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与防控措施方案
中证·说法│应收账款质押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中证·说法│应收账款质押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应收账款质押因设立操作便捷,成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
经搜索裁判文书网,2013年全国全年此类纠纷仅为119件,而2018年已增长至1411件。
同时,因此类案件原告多为金融机构,存在标的额较大的特点。
其中,标的额500万至5000万占总案件量约50%,5000万以上占总案件量约12%。
本文拟从金融机构视角出发,结合案例中常见情形,梳理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和实现过程中常见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可质押应收账款范围及前期尽调要点(一)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活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二)对应收账款尽调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1、调查应收账款真实性,确保出质人不存在欺诈行为,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2、调查应收账款清偿情况,确保出质价格与实际价格相符;3、调查基础合同付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最好早于或等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4、调查基础合同债务人资信状况和偿还能力,确保权利不会落空。
二、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也就是说,应收账款出质只要符合书面要式和登记两个条件即可生效。
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系统受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申请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这种“便捷”常常另金融机构有一种登记后就万事大吉的错觉。
事实上,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出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合同的约定内容予以明确,确保应收账款达到明确、特定、可识别的程度。
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与防范
收 账 款 管 理不 足 。 三 是 付 款 单 位 是 否 为 贷 款 申 请 企
( 4 ) 资金脱 离监 管 的风 险。资 金监 管是应 收账 款 业 的关 联 企业 , 是 否存 在关 联 方 之 间 的业 务 往 来 。
银 行 界 通 常将 借 款 人 自身 的还 款 能 力 款 担 保 当成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
一
( 6 )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风 险 。一 是 假 设 销 售 人 员 有 固
定不变 的折扣浮 动权 , 他按 折扣最低 销售 , 然而按整体
二、 防范应 收账款质押 贷款风 险的措施
( 1 ) 强化贷 前 调查评 估 。 对贷 款企业 经 营范 围 、 注
清偿 , 此 时贷 款企 业并 没人 账 ; 三是设 立 质押 以后 , 贷
款企 业收 取 了应收 账款付 款人 清偿 的款 项 , 并没 提存 册 资本 、 客 户资信 等基 本信 息及 其变化 情况 进行 调查 或保 管 , 而是 考虑 别 的用途 , 造 成应 收账 款不存 在 。 若 了解 , 既 要 核 实 应 收账 款 是 不 是 存 在 , 审核应 收账款是 用 此应收账 款作质 押 , 质押合 同必然 失效 , 贷 款银行将 不 是保 理 和质押 , 同 时 又 要 审 核 合 同 价 款 是 否 规 律 与
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 险与防范
王 娟
( 安 徽 水 安 开泰 小贷 公 司 安徽 ・ 合肥 )
摘
要: “ 应 收 账 款” 作 为一种 新的 权利质押 标 的将在银 行普 及 , 本 文 现 就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面 临 的 一
些潜在 风 险及其 防 范措施进 行 具体 分析 。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分析研究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分析研究首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良账款风险: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客户无法按时或全部支付账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
2.逾期账款风险:在贷款期限内,一些客户可能会延期支付账款,或者部分付款,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长期拖欠账款可能导致贷款金额积累,增加企业的财务压力。
3.资金流动性风险: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相关的还款周期比较长,企业可能在应收账款到期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或债务。
如果企业的现金流不足,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为了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的客户信用审查:在开展与客户的业务之前,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
只选择信誉较好、有还款能力的客户进行合作,降低不良账款和逾期账款的风险。
2.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应收账款回款流程、及时跟进账款回款进展、催收措施等。
通过有效的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回款率,降低逾期风险。
3.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融资时不应仅依靠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一种方式,而应充分利用其他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发行等。
这样可以减少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依赖,分散风险。
4.建立合理的资金规划: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规划。
确保在应收账款到期前有足够的现金流入,以便按时还款。
5.使用风险衍生工具:企业可以使用一些衍生工具如远期合约或期权等,对冲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所面临的风险。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风险敞口。
总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可以降低这些风险的影响。
重要的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确保企业贷款安全稳定。
同时,合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减少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依赖,分散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质押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银 行创新融资产品提供了有效平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涉及多方当 事人利益,相关法律制度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应收账款质 押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多种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的识别 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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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 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在贷 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 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 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来源已设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 否则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 质押的实现。例如:企业将库存的原料或产成品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 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银行以其对应 的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 二、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贷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 1、严格客户准入。应收账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 释,一旦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就容易形成贷款风险。因此,贷 前调查应更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还需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 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 2、严格应收账款审核。一是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 的应收账款品种,对于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应谨慎对待; 二是关注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占比、周转率、平均收回期等指标,在 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要点1.应收账款真实性风险:质押人在质押应收账款时,需确保所质押的账款是合法、真实的。
如果账款存在虚假、重复出质或无效的情况,将导致融资企业获取的资金无法偿还,从而导致质押人面临损失。
2.应收账款履约风险:质押人应注意所质押的账款是否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例如,如果质押人质押的账款所属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破产清算等情况,将使得账款的回收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增加了质押人的风险。
3.应收账款维持性风险:质押人需要保证质押的账款在融资期限内能够正常回收。
如果账款无法按时回收,将导致质押人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从而造成资金损失。
4.应收账款抵押权优先性风险:如果质押人将应收账款质押给多个金融机构,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各权利人之间的债权优先顺序将决定账款的分配。
如果其他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人,将导致质押人无法按时回收资金。
5.应收账款调整风险:质押人质押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发生调整,如逾期、返还、折扣等。
这将影响质押人的资金回收情况,增加了风险。
6.法律、监管风险:质押业务受到法律和监管的严格限制,质押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此外,监管政策的变化也会对质押业务造成影响,增加风险。
7.应收账款估值风险:质押款的差额计算取决于应收账款的估值。
如果估值不准确,将导致质押人无法获取预期的融资金额,增加风险。
8.融资成本风险:质押业务通常会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如利息、手续费等。
如果融资成本过高,将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操作中存在较多风险要点。
质押人需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具备履约能力,并应注意应收账款的维持性、抵押权优先性等风险。
此外,质押人还需关注法律、监管政策的变化,审慎评估应收账款的估值,并控制融资成本,以降低质押业务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逐渐成为众多企业的融资渠道之一。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尽管这种融资方式极大地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难的问题,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1. 客户信用风险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需要保证其客户的信用状况,因为应收账款的实际债务人是客户而不是企业本身。
如果客户的信用状况不佳,无法按期还款,企业就会承担损失。
2. 价格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的应收账款价格是定价时的价格而不是实际收到的价格。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企业运营产生损失,从而面临财务风险。
3. 市场风险市场上的经济环境和行业竞争状况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销售额和收益。
当销售额下降时,应收账款也会减少,导致质押给银行的应收账款量不足,这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继续获得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防范1. 严格审核企业在选择质押银行时应该从其专业性、知名度、声誉和授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
在进行质押操作之前,还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的评估。
2. 协议约束与管理企业在与银行进行质押操作时需要制定协议,约定融资金额、利率、质押物种类等各种相关内容,并确认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企业也需要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及时核对账务、催收欠款等。
3. 分散风险和设置警戒线企业应将应收账款进行分散处理,不要过于集中于某一客户。
此外,企业应该合理设置质押比例,防止风险过大。
同时,企业也需要设定警戒线,一旦质押率超出一定范围,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综上所述,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核、制定协议、分散风险、设置警戒线等防范措施,以保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有效运作。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防控计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防控计谋(一)基础合同效劳风险。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不是成立、可否最终实现,第一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劳紧密相关。
若是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抗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全然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极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
基础合同效劳丧失,直接致使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虚假风险。
一是贷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二是原先确实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贷款企业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以后,贷款企业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作质押,质押合同无效,贷款银行将面临风险损失。
(三)价钱虚高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钱,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钱。
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
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四)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出质人(贷款企业)关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成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
关于依照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第一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效劳或资产的义务,在出质人没有第一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形下,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查验合格后再行付款。
若是出质人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拒付货款。
基于上述缘故,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摇摇欲坠当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信。
(五)舍弃应收账款权利风险。
若是作为企业的出质人,在出质后舍弃全数或部份应收账款权利,或应收账款债务人舍弃部份或全数债权,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究竟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要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问题的研究。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一)基础合同效力风险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
倘若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无法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
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应收账款的具体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业务实践中应防范应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风险:一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应收账款总额高达5.5万亿元,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截至2019年底,中征平台累计注册用户19.7万家,累计促成融资19.8万笔,累计融资金额10.6万亿元。
其中,小微企业累计注册用户9.4万家;累计获得融资9.3万笔,占比47.0%;累计融资金额4万亿元,占比37.4%。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本身是一种权力担保,质权人取得的只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实现的求偿权,与有体物担保的抵押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限,特别是在作为出质人的中小企业经济实力较弱、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状态不明等情况下,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较大,加之其为一项近几年才开办的信贷创新业务,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类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有必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文 匡炎炎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摘 要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由于应收账款积压而造成的流动资金沉淀与流失问题。
《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用于担保融资。
2024年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的风险与风险控制探究
2024年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的风险与风险控制探究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在促进企业发展、缓解资金压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融资方式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信用风险分析信用风险是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影响信用风险的主要因素。
若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将给质押人或保理商带来损失。
二、操作风险分析操作风险主要源于质押和保理融资流程中的操作不当或管理漏洞。
例如,质押物评估不准确、质押登记不规范、保理合同条款不明确等,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
此外,质押物和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善,也可能导致质押物被非法处置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是指质押人或保理商在面临资金紧张时,无法及时将质押物变现或应收账款收回,导致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种风险在企业经营困难或市场环境恶化时尤为明显。
针对以上风险,本文提出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一、严格审查债务人信用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时,应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记录、财务状况等,以确保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同时,还应定期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更新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信用风险。
二、完善质押操作流程为降低操作风险,质押人或保理商应完善质押操作流程。
包括质押物的评估、质押登记、质押物管理等环节,确保流程规范、合法。
此外,还应加强对质押物和应收账款的监控和管理,防止质押物被非法处置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质押人或保理商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对债务人信用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发现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还应定期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确保融资项目的稳健运行。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
应 收账款债权作 为合 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 ,如果 出质人 不 行使或怠 于行使时效权利 ,将 可能使合 同债权超 过诉 讼时效 。 丧失胜诉权 。除非应 收账款债务人 自愿履行 ,贷款金 融机构难 以 从应收账款债务人获得清偿 ,从而导致质押担保失去意义。 二、应收账款质押货款风 险防范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在在制度层面还存在不尽 完善的地方 ,但 作为一种较为便捷和低成本 的融资担保方式 ,应 收账款质押 已经 在 当前经济发展 中广泛存在和应用。金 融机构可 以从加强贷款调 查 、设计合 同约定 、规范业务操作等方面,降低 和规避法律风险。 1 . 贷前加强对客户信用和应 收账款质押标的的调查评估 方面尽量 选择 “ 优质 ”的客户 。贷前要更加关注出质人的 第一还款来源,严格对借款人的客户准人 ; 另一方面尽量选择 “ 完 美”的质押标的。贷款金融机构应根据 自身风险管理能水平限定 作为质押标 的的应付账款 范围 , 选 择基础合 同不存 在效力瑕疵 、 付款无 附加条件、应付账款到期 E l 不晚 于贷款还款到期 日、出质 人 已经充分履行 完毕基础合 同义务 的应付账款 ; 还要做好对质押 登记 的调查 ,尽量避免 已经被部分质押 的应收账款 ,更要严格避 免重复质押 的情况。 2 . 事先对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权利进行约束 与出质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出质人不得有转让 、放弃 、 怠于行使基础合 同权利而损害质权的行为 ,否则金融机构有权要 求提前清偿贷款或者代 出质人行使权利 ; 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 , 可 以通 过出质人要求 其出具书面承诺 函,表 明应收账款真实 性、 认可质押事实 、还款监管账户 以及放弃抵销权 的承诺 ,最大限度 减少应收账款实现 的不确定性。 3 . 规范业务操作 ,注重跟踪管理 是在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 时,金融机构要注意收集留存产生 应 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原件 、发 票、收货单 、发货单 、验收合格入 库证 明等能够证 明企业真 实交 易的单据 、资料。二是尽 快办理应 收账款 质押登记 ,确保准确 录入 出质人 、质权人相关信息 ,对质 押 的应 收账款要尽量描述详尽 ,包括基础合 同的总价款 、付款方 式 、履行期 限等 内容 。三是设立应收账款收款监管账户 ,通 过应 收账款债务人承诺 函或者三方协议的方式明确相关 款项 支付 到该 监管账户 ,且该账户收到款项后出质人不得擅 自挪 作他用 。四是 金融机构要在贷后动态跟踪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业务 往来 、财务状 况 ,尤其是应收账款变动隋况 ,发现问题提早寻求救济。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的风险防控分析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的风险防控分析应收帐款是贷款申请企业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在信用社的工作中,我虽未实际办理过该项业务,但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控进行探析,以利于同事共同分析,共同促进这一业务的开展。
第一、考虑应收帐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
同时,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考虑交易的真实性。
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
第二、考察企业的财务报表。
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观察五项指标。
一是应收帐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说明企业应收帐款管理松懈。
第二是应收帐款周转率。
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性。
三是应收帐款的平均回收期。
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
应收帐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
四是应收帐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
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
五是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第三、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帐户内付款。
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第四、办理质押登记。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五、其他规定。
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收帐款出质后,不推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帐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六、确定合理的质押率。
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在50%-70%左右。
第七、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
加强贷中风险预警机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风险控制研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风险控制研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得短期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风险:质押的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按时回收,导致借款企业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2.操作风险:企业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应收账款的质量下降,对融资机构造成损失。
3.市场风险:质押的应收账款可能由于市场波动、供求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价值下降,企业无法按时归还借款。
针对以上的风险,以下是几种风险控制方法:
1.加强借款企业的信用审核,确保借款企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2.严格按照标准化流程实施质押融资,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建立分散化的资产组合,分散各种风险;同时采取定期检验和监控风险的方法将大大降低风险的概率。
4•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在贷款评估、监管、催收等环节落实风险管理责任。
5.对应收账款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最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实现借款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的均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1.信用风险:借款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这种风险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主要体现在贷款方的违约风险。
防控措施:-严格审查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确保其能够按时还款。
-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设置还款保证金或担保,提高贷款企业的还款意愿。
2.价格风险: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未来可能存在价格波动或减值的风险。
防控措施:-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严格的评估和估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提前预测市场变化,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贷款额度和利息。
-设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准备应对市场波动或减值的风险。
3.法律风险:质押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法律纠纷,导致无法实现债权或质押物的风险。
防控措施:-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定期审查法律合规性,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应对法律纠纷。
4.操作风险: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中可能存在操作风险,如信息传递不及时、质押物管理不规范等。
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
-加强内部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减少不必要的操作风险。
5.利率风险:质押贷款的利率可能存在变动风险,导致利息负担增加。
防控措施:-在贷款协议中明确利率调整机制,合理分摊利率风险。
-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和预测,及时调整贷款利率。
-提前做好相关的利率风险管理和对冲工作。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多种风险,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在开展此类业务时,需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同时,贷款企业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
论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论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是企业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但在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合理的防范措施不仅能为企业赢得资金支持,还能有效降低风险。
一、明确抵押标的的性质和所有权企业在获得融资时,应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但需要明确抵押标的的性质和所有权。
如果应收账款不属于企业所有,抵押将无效。
此外,还需要注意应收账款的清晰度,避免存在不确定的、无法识别的款项。
二、注重合同条款细节融资合同中的条款对可否维持合法性至关重要。
合同中应明确的基本要点包括: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金额、期限,其中如果应收账款为增量,应标明增量的具体时间点;质押物应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避免因质押物权属不轮转、质押人同时与其他人签订质押合同,导致权益冲突等。
三、注意保证担保人的风险控制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在行使担保物上的权利时需要慎重处理。
按照规定,担保物质押的期限,与借款期限保持同步。
如果担保期限较长,质押物的变化、风险也较大。
此外,质押物的管理,需要加强对担保人的风险控制,防止质押物出现信用风险、误差风险甚至欺诈风险等。
案例一:2019年,湖南某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获得融资,但因公司与买方在交易时出现争议,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货款。
银行在行使质权时发现企业与买方发生了争议,没有对应的法律文书,导致质押物无法变现,企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2018年,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
但后来公司发现部分质押的应收账款与原本的销售合同存在纠纷,导致银行最终无法行使质权,企业遭受重创。
案例三:2017年,广东某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
但在质押期限结束时,银行与企业发生合同纠纷,导致银行行使质权不畅,企业在此次融资中遭受大幅损失。
以上案例都表明,应收账款的质押是一项有法律风险的融资方式,企业在操作时必须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减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损失和困境。
为了更好地防范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融资机构进行严格筛选企业在选择融资机构时,必须认真审查其资质和信誉。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地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地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地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地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地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地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地债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地贷款品种.去年月日开始实施地《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地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地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地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地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地研究显得十分必要.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地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地“瓶颈”.而形成融资难地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地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地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地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地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年月日开始实施地《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地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地主要间接资产,潜在地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地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地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地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地繁荣.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地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个国家和地区地调查,%地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地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地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地风险(一)基础合同地效力风险用于设立质押地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地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地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地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二)应收账款债务人地抗辩权风险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地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地.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地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地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地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地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地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三)权利虚假风险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地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以不存在地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地,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四)价格虚高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地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地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五)质押登记失效风险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地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地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地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地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地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地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地形式审查.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地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所登记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地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地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地风险损失.(六)“倒签”转让风险“倒签”是国际贸易中地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地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七)放弃权利风险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地“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地权利放弃行为.但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地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地完全实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管理不善风险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地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九)诉讼时效风险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地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地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如果质押地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地事实,成为自然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地风险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地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地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地,合同地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消权地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地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地对策(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地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地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地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地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地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地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地应收账款用于质押地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地条件:应收账款项下地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地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地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地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地还款日等.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地钱;二是账龄超过天地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地应收账款债务人地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地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地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地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地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地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地比率.确定一个合理地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地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地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地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地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地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地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地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地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地%.(四)约定严密地风险防范措施在贷前调查地基础上,依法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地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贷款银行享有地权利和出质人应负地义务.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贷款银行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约定地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地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地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地,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地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五)重视对应收账款地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地基础合同地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地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地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地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六)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地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因此,作为银行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地成熟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地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地选择,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地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所面临地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地法律风险与防范一、应收帐款质押融资地现状已经实施地《物权法》,将应收帐款纳入质押地范围,这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地途径.为配合其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新政中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同时央行征信中心地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运行.一系列法律、法规地实施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地应收帐款质押业务,进入了一个新地发展阶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物权法》实施之前,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一直以不动产为主,对于动产抵押虽然各地方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也有部分尝试,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业务开展地局限性很大,也未形成一套完善地运行体制.根据央行调查估算,全国中小企业大约有是应收帐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帐款约为万亿元.随着《物权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地实施,不动产融资方式也出现了前所未有地机遇,但市场上机遇地出现总是伴随着风险,找出并避免风险是商业银行和融资企业地当务之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地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功能上具有局限性首先,应收帐款地出质中,债权地出质并不能消除应收帐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所拥有地权利.应收帐款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抗辩权、抵销权,如提出债权无效或可撤销、同时履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行使抵销债务地权利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应收帐款担保不同于动产或不动产担保,在追偿地过程中没有优先受偿权,在应收帐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地情形下,质权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并不享有优先受偿地权利.这就使应收帐款质押无法像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一样,提供给质权人“完全”地保证,不能受偿地风险也进一步扩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收帐款自身性质方面地复杂性首先,应收账款是企业远期付款方式地产物(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除外),应收帐款实际上将企业产品转化为现金地时间跨度拉长,资金运转周期变慢,因此,无法收回帐款地机率增大,并且时间越长,企业不能收回账款地风险也越大.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也随着应收账款风险地加大而逐步加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应收账款质押实际上是将质权人加入了出质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地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出质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对质押地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很容易将质权人拖入其中,即使应收帐款地权利最终转移到质权人手中,也会因为经历了许多环节而增加债权实现地难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收帐款质押程序上实现地困难性应收帐款质押在实质上启动了债权转让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如不通知债务人,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没有相应地通知程序,则质权人行使应收帐款质权时,应收帐款债务人可凭借不知道应收帐款质押作为抗辩.在集合应收帐款质押地方式下,如何有效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也是一个难题,如某些地区银行已经针对外贸企业开展了“池融资”业务,即外贸企业将一段时间内地应收货款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随着旧帐款地偿还和新帐款地出现,使“池”内总保持一定数额地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在这种质押方式下,就每一项应收款一一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是不现实地,也不符合国际贸易商业惯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规定以登记公示地方式来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是我国在立法上地一个创新.央行征信中心地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已经正式运行,但是,公示系统并不保证登记信息地真实性,信贷征信机构地质押登记究竟能起到多大地公示、监督和控制作用,还有待于实践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登记办法》名称、证件变更登记规定有效性地疑问央行发布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地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地,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地,质押登记失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首先,关于合同主体名称变更后合同地效力,《合同法》第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因姓名、名称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地变动而免除合同义务.《登记办法》第十五条地规定与《合同法》有明显地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地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地规定,但在实践中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即使该规定有效,出质人对于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地变更,并没有通知质权人地义务,强制要求质权人在个月内变更登记在现实操作性上存在疑问,并且出质人有可能根据此规定故意变更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损害质权人地合法权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应收帐款质押风险地防范应收帐款质押是一项新地融资方式,由于在应收帐款质押地过程中,银行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防止和降低风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银行内部建立一套有效地机制,防止质押业务中地商业风险.在应收帐款抵押业务中,不仅要认真调查出质人地资质,还需要对应收帐款债务人地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作出评估; 要确认应收帐款地发生与回收较为稳定,双方对应收帐款无争议; 确认应收帐款地还款时间,时间越短则风险越小; 对应收账款地质量、应收账款地债务方信誉等做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额度与质押地应收帐款地额度比例作出限制; 要监督出质人地经营状况,一旦发现风险,迅速采取措施收回贷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严格、规范地签订应收帐款抵押合同,降低质押业务中地法律风险.应收帐款不同于不动产或动产具有稳定性,应收帐款是一种权利,容易发生变化,所以除质押合同所具有地基本条款以外,还应针对应收帐款质押地特点,在合同中加入特定地条款,如要求出质人在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必须通知质权人; 要求出质人承诺保证登记系统中资料地真实性等.由于应收帐款质押涉及第三方地特殊性,所以不但要在合同中规定质押双方地权利、义务,还应当要求应收帐款地债务人就某些事项作出承诺.比如要求应收帐款地债务人做出放弃对质权人行使抵消权、抗辩权地承诺,并做出债务到期即还款地保证; 要求应收帐款地债务人承诺只向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开立地指定帐户还款,以监督应收帐款地动向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后,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一项新兴地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较大,不宜快速大范围地推广,应先对部分各方面资质、信誉较好地大型企业和部分适合地行业开展,如向知名企业供货地生产型企业、部分较稳定地外贸企业等.向中小型企业贷款时,应选择其中稳定性较好且具备较强成长性地企业,银行不仅能从信贷中获得收益和降低风险,更培养了潜在地大客户.当然具体操作中地法律风险,不论银行还是融资方,最好能征询专业律师地意见,使得双方在具体操作中更加规范,避免重蹈银行不良债权地覆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一、强化保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
1、严格客户准入。
应收帐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同时,还需对应收帐款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
2、严格应收帐款审核。
一是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明确的应收帐款品种;二是关注企业应收帐款的帐龄(不超过一年)、占此(一般为60%-80%)、周转率、平均收回期等指标,在综合考虑信用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权实现难易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应收帐款质押率;三是在办理应收帐款质押时,尽可能多的收集企业销售合同原件,卖方企业发货单等有效凭证,最大限度地保证办理质押的应收帐款为企业的真实交易。
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1、规范签订应收帐款质押合同。
在保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
应针对应收质押帐款质押的特点,在合同中加入特定条款。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注意应收帐款和贷款期限的差异问题,尽量使应收帐款的到期日早于或等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等。
2、规范办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根据《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
同时,在登录信息时,应尽量对应收帐款进行详尽的描述,如清楚登记应收帐款基础合同的总价款、履行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费项目等要素。
三、强化保后监管,确保债权实现。
1、设立应收帐款回款专户。
担保贷款放款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设立应收帐款回款帐户,也可以担保公司指定帐户,要求应收帐款债务人将相关款支付到上述回款帐户,来防范出质人在应收帐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的风险。
同时也可以和出质人约定,在贷款未偿还前,应收帐款在贷款额度内不得转出或保持一定的份额,来确保质权担保足值。
2、加强保后动态监控。
担保公司项目责任人应加强保后动态监控,监督出质人与其债务人的业务往来,了解出质人、应收帐款债务人财务变化状况,重点关注应收帐款的变动状况。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其中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风险。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一)应收账款债权存在的风险1 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合法。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有效,与产生该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
如果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交易、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形,如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或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得用于质押,对此设立的质押便存在风险。
2 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性。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一般性债权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诉讼时效便意味着债权从法律权利蜕变为自然权利,债务人主张履行付款义务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或支持,担保目的无法实现,最终难以取得债权。
3 应收账款债权能否转让。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是依照《合同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债权,否则,质押的担保功能就会落空。
如果基于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的约定,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不可转让,那么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及于当事人双方,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4 应收账款债权能否特定化。
应收账款属于无权利凭证表征的一般债权,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进行特定化。
如果应收账款的要素内容未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质权人不能提供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具体特征,在发生诉讼纠纷时质权人难以证明质权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指向。
5 应收账款实际价值不确定。
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必须能以金钱来估价,而应收账款的具体数额受产品、服务、竞争环境、企业资金实力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只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用于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摘要: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操作过程中的复杂性以及规则的不完善,金融机构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本文拟从金融机构的立场提出几点防控建议,尝试性地解决发现的问题,控制应收账款质押中各方的风险,为此种方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通道破除障碍,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应有的支撑。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风险防控措施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操作的复杂性以及相关规则制度的不完善,为企业以及一些相关金融机构在开展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结合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背景,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与预防的措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降低风险提供便利,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保障。
一、应收账款的含义应收账款指的是企业因为销售商品,或提供相关劳务活动以及垫付一些装卸费、运杂费等相关费用后,要求向购货方取得相关费用的现金或者等价值的物品。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垫付费用以及提供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应交的增值税金等。
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和应收账款的特点(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我国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近些年来发展非常的迅速,因为中小企业普遍的融资方式是通过银行借贷,但是银行的借贷需要相应的抵押和担保资源,而中小企业的资产大部分都是应收货款和存货等动产,通常没有足够的不动产进行融资,常常因为担保不足导致在银行的借贷受到限制,从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所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方式的实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极大地改善了中小企业因为缺乏抵押担保资源而造成的融资困难,所以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
但是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的问题与风险,特别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本身存在的风险,加上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偿还能力对应收账款质押所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对企业的发展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法律瑕疵。
但由于《物权法》规定较少且简略,缺乏操作性,加之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给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带来潜在风险。
本文在界定应收账款及其质押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十二种风险,并从法律和银行两个方面提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建议或措施。
本文还指出,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更应从强化贷前调查、发挥合同约定和完善贷后管理三个方面去防范此类贷款业务风险。
律师界在推动法律完善、帮助银行约定风险防范条款上,要发挥专业优势。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防范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7-060-04应收账款质押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在我国,应收账款总价值目前已达5.5万亿元。
这表明我国应收账款贷款融资将有广阔的市场资源。
与此同时,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该担保存在法律瑕疵,有利于其开拓新的贷款业务品种。
据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能够纳入该法中,主要得益于银行界的大力推动。
实践中,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实业银行和广发银行曾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取得积极效果。
然《物权法》仅有两条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且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
加之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企业逃债时有发生。
这些均给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带来潜在风险。
本文试就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浅作探讨,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或建议,以期能对银行业开展此类贷款业务有所裨益。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念的界定何谓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未作规定。
因而我们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来了解它们的含义。
在我国企业界,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
它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是企业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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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含贷前、贷中、贷后)2007年《物权法》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现的不良案例:A钢贸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总量,全部为短期流贷,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该公司向银行提供其与B建筑公司价值10亿元的钢材采购合同,作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据,并将对应的10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
后A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付银行贷款,银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 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进行给付。
但经核实,B公司与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货值仅1亿元,其中,7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通过他行账户汇划,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仅3000余万元,无法覆盖银行授信余额,导致贷款出现不良。
本文拟从定义、主要风险点、风险缓释措施三方面入手,阐述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操作要点,便于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风险防。
1定义(一)基本概念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与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通常在销货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或劳务提供时予以确认。
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只有已经发生(即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才能作为质物,有了销售合同并不等于有应收账款,卖方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也不等于有应收账款。
(三)可质押的应收账款1、特点(1)具有可转让性;(2)仅限于金钱债权;(3)以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为主(如已经发生的销售货款、贷款、租金);(4)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标的,限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如: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不能作为出质权利,但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虽债务人不特定,但收费基础法律关系——不动产经营权确定,收费稳定,可以作为出质权利);(5)企业经营权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虽可产生预期收益,但不具备应收账款性质,不得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2、类型(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值得关注的是,业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以学校教育收费权、医院医疗收费权、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寺庙门票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以及以理财产品或信托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在法理上均存在一定瑕疵,需审慎叙做。
以后将专题论述。
2主要风险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是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信用风险1、借款人(或出质人)的信用风险(1)虚假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假合同、假发票(真发票也可撤销)、假交易;(2)按照会计准则不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主要是未来应收账款和附回购条款的应收账款;(3)价格虚高:指出质人或借款人虚报应收账款价格,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金额;或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4)转让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再次出质。
2、债务人(即出质人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1)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主要指是债务人历史违约记录多或应收账款账龄偏长;(2)履约意愿存在瑕疵:主要是指强势买方一般会固定付款银行及账号,或以票据方式付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
(二)法律风险1、设质标的权利难以限制。
如出现下述情况,质权人的权利都将面临实质性风险:(1)当出质人擅自转让债权,而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时,将影响质权人实现权利;(2)债务人行使抵销权。
应收账款质押设立时,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有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3)出质人放弃或以赠予方式间接放弃应收账款;(4)出质人出质后,合同双方补充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如未通知债务人,将影响质押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09条、第223条,可转让性是设质的前提条件,质押可视为附条件的债权转让。
因此,如未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将不发生效力。
3、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权,却无权利凭证,目前采用“书面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进行确权。
但是,由于“权利虚假”、“价格虚高”等失信行为的存在,加之质押登记存在的多个漏洞,甚或可撤销合同、可撤销乃至虚假发票,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如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质权人应及时行使代为求偿权;(2)债务人向出质人付款后(无论以何种方式),应收账款即归于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银行无法优先受偿,也不能对抗司法机关查冻扣;(3)出质人挪用款项,无法追及债务人;(4)如出质人破产清算,应收账款质押难以优先受偿,银行债权与一般债权无异。
(三)操作风险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
征信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
但登记设立是否必然意味着排他性呢?答案是否定的。
同一笔应收账款可由不同质权人在系统同时办理多次质押登记;如同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银行,均办理登记,则登记在先的质权优于后登记的质权,质权人必须防重复质押导致的风险。
2、防止出现质押登记失效(1)出质人要素变更引发的风险。
银行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件发生变更的,银行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质押登记可能失效。
(2)质押期限届满引发的风险。
银行办理的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如果银行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未及时进行展期登记手续,将可能引发质押登记失效,从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
3、质押登记不规的风险(1)未上传登记协议或者上传有瑕疵的登记协议;(2)在登记“收费站收费权质押”时未说明该权利对应的基础合同、权利存续期限、收费权种类等信息;(3)在登记系统中录入“销售类应收货款质押”时,未描述货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金额、货款到期日、发票号等信息;(4)在“质押财产”的“描述栏”明确注明“具体质押财产容见附件: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约定”,但是实际上并未上传该附件。
如出现上述问题,将会导致:第一,质押财产界定不清,应收账款无法特定化,权利难以主;第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效力下降。
、3风险缓释措施为有效防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存在的诸多风险,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应环环相扣、各司其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贷前调查1、KYC(了解客户):客户经理应全面掌握客户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与下游合作时间及信用记录、账期、结算方式等要素。
2、KYB(了解产品):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业务操流程(SOP)、风险防措施及救济手段。
3、KYCB(了解客户的业务):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及意愿、对应收质押的配合程度。
(二)贷中审查1、防信用风险(1)尽责审查人员要识别“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及其真实价值;(2)应充分意识到应收账款质押有限的风险缓释效果;(3)应将借款人(或出质人)交易对手纳入审查围;(4)应设置严格的财务触发条款。
2、防法律风险(1)应要求在质押合同中设置限制出质人再次转让或出质条款。
(2)要求出质人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对合同、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方式、时间、是否存在抵销权等要素进行书面确认。
(3)对于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应要求银行部法律部门或外部律师事务所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3、防操作风险(1)要求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锁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2)提示业务发起部门重点关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合规性,并在授信年审中予以重检。
(3)要求借款人建立收入归集专户,限制账户资金转出,防止挪用。
(三)贷后管理1、借款人管理:重点关注借款人财务指标的重大变动、经营围或模式的重大变动、税票真实性、账户流水、合同执行情况。
2、债务人监控:重点监控债务人履约能力及意愿的重大变化、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是否正常、是否与借款人签订不利于银行的补充协议。
3、制定保全预案:包括追加第二还款来源、查封专户、将专户资金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存单质押、行使撤销权或代为求偿权。
本文较为全面、精炼地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及其风险防。
作者照是某银行信贷分析专业人士,具有银行总部及基层工作经验,稍后博主还将邀请他以案例形式继续阐述相关问题。
为方便学习讨论,今日第二栏附有央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信贷白话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