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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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14•【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省国家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与考核,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一个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基本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体制。

本省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执行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二)分级管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别负责。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权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或关联资产的委托经营和管理。

根据资产形成来源不同,可分为自有经营性不动产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两大类,其中:(一)自有经营性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形成的资金、债权等资产购置形成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或是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以出资、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团公司,并明确集团公司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经营管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因征拆、建设等原因形成的未随项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产等剩余不动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包括授权经营、委托代管以及租赁经营三种形式:(一)授权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收取经营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据资产运营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三)租赁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

第二章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审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减少风险和损失。

适用范围为公司内所有资产。

二、资产管理责任1. 公司高层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定和流程,分配责任和权限,并监督执行情况。

2. 各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并保护所属资产,定期报告和更新资产信息。

三、资产分类和登记1. 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两大类进行分类。

2. 每个资产应有唯一的资产编号,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负责人等关键信息。

四、资产购置和报废1. 资产购置需经过预算和采购流程,由专业人员负责评估、选择供应商,并与相关部门确认需求。

2. 资产报废需经过申请和审批,报废程序应安全、环保,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法律手续。

五、资产存放和使用1. 固定资产应有专门的存放和管理地点,入库时应进行验收和登记,任何人不得私自取用或移动固定资产。

2. 所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凡有特殊用途或风险的资产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授权方可使用。

六、资产维护和保养1. 资产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保养、维修和检测等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寿命。

2. 负责人应做好工具和设备的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并记录资产状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和损坏。

七、资产盘点和报告1. 公司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核实实物和账面的一致性,并制定纠正措施。

2. 盘点结果应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发现遗漏或差异要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资产交接和归还1. 每个资产的流动应有相关手续和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登记和核对等,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正确归属。

2. 负责人离职或调离时应按规定进行资产交接,接收人应核对并签字确认,确保资产不丢失或滥用。

九、违规和处罚1.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和报废资产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还要进行法律追责。

2. 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违规举报机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并严肃处理属实的违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是其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所以《行政单位财务 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也是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例如《行政单位财务规 则》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 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等内容,其中“单位预算管理”和“资产 管理”就与《意见》直接关联。

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落 实内控规范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将预算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这就需要建 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它 是这些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一个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及其特征

它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 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 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资产。
2016/12/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配置领域的非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解读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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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意见》标题的解读 为什么这个《意见》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通过标题的解读,可以使我们能更深 刻、更准确地理解《意见》的精神,能更好 地去掌握《意见》的内容,这也是第一节主 要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意见》的具体内容中,尤其是学习 理解《意见》的标题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以 下问题: 2016/12/1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完善管理流程、严控经营风险,做到管理有序、有规可依,按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经济效益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应租尽租、应收尽收的时效性原则;(四)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范围第三条XXXX经营发展部为经营性资产租赁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工作的考核;督促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等。

第四条XXXX(以下简称“XXXX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的具体实施,组织资产租赁方案的拟定、资产租赁价格评估、公开招租现场工作的组织实施、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监督履行、租金的收取、租赁合同台账的建立和归档、资产设施状况不定期巡查、资产的维修维护。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产权属于XXXX公司以及集团授权振兴公司管理的可经营的物业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停车位、幼儿园、农贸市场等。

第三章产权、经营收益和资产移交第六条XXXX公司负责对所属资产及集团授权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纳入XXXX公司业绩指标考核。

第七条XXXX负责接收运营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建设的返迁房分配后剩余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地下停车位、幼儿园、菜市场等)和文件要求需XXXX公司接收运营的资产。

第四章租赁方式与程序第八条依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资产处置的相关细则,结合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租赁方式分为:(一)公开招租;(二)邀请招标出租;(三)有条件地协议出租。

第九条招租工作由XXXX公司资产组织开展,集团派员监督执行。

实施完成后,相关流程资料须报送监督部门留存。

第十条招租方案由XXXX公司资产办负责编制,并由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如涉及资产体量大或需评分招标等专业性较强的方案,则由XXXX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制定方案并实施。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权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或关联资产的委托经营和管理。

根据资产形成来源不同,可分为自有经营性不动产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两大类,其中:(一)自有经营性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形成的资金、债权等资产购置形成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或是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以出资、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团公司,并明确集团公司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经营管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因征拆、建设等原因形成的未随项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产等剩余不动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包括授权经营、委托代管以及租赁经营三种形式:(一)授权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收取经营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据资产运营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三)租赁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

第二章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审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资产管理制度简要范本

资产管理制度简要范本

资产管理制度简要范本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防范资产损失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产管理范围1. 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均属于资产管理范围。

2.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电子设备、电脑软件等。

3. 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公司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资产管理责任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设立专职资产管理员。

2. 资产管理员应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及相关专业知识。

3. 资产管理员有权对公司各部门的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应确保资产的安全使用。

5. 公司员工有义务爱护公司资产,遵守相关资产管理规定。

三、资产管理制度1. 资产登记制度(1)公司所有资产均应在资产清单上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信息。

(2)资产管理员应定期对资产清单进行核对更新,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

2. 资产领用制度(1)公司员工需向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领用单,并经上级主管签字批准方可领用资产。

(2)领用资产的员工须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出借公司资产。

3. 资产盘点制度(1)公司每年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工作,资产管理员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清点核对。

(2)盘点工作完成后,应编制盘点报告,并对差异处置及时处理。

4. 资产维护保养制度(1)公司资产需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

(2)维护保养工作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安排,确保维护保养工作的及时、有效。

5. 资产处置处理制度(1)公司资产报废、报修、报损等情况需经资产管理员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2)资产处置应做好相应记录,包括资产的处置原因、方式及销毁证明等。

6. 资产管理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处理。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sb@。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资产的获取、使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则和责任人。

制度应规定资产的分类标准,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并对每一类资产的管理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例如,固定资产的采购需经过需求分析、预算审批、供应商选择、采购执行、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流程,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审批权限。

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制度应强调定期的资产盘点和性能评估,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资产状态的良好。

对于重要资产,还需制定特别的监控和维护计划,防止因资产故障影响正常运营。

同时,资产管理制度还应包括资产的折旧、维修、更新和淘汰政策,以及如何处理闲置和报废资产的具体措施。

为了确保资产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度中还应包含对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监督机制。

这可能涉及内部审计程序、财务报告要求以及违规处理办法。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资产滥用和侵占,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在实际操作中,资产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灵活调整。

例如,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可能需要更加注重流动性管理,以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而对于成熟企业,则可能更加关注长期资产的保值增值。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资产管理平台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制度中应当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来提升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不仅能够减少人为错误,还能实时监控资产状态,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任何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人的因素。

因此,资产管理制度还应该包括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理解并遵守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形成良好的资产管理文化。

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以下是一个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简单范本:
1. 资产分类与登记:单位将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并在一个统一的资产登记簿中登记所有的资产信息,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位置等。

2. 资产获取与处置:单位设立资产获取和处置程序,包括资产的采购和报废程序。

资产采购需要经过预算、采购流程和批准程序,资产报废需要进行评估、审批和记录。

3. 资产保管与使用:单位规定资产的保管责任人和使用规定,保管责任人需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资产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转移或私自使用。

4. 资产盘点与检查:单位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检查,以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盘点时需要对所有资产进行计数和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和处理。

5. 资产维护与保养:单位需对资产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降低维修成本。

维护和保养工作需由专业人员负责,记录工作也需要及时更新。

6. 资产报废与调拨:资产报废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报废审批、评估和记录等。

资产调拨需要经过批准程序和记录,涉及到的责任人也需做好资产交接。

7. 资产处置与清理:单位在资产处置和清理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资产的合法处置和环境的安全。

8. 资产管理责任:单位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和相关职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的管理负责。

请注意,上述范本只是一个简单的参考,具体的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还需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总部的管理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分公司的资产经营活动,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效益。

2. 分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资产管理职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分公司的资产经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利用。

二、资产管理范围1.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长期使用并保持其原有形态的资产。

2.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短期内可以转化为现金或用于支付的资产。

3.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的商业价值。

4. 其他资产:包括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形式的资产。

三、资产管理职责1. 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

2. 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3. 分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产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资产管理流程1. 资产采购: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需求分析、预算审批、采购执行等环节。

2. 资产使用: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3. 资产盘点: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4. 资产处置:对于报废、闲置或需要转让的资产,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五、资产管理监督1. 分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总部报告资产管理情况,接受总部的监督和指导。

2. 分公司内部应建立资产管理的考核机制,对资产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和奖惩。

3. 鼓励员工参与资产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共同促进资产管理工作的提升。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总部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总部规定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做好培训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正稿)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正稿)

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

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县财政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是全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部门,对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四)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和收缴;(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商贸公司经营资产管理制度

商贸公司经营资产管理制度

商贸公司经营资产管理制度
任何一家商贸公司都应当明确资产的分类。

通常来说,公司资产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流动
资产、无形资产等几大类。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设备等长期使用的资产;流动资产
则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短期内可以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而无形资产如商誉、专利
权等则是为企业带来潜在经济利益的非物质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商贸公司需要制定详尽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流程。

采购前需
进行市场调研,确保性价比最高;使用中要定期维护保养,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一旦达
到报废标准,应及时清理并按照相关法规处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和环境负担。

在流动资产管理方面,商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系统,确保存货的适时补充和更新。

同时,通过科学的应收账款管理,缩短回款周期,改善现金流状况。

对于账款回收困难的
情况,应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

至于无形资产,商贸公司需重视其价值评估和维护。

例如,保护企业的品牌不受侵犯,对
专利技术进行定期的更新和保护,确保无形资产能够持续为公司创造利润。

除此之外,为了保障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商贸公司还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它们的职能是对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控
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商贸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

因此,公
司应定期对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保持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隶属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或对外投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独自出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采取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管理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和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不得影响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的正常发展。

第五条〔审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和对外投资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事项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主管部门的职责〕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事项,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对出租的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相关部门监管〕各级审计、监察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租第十条〔管理原则〕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不得出租:(一)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构筑物;(三)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资产;(四)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出租的资产。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两类。

固定资产是指长期使用和持有的、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较长的各类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公司流动性较高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采购、入库、使用、报废、清理和处置工作,各部门负责按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正确、合理地使用本部门的资产。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爱护公司资产,妥善保管公司的物资和设备,不得私自摆弄、乱用公司资产,并定期对所负责的资产进行盘点和检查。

第五条公司严禁擅自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将公司资产以抵押、出售或转让给他人。

第六条公司各项资产应当按照合理的分类、管理和使用标准进行存储、维护和保养。

严禁大规模购买不必要的资产,对于资产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发挥最大的价值。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公司每年都要进行固定资产清点工作,将清点结果与固定资产台账进行记录核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公司每年都要进行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便合理配置和利用资产。

第九条公司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资产的正常运转,并将维修保养情况及时记录。

第十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应当严格遵循公司相关政策,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公司固定资产的转移、借用、租用等行为必须经过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定期对所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离职的员工必须交回所负责的固定资产,并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和清点。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和应收账款等。

第十五条公司现金管理应当遵循资金安全、高效利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存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和库存管理规定进行,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质量检查,并做好存货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式稿)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式稿)

市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锈蚀,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根据《市成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成华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区属国有资产或参照区属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人民团体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或具有现实经济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是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整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转换无效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增值保值。

第四条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登记、集中调配、分类管理、经营审批和收入统筹的制度。

. .. .c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国资办负责对全区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汇总;根据资产特性提出配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资产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组织、督促资产管理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六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利用所管理资产依法开展经营;妥善处理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安全维稳、涉访涉诉事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运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用;努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流程第七条经营性资产出租。

出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租期、价格水平及相关约束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一)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因特殊情况不采取公开招租的,须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租期3-5年(含5年)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租. .. .c期5年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长期租赁合同的价格固定时段不得超过2年。

(三)出租应使用经区法制办审查的全区统一格式合同。

(四)出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7号)、《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二)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三)中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四)国科控股投资的企业;(五)研究所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二)有利于事企分开,规范管理;(三)有利于要素参与分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四)有利于中科院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五)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中科院及其研究所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仪器设备和房屋)、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

国家投入的财政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和为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事业计划完成的各项资产以及科研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不得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二章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中科院代表国家统一管理中科院、研究所两级占用的国有资产,并就所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国家承担保全责任,就所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国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中科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建立“事企分开、统一管理、分级营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中科院对占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按照资产属性,对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

第八条中科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统一管理中科院、研究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并按国家规定行使所有者的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待正式发文稿)_20190615下载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待正式发文稿)_20190615下载

发文机关: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9。

03。

02生效日期: 2019.03。

02时效性: 现行有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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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锈蚀,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根据《成都市成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成华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区属国有资产或参照区属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人民团体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或具有现实经济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是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整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转换无效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增值保值。

第四条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登记、集中调配、分类管理、经营审批和收入统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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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国资办负责对全区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汇总;根据资产特性提出配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资产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组织、督促资产管理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六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利用所管理资产依法开展经营;妥善处理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安全维稳、涉访涉诉事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运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用;努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流程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出租。

出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租期、价格水平及相关约束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一)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因特殊情况不采取公开招租的,须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租期3-5年(含5年)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租
.
期5年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长期租赁合同的价格固定时段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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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租应使用经区法制办审查的全区统一格式合同。

(四)出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报批程序为:
1、资产管理单位填写《国有资产经营申报表》并附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根据审批权限报请审批后报区国资办审查;
2、区国资办审查同意后在《国有资产经营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3、资产管理单位按批准事项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经营性资产开发、对外投资和举办经济实体。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上述经营行为,应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国有公司开展上述经营行为,按照公司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营性资产担保。

资产管理单位为区属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公司担保,由担保双方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国资办审核后报区重大资金调度领导小组审批。

单位对外提供担保,须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出借。

资产管理单位向区属有关单位出借经营性资产,出借期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区国资办审批,6个月以上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对外出借经营性资产,出借期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
.
区长审批,6个月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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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营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取得的收入即时直接全额缴入区收费结算中心国资收益专户,并在《缴款书》上详细载明资产经营事项。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公司受托管理资产取得经营收入,参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自有配置资产取得经营收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处理账务,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缴。

第十三条街道受托管理资产上缴的经营收入,由区财政全额安排到该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受托管理资产上缴的经营收入,区财政根据单位综合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监督。

区财政局(国资办)将经营性资产运营情况纳入年度财政综合监督检查内容,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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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将全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对区国资办履行综合管理与审核审批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纪律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区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一经发现有违规审核、审批和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及挪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华府〔2008〕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成华区人民政府公室2012年4月5日印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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