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业务合作协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零一九年三月

【合同编号】:

不良资产业务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9年月日在中国贵阳市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乙方已于年月日签署了《不良资产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就双方合作开展不良资产业务所涉资产项目的区域、来源及取得方式等作出了约定。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以《不良资产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为基础,就双方投资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相关合作细节及双方责、权、利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本协议是指双方签署的《不良资产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及其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1.2“卖方”是指甲方或甲乙双方合资成立的公司与之进行不良债权资产收购的贵州省内银行、AMC及甲方认可的其他机构。

1.3“标的资产”是指乙方寻找的,并进行初步资产尽调后双方确认收购的xxxx不良债权资产项目中,卖方享有的“批量转让资产包”所含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

协议附件二《不良债权资产明细》。

1.4收购竞价:指甲方参与标的资产包公开竞价之前,甲方、乙方共同签章确认的《不良资产包收购竞价确认书》(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所确定的最高竞价金额报价。

1.5 “买价”:指甲方竞得标的资产后,实际支付给卖方的收购价款。

1.6 “标的资产证明文件”是指卖方实际持有的且最终移交给甲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资产权益有关的法律文件,以卖方提供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

1.7“特殊事项”是指:

1.7.1因卖方自身原因停止交易的情形。

1.7.2卖方变动交易标的资产。

1.7.3实际买价超过甲乙双方确认投标价格导致甲方放弃竞价的。

1.8“《不良资产收购合同》”是指卖方与甲方签署的关于转让标的资产的书面协议。

1.9“《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是指甲方从卖方竞价收购标的资产后,依据本协议约定,与乙方签订的剩余标的资产转让协议。

1.10配资方:指甲乙双方根据拟购标的资产收购价格需要,由乙方负责寻找并协调甲方与其签署不良资产差额配资合作协议的第三方配资机构。

1.11“甲方出资额”:指甲方根据标的资产收购价及本协议约定出资比例应出资的实际金额。

1.12“乙方出资额”:指乙方根据标的资产收购价及本协议约定出资比例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的实际金额。

1.13“成本”是指包括配资方利息,资产交易平台手续费,法院及国家机关收取的诉讼、执行、仲裁等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等资金。

1.14“清收考核指标”: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在清收期限内所应达到的清收收益。

1.15“瑕疵”是指标的资产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主体因素、诉讼时效因素、债权有效性因素、标的资产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6“风险”是指甲乙双方合作购买标的资产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7“《不良资产差额配资合作协议》”是指甲方与配资方签署关于标的资产收购价款进行差额配资的协议。

第二条标的资产项目来源

双方共同投资收购的标的资产主要来源于贵州省内银行、AMC及甲方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有资产交易功能的股交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辖属于贵州、云南、广西及甲方认可区域的不良资产项目。乙方根据双方合作要求寻找到优质项目后,负责编制资产清单和初步尽调情况递交甲方,并与甲方就投资收购意向标的资产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预测投标价格及回收价值等,经双方确定投资收购意向后,再行根据本协议约定事项开展进一步的合作。

第三条收购处置事项

3.1收购标的资产项目名称:。

3.2标的资产概况:根据卖方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年月

日,标的资产的账面本金余额约为人民币元,利息约为人民币元,债权本息合计约为人民币元;详见附件二。

双方完全知晓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自年月日起可能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数额可能会发生变化),双方对此完全接受,且保证并承诺不以此为理由拒绝合作、迟延收购标的资产,或要求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本协议无效。

3.3标的资产挂牌价格为人民币元,最高竞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双方根据如下第种方式筹措资金:

3.3.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乙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

3.3.2由配资方出资人民币元作为优先级资金,配资期限年,配资利息为年化%(是/否含AMC通道费,通道费为人民币元);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作为劣后级资金,其中甲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乙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

3.4若双方采取第3.3.2方式进行配资,则甲方应与配资方另行签订《不良资产差额配资合作协议》;若该配资方系乙方寻找的,则乙方应负责协调配资方与甲方签署合作协议。

第四条投资收购标的资产项目的程序

4.1双方共同决定拟收购标的资产包的收购竞价,以共同签章确认的《不良资产包收购竞价确认书》记载的金额为准。乙方应在甲方开展竞价活动1个工作日之前,将《不良资产包收购竞价确认书》中确定的需由乙方出资的金额一次性全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全额支付需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不参与标的资产的公开竞价。

4.2如卖方以多轮报价的形式出让标的资产,则甲方有权在双方确定的最高投标价格范围内进行报价。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乙方出资额”和配资方配资金额(如有)后,根据双方确定的收购竞价,对卖方的标的资产进行竞价收购。若甲方报价超出双方确定的标的资产最高投标价格,除非乙方认可,否则,乙方无补足收购价格差额的义务。

4.2.1如甲方竞价成功且成功受让标的资产,甲方将标的资产整体委托给乙方进行清收管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退还“乙方出资额”,并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4.2.2如甲方竞价成功,但因卖方原因致使卖方与甲方未签署《不良资产收购合同》导致甲方未能成功受让卖方的标的资产,甲方应于卖方和甲方确定不予签署《不良资产收购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出资额”无息退还乙方。

4.2.3如因卖方与甲方解除《不良资产收购合同》导致甲方未能受让标的资产的,甲方应自《不良资产收购合同》解除且卖方全额退回甲方买价(如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出资额”无息退还乙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