉事件:2019年,中国贝因美公司生产的奶粉被曝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该事件促进了中国食品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10. 顺丰控股涉嫌垄断案:2020年,中国顺丰控股被指涉嫌垄断市场,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市场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2019年,科技公司为了推广其新产品,与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广告公司负责为科技公司的新产品制作并投放广告,广告投放时间为一个月,投放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合同还约定,广告效果以广告公司提供的点击量、曝光量等数据为准,如广告效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广告制作和投放。

然而,在广告投放结束后,科技公司发现广告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点击量和曝光量均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广告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广告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若广告效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费用?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广告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法院认为,广告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广告内容、投放渠道、用户群体等,不能单纯以点击量、曝光量等数据作为判断标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虽然广告的点击量和曝光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但考虑到广告内容本身的质量、投放渠道的合理性以及用户群体的接受程度等因素,广告效果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要求。

因此,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履行和广告效果评估。

1. 合同履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2. 广告效果评估:广告效果评估是广告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本案中,法院在评估广告效果时,充分考虑了多种因素,如广告内容、投放渠道、用户群体等,避免了单纯以点击量、曝光量等数据作为判断标准的片面性。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案例一、原告诺拉对被告戴尔——是原告死去的哥哥爱尔伍德的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哥哥的遗嘱,原告是唯一的受益人,但必须交一大笔遗产税,而原告认为自己与哥哥是合伙人,争议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原告提供了以下事实: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面积为85英苗的土地,在爱尔伍德死亡时,该财产已升值到286000美元。

合伙是她与哥哥以口头形式在1930年代设立的,并按50%对50%的比例分享收益。

原告有充足证据表明,当时她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等等。

农场的卡车上写有两人的名字。

爱尔伍德还告诉雇工他们兄妹是合伙人。

1967年两人以共同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两人共同生活在农场之中,所有生活费用都来自农场经营,他们把所有盈利都用于农场。

而否认合伙成立的理由有三: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以爱尔伍德的名义提出的;第二,不动产产权证书上是爱尔伍德的名字;第三,以爱尔伍德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保持到1967年。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和她的哥哥就合伙财产在所有权和利润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合伙曾经存在。

问题:1、你认为诺拉和爱尔伍德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共有哪些理由?2、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主要根据什么来判决此案,你是否同意其判决?3、如果本案适用中国法,你的结论是什么,为什么?答:(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

①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土地②以口头形式设立合伙关系③两人按50%对50%比例分享利益④原告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⑤农场的卡车写有两个人的名字⑥以共同名义设立银行账户(2)同意。

根据:英美法系是事实合伙,注重实质,对合伙协议要求不严,即使没有明确的协议,对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影响也不大,法院更多的是以事实为依据,即根据一定条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3)此案不成立。

中国法要求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原告与哥哥只有口头协议。

近五年大的商业法律案例(3篇)

近五年大的商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特斯拉(Tesla)是一家美国电动汽车制造商,以其创新的电动汽车和能源解决方案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

近年来,特斯拉在中国市场的发展迅速,但由于一系列法律纠纷,特斯拉在华的商业运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分析一起特斯拉在华侵权纠纷案,以探讨商业法律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2016年,特斯拉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名为Model X的电动汽车。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特斯拉发现其竞争对手比亚迪(BYD)的一款电动汽车在造型上与ModelX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特斯拉认为比亚迪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将比亚迪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特斯拉与比亚迪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以及如何界定侵权行为。

1. 侵权关系的认定特斯拉认为,比亚迪的电动汽车在整体造型、车身尺寸、前后灯组等方面与Model X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了侵权。

比亚迪则辩称,其车型在设计上与特斯拉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侵权。

2. 侵权行为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2)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是否具有相似性;(3)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是否达到了高度相似的程度。

四、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比亚迪的电动汽车在整体造型、车身尺寸、前后灯组等方面与特斯拉的Model X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了侵权。

法院判决比亚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车型,并赔偿特斯拉经济损失。

五、案件评析1. 商业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本案中,特斯拉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商业法律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 商业法律在规范市场竞争方面的作用本案中,特斯拉与比亚迪之间的侵权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法律在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竞争力,科技公司决定与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伙伴”)合作开发一款新产品。

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由科技公司负责产品研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合作协议中约定,研发成功后,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经过一年的努力,产品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

然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伙伴认为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研发任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影响了合作伙伴的声誉和利益。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拒绝承认违约,并要求合作伙伴按照约定支付研发费用和利润分成。

合作伙伴则认为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合作伙伴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若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合作伙伴应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合作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合作伙伴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科技公司负责产品研发。

然而,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合作伙伴发现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研发任务;(2)研发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违约行为,科技公司构成违约。

3. 追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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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典案例商法经典案例【篇一:商法经典案例】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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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商法经典案例】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0 小题13 分,第41 题10分,共23 1、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 台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 天内交货付款。

合同签订后第8 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 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 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 (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1)条件。

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

(3)可以要求。

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 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 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 息一次性还清借款。

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

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2009 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答:(1)不享有。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 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乙工厂出资500 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工作接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

乙工厂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回答:(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500 万元的损失?为什么?答(1)合同未成立。

因甲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甲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责任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

(3)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损失(或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因为乙工厂的损失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甲公司因缔约过失致对方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李四从王五处购买价10万元的货物,为付货款,李四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 万元的汇票交付王五。

汇票承兑后,王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在赵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三时,孙三要求赵六提供保证,赵六请王五(前背书人)在票据上保证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黄二,黄二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发现付款人逃匿。

请回答:(1)该汇票上的保证是否有效?为什么?(2)黄二可向哪些人行使什么权利?(3)若李四与王五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李四是否可以以此作为对抗其他人(除王五外)的抗辩事由?为什么?答(1)无效,因王五是汇票的债务人,不能为保证人。

(2)黄二可向赵六、孙三、王五、李四行使追索权。

(3)不能作为对抗其他人的抗辩事由,因票据具有无因性,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

5、2010 化肥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化肥厂视生产情况在1年内交货,张三预付化肥款10 万元,张三依约预付了化肥款。

2008 月正是化肥旺销季,张三前往化肥厂提货,但厂方称无货且履行期未到,后多次协商未果。

由于化肥销售季节性强,张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厂方退还10 万元的预付款,厂方以无资金为由不退。

2008 月15日,张三发现化肥厂已于2008 15日无偿向关联企业转让财产,并放弃对甲企业于2008 月15日到期的债权。

请回答:(1)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是否明确,该合同应如何履行?(4 (2)对化肥厂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张三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在什么时间内行使该权利?(4 (3)对化肥厂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张三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行使的范围多大?(4 答(1)不明确。

债权人(或张三)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或化肥厂)履行。

债务人(化肥厂)也可以随时履行。

(2)张三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张三)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2008 月15日前行使)。

(3)张三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张三)的债权为限。

即10 万元。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 万元人民币。

2007 年10 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 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 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2007年10 月20 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 万元人民请回答:(1)在董事会会议中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3 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因为当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只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由甲企业杨某代替乙企业韩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公司职工曹某代替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3)公司的净资产额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达到3000 万元人民币即可发行公司债券。

日给乙公司发电报称:“现有玉米50 吨,每吨1000 元,如贵方需要,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1 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 回答下列问题: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若乙收到电报后于3 月10 日才复电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

”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若乙收到电报未回复,直接于3 日到甲公司所在地要求付款提货,而甲公司已将这50 吨玉米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已改变了甲公司要约中的实质性条款,属于新要约。

(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乙公司的答复时间超过了甲公司要约的有效期,属于新要约。

(3)乙公司完全可以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付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公司建立合同关系。

甲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将玉米卖给他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乙公司以实际行为做出承诺时,甲公司因无法履行其义务,应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公司长期拖欠供电公司电费累计已达300万元,供电公司经调查了解到,a 公司因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并且负债累累,遂于2005 年10 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a 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组的报告提供如下情况:a 公司总资产为2000 万元。

万元,应付税款280 万元。

在a 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一处房产已于2003 月向某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它们变现价值为100 万元,与银行贷款额本息基本可以相抵。

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900 万元。

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公司职工。

a公司的破产费用为150 万元。

根据a 公司的清算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公司的破产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有多少?供电公司能得到多少偿付?公司的破产财产为2000万元-100 万(已抵押房产)-900 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用于安置职工)=1000 (2)顺序: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支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3)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1000 万元-150 万元-320万元-280 万元=250 万元。

(4)供电公司可获得:300 =37.5万元9、张三为了支付b 公司多次讨要的欠款,于是假冒a 公司开出了一张以某银行为付款人,b 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20 万元的商业汇票。

b 公司因支付李四货款背书转让给李四,李四在与王五的买卖合同中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王五,但王五要求李四提供保证方可接受。

于是李四找公司作保证人,b 公司同意并在票据上写明保证人、被保证人及保证日期。

王五接受汇票后将票据金额改成25 万元,背书转让给赵三以支付欠赵三25 万元的款项。

赵三持票向付款人某银行提示承兑,被银行拒绝。

请回答下列问题:(1)赵三作为持票人被拒绝承兑后应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若向王五主张权利,王五承担20 万元还是25 万元的责公司偿付了后手的请求金额,是否能通过对张三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答:(1)行使追索权,王五承担25 万元的责任。

公司不可为保证人,保证人应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或b 公司为票据债务人,不能为保证人)(3)不能,张三不是票据的行为人(或张三的名字未在票据上出现),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4)不承担。

a 公司不是票据行为人(或虽然a 公司的名称在票据上出现,但不是a 公司所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10、2007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电传称:有b牌春茶1000斤,每斤200 元,如贵公司需要请在2007 10日前回电。

2007 日乙公司回复:接受贵公司的条件,但请贵公司附产地证明书。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2)若合同履行中甲想变更茶叶数量,是否可以?甲应当如何处理?(3)若在履行合同中,甲将交付新茶叶的义务转给丙,甲应当如何处理?(4)若甲交付了新茶叶,但乙不付款,而此时甲发现乙对丙享有25 万已到期的债权,甲可以行使何种权利实现其债权?该权利行使的金额是多少?答:(1)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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