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申报表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
为了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
发放《分类代码证》,不仅能使各区市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况,还能进一步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确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组织协调,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资料汇总及审核工作,并协调有关科(室)积极参与配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
二、《分类代码证》发放范围及原则(一)范围: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可不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机构为: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
(二)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分类代码证》申报、审核流程(一)上报申报资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区卫生局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资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详见附件1);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
为了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
发放《分类代码证》,不仅能使各区市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况,还能进一步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确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组织协调,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资料汇总及审核工作,并协调有关科(室)积极参与配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
二、《分类代码证》发放范围及原则(一)范围: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可不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机构为: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
(二)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分类代码证》申报、审核流程(一)上报申报资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区卫生局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资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详见附件1);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空白表格供网上下载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医疗机构名称(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表1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生部卫办发[2002]117号《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 所有制形式分类性质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表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表2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表3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表3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2、表3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表4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表5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15、.表5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16、表5 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17、表5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
附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1.1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类型的组织机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⑴企业: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⑵机关:市委(府)、编委的批准文件(2001年机构改革后批文);⑶事业单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⑷民间组织: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⑸工会:基层工会凭上级工会核发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⑹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市民政局核发的《当选证书》;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⑼记者站: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记者站登记证》;⑽其它类型机构:核准该机构登记或批准其成立的主管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
1.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非中文类证件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一份;1.3、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4、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一份,加盖公章;1.5、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有效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1.6、变更企业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7、《代码证》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新办除外),《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2.注销单位需提供登记部门(如工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注销文件复印件一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回《代码证》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3.遗失补办《代码证》需先在报社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IC卡流水号等内容,然后凭报纸原件办理补证手续,所需资料与申领代码证相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所需的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所需的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证明(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4、验资报告(1份,出具单位: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5、资产评估报告(1份,出具单位: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7、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1份,出具单位:环保部门)9、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10、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1份,出具单位:食药部门)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12、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1份,出具单位:消防部门)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14、授权委托书(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15、承诺书(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申报资料目录;(原件:1份复印件:0份出具单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1份复印件:0份出具单位:)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0份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原件:1份复印件:0份出具单位:)资信证明(附件1)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原件:0份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原件:1份复印件:0份出具单位:)《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件2)另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件3);(原件:1份复印件:0份出具单位:)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人员名录(附件4);(原件:1份复印件:0份出具单位:)建设项目(医疗用房)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0份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竣工验收报告及环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验收证明;(原件:0份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附件5);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原件:1份复印件:0份出具单位:) 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前申请办理)。
解析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实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
这项统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和医疗救治提供动态卫生信息,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为做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尽快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做好网络直报准备工作(一)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完成本地区数据采集任务。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系统建设参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技术规范》(见附件1)。
(二)要求统一系统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规范。
我部开发了《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软件,供各地建设直报平台和数据中心使用。
为保证部、省两级信息上传下达畅通,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采集国家卫生统计数据。
(三)要求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省级直报平台安装及测试任务,10月份完成直报人员培训、用户注册及试运行任务。
省级直报平台由软件开发商统一负责安装。
(四)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
要求各地于2007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二、直报工作安排(一)直报时间及内容:2007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报告内容为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季报项目,报告期为2007年第3季度,数据为前3季度(即1-9月份)合计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季报数据上传卫生部。
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直报2007年报数据(卫统1表)和820家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省直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明确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期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书》;3、《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7、委托函;8、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受理范围:由省卫生计生委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
(二)办理期限: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医疗机构所在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10、《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11、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1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13、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一级医院申报材料样本及附表一级医院申报表
201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申报材料(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XXXXX 院二O一八年八月目录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三、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合同复印件五、科室布局建筑平面图六、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及相关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医师、护士及相关设备对应关系表八、B超从业人员名录九、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及设备质检合格材料复印件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或委托消毒协议书原件;《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委托协议书原件十一、校验期内接受县卫生监督中心检查、整改情况证明十二、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执业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十三、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书复印件十四、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附件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医疗机构名称(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表1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生部卫办发[2002]117号《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 所有制形式分类性质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表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表2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医疗机构许可审批表
医疗机构许可审批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号: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章)组建负责人(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办发[2002]117号文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3、表1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定代表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7、表2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表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表2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表3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表3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表3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表4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表5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表5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16、表5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医疗卫生机构类别代码
编码长度:一般 为3-5位数字或
字母组合
编码结构:包括机 构类别码和顺序号, 机构类别码用于标 识机构所属类别, 顺序号用于标识同 一类别中的机构顺
序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某些特殊机 构或服务,需进 行特殊编码或标
识
代码的分配和调整
分配原则: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分配 调整依据: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方式:局部调整、全面调整和重新编码 调整流程:申请、审核、批准、实施和监督
统一性原则
代码的编制应遵 循国家统一的标 准和规范
代码的表示方法应应统 一,避免出现多 种不同的名称
代码的编码规则应 统一,确保代码的 唯一性和准确性
稳定性原则
代码结构稳定: 医疗卫生机构类 别代码应保持相 对稳定,避免频 繁变动
代码含义明确: 代码的含义应清 晰明确,避免产 生歧义
医疗卫生机构类 别代码在医疗管 理领域的应用广 泛,如医院管理、 公共卫生管理等, 提高管理效率和 决策水平。
医疗保障管理
用于医疗保障基 金的支付管理
用于医疗救助对 象的识别和管理
用于医保定点医 疗机构的审核和 管理
用于医保药品目 录的审核和管理
医疗服务监管
用于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用于监测医疗服务的提供和运行情况 用于评估医疗服务的绩效和改进措施 用于监督医疗服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医疗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在医疗服务监管中的应用:用于监测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情况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卫生 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国际医疗卫生机构类别代码的发展趋势
统一化:各国医疗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将逐步统一,方便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标准化:代码的制定将更加规范和标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烟台市职称评审
烟台市职称评审报名手册烟台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心(2018年制)前言为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评审材料必须做到规范统一。
在申报过程中实行信息化管理,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填报有关评审材料,并按照评审申报系统的要求准确录入个人信息。
一、申报职称须提交的材料属省高评委评审和我市委托省中评委代评的系列(包括党校教师(中专)、实验、技校教师、农业、统计、审计、体育、新闻、播音、出版、翻译、图资、文博、群文、艺术、美术、档案、公证、律师、药品技术等系列的高级,卫生、工程、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会计等系列的正高级,自然科研、社会科研、法医、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系列的中、高级),其评审材料的报送,按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的通知要求执行,具体要求请查阅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服务-基本服务—职称评审—最新通知”栏目(网址:/)。
属我市评审的系列(包括党校教师(中专)、实验、技校教师、农业、体育、新闻、播音、图资、文博、群文、艺术、美术、档案、公证、律师、药品技术等系列的中级,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程等系列的中级、副高级,卫生、会计和经济系列的副高级,基层卫生正、副高级),报送的材料如下:1、职称评审材料装订封皮(原件一、二、三、四)各1份。
申报人员可根据申报的专业选择相应装订封皮。
2、《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申报中小学教师人员需提交《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申报中专、技校教师人员需提交《山东省中专、技校教师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申报党校教师人员需提交《山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以下简称《评审表》)。
注:(1)《评审表》属于存档材料,要求手工填写;(2)签署意见部分及年月日必须填写,不得空缺;(3)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
”字样,并填写对申报人的推荐排序;(4)各呈报部门(单位)须将“评审编号”用铅笔在《评审表》右上角注明。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02•【文号】卫办发[2002]117号•【施行日期】200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办发[20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
现将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与原则(一)除下列三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这三类机构是: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
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属发证范围之内。
(二)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二、发证机关(一)《分类代码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承担。
(二)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人员负责收集《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编制代码、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具体分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办证程序(一)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组织)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变更提交资料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变更提交资料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豫中医〔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变更提交资料事项的通知豫中医〔2012〕54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规范中医医院分类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及经营性质分类管理的通知》(豫中医〔2012〕52号)要求,现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分类变更提交的资料明确如下: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改变所有制形式提交的资料(一)继续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向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2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3、地方政府决定或同意改制的正式文件及改制方案;4、执业登记机关对医院改制的复函;5、《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6、改制后的资本(资金)构成,以及管理权限的划分;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还应提交所在地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分类性质的意见;8、《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改制后保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1);9、三个月以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证明;10、省中医管理局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变更为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应向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2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3、地方政府决定或同意改制的正式文件及改制方案;4、执业登记机关对医院改制的复函;5、《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6、改制后的资本(资金)构成及管理权限和收益划分约定;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还应提交所在地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分类性质的意见;8、省中医管理局规定的其它资料。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及直报程序升级内容
修订调查频率: 1.增加医疗服务月报(医疗机构) 2.增加出院病人季报
修订调查频率: 增加医疗服务季报(医院、乡镇 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
修订调查范围:
修订调查范围-人力表:
1.月报表:全部医疗服务工作量
1.诊所人员填报(未收集数据)
2.出院病人增加中医院和专科医院 2.附属医院职工填报
修订统计分类标准 1.科室分类 2.增加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 3.采用相关卫生信息标准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 调查制度及直报程序升级内容
整理课件
内容介绍
修订内容 实施要求 实施时间
整理课件
(一)2009与2007制度修订重点不同
2009年
修订调查内容: 1.增加医改措施落实情况指标 2.增加医疗服务质量指标
2007年
修订报送方式:建立网络直报系 统, 实现9万个卫生机构网络报送 统计数据
整理课件
谢谢!
整理课件
2.执业范围代码增加:57朝医专业、58壮医专业
出院病人 调查表
1.调整医疗付款方式代码:1职工医保,2居民医保,3新农 合,4其他社会保险,5商业健康保险,6自费,9其他
2.增加中医诊断:填TCD编码(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 3.手术操作编码: 填ICD-9-CM3(2008版); 4.调整治疗结果代码:“5其他”改为“9其他” 5.性别增加:0未知性别,9未说明的性别; 6.调整<医院疾病名称整理目课录件>:名称及代码。
整理课件
卫生机构年报表和月报表(续)
在岗职工数:由卫生人力表汇总填充,要求订正为年底或月底实际在岗 职工数。除乡镇卫生院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允 许重复统计外,其他人员不得重复统计。多点执业医师一律计入第一执 业单位,不再计入第二、三执业单位。 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与《医院会计制度》指标解释一致。 基本药物收入: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取得的收入,不包 括使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目录药品收入。医院包括销售《国家基本 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其他部分收入之和。基层医疗机构(卫统1-2表至 卫统1-4表)仅包括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药品收入。 租房面积:供单位无偿使用的房屋填报租房面积,租金填“0”。 住院医疗服务:应以《住院病案首页》为依据,与出院病人调查表数据 库一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服务项目>共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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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目录
⑴《分类代码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附件: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申报表
申领单位(盖章):
申领人(签字):
申领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所有卫生机构(组织)统一填报本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
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组织),按证书上9位代码填写(有关部门也称为法人代码)。
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此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三、经济类型代码:
1.国有全资:不包括联营中的国有联营。
2.集体全资: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3.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
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机构。
4.联营: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私有:包括私人独资、私人合伙、私营股份、个体经营和其他私有。
6.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为外经贸
部和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7.村卫生室的经济类型:“村办”填写“12”(集体全资);“乡卫生院设点”按乡
卫生院经济性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联合办”填写“14”(联营);“私人办”
填写“17”(私有);“其他”填写“19”(其他内资)。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由发证机关填写。
五、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
此项不要求筹建单位填写。
六、登记批准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填写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领取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七、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医疗机构填写批准成立文件的文号,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
八、设置/主办单位
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
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政府举办卫生机构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九、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共22位代码,依次为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
十、办证日期和作废日期:
办证日期填写颁发代码证日期,作废日期从办证日期顺延5年。
十一、变更内容:
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十二、批准机关:
指批准申报单位注销或依法撤销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