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模版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细则,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的目的、原则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土地权属确认、土地界址标志的确定和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等。
1.3 定义本细则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农村土地确权: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属,依法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2)土地权属确认:通过调查核实,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属归属。
(3)土地界址标志确定:在土地纠纷较多的地区,通过勘界、测绘等方法,明确土地界址标志。
(4)土地权属证书:依法发放给农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二章:土地权属确认2.1 资料查阅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向农民及相关单位征集并查阅与土地权属有关的资料,包括土地契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协议等。
2.2 居民调查土地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土地量、使用人、使用方式等,以确保土地权属确认的准确性。
2.3 审查核实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民所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对疑点较多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以确保土地权属确认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土地界址标志确定3.1 勘界工作土地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纠纷情况,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土地勘界工作,以确定土地界址标志。
3.2 测绘工作根据土地勘界结果,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工作,绘制土地权属界址图。
3.3 公告公示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社区、村委会等公共场所张贴土地界址图,并通过官方媒体进行公告公示,以确保土地界址标志确定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土地权属证书颁发4.1 申请材料农民可以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土地权属证书,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
4.2 审查核实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基础信息进行查验,确保其真实有效。
4.3 颁发证书审查核实无误后,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向农民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并在土地权属证书上加盖公章。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1.确定土地权属:确定土地权属是农村土地确权的首要任务。
首先要明确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界限,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划归国有土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集体所有土地。
对于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要进行土地入股或股份合作制度,将土地确权于股份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2.确定合理承包块: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根据农户的实际经营能力和家庭规模,确定合理的承包块。
承包块的大小应该符合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户的实际需求,既保证农民的权益,又兼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土地利益分配:确定土地权属和承包经营权后,要明确土地的各项权益,包括耕种权、转让权、抵押权等。
同时,要建立土地利益分配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益能够合理分配给农民。
4.土地凭证发布:土地确权完成后,应该及时向农户发放土地凭证,详细记录土地的权属信息和承包经营权信息,确保农户能够依法使用、流转和经营土地。
土地凭证的发放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风险评估和保障措施: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进行风险评估,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特别是对于涉及土地流转、抵押和转让等复杂交易的情况,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护土地权益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6.监督管理和法律保障:土地确权工作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土地确权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要强化法律保障,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确权提供法律支持。
以上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一些具体细则。
通过土地确权,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明确的土地权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同时,土地确权也可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产权制度建设,为农村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_细则_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的土地确权方案,仅供参考!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
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
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本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本农村土地确权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法律地位,明确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您了解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细则,以下是一份大致范本,供参考:一、土地确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
2. 基本原则:土地确权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依法依规、依靠群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土地确权的主体和范围1. 主体:土地确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 范围:土地确权范围包括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农村土地资源。
三、土地确权的程序和方法1. 确权程序a. 准备工作:组织相关调查研究,制定确权方案。
b. 权属确认:明确土地的权益归属,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c. 使用权确认:确定土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保障土地的稳定使用。
d. 公示和审核:组织公示,并进行审查、核实土地确权信息。
e. 签订确权协议:确权对象签订土地确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f. 颁发确权证书:依法颁发土地确权证书,作为土地确权的法律凭证。
2. 确权方法a. 实地调查:通过对土地实地调查,确定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等信息。
b. 文书审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证据和合同进行审查。
c. 群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相关农民的申诉和建议。
四、土地确权的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1. 权益保障a. 保障土地所有权: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保障土地权益。
b. 保障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c. 补偿安置:对于因土地确权导致的农民土地收缩或流转的,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d. 法律维权: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和监督机制。
2. 风险防范a. 防止滥用权力:严禁以任何形式滥用土地确权的权力,确保确权过程的公正、公平。
农村土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土地确权法律规定
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平时我们都听说过农村⼟地确权这个词,⼟地确权是指⼟地所有权、⼟地使⽤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那么⼟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件以及地⽅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产⽣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地利⽤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全国⼟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积和⽤途(地类)等,按照统⼀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积进⾏确权登记。
其⾯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地登记簿和⼟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积标准重新进⾏确权登记。
相关法律依据《⼟地法实施条例全⽂》第七条依照《⼟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地单位的⼟地使⽤权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使⽤权有偿使⽤合同约定的使⽤期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民政府⼟地利⽤和⼟地管理情况进⾏督察。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确认的过程。
对于中国农村来说,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土地利益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农村土地确权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一、确权范围和对象1.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个人土地及其他所有权形式的土地。
2.确权对象:确权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用地主体。
二、确权程序1.调查摸底: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主体情况等信息。
2.依法登记:对农村土地主体进行登记,由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登记材料并进行登记。
3.听证公告:土地权属登记的结果需要在村级、乡镇级公示一段时间,公告期过后进行听证。
4.确权认定: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依法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并向权属人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5.补偿安置:对于存在争议的农村土地,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确权政策1.保护农民权益:确权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公平合理的确权,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2.保障环境和资源:确权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对一些敏感和重要的土地资源要加强保护,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管理:通过确权,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整治农村土地问题。
4.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确权可以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产业发展。
四、确权机构1.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调查摸底、登记认定等工作。
2.相关部门:协助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农村土地管理、人口和资源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模版(3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模版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和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制定具体细则,以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下面是一个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细则模板,供参考: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使用权和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定义1.农村土地确权: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使用权和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工作。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农村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3.农户:指农村的自然人家庭户,包括农民、农村劳动力等。
第二章农村土地确权的组织和工作流程第四条农村土地确权的组织1.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3.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乡镇政府代表等参加。
第五条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流程1.任务部署: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和下达,明确责任单位和个人。
2.数据收集: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收集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权益的相关数据,包括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等信息。
3.确权登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组根据数据收集结果,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确权信息录入统一的土地确权登记系统。
4.复核核实:相关部门对录入的土地确权信息进行复核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土地确权证书发放:经复核核实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组向农户发放土地确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和权益。
第三章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要求第六条数据收集要求1.相关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收集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权益的相关数据。
土地确权法律规定
土地确权法律规定土地确权是指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加以确认、登记和保护的行为,旨在保护土地权益,促进农民的土地经营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确权法律规定如下:第一,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正公开。
土地确权不以职务、地位、关系等为前提和条件,保障各种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土地确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基本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农业等;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自己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经济合作社等。
第三,土地确权的目标是明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土地确权要确保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土地确权的程序包括查明土地的权属状况、确定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土地确权程序要公正公平,遵守法定程序,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各方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土地确权的方法主要包括实地调查、档案资料查证、土地出让合同审查等。
土地确权要客观公正,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信。
第六,土地确权的结果应当通过公告、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确保公众知情情况。
土地确权结果应当反映土地权益的真实状况,确保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七,土地确权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监督。
相关法律文件对土地确权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确权的监督,确保土地确权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经营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这个法律规定了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土地确权的公正公平。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细则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细则一、背景介绍。
土地确权是指依法对土地的权属、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进行确认的过程,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土地确权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 确保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2. 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权属信息和档案资料。
3. 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主体。
1.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
2. 相关部门,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协助。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实施方案,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土地确权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内容。
2. 组织调查核实,对农村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承包经营权等情况,建立土地权属档案。
3. 公示公告,公布土地确权信息,接受农民和相关方对土地权属的异议申诉,依法进行核实处理。
4. 颁发确权证书,对经核实的土地权属进行确认,颁发土地确权证书,明确土地权益归属。
5. 建立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权属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土地权属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五、实施保障。
1. 资金支持,政府加大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2. 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土地调查核实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六、实施效果。
1.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稳定。
2.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3. 建立健全的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为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七、总结。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对土地确权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文(四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确定权属,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益;(二)公开透明,确保确权过程公正公平;(三)科学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四)分类管理,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四条资金支持为保障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进行,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
具体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人力支持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调查测量等工作。
第六条信息支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需要大量的土地信息,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土地信息系统,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方便农民查询土地信息。
第三章确权程序第七条信息采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首先需要对土地信息进行采集。
各级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测量、登记,建立完整的土地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权属确认土地信息采集完成后,各级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对于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解决纠纷。
第九条权证发放土地权属确认后,各级政府应及时发放土地权证给农民,确保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法保护。
第四章承包经营权保护第十条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土地确权工作对于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明确,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应依法确定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一条承包经营权的延续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影响农民合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各级政府应为农民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故意虚假登记、侵占农民土地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应及时查处,追究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于争议问题应加强调解,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前言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12.准备工作………………………………………………………………………………………43.土地权属调查…………………………………………………………………………………54.地籍测量………………………………………………………………………………………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 (18)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35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J宗地图 (42)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拥有和集体拥有的两种性质。
有很多因使用权引起的争议,比如农村相邻村民宅基地之间有争议。
也有些情况,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比如两个集体之间土地权属有争议。
为了防止发生争议,就需要我们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那么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都有哪些呢?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进行明确,确保农民合法使用土地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村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确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主体,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权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
二、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包括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确权的对象为农村集体成员,其中包括村民、农民合作社等。
三、权属保护:农村土地确权后,农民的土地权属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或剥夺。
确权后,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确保农民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政策合理使用土地。
四、确权手续:农村土地确权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确定土地的权属、面积和用途等。
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测量、划界,并编制土地确权登记簿册。
五、公示公告: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和公告。
公示期为30天,并且要把确权信息公告在村委会、乡镇政府
等公共场所,确保农民知情权。
六、依法赋权:农村土地确权依法进行,确保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权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确权结果需要及时通知农民,并发放确权证书,确保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确权,农民可以依法享有土地收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农村土地确权也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合法权属确认和登记的过程,其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土地确权的若干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拓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途径,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确权主体:1.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民参与土地确权的工作。
三、确权内容:1.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
2.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颁发土地使用证书,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3. 农田线、界碑:确定农田线和界碑,明确农民的土地范围。
四、确权程序:1. 参与确权登记的公民是免费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 农民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配合登记工作的开展。
3. 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果应当公示,确权结果一经公示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确权保护:1. 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土地使用权人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同等的权益。
2. 土地确权后,禁止违法侵占农民的土地,对侵占土地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确权过程中的虚假登记行为,应严肃追责。
六、确权效果:1. 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合法经营行为。
2. 土地确权为扩大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举措,相关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确权程序以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土地确权,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土地资源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
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土地确权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发展。
以下是关于土地确权政策的具体规定:一、土地确权对象。
我国的土地确权政策面向农村农民,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关系不明确的土地,包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和农户个人的土地。
二、土地确权范围。
土地确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明确、承包地经营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土地财产权等方面。
通过确权,可以明确土地使用的主体,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土地确权方式。
土地确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要包括调查核实、登记备案等手段。
具体的土地确权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四、土地确权的时间节点。
我国土地确权政策实施周期为3年,从立项到完成确权工作。
具体的工作计划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按期完成。
五、土地确权的依据。
土地确权的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通过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
为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土地确权法律制度建设、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
同时,还加大了对农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土地确权的效果和意义。
土地确权的实施,可以明确土地权属,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土地确权工作对于改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力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我国的土地确权政策在具体规定上主要包括对象范围、确权内容、确权方式、时间节点、依据、相关政策等方面。
通过这一系列政策的配套措施,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2023年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2023年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策背景与目标1.1 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确权,加强农村土地产权保护。
1.2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1.3 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转,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确权主体和范围2.1 确权主体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村居民组织。
2.2 确权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用地,但不包括宅基地。
三、确权程序3.1 提供确权申请:农户通过书面申请、在线申请等方式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3.2 资格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农户身份和土地使用情况。
3.3 实地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派员对农户申请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面积、使用状况等情况。
3.4 确权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对农户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发土地确权证书。
四、确权原则与规定4.1 称序地权原则:确权按照耕地、林地、草地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权。
4.2 面积核定原则:确权时,以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为准,不得随意增减。
4.3 保护农民权益原则:确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4.4 优先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时优先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得违法变更、收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4.5 依法处置非法占用土地: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尽可能追回土地。
五、确权结果利益分配5.1 农户土地确权后,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农业政策资金等相关权益。
5.2 农户依法合规经营土地,享受土地经营收益。
5.3 土地确权后,可以作为抵押资产,获得贷款和金融支持。
5.4 农户能够依法参与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增值收益。
六、确权监督与保障6.1 土地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确权工作,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监督。
6.2 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利益输送、恶意圈地和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地块权属方面1、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
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
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三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进行明确、确权、登记的过程。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一些具体细则,详细说明了土地确权的程序、要求和政策等方面。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程序和要求1. 信息收集:政府部门需要收集农村土地相关的基础信息,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用途、面积、位置等。
可以通过农户调查、土地调查和现场勘查等方式获取信息。
2. 权益确认:政府部门需要确认土地权益人,并与农户进行确认。
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土地合同、土地流转协议、土地继承或转让协议等。
确认土地权益人可以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进行。
3. 审核验证: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的权属和权益进行审核和验证。
这包括对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书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有效。
4. 登记备案: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的确权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
5. 公示公告: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的确权信息进行公示和公告。
公示公告的目的是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的透明和公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权属调整:如果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发现土地权益存在争议或矛盾,政府部门需要进行调解和协调,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
7. 证书颁发:政府部门需要向土地权益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证书是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可以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和权属转让。
二、农村土地确权的政策和措施1. 完善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益的保护和流转规定。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权益的明晰和合法。
2. 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和机构。
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科学、高效和公正,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3. 加大对农村土地确权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政策和程序的了解和认知。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具体归属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等。
2. 登记备案:农村土地确权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包括确定土地的权属、承包经营权的产生和变化等信息,并将其进行记录和归档。
3. 界定土地权益边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边界范围,包括农田、林地、水域、草地等的划定,确保土地权益的清晰界定和确权。
4. 文明合理利用土地:规定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要求,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 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明确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让、租赁等行为的管理办法,保障农民权益和土地经营的稳定。
6. 监督管理和法律保障: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农村土地确权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具体实施还需要参考当地的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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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
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
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
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
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
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
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
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
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
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
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
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
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
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
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
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
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
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
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
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
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
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
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