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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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博士后工作站是指为博士后研究员提供科研、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与保障的机构,其管理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一、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能够为博士后研究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学术交流平台。

建设博士后工作站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明确目标和定位。

工作站必须明确自己的服务对象、定位和目标,确定所需的资源和设施,确保工作站各项设施和资源满足实际需要。

2.招募专业科研人员。

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人员应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科研经验的人员,或者有较强的科研潜力和实践能力。

同时,应对其人才激励和保障措施做出合理规定。

3.逐步完善设施和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博士后工作站应该拥有必要的科研设备、工作场所和各项支持服务,如打印室、会议室等。

同时,应该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规划和合理分配资源。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应该充分考虑资源配置和合理分配,确保每个研究员都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技能。

二、运行与管理在建设完博士后工作站后,就需要进行科学的运行和管理。

为此,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的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应该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绩效考核、安全保障、培训和学术交流等环节,旨在保障研究员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拟定科研计划。

针对不同科研方向,博士后工作站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计划,包括研究主题、研究方法、调研方案等,确保每位研究人员都有着明确的成果目标。

3.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学术交流平台,鼓励和组织研究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提高研究质量水平和科研实践能力。

4.研究成果的报告和评价。

博士后工作站应该定期对各个研究小组的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对成果进行鼓励和表彰,同时对研究过程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5.为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促进博士后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站是用于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和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由主管单位领导、站长、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组成。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和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申报等学术活动。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构建合理的科研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搭建科研交流平台,促进博士后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博士后流动站评价制度,对博士后人才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博士后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的申报成功率。

第八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程序,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交流制度,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博士后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博士后人才的人身安全和科研成果的保密安全。

第十一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制度,促进博士后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二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责任制度,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经费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提高经费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博士后人才的档案进行管理和储存,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经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审议通过。

以上是关于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各位博士后人才和工作站管理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希望博士后工作站能够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博士后人才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做出更大的贡献。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XX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高校的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高校的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暂行规定为适应新时期高校人才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潜心教学科研,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职称评审向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坚持教学、科研、品德综合考评原则。

二、学历学位必备条件1、申报教授:1954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的,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自2013年起,1964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2、申报副教授、讲师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4、1959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出生的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以上规定学历者,申报教授必须任副教授满十二年,申报副教授必须任讲师满十年。

自2013年起,申报教授、副教授必须达到规定学历。

5、自2013年起,申报教授须有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国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院所的研修访学(含博士后研究)或攻读学位经历。

三、教学必备条件1、每学年必须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经学校批准的研修访学者除外)。

2、申报教授年均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260学时以上,申报副教授年均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240学时以上,申报讲师年均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160学时以上。

3、课程教学学生评价和学校教学督导评价结论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4、从2010年开始,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申报讲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破格申报教授和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原则上必须达到“优秀”等级。

未经批准,无课程教学考核结论的人员不能参评。

5、教学态度端正,服从教学安排,无任何教学事故。

四、科研必备条件(一)申报教授(符合下列A、B任一条均可)条件A:(以下1、2两点必须同时具备)1、平均每年发表1篇省级以上刊物论文,其中3篇以上(含3篇)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上,且2篇为A类刊物论文(或SCI、EI、ISTP收录论文、或学术专著、或国家(国际)授权发明专利,但至少有1篇A类刊物论文或SCI收录论文)。

湖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选派暂行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选派暂行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选派暂行办法校行发人字【2012】4号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大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支持力度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富有创新能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以及青年学术英才和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后备人才,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继续合作开展“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加大力度选派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进修访学。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现对原有选派办法进行修订,规定如下。

一、选派类别及期限访问学者(含“博士后”):3-12个月二、资助内容及经费来源被选派出国人员均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身份派出,资助内容包括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现行标准执行。

所需经费由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按1:1比例共同承担。

被选派人员在出国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选派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具有回国后为我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是学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其中博士后:申请时博士毕业时间在3年以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3、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应有硕士学位。

4、须已获得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工作满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不得申请。

四、选派方式与范围主要采取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课题进行选拔的方式。

申报人员的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博士后工作办事流程

博士后工作办事流程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办事程序
一、博士后录用
本人向各流动站递交申请材.料——由各站组织初审——学校博土后管理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定——发放录用通知书。

二、博士后进站程序
凭博士后录用通知书(自筹经费的博士必须先到财务处交纳经费,领取缴费通知书)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工作证(准备一寸、二寸免冠照片各3张)——凭工作证办借书证(图书馆)——凡学校解决住房人员须到固定资产管理处房管科签住房协议,领取住房钥匙——办理户口迁移人员,请携带人事部户口迁移介绍信,户口转移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集体户口——凭人事处报到证到所在流动站报到,签定《博士后工作协议》。

三、博士后出站程序
博士后进站21个月时,经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向设站学院递交《博士后期满出站申请书》,同时提交3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其中至少有1篇A类论文〈文科〉或SCl期刊论文〈理科〉)—所在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审核评议——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并到人事处人事科领取《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调离申请表》——《博士后研究报告》装订成册后,一本交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一本交设站学院——完成《湖南师范大学教职
工调离申请书》后交回人事科——本人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递交出站材料——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其出站,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凭离校手续单到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证书》和《分配工作介绍信》——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博士后期间档案汇总转至博士后分配单位。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1.博士后工作站是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的载体,是博士后培养与管理的基础单位。

2.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

3.博士后工作站应设立专职负责人,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同时也负责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合作与交流。

4.博士后工作站应在学科领域相对集中的单位设立,具备相应的实验室、研究设备和科研条件,以支持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招收和管理1.博士后工作站应制定科研项目申请、招收和管理办法,明确招生条件、流程和标准,提高博士后的选拔质量。

2.博士后招收的工作站应提供博士后招收计划和相应的经费支持,确保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行。

3.博士后一般通过面试、学术评审等方式进行选拔,根据工作站的特点和需要,可以适当设置专业笔试等环节。

4.博士后在工作站的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1年至3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1.博士后工作站应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并与博士后签署培养协议。

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科研项目的开展、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等内容。

2.博士后应按照培养计划开展科研工作,完成学术论文的撰写和发表,参与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3.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学术影响、专业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4.博士后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伪造数据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博士后资格。

四、博士后工作站的支持和保障1.博士后工作站应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人员配备,保证博士后的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2.博士后工作站应提供相应的办公和实验场所,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

3.博士后工作站应组织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邀请国内外优秀学者进行学术报告和讲座,提高博士后的学术影响力。

北师大人事处 博后出站流程

北师大人事处 博后出站流程

北师大人事处博后出站流程北师大人事处博后出站流程1. 出站申请•博士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任期结束时间,提前30天向所在学院递交出站申请书。

•出站申请书要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等;–出站日期:预计离站日期;–离站事由:详细说明个人离站原因,如签约任职、回国继续研究等;–离站目的地:详细说明个人离站目的地,如新单位、回国等;–寄送地址:个人离站后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

2. 学院审核•学院人事办公室收到博士后的出站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工作。

•学院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完整性:核实出站申请书中的个人基本信息、离站日期、离站事由等内容是否完整;–合规性审查:核对出站事由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博士后管理办法的规定;–目的地审核:核对个人离站目的地的合规性,如是否为正规科研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等。

3. 人事处审批•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出站申请书及审核意见一并提交给北师大人事处。

•人事处进行审批工作,包括:–材料审查:核实学院审核的意见和出站申请书的完整性;–学术资格审查:核对博士后是否具备出站资格,如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要求等;–批准出站:进行最终审批,并将批准意见通知给学院和博士后本人。

4. 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获得人事处批准后,需完成一系列出站手续。

•出站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离站交接:与合作导师、研究团队完成离站交接工作,包括研究进展、科研成果、待完成的工作等;–档案处理:将个人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包括个人科研成果、个人信息等;–合同解除:与北师大人事处解除博士后合同关系,完成相关手续;–离站证明:获得北师大人事处出具的博士后离站证明。

5. 离站调查•出站后,北师大人事处将对离站博士后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离站去向:调查博士后的离站去向,如是否回国、签约任职等;–离站后续:调查博士后离站后的科研成果、学术影响等;–服务意见:征询博士后对北师大人事处的服务意见和建议。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1/ 18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为促进我校博士后治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博士后聘请和培养质量,鼓舞博士后为学校事业进展多做奉献,按照国家人事部及湖南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对《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治理暂行规定》(湘农大[1996]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ΟΟ八年二月十八日主题词:博士后治理规定通知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校对:吴立彬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习惯我校博士后事业的进展,促进我校博士后治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升博士后聘请和培养质量,鼓舞博士后为学校事业进展多做奉献,按照国家人事部《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博士后治理工作规定》及湖南省人事厅下发的《湖南省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湖南省博士后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形,对《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治理暂行规定》(湘农大[1996]64号)进行修订,并出台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博士后工作要紧包括:制定博士后工作进展规划和打算,组织博士后科研流淌站的申报、评估,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治理,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聘请和培养博士后。

第三条博士后按聘请主体分为科研流淌站博士后和企业工作站博士后两类,前者由我校独立聘请,后者由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与我校联合聘请;博士后按经费渠道又分为国家资助、省资助、学校资助、项目自筹经费与企业联合培养等五类。

第二章治理体制第四条博士后治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治理。

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博士后合作指导教师和博士后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治理和谐委员会和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流淌站专家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领导和和谐及对博士后在站研究工作的指导。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一、博士后管理人员的职责1.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完成科研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工作;2. 参与科研项目的方案制定、数据收集、实验操作、结果分析等工作;3. 参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文献阅读和综述撰写工作;4. 与其他同事共同研究项目,开展学术讨论并提交研究成果;5. 参与科研项目的成果发表和专利申请工作;6.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7. 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

二、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管理1. 博士后在申请阶段应制定详细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向单位上报;2. 博士后在开展研究项目过程中,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保证结果真实可靠;3. 博士后应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对自己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4. 博士后应密切关注相关学术动态,及时记录并撰写综述。

三、学术交流和成果发表1. 博士后应积极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并提交论文或报告;2. 博士后在学术交流中应尊重他人意见,保持学术诚信,不得进行抄袭、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规行为;3. 博士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刊物和期刊投稿,确保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4. 博士后在发表研究论文时,应明确指出项目的资助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贡献。

四、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的责任1. 博士后应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2. 博士后应认真执行实验道德规范,保障实验操作的正确和可靠;3. 博士后应合理利用实验设备和资源,做到勤俭节约;4. 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应帮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博士后的工作评价和奖励1. 博士后在项目期满前,应完成相关科研任务,并提交详细的研究报告;2. 博士后在研究期间表现出色、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3. 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保障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博士后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博士后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四、管理要求。

1. 博士后须严格遵守科研诚信,不得有抄袭、剽窃等行为。

2. 博士后需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不得擅自延期或放弃。

3. 博士后需认真参加科研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发表学术论文。

4. 博士后应当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

五、管理措施。

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博士后,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

2. 对于表现突出的博士后,将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3. 建立健全的博士后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和表现。

4. 加强对博士后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我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希望各位博士后能够严格遵守,共同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师范大学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暂行规定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2]55号)、《湖南师范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意见》(校发[2011]19号)、《湖南师范大学人事调配暂行办法》(校行发人字[2010]8号)等文件精神,特对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后的岗位管理动态调整作如下规定:一、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须保持相对稳定。

1.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期间,岗位类别、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等级设置等不作调整。

2.人员公开招聘、人员调配、职称申报、职务晋升、岗位工资异动、岗位变动(含同类岗位内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等,均须以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为依据,在岗位空余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稳妥进行。

3.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转换岗位类别聘用。

4.教职工申请岗位调整的,相关单位须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人员编制、岗位现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

人员岗位调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和人员结构的,不予转出;单位岗位人员已满的,不予转入。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与岗位须相适应。

1.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须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条件,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必须相符。

2.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已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但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不相符的,在首次岗位设置聘期内应做到一致。

否则,今后不能参与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内部等级的晋升。

3.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不相符的,职称晋升时,须申报与现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根据学校“教师正增长”的调配原则,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除学校党委、行政任免外,专任教师不予转岗聘任到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四、根据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形式,分别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以下情况确定等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完整word版)博士后考核制度

(完整word版)博士后考核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博士后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考核工作贯穿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全过程。

主要包括进站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

第二章博士后考核工作原则、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博士后考核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创新性科研成果和创新性思维能力为核心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博士后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博士后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科研能力、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做出的实际贡献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本工作制度由本站按照博士后考核工作原则、内容、基本考核标准等要求自行制定,并报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进站考核第六条进站考核是指博士后工作站拟定了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和合作导师,且筹集到研究项目相关经费,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所进行的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申请者的职业道德、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以及项目研究思路等。

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答辩。

第七条进站考核程序和要求:(一)确定进站考核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包括合作导师、2-3名同行专家、流动站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设站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二)博士后管理联系人将申请者提供的全部材料送流动站(工作站)负责人和申请者的合作导师审阅,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初审通过后,将申请者材料送流动站(工作站)考核小组成员审阅,根据博士后岗位和科研工作发展需要,确定答辩人选,安排时间进行答辩。

(四)答辩时间确定后,及时通知申请者。

相关人员可观摩答辩。

(五)申请者携带博士学位论文、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文章等材料按时进行答辩。

(六)答辩开始前,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好《申请进站做博士后考核表》中的有关内容。

形成进站考核决议时,应充分考虑合作导师的意见。

第四章开题考核第八条开题考核指博士后完成开题报告,进站3个月(最多不超过5个月)时所进行的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工作计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项目研究的内容、采取的研究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预期的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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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加强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站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形成人才储备、骨干遴选和人员流动的良好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和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湘人发 [2003]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

2、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涵盖的博士点中,凡具有重点、重大科研项目,且有一定的科研条件者,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3、学校根据各流动站科研需要和申请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站进站指标,上年度的计划不能移到下年度使用。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4、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在站期间视同我校在职人员进行管理。

有关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5、凡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6、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衍”,我校培养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本校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名额也须从严控制。

7、在外校完成第一站的博士后,可申请来我校从事第二站研究工作。

8、我校可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9、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以接收优秀的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接收外籍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应符合我校保密工作等方面的要求。

外籍博士应与接收单位签订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协议。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能接收。

我校不负责外籍博士后来去的旅费、旅游、探亲、医疗和意外事故保险等费用。

第四条申请和审批手续10、申请者一般提前三个月向我校有关流动站或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本人简历、业务专长、配偶和子女等基本情况及提供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材料(如科研成果〈代表性论文或著作〉、获奖证书、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专利证书等)。

11、各流动站根据“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身体素质等进行考核 (必须进行面试),确定博士后初选人员。

被各站确定的博士后初选人员必须向本站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填写的《博士后申请表》。

(2)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其中一位原则上为本人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的复印件,获学位证书后须及时向我校博后办补交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关于生源性质的证明。

申请做第二站的博士后应交第一站工作的证明。

(4)培养单位意见。

若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现役军人及其他已有工作分配协议的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本人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5)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6)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上述(1)、(2)、(3)、(4)项材料均需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各流动站将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本站同意接收博士后进站的文字材料一起交学校博后办。

12、国外留学博士申请来校做博士后,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13、经我校博后办审定的博士后,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校博后办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五条进站14、已被批准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

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者,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我校博后办请假。

15、我校博士后进站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9月,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到校博后办和所在流动站办理报到手续,领取校徽、工作证、借书证等,在职博士后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医疗关系不转。

16、博士后到各流动站报到后,各流动站应参考博士后本人意见,尽快为其明确合作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指导,督促博士后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合作导师工作量参照指导博士生的工作量标准进行计算。

17、博士后进站前须到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如体检结论为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将其退回原所在单位。

18、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须与设站学院签订研究工作协议书。

研究工作协议书主要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研究计划及研究课题应达到的水平和成果。

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知识产权等其它有关事项。

协议一式三份,设站单位、校博后办、博士后本人各执1份。

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除了必须完成出站研究报告外,还必须在核心期刊及其以上刊物上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文科博士后至少有1篇论文在A 类刊物上发表,理科博士后至少有1篇论文在SCI期刊上发表。

19、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必须按照科研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完成博士后研究开题工作,向设站学院作开题报告,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开题报告》并报校博后办备案。

开题报告审查小组成员主要由设站学院专家指导小组成员组成。

20、博士后的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导师及专家指导小组同意,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所在学科承担的重点、重大科研课题或企业急需解决的科研课题紧密结合。

21、各设站学院必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条件如电脑、打印机等。

第六条退站22、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设站学院提出,校博后办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退站:(1)考核不合格者;(2)受行政处分(不含警告)者;(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4)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者;(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其工作单位由博士后本人落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在站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工作期限2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科研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须提前三个月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联系导师和设站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校博后办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

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24、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各流动站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八条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25、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资助、省财政资助、学校自筹和所在单位自筹四种。

国家资助、省财政资助、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为学校计划内招收,国家和省财政资助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和省里根据有关规定拨发(现行标准为每人两年60000元);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按3万元/人·年的标准拨发。

国家、省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统一由学校掌握,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生活福利费用和科研补助等。

所在单位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已列入学校年度招收计划的,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所在单位自筹解决,并按1.2万元每人两年的标准上交学校,由学校掌握,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科研补助、日常管理等;所在单位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未列入学校年度招收计划的,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上交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等。

26、日常经费由校博后办统一管理,校财务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学校从日常经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由校博后办支配。

27、国家资助、省财政资助、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要求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获得副高及以上职务的博士后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博士后按相应职务确定工资档次。

在站期间凡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我校不负担所在单位自筹经费的博士后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等。

28、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我校教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我校给其发放博士后津贴,标准为第一站1万元/人·年,第二站1.5万元/人·年,由学校全额发放,发放方式与校内教职工岗位津贴发放方式相同。

博士后配偶不在我校工作者,每月可享受450元的生活补贴,不再报销探亲路费。

29、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工资、福利、津贴等从到我校博后办报到之日算起,累计发放不得超过24个月。

30、学校为每位博士后提供科研启动费,文科为4000元,理科为5000元。

博士后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购书、复印、查资料、参加学术会议等费用,由联系导师审核、校博后办审批后到校财务处报销。

31、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均可参照学校相关政策享受与教职工同等的学校科研奖励。

32、被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在延长期内学校不负担其日常经费,并停发其工资、津贴及各项福利待遇,延长期内的一切费用由博士后本人自理。

33、我校在职职工进入本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时,以原单位为主,接受原单位和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共同管理,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的福利待遇,无须交纳博士后日常经费,可享受博士后科研启动费,但从严控制进站的指标数。

第九条住房、户口和配偶、子女的流动34、学校为每位博士后提供两室一厅住房—套,没有随迁家属的博士后,可使用单间住房,并配备必要的家具、灶具、电话等,房租、水、电、液化气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从博士后工资中扣除,或由博士后直接交付。

博士后凭进站手续单到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博士后对住房及相应设施须爱护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5、博士后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及时从住房中迁出。

36、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公安部门凭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为博士后办理落户手续,可落常住户口。

37、博士后进站及家属随迁,其搬迁费凭各自派遣单位出具的派遣费发放证明,按双职工合计500公斤行李计程报销的标准,多退少补38、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落暂住户口。

公安部门凭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为其办理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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