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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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资⽹友提问:劳动法中是不是有“未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资”的规定?我怎么找上⼀个⼯作单位要钱?今天,我们谈谈双倍⼯资到底是怎样⼀回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双倍⼯资。

有这样⼀则案例:张⼥⼠是某幼⼉园教师,她于2012年9⽉1⽇进⼊某幼⼉园⼯作,每⽉⼯资由基本⼯资加技能⼯资加⼯龄⼯资等构成。

但幼⼉园⼀直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5⽉30⽇,因个⼈原因,张⼥⼠向幼⼉园递交辞职报告。

单位在其多次要求下,也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随后,张⼥⼠委托律师出⾯,要求幼⼉园⽀付2012年10⽉1⽇⾄2013年9⽉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的双倍⼯资差额。

对于张⼥⼠提出的双倍⼯资差额,该幼⼉园却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付。

随后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

最后经仲裁裁决驳回了张⼥⼠的诉求。

店铺⼩编来给⼤家分析⼀下这个案件,为什么张⼥⼠没有跟幼⼉园签订合同还能进⾏⾃⾝维权?为什么她只主张11个⽉的双倍⼯资差额?为什么她提出权⼒主张时幼⼉园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最后申请的补偿双倍⼯资差额劳动仲裁为什么也给驳回了呢?⾸先我们应该理解以下两个法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

”从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点信息:⾸先,劳动者与⽤⼈单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可以⾏主张双倍⼯资的权利的。

其次,⼆倍⼯资所适⽤的时效为⽤⼯之⽇起超过⼀个⽉不满⼀年,即劳动者最多能拿11个⽉的⼆倍⼯资。

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

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

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摘要]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一大亮点,但在实践适用中仍有不少的困惑,文章从双倍工资罚则制度的特点入手,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双倍工资罚则适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双倍工资罚则;特点;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3年多的时间里极大影响和推动了中国劳资关系合同化的发展进程。

据上海有关统计部门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经达到95%以上。

在这个快速增长的数字背后,是劳动合同法中确立“未签订劳动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起到的警示效果,同时,全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案件也明显呈井喷状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双倍工资罚则具有单方性,即双倍罚则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不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在衡量劳资双方利益天平上,劳动合同法具有倾斜性,即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尤为明显,所以,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双倍工资罚则具有惩罚性。

在劳动领域中,绝大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者的地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强者,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维权意识单薄的情况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会被严重侵犯,辛勤付出有课程付诸东流,农民工、打工仔的跳楼秀、跳桥秀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加以特别的保护,通过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进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可以阻止或减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惩罚性规定的方式,减轻了劳动者损失的举证责任。

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

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

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双倍工资赔偿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双倍工资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其较高的效力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

本文将对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双倍工资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解除之前的补偿中,其未支付的工资数额可以按照双倍支付的规定进行赔偿。

这里的双倍指的是未支付工资的两倍。

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并且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决予以支持的,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部分可以按照双倍支付进行赔偿。

既然双倍工资赔偿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有必要了解一下其司法解释的依据和制定过程。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广泛的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威望性。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操作中兼顾了公平与合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案件,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决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部分将按照双倍支付进行赔偿。

这一赔偿规定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弥补了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的不支付工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还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支付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各种名义上的工资。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计算双倍工资赔偿的具体方法,即将未支付工资的一倍作为补偿。

这一规定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和合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时效。

北京高院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

北京高院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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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论文

也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论文

也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需支付额外一倍工资的性质,以及劳动者主张这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关键词劳工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中图分类号: df472 文献标识码:a一、是劳动报酬还是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支付额外一倍工资的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字面意思理解,既然是“工资”,就应当属于劳动报酬,而不是赔偿金。

如果是赔偿金,我国法律一般会予以明确,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通过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言辞描述可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应当是“劳动报酬条款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成就情况下的法定变更,变更后内容为‘原约定工资的二倍’”;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将“二倍工资”区别于“赔偿金”,也说明了这一立法精神;立法本意虽然是希望通过“增加一倍”来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但是仍然将“二倍工资”全部视为“劳动报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劳动者主张这双倍工资,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倍工资赔偿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编排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当中,显然,双倍工资罚则实际上是法律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时课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中一倍是正常出勤的劳动报酬,另外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经济补偿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肖某在被告处⼯作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和“经济补偿⾦”【判决结果】:本案原告肖某委托⼈律师经过搜集和整理材料后起诉到法院,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持原告求,要求被告⽀付原告“经济补偿⾦”“双倍⼯资”共计11560元。

法院判决如下(当事⼈名字被简化)】:原告肖某,⼥,汉族,19**年*⽉*⽇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律师罗某。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某礼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楼**室。

负责⼈王某,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王某,苟某,经营部员⼯。

原告肖某与被告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某独⽴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罗学x,被告经营部的委托代理⼈王某,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单位后,最初从事销售⼯作,后来担任办公室主任,⼯资标准为1450元+提成;2008年5⽉23⽇,被告让原告与何某负责⼈的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书⾯《劳动合同》,原告应允,但是两家单位实际上系“夫妻店”(王某与何某系夫妻);2010年12⽉11⽇,原告被告知⼯资标准降为1050元+提成,原告不同意⽽只好离职。

原告认为,在⼯作期间,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法⽀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27500元(2500元/⽉*11⽉);原告在被告处⼯作了5年,被告应当依法⽀付“经济补偿⾦”12500元(2500元/⽉*5⽉);原告为索要上诉费⽤⽆果⽽双⽅发⽣劳动争议,在仲裁环节未得到⽀持,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付上诉费⽤。

被告经营部辩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均系事实;原告2008年5⽉23⽇与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书⾯《劳动合同》,⾄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终⽌,因此被告不应当再⽀付所谓的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也不应当⽀付所谓的“经济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2015年1月,乙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甲公司认为,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由乙承担相应责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乙双倍工资?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2. 甲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乙入职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本案中,乙作为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

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存在责任。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仲裁结果根据以上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但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要责任。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就业关系法律依据。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员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的重要能力。

本文将通过解析劳动合同法的典型案例,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和应用。

案例一: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补贴案例描述:A公司在2018年2月1日雇佣了B先生从事销售工作,但B先生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A公司对其补贴不纳入工资,导致B先生在2019年2月因追索补偿离职。

B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认为A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共计1.5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用人单位A公司并未与劳动者B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同时,A公司未将对B先生的补贴纳入工资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B先生在追索补充正当权益时获得了法律支持,并请求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补偿金1.5万元。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按照违约方提供的证据,支付违约金。

该案例进一步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即便是在缺失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补贴,以确保员工享有合理的权益。

案例二:离职员工要求返还培训费,用人单位拒绝返还案例描述:C公司在2017年聘请了D女士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系为未来签订的合同关系。

后来,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聘用人承认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并与劳动合同约定了培训费用及赔偿方式。

2019年5月1日,D女士离开了C公司,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培训费7100元,但C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且离职未达到约定期限的理由拒绝了其请求。

案例分析:前提条件是D女士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C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其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具体怎么计算呢?首先,是计算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

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计算二倍工资截至时间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其次,是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

司法实践中,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法律探析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法律探析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法律探析p[关键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惩罚性规则一、案例与问题A公司原系国有企业,在2001年11月左右购买了某电力公司的一座电站,该电站共有国有职工164名,于2001年11月实际移交给A公司,在移交A公司前原与电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的合同履行期到2008年7月份,有的履行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由A公司按移交前的工资分级标准支付工资。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A公司决定按照该法规定与电站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期间,为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决定电站国有职工按市改制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决定国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为2008年4月28日。

因此,A公司于2008年5月7日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都坚持认为他们是国有职工身份,原来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拒绝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因电站职工抵制并集体上访,为确保社会安定稳定,经政府协调宣布职工安置工作暂缓实施,导致对发电分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无法开展。

2010年月8-11月,A公司根据政府部门的会议纪要,多次通知职工签订解除国有劳动关系协议书并重新与A公司签订合同,但有21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终止或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

2011年4月,21名原电站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一项请求是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工资。

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自2008年6月1日才开始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2008年2月-6月因何理由和原因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

”最终裁决A公司支付2008年2月-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A公司认为,职工之前与永泰县电力部门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该书面劳动合同对新的用人单位即原告继续有效,而不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于2008年5月7日正式通知签订劳动合同是按政府部门改制时间要求进行的,没有过错,不应当由此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责任;同时,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2月-6月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款工资计算依据标准有错,不能包括加班工资和奖金,且违反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提起了诉讼。

关于未签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答辩书

关于未签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答辩书

关于未签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答辩书尊敬的法庭,您们好!今天我站在这里,心里真的是五味杂陈。

先不说这事到底怎么闹的,光是站在法庭上就让我有点小紧张。

毕竟,这不是吃饭时的闲聊,而是关乎我和公司之间的一个“工资大战”。

我知道大家都很关注这个“未签合同赔双倍工资”的问题,哎,的确,我也不希望事情闹得这么大,大家心里都没底,搞得我有点像是被拖进了一个不太想参加的舞会。

就让我带着一些真实的想法和感受,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我觉得公司并没有什么特别严重的错误,也没啥理由要赔什么双倍工资。

说到这份合同的问题,真是让人无奈。

我们在刚开始合作的时候,大家都是秉着一种“大家一起干、共同进步”的态度,心里也没想着什么合同没合同的事,毕竟这年头,谁还没经历过一两次“口头协议”?老实说,签合同那事儿确实是应该做的,大家都知道,可现实就是这么一回事儿,工作忙得像个陀螺,哪里有时间坐下来慢慢签字呢?你问我,公司有没有责任?当然有,毕竟没签合同,这事儿本来就该是公司的责任,谁让咱们处在一个“人情社会”里,很多事情大家都想靠着信任去做,不想总拿法律框框把人困死。

但要说赔偿双倍工资吧,我真觉得有点过了。

毕竟,合同未签,并不代表公司就没有履行相关责任。

我们也没有因为没有合同就干得差,反而是大家都很努力地工作,没少加班,没少出力气。

说白了,如果公司没发工资或者没按照承诺的标准支付,那是公司理亏。

可如果仅仅因为没签合同就要求双倍工资,实在让我有点懵。

难道在这几年里,我们每个员工都从没犯过错吗?难道咱们每个人都能保证每一条规章制度都百分之百无误?那如果真是这样,那人间就没有难题了。

再说了,咱们这个行业,大家心里都有个默契。

你让我签个合同,行,我也愿意签,可前提是双方要有个明确的共识。

合同不是用来管住人的枷锁,而是为了明确大家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真要细究,不是我不愿意签,而是工作期间的各种事情,根本没有那时间去考虑这么多的条条框框。

是不是有点“鸡毛蒜皮”的感觉?但是大家明白,这就是现实。

实习生未签实习协议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实习生未签实习协议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实习⽣未签实习协议可以主张双倍⼯资吗⼤学⽣出⼊职场经常会遇到⽤⼈单位的不公平待遇,他们认为实习⽣和正式员⼯不⼀样,所以区别对待,那么作为⼤学⽣的我们该如何运⽤法律的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实习⽣未签订实习协议可以主张双倍⼯资吗?下⾯请跟随店铺⼩编⼀起来看详细内容。

实习⽣未签实习协议可以主张双倍⼯资吗⾃2008年1⽉1⽇《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骤增,其中,尤以如前述案例所⽰,劳动者向⽤⼈单位索要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双倍⼯资的案件数量增加最为迅猛。

然现⾏法律、⾏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在赋予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双倍⼯资请求权的同时,对该项权利的界定及计算⽅法尚有留⽩,笔者即拟对劳动者获赔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双倍⼯资时间权限的问题进⾏析释,以期助益于劳动者主张权利。

(⼀)时效的适⽤1、双倍⼯资的定性在讨论这⼀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个法律概念,即双倍⼯资的性质。

⼀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经过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在遣词造句上必然字斟句酌,故其既然使⽤了双倍⼯资这⼀法律概念,即意指其为⼯资的⼀种。

另⼀种观点认为,根据《北京市⼯资⽀付规定》及《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5年意见)的规定,⼯资系指在⼀个⼯资⽀付周期内,⽤⼈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分为:计时⼯资、计件⼯资、津贴、补贴、延长⼯作时间的⼯资报酬、特殊情况下⽀付的⼯资;劳动报酬包括⼯资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是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

⽽双倍⼯资是⽤⼈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付的额外补偿,即双倍⼯资与⼯资的内涵及外延均有质的区别,其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资,⽽是对⽤⼈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补偿司法实践之深度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该法例不只在立法中惹起激辩,一边叫好喝采,一边没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怀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需性。

但立法通事后,激辩没法阻拦该罚则的实行。

可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合用所引起的争议更多,无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合用者也存在不一样的理解和操作。

所以本文,联合法理和有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分析和商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薪资补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合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也仅合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合用于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差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能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所以双倍薪资补偿的合用,第一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能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薪资恳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整日制用工两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不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整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薪资恳求权。

二、双倍薪资补偿的计算时期与基数双倍薪资补偿的时期,开端于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这点应当没有异议。

可是停止时间,第一种看法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看法是满一年应签署无固按限期而未签署的时期,仍应支付双倍薪资。

主张第二个看法的,法律依照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犯本法例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从立法原意,我以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增补,无固按限期合同相同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第二个看法。

可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广泛以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所以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肩负责任为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薪资。

程序员法律案例解析(3篇)

程序员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程序员这一职业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然而,在程序员职业发展过程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程序员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程序员在职业发展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案例背景某程序员(以下简称“甲”)在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乙”)担任研发工程师。

甲在工作中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乙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甲工资;3. 乙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4. 乙公司要求甲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

甲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乙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甲可要求乙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 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甲可要求乙公司支付未按约定支付的工资。

3.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乙公司未依法为甲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甲可要求乙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滞纳金。

4. 未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乙公司要求甲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甲可要求乙公司支付加班费。

5. 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

甲可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

三、应对策略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程序员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问题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问题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起算时间怎么界定?如何赔偿?具体分析如下:步骤/方法将“用工时间”认定为第一次进单位工作时间。

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而是应认定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

因此, 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综上,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期的双倍工资。

最新司法解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浏览:3317 |更新:2011-11-16 16:19 |标签:合同司法7全文阅读分步阅读《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大家逐渐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不过,对于一些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发生了劳动争议。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对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计算基数的确定、未及时续签等热点问题给予了解释说明。

对此,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就此”意见“详细解读。

步骤/方法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该如何认定[案例]小陈于2009 年11 月到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

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 年11 月,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 年11 月至2011 年11 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条:⽤⼈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起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之⽇起超过⼀个⽉但不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以及⽤⼈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单位⾃⽤⼯之⽇起超过⼀个⽉但不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形式订⽴。

实践中,绝⼤多数的⽤⼈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些⽤⼈单位⽆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的劳动合同,因此,⼀旦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之⽇起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之⽇起超过⼀个⽉但不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三层含义:⼀是⽤⼈单位⾃⽤⼯之⽇起⼀个⽉内必须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形式订⽴,如果在⼀个⽉的时间内订⽴的是⼝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单位⾃⽤⼯之⽇起超过⼀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

【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

【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11个月为限作者:王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该情形是否有11个月的期间上限,法无明文。

根据法律体系解释和司法的利益衡量原则,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该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应有11个月期间的上限。

【案号】(2010)西民初字第10834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52号【案情】上诉人:陈毅龙。

被上诉人:北京华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

陈毅龙诉称:其于1996年到华南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

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2007年订立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

2008年10月14日,陈毅龙向华南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华南公司拒绝。

2008年10月27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陈毅龙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于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008年11月10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008年11月15日,华南公司再次向陈毅龙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陈毅龙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裁决:撤销华南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华南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支持了陈毅龙的部分申诉请求,裁定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持陈毅龙申请的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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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
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
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如何计算,而工资的发放,情况错综复杂,因此,也产生了争议,是未签合同期间的所有收入,还是提供正常劳动的所得呢?上海法院在操作中,首先考量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
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因此,应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工资予以确定。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双倍工资赔偿中的适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实施后,出现了劳动者为了利益或其他原因拒签致
使未形成书面劳动的情形。

上海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能证明单位尽到了磋商的诚实义务,未签订的原因在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本身,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四、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问题
双倍工资的时效,有三种观点,第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即申请仲裁时往前推一年,之前的期间都认为过了时效。

第二,劳动报酬争议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应属劳动报酬,应适用特殊实效。

第三,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未签订合同赔偿的时效应该从侵权行为停止时计算,即单位后来签订合同时或者未签合同满一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来往后推算一年,过了一年即过了时效。

从罚则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因此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赔偿不应适用特殊实效,即第二种观点不可得到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劳动仲裁委员会都统一采取了第一种观点,而上海人民法院不同法官对于第一和第三观点有不同的偏好,笔者的同事,就有一个二中院的判决书,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本人认为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稳定社会各种关系,避免长时间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本人也同意第一种观点,但涉及到具体的案子,要结合各案、法院、法官来综合判断。

五、人事高管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
关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在零八年,不少法官和仲裁员认为单位应针对这些岗位的人员特别签订合同特别保存,因此适用双倍工资赔偿与他人并无异处。

但是在后来,法院和仲裁员会更多的考虑这些人岗位的特殊性,是否故意不签或者隐匿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法院和仲裁委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通常不予支持。

六、特殊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
对于协保人员、内退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把他们定义为特殊劳动关系,并规定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

特殊劳动关系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亦被排除在双倍工资请求权存在的劳动关系之外。

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颁布,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停薪留职内退人员按劳动关系来处理来,因此我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而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应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

双倍工资罚则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成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数量较大的一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该类案件会逐渐减少,但是,单位不签合同的行为仍然会受到该罚则的限制,因此单位的规范管理、签订对但单位有利的劳动合同,才是解决不签合同、避免法律风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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