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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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以下简称间接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推动学院一流大学建设及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学院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间接费用预算,统筹安排间接经费使用。
学院(单位)负责统筹本单位科研发展,履行间接费用管理职能,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项目负责人是间接费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 1 —依法据实使用间接费用。
第五条项目间接费用额度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核定。
第六条科研经费全额拨款的项目,按规定比例全额核算或计提间接费用;科研经费分年度到账的项目,按到账经费比例逐次核算或计提间接费用。
第七条学院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应该按照子项目经费占总经费比例核定;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负责人应向学院提供项目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照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预算编制。
第八条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间接其他费、绩效支出,具体分配比例如下:(一)管理费按照经费总额的2%提取。
其中,学院提取1%,项目所在学院(单位)提取1%。
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间接其他费可以用于支付项目实施所发生的相关间接费用,包括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设备、办公耗材、科研专项审计费等。
(三)绩效支出是扣除管理费和间接其他费后剩余部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科学合理地分配绩效支出。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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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我校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三类。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以委托方式或通过竞争性投标方式获得的,且无具体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文社科类咨询和智库建设等有偿服务的科研经费。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用于资助教职工科研活动的经费,包括学校立项安排的科研经费和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
以我校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项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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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部(委)和省、市各级或授权组织(如社科联等)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依照对应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项目经费不得拆分转入其他项目。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统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
校长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和实验中心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二级组织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项目执行、预算执行及调整,对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管理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对于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用款、责令整改、返还违用经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以及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罚。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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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
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
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
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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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部门、有关基金会和本校批准下达的项目。
1.3科研项目管理是指项目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
其目的是对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
1.4学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各二级学院(部)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1.5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协助科研经费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生产实训中心负责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档案室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组织人事处负责对科研管理和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监督检查。
1.6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
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2.纵向项目的范围2.1国家级项目。
一般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批准立项的项目。
2.2省部级项目。
一般指省科技厅、教育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省经信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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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题或因故终止时,到校经费总额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五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审计处、X委、监察处、各学院(部)等在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按时提供到期已结题科研项目清单和逾期两年未结题科研项目清单。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的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结余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采购招标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后勤处负责结余经费支付水、电等费用的计量与收取,及测试、分析、试验等服务及实验室改变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
(六)纪监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账行为及结余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学院(部)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结题结账管理第六条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原则上留在原经费卡继续使用两年,两年内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收回学校统筹。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结题项目和收回学校统筹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如需继续用于科研后续研究,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并会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两年,其中2016年7月31日前已结题的结余经费,按项目负责人合并到一张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卡使用,之后结题的结余经费保留在原经费卡继续使用。
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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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1. 立项或委托单位拨付的科研经费;2.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经费管理1.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1)维护项目研究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安全性;(2)促进经费使用的创新性、实效性和节约性;(3)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性。
2. 经费使用范围(1)研究场所的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等;(2)设备购置、维修、更新等费用;(3)实验室耗材、试剂、标准物质、硬件设备等费用;(4)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活动、差旅费用;(5)知识产权和专利申请费用等;(6)人员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7)其他符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支出。
3. 经费使用管理要求(1)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进行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2)经费使用具体情况应以有关票据、凭证为准,单证齐全;(3)发票、凭证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4)安排部门经费会计对项目经费进行定期审核,确保经费使用质量和规范;(5)严格控制项目自有经费余额的使用,不允许随意挪用自有经费;(6)不得将经费用于不良行为、低俗文化和非法活动等。
4. 资金撤销和追回(1)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研究方向或不符合获批方向的,资金一律不予批复;(2)项目经费严重资金闲置或超期不用,项目负责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调整或返还,申请经批准后,剩余经费一律退回委托单位或捐赠单位;(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经费违规使用或挪用的,应当做出追回或赔偿的处理。
四、附则1. 经费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如果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2. 对于经费管理办法存在不详尽和不完善之处,应在实践中持续完善和补充。
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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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XX〕50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 办发〔20XX〕73 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X教科〔20XX〕5 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以及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资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且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引导创新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等,以及其他主管项目部门规定可设置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以及绩效支出。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章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第四条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经费的核定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无明确规定的,结合不同学科特点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 万元(含)及以下部分为 30%,50 万至 100 万(含)为 25%,100 万至 300 万(含)为20%,3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2.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基建、设备购置、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的部分为 25%,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部分为 20%,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超过1000 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 13%。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19cb32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39.png)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院一流大学建设及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四条项目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学院、分院系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
学院承担科研经费— 1 —管理主体责任。
社会科学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行使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学院(分院系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应对科研经费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直接责任人,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决算,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https://img.taocdn.com/s3/m/800dbed5a5e9856a57126020.png)
武汉理工大学文件校财字〔2017〕3号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2017年2月20日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第六条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对科研经费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相关事务管理。
主要包括对科研项目立项、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委托代购设备等事项进行审核。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按照劳动用工相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确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监察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的再监督及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单位对本单位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教学科研单位应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aabd93ab9f3f90f77c61b9f.png)
XX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XX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为依托单位,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拨款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纵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学校建立由科技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教学科研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依职履责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科技处负责对接上级管理部门,对资助项目和合同进行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及立项后科研经费预算审核、调整和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高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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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保证我校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的类别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即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三章直接经费管理第四条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鼓励共享、试制、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二)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实验药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实施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校内单位测试需要支付的费用;校内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划拨要附依据。
(四)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查阅资料、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培训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培训费用等。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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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关于深化科研经费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建立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和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最新实施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军工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管理的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预算制项目经费与包干制项目经费。
预算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后实施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其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
包干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资助的、无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基本原则,规范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科研经费管理运行模式。
(一)科研院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
(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审核项目经费决算,协助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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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学院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根据承担项目任务的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金额内,公开、公正、公平安排的激励支出。
对于不允许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项目应编制管理费预算。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管理费)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院相关部门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一)科研处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及科研绩效审核、结余经费的统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审计处负责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
(四)纪委监专办综合室按照工作职责对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五)二级单位负责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
负责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科研诚信体制落实、科研执行进度绩效考核。
督促科研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科研项目拨付或计提的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
第二章间接费用的预算、计提与分配第五条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提取间接费用比例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按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经科研处审定后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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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
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
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
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经费入账及分配第七条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进行审核确认。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提供的项目信息,对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及类别进行编号、建立经费管理账户,实行按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第九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时,依据申请书预算经费开支项目内容进行报销。
项目下达部门有对应管理办法文件的,按照相关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不同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纵向科研经费施行相应的开支范围: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省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十一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印刷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设施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国内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及其他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的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食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中资料费包括: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标准和限额使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标准和限额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在项目资金10%的限额内报销。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三)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支出要符合对公转账、公务卡支付及人员经费代发等结算方式规定。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列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规定从间接费用中提取,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果没有规定管理费的核定比例或具体金额,一般按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核定。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审批程序纵向科研经费报账时,由经费使用(经手)人整理原始单据、填写报销单据,相关人员验收;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审批;5000元-10000元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发放劳务费和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长审批。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拨入与拨出科研经费的外拨申请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凡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算相应的科研业绩。
1.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
2.以非XX学院第一署名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拨入我校管理的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财务处、审计处相关制度的要求办理,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科研人员要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经费预算管理第十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各类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
负责人根据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第十九条强化预算编制管理,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科研经费,不得擅自变更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和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
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六章结余经费管理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
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的项目的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组安排用于后续项目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1.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没有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3.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4.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